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与趋势_中国统计年鉴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及其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中国论文,改革开放以来论文,趋势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体说来,在目前的所有制结构中有四种形式: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但是,由于经营形式、产权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以及其他原因,要想对各个经济组织或经济活动单位都能科学地、准确地给出一个所有制性质的判断,是非常困难的,有些也存在很大争议。鉴于此,本文在考察所有制结构时,并不始终恪守上述四种所有制形式的分类。本文依据的资料,全部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因而对各类经济组织的所有制类型的判定,一般也以《年鉴》的统计口径为据。至于因种种原因造成的统计不实(如大量假公有企业和无照经营个体户的存在),本文无从作出调整。此外,为了便于分析,对官方统计中尚不明确的个别指标,又作了必要处理。

本文旨在描述1978—1994年中国所有制结构变化的结果及其特点,而对引起这一变化的具体因素、具体过程以及在经济社会方面产生的效果等不作考察和评价;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未来所有制结构变化的趋势作一些分析。

一、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全社会从业人员在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分布,从一个侧面反映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由于受到资料限制,我们无法从产值、资产等重要指标上对所有制的总体结构作全面描述,在此情况下,对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的考察就显得很必要。

(一)总体结构

在官方统计中,全部从业人员可以按经济类型分为以下7类:①国有经济单位职工,②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③“其他经济单位”职工,即各类联营经济单位、股份制经济单位、“三资企业”等单位的职工,④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业人员,⑤乡镇企业从业人员,⑥乡村私营企业和个体户从业人员,⑦其他乡村劳动者。这7类从业人员中,①②④⑥四类人员隶属单位的所有制性质是明确的,对③⑤⑦这三类人员隶属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则需作必要处理。

官方统计中的“其他经济单位”包括了公有制单位(如联营单位中的国有与集体联营)、混合所有制单位(股份制企业、公有单位与外商合资的合资企业以及公私联营企业)、私人所有制单位(外商独资企业、外商与大陆私人合资企业),以及某些难以归类的经济单位。从人员统计资料看,绝大多数属于股份经济单位和“三资”企业人员(1994年占92%),而“三资”企业中外商独资、外商与大陆私人合资企业的人员,数量极其有限,因此,本文将把官方统计中的“其他经济单位”笼统地按“混合所有制”处理。官方统计中的“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难以认定。实际上,目前“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中只有一部分是可以被视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办和村办企业的从业人员。我们这里不去追究乡办企业、村办企业是否真的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在本文中,将只把乡办与村办企业视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另一部分非乡办、村办企业则单独列项处理。目前乡村劳动者中的大部分(即上述“乡村其他劳动者”)是一般从事农副业生产的人员。在1978年或以前,他们全部是农业集体生产组织的人员,1978年以后基本上是实行家庭承包的可称之为农户经济的人员。至于目前的“农户经济”属于何种所有制性质,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为了考察方便,本文将对农户经济单独处理,既不列入集体经济,也不列入个体私有经济。

作了上述说明以后,我们把改革开放以来全社会从业人员的变化归纳为表1和表2。

把表1和表2结合起来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表1 国民经济中全部从业人员在各类经济单位的分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84—85页、第364页,并据以计算。表中空格表示该项统计指标不详或无此项数据(下同),…表示数据不是本表最小单位数(下同)。表中“农户经济”项下1978年数实为乡村农业集体劳动者数。

表2 国民经济中全部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

(全部从业人员=100)

*1978年尚未普遍实行家庭承包,为了对比,表中在“农户经济”项下也对有关数据作了反映,并加了括号。1985年因无农村个体私营经济统计数字,故该年私人所有制比重偏小。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有制结构的最大变化,莫过于将人民公社集体经济改为农户经济。这一变革在八十年代初使占全部从业人员70%左右的农业生产者改变了原先的集体劳动者的身份。农户经济是土地公有但由私人长期使用的家庭农业经济。在很少统一经营因素的绝大多数农村,农户经济虽不是纯粹的私有经济,但更多地具有私有经济性质。

第二,分经济类型看,八十年代以来从业人员数量变化的基本特点是:①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低速增长,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高速增长。1985—1994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增长22.6%,年均增长2.3%;同期混合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增长了9.5倍,年均增长29.8%(按:由于1985年尚未有农村私营个体经济的统计数字,此处计算出的增长速度偏高)。进入九十年代后,非公有经济由于基数加大,其增长速度有所下降,但仍然大大高于公有制经济(1990—1994年全民与集体单位、混合与私有单位从业人员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5%和20.7%)。②在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低速增长过程中,乡办与村办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增长较快,国有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大致保持了与全社会从业人员增长同步的速度,而城市集体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则在九十年代以来表现为绝对下降。1985—1994年,乡办与村办企业从业人员增长了36.3%,年均增长3.5%;国有经济单位职工增长了24.7%,年均增长2.5%(全社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2.4%);与此相反,同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业人员则下降了1.2%,1994年同1990年比,则下降了7.4%。③在非公有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尤其是“三资”企业的从业人员增长更快。1985—1994年,混合经济从业人员增长16.3倍,年均增长37.2%,其中“三资”企业人员增长66.7倍,年均增长59.7%;同期,私人所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增长8.8倍,年均增长28.9%。④非乡办村办的乡镇企业的增长仅次于混合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经济,高于公有制经济。1985—1994年,非乡办村办的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增长130.7%,年均增长9.7%。⑤农户经济从业人员进入九十年代以来表现为绝对下降。1994年同1985年比,农户经济从业人员减少1.1%,同1990年比,则减少4.4%。⑥上述各种趋势在诸多方面于1992年以后得以加强。1992—1994年,国有经济单位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5%,比1985—1994年年均增速下降40%;城市集体经济从业人员年均下降4.8%,是1985—1994年平均下降速度的36.9倍;混合经济从业人员年均增长64.1%,是1985—1994年年均增长速度的1.7倍;城市私人所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年均增长36.3%,是1985—1994年年均增长速度的2.5倍;农户经济从业人员年均下降2.5%,是1985—1994年年均下降速度的25倍。

第三,从各种经济成分的结构上看,全民所有制单位从业人员比重变化不大,1994年占18.2%,比1978年下降0.4个百分点,但比1985年增加0.2个百分点。集体所有制从业人员的变化主要来自农村改革这个因素。就城市集体经济和乡镇集体企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而言,1994年为15%,比1978年增加2.9个百分点,但比1985年下降了0.4个百分点。集体所有制经济是较不稳定的部分,其波动变化主要看乡镇集体企业的发展能在多大程度上抵消城镇集体经济的下降。混合经济从业人员增长虽快,但在比重上目前最小,1994年仅占1.2%,其中“三资”企业比重占0.7%。“私人所有制”和“非乡办村办乡镇企业”从无到有,获得了很大发展,1994年从业人员所占比重分别为7.2%和9.9%,合计17.1%。农户经济从业人员所占比重最大,1994年占48.5%。农户经济比重下降也最大,按可比口径计算,1994年比1978年下降20.8个百分点,其中向农村私人所有制经济和非乡办村办乡镇企业转移占14.6个百分点,向乡办村办乡镇企业转移占2.6个百分点,向城市转移占3.6个百分点。

(二)不同行业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

对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的总体考察,由于以下两点原因,在不小的程度上掩盖着所有制结构变化的真相:第一,农户经济从业人员比重过大;第二,国有经济单位职工的很大部分在国家机关等社会公共部门从业。为此,必须通过对不同行业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的考察,来深化对有关问题的认识。

分行业考察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受到了官方统计资料不全的限制。在《中国统计年鉴》中,从行业大类上看,国有经济单位、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其他经济单位”(本文笼统地称之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城镇私营个体经济单位的有关资料是比较齐备的,但是缺少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单位分行业的资料。《中国统计年鉴》中虽有“乡镇企业”的有关资料,但也没有将乡办村办集体企业和非集体企业分行业从业人员分别单列,因此,我们对分行业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的考察,是很粗略的。

限于篇幅,这里将只描述1994年底的状况(见表3)和国有经济在各部门比重的变化。

表3需要加以说明。第一,表中“农村各类经济单位”包括了农户经济单位、乡村个体私营经济单位、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乡镇企业,因而表3反映出的所有制结构,就国有经济从业人员比重、混合经济从业人员比重来说,大致上接近实际,但集体经济、城乡私人所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比重未能全部反映出来。第二,表3的原始数字来自《中国统计年鉴·1995》“从业人员”篇,由于统计口径等原因,与《中国统计年鉴》中有关行业篇(如“工业”篇、“国内贸易”篇等)中的从业人员数字有出入,甚至大的出入。如在“国内贸易”篇,全国商业饮食业从业人员为4463万人,而在“从业人员”篇中只有3921万人,相差542万人。作为表3计算依据的务农的乡村劳动者数也比表1中的“农户经济”从业人员数高得多(当然,“乡镇企业”乃至乡村个体私营企业中也有一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因而相应地减少了其他行业的乡村劳动者数。第三,作为表3计算依据的“农村各类经济单位”的分行业人数,是由各行业人员总数减去有关分类项数字而推算出来的,由于可能存在统计上的误差,因而对有些行业来说,表中摊在“农村各类经济单位”上的那些比重极其有限的从业人员,并不一定表示在该行业有此类农村劳动者。

尽管如此,表3仍有助于说明问题。我们从表1和表2曾了解到,全民所有制职工在社会全部从业人员中所占比重较小,仅为18%。表3则说明,除开农业部门外,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其他任何行业都是极重要的力量,在工业、交通运输和邮电业、商业饮食业、社会服务业,全民所有制职工所占比重都较大或很大;而在地质勘探和水利管理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教育文艺和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以及机关行政部门,全民所有制人员占绝对优势,分别占74.3%—97.5%。表3也说明,集体所有制经济是行业覆盖面仅次于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并且仅就城镇集体经济职工来看,其比重在非农部门也占有不算小的比重。表3还说明,混合所有制经济、私人所有制经济以及乡镇企业等,目前主要在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社会服务业(主要是旅游业)等竞争性、赢利性部门发展,并在这些行业占有了很大比重,在建筑业甚至占有人员优势。

表3 不同经济类型单位从业人员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重(1994年)

(行业从业人员=100)

资料来源:据《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86—87、90—91、100页有关数字计算。

如果单就国有经济考察,统计资料表明(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86、94—95页),同1978年比,1994年国有经济单位从业人员比重下降最大的是:在工业部门从51.5%下降到40.6%,并且基本上发生在制造业(从45.9%下降到34.5%);在建筑业部门从52.3%下降到19.7%;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部门,从62%下降到36.3%,估计主要发生在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运方面;在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从79.6%下降到26.9%(1978年比重大与统计口径有关);在社会服务业从59.8%下降到49.2%。在其他部门,国有经济单位从业人员比重下降很小,有些部门则有提高。

对表3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分行业人员所有制结构有所失真的问题,本文将在下面对工业和商业所有制结构的考察中给予局部校正。

二、工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工业是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最多的部门之一,对工业部门所有制结构的变化,需从多个角度进行考察。

(一)工业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

这里关于工业从业人员的数字,是把《中国统计年鉴》中“工业”篇中的有关数字,和“农业”篇中有关乡镇企业的工业从业人员数字结合在一起计算的。“工业”篇中没有乡办和村办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而在“农业”篇中,乡镇企业的工业从业人员数又是不分乡办村办和非乡办村办企业的,是不按所有制划分的,因此需要调整和推算。推算的方法是:从乡镇企业工业从业人员总数中,减去《中国统计年鉴》“工业”篇中提供的“农村个体经营工业”(含私营)从业人员数和“农村联营工业”从业人员数,从而得出集体所有制乡镇工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这样计算出来的全国工业从业人员数,与《中国统计年鉴》“从业人员”篇中的工业从业人员数有较多出入。

表4 工业从业人员在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分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94、96、98、100、364、407页,《中国统计年鉴·1986》第215、220页,并据以计算。

表4不仅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业从业人员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也反映着不同类型工业从业人员的增长状况。1978—1994年,工业从业人员增长了128%,年均增长5.3%;进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即1985—1994年,工业从业人员增长43%,年均增长4%。分经济类型看,不同所有制工业从业人员的增长速度有很大差别,其中增长最快的是混合所有制工业和私人所有制工业。1985—1994年,混合所有制工业从业人员增长15.4倍,年均增长36.5%;私人所有制工业从业人员增长101%,年均增长8%,其中城市私人所有制工业从业人员增长4.6倍,年均21.2%,农村私人所有制工业从业人员增长87%,年均增长7.2%;同期,低于全国年平均增长速度(4%)的有全民所有制(1.5%)、集体所有制(3.4%),其中城市集体所有制年均下降0.7%。表4还表明,1992年以来,工业从业人员的结构变动加快,其特点是公有制工业从业人员开始绝对减少,非公有制工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加快。1994年同1992年比,全民所有制工业从业人员减少152万人(这与统计口径变化也有关系),年均下降1.7%;集体所有制工业从业人员净减少255万人,年均下降2%,其中城市集体工业从业人员减少258万人,年均下降7.2%,乡镇集体工业从业人员减少195万人,年均下降2.5%(集体工业人员净减少数较小是由于联营工业人员增加较多)。与此同时,混合所有制工业、私人所有制工业均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增长,1992—1994年,其从业人员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59.7%和17.7%(其中城镇私有工业从业人员增速为41.1%)。

不同经济类型工业从业人员增长速度不同,改变了所有制结构。到1994年底,全民所有制工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为31.4%,比1978年下降20.1个百分点;集体所有制工业从业人员比重为43.8%,在乡镇企业和联营工业增长的情况下,下降了4.6个百分点,其中城市集体工业下降8.4个百分点;混合所有制工业和私人所有制工业从无到有,1994年分别占4.4%和20.5%。

(二)工业总产值的所有制结构

同人员结构的分析相比,把劳动生产率因素考虑在内的对总产值结构的考察,更能说明工业的所有制结构。

表6反映了八十年代以来中国不同经济类型工业的总产值增长状况。1994年同1980年比,全部工业总产值增加6.74倍,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增加1.89倍,集体所有制工业增加18.06倍,混合所有制工业增加273.51倍,私人所有制工业增加6420.82倍。非公有制工业从无到有,发展最快;公有制工业中全民所有制工业增长最慢。1985年进入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不同经济类型工业总产值的增长情况(平均年增长)是:全民所有制工业最慢,并呈下降趋势,1985—1990年为7.3%,比前一个五年下降0.8个百分点,1992—1994年为6.1%,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速度最低的时期;集体所有制工业由于乡镇企业的较快发展,增长速度比全民所有制工业高得多,但远不及非公有制工业;混合所有制工业的增长超过了私人所有制工业,1985—1990年平均增长速度分别为48.3%和42.1%,1990—1992年分别为57.3%和38.4%,1992—1994年分别为77.3%和47.2%。可以看出,1992年以来非公有制工业发展有进一步加快趋势,其中混合所有制工业由于股份经济和三资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度增长。

由于不同经济类型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有较大差异,因而大大改变了工业总产值的所有制结构。从表5可以看出,1994年全民所有制工业所占比重为34.1%,比1978年下降37.5个百分点,比1990年下降20.5个百分点,比1992年下降14个百分点,比重下降速度加快,并从1992年起不占主体地位,从1994年起退居第二位。集体所有制工业的总产值比重1994年占第一位,达40.9%,其中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经过80年代初的较快发展后,1985年以来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1994年比1978年下降3.7个百分点,比1985年下降8.9个百分点。集体所有制工业的发展主要是乡办村办工业的发展,1994年后者所占比重合计为30.5%,比1978年提高18.9个百分点。混合所有制工业1994年占13.6%,其中“三资”企业比重最大,达8.6%。私人所有制工业1994年占11.5%,其中农村私营个体工业占10.4%。总起来看,1994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工业总产值的比为75∶25或3∶1。

表5 工业总产值在各类经济单位的分布

本表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8》第310页,《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365、377、380页,并据以计算。

表6 不同经济类型工业总产值增长速度(%)

资料来源:据《中国统计年鉴·1995年》第377页有关数据,按可比价格计算。

统计资料还表明,分地区看,工业总产值所有制结构在不同地区差别甚大。在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中,国有工业产值比重低于45%的共17个地区,其中最低的是浙江(16.1%)、安徽(19.7%)、江苏(19.9%)、广东(21.7%)和山东(24.5%);高于60%的共11个地区,其中在70%左右或更高的就占8个,有青海(84%)、西藏(78.6%)、新疆(75.3%)、云南(73.4%)、宁夏(70.7%)、甘肃(70%)、贵州(69.8%)和黑龙江(69.3%)。集体工业比重超过40%的有7个地区,其中超过50%的有江苏(62.9%)、浙江(56.4%)和山东(54.8%)等3个地区;有12个地区集体工业产值低于25%,其中低于20%的有西藏(11.7%)、青海(12.3%)、海南(13.6%)、宁夏(14.7%)、贵州(16.4%)、黑龙江(17.4%)、新疆(19%)、内蒙古(19.4%)、云南(19.5%)等9个地区。私人所有制工业产值比重多在10%以下,有15个地区,其中在5%以下的有上海(0.5%)、北京(1%)、天津(2.3%)、青海(3.1%)、新疆(3.4%)、云南(4.3%)和西藏(4.8%)和江苏(4.9%)等8个地区;高于15%的是广西(22.1%)、江西(21.6%)、河北(19.6%)、四川(19.5%)、福建(17.7%)、湖南(17.6%)、山西(17.3%)和河南(17%)等8个地区。混合经济工业产值比重大的是三市三省:广东(37.7%)、上海(34.6%)、安徽(27.5%)、海南(26.2%)、天津(22.6%)和北京(18.2%);低于10%的有23个地区,其中低于5%的有青海(0.5%)、甘肃(2.2%)、新疆(2.4%)、云南(2.4%)、山西(2.5%)、贵州(2.5%)、江西(3.6%)、西藏(5%)等8个地区。总起来看,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产值在30个省、市、自治区均占主体地位,比重最小的是广东(55.1%),其次是安徽(60.3%),比重最大的是青海(96.4%)、新疆(94.2%)、云南(93%)、甘肃(91%)和西藏(90.2%)。一般说来,在经济发达地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所占比重较小,集体工业产值比重较大,在经济落后地区或不发达地区,全民所有制工业产值比重较大,集体工业产值比重较小。混合所有制工业则主要在开放度大的地区和三个直辖市得到较大发展。

(三)工业企业资产的所有制结构

资产结构反映着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的实力或潜力的对比。由于受到资料限制,这里仅考察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资产的所有制结构,并且重点考察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资产在工业总资产中比重的变化。

由于村办企业、私人所有制企业的大发展,1994年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仅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2/3(66.8%)。但是,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是工业中的基本力量和骨干力量。就乡以上企业分析,独立核算企业的代表程度很高,分经济类型看,1994年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产值占本类型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为:全民所有制—96.6%,集体所有制—94.5%,股份经济—98.3%,“三资”企业—98.1%。可见,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资产的所有制结构,能够基本上反映出全部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的所有制结构。

本文使用的“资产”概念,只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到1994年底,乡及乡以上各种经济类型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所有制构成是:国有经济—65.1%,集体经济—16.8%,股份经济—5.1%,“三资”企业—12.1%,其他为0.9%;流动资产的所有制构成是:国有经济—57.6%,集体经济—22.4%,股份经济—7.1%,“三资”企业11.6%,其他为1.3%(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388—390页)。

从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资产构成上看,1994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所占比重比1985年下降了20.3个百分点,流动资产所占比重同期下降14.1个百分点;虽然如此,全民所有制工业的资产仍处优势地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分别是集体工业的3.88倍和2.57倍,股份经济的12.76倍和8.11倍,“三资”企业的5.38倍和4.97倍。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从业人员比重较低(见表4)相比,明显看出国有工业企业有机构成较高;但同产值比重也较低(见表5)相比,足见国有企业效率不高。

表7 独立核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资产(单位:亿元)

本表“流动资产年均余额”1985、1990年指定额流动资金年均额,1992.1994年指全部流动资金年均余额。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6》第242页,《1991》第401页,《1993》第419、430页,《1994》第389—390页,并据以计算。

当然,这里的考察由于不包括大量乡村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因而,除集体企业外,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资产所占比重,实际上要比有关独立核算企业资产所占比重低。

三、商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商业部门是非公有制经济最活跃的领域。本文考察的商业,主要是贸易业和餐饮业。

(一)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

1.商业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

表8 全国零售商业人员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的分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3》第590页,《1995》第513页,并据以计算。

从表8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零售商业有很大发展。1994年零售商业从业人员比1978年增加5倍,其中国有商业增加2.7倍多,私人商业增加138倍。集体所有制商业主要是农村供销合作社商业,由于农村大量个体商业的发展,集体商业发展相对较慢。1992年以来,国有零售商业和集体零售商业从业人员都开始绝对减少。由于上述原因,1994年国有零售商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从1978年的21.8%下降到13.4%,下降8.4个百分点,仅1992年以来就下降4.5个百分点;集体零售商业从业人员比重1994年为15.5%,比1978年下降59.6个百分点,仅1992年以来就下降14.7个百分点。各类混合所有制零售商业人员比重很小,1994年仅为1.9%,私人所有制零售商业从业人员比重最大,1994年达69.3%,其中个体商业占67.5%。

非公有制商业在批发贸易领域也取得了较大发展。1994年,全国批发商业从业人员共1076.1万人,其中国有商业574.1万人,占53.4%,集体批发商业314.5万人,占29.2%,私人批发商业164.6万人(其中个体批发商业146.9万人),占15.3%(个体占13.7%),混合所有制批发商业22.9万人(其中股份经济15.1万人,“三资”企业1.6万人),占2.1%(其中股份经济1.4%,“三资”企业0.1%)。

总起来看,在零售商业领域,私人商业从业人员已占绝对优势,在批发商业领域,国有商业仍占主体地位。

2.饮食业从业人员的所有制结构

表9 全国饮食业人员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的分布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3》第590页,《1995》第516页,并据以计算。

从表9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饮食业有很大发展。1994年饮食业从业人员比1978年增加5.3倍,其中集体所有制饮食业增加1倍,私人所有制饮食业增加67倍,同期国有饮食业从业人员减少9%,同零售商业一样,饮食业也是公有制经济比重大幅度下降的领域。不同的是,在商业领域,主要是集体零售商业比重大幅度下降,而在饮食业领域,则是国有饮食业大幅度下降,其原因在于饮食业的重点在城市,城市原本是国有经济的天下;商业的重点在农村,农村原本是集体经济的领地。同1978年比,1994年国有饮食业人员比重下降了49.6个百分点,集体所有制饮食业人员比重下降23.8个百分点,私人所有制饮食业人员比重上升近70个百分点,混合经济在这个领域比重虽不大,但已略超过国有饮食业人员的一半。

总起来看,饮食业已是私人经济的天下。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所有制结构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各类批发零售商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总额。

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历来有关于“国有单位”、“集体单位”、“个体”、“合营”(不同经济类型的合营和中外合营)、“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等的明确数据。但在1993年和1994年的统计数据中,“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同“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合并为“其他”项,这就不利于具体考察有关类型企业各自的零售额。鉴于“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数额很大,本文在下面的考察中将对此项单列,并按前二年平均增长18.1%的比例推算出1993年和1994年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这虽然不很准确,但有利于对问题的基本把握和判断,并且估计误差很小)。此外,对无法理清的“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经济与原有的“合营”项(数字很小)合并为“私营与混合所有制”(这里的“私营”包括外商独资与港澳台独资)。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所有制总体结构

表1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不同经济类型单位的分布

本表1993年前是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994年“私营与混合所有制”及“农民对非农业居民”零售额是笔者依据文中表述的方法推算的。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3》第612页,《中国统计年鉴·1995》第524页。

从表11可以清楚地看出,改革开放以来,公有制单位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所占比重有大幅度下降,1994年仅占52.7%,比1978年下降45.2个百分点;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零售额1994年占31.9%,比1978年下降22.7个百分点,集体所有制单位零售额1994年占20.8%,比1978年下降22.5个百分点。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民私人的零售额比重1994年已上升到47.3%,其中个体工商户占28.4%。表11还说明,1992年以来,公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零售额比重的下降和上升有加快之势,两年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比重下降9.4个百分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比重下降7.1个百分点,个体的比重上升8.1个百分点,私营与混合所有制单位的比重上升8.9个百分点。由此看来,估计1995年非公有制单位的零售额将会超过公有制单位。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分地区的所有制结构

统计资料表明,分地区看,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中,1994年公有制单位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占50%以上的有17个地区,其中占60%以上的有上海(75.6%)、江苏(65.6%)、云南(63.3%)、新疆(61.5%)、北京(60.9%)和青海(60.5%)等6个地区。全民所有制单位所占份额高于40%的有青海(45.7%)、新疆(43.9%)、北京(43.7%)、云南(43%)、宁夏(42.8%)、上海(42.4%)和内蒙古(40.2%)等7个地区;低于30%的则有福建(22.5%)、浙江(24%)、天津(26%)、辽宁(26.3%)、湖南(27.7%)、吉林(27.8%)、海南(28.3%)、广东(29.1%)和湖北(29.3%)等9个地区。个体工商户所占份额超过30%的有16个地区,其中最高的西藏、福建两地分别达45.9%和43.9%;低于20%的则只有上海(6.1%)和江苏(17.1%)。总的看,除西藏外,在大城市和边远落后地区,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所占比重相对高些;而在开放度较高和中等发展地区,非公有经济单位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所占比重相对高些。

无论从全国看,还是从地区看,公有制尤其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比重指标,都大大高于其在商业部门人员结构中的比重指标。原因主要在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了制造业等非商业部门的消费品零售额,此外,非公有制商业主要是个体商业的消费品经营范围很窄,以日用小商品为主,商品个别价值额不大。

四、所有制结构变化的未来趋势

瞻望未来(至少在2000年前),在既定的方针政策下,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比重下降,非公有经济尤其是混合经济、私人股份经济比重上升的大趋势不会改变。影响未来所有制结构朝着公有经济比重下降的方向变化的主要因素有:

第一,原有变化趋势的“惯性”。应当看到,公有经济比重下降、非公有经济比重上升的原有趋势是逐渐加强的,不是逐渐减弱的。仅仅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来得到加强积累的上述趋势,虽然不一定继续得以加强,但无论如何是难以抑制的。

第二,国有经济效益不佳,经营困难。1978年以来,国有独立核算工业企业重要经济效益指标一路下滑。其中固定资产原值利税率、资金利税率、产值利税率均从1978年的24%强降到90年代以来的10%左右。独立核算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额越来越大,1988年以前,全部亏损额不到全部利润额的10%,1989年以来,该比率甚至上升到90%多(1991年),近几年虽有下降,但在1994年亏损总额与利润总额之比仍高达58.2%。经济效益差、经营困难并长期不见好转的这种背景,无疑是影响未来中国所有制结构朝着降低国有经济比重方向变化的重要客观因素。

第三,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私人资本力量已相当雄厚。据官方统计,1994年全国已有43.2万家私营企业,2186.6万家个体户。社会上已形成一个有足够大经济力量的富人等级。由于腐败和多种不正当收入的存在,富而不露者难以估计。这些拥有比较雄厚资本者,客观上也是加强非公有经济的因素。

第四,意识形态因素,包括人们的思想和观念等因素,在未来若干年内,可能会对所有制变革发生较大影响。由于多年来事实上存在的“一手软”现象,由于对改革成就的某些片面的实用主义的评价,以及由于经济社会生活中利益导向方面存在的某些问题等等,使得一些人们的价值观、人生观、利益观、政治观也发生了某些不健康的变化。加之国有经济在改革中困难加深,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治理,社会主义理论与实际生活的某些不对称,使得不少人对公有制的评价降低。此外,腐败、社会分配不公以及公有经济在困境中难以很好照料它的“主人”,也会影响到一般大众可能持有对公有制经济的不怎么给予肯定的态度。

第五,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政策将进一步推动所有制结构变化。在创造市场主体过程中,非公有经济除了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服务业等领域继续加大份量外,在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也会有进一步发展。已经确定的企业改革政策,将会促使困难加深的国有经济加快改革和收缩,城镇集体经济将会进一步收缩,乡镇集体企业也会分解,其中私人股份合作的乡镇企业将会大大增加。混合所有制经济尤其是股份制经济,将会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有一个大的发展。此外,在调整结构和企业改革中,将有一大批职工从公有企业“释放”出来,其再就业的主要途径是走向非公有经济。

第六,地方短期现实利益和地方决策者其他利益驱动。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考虑,可能会作出一些迫不得已的甚至是得过且过的或者自认为“明智的”“现实选择”。这些选择,往往倾向于多发展非国有、非公有经济。

至于中国未来五年内或十年内,各种经济成分在各个部门的具体结构如何,笔者难以作出准确可信的测算。一则,虽然我们可以依据各种经济成分以往变化的速度及其比例,大体上测算出未来若干年内所有制结构变化的某种结果,但是,由于未来尚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而,“准确的”测算往往是靠不住的。二则,官方统计中的有关资料,因而本文依据这些资料描述的以往中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与实际状况有一定距离。由于假公有,尤其是乡镇企业中大量假集体企业的存在(个案调查显示,此类假公有企业在被调查地区乡镇企业中往往占70-80%甚至更多),按营业执照标明的企业性质所作的统计,在集体经济方面有不小夸大,个体私营经济相应地缩小了不少。此外,无照经营,故意缩小规模的私营个体经济单位,也所在多有。凡此种种,使得我们对以往或对未来很难作出一个符合实际的可信的判断。但是,现有的统计材料导致对非公有经济比重计算偏小,几乎是可以肯定的。三则,在考察所有制结构变化时,人们往往只重视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权性质,忽视甚至不认识生产资料法律所有权名义不变情况下,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有可能发生改变这个事实。由于“经营私有化”(不管是批准的还是窃为“己有”的),公有企业也会变为非公有企业(尽管这种改变与连同法律所有权一起改变的情况不完全一样)。这种名义不变实质变的情况,只会加大非公有经济的力量及其影响。然而,对这种现象难以统计,因而也就难以把此点考虑在内,准确地考察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

在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本文能够对2000年中国所有制结构变化作出的唯一预测是:在公共部门、非竞争性和非赢利性部门,国有经济作为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条件,将继续保持绝对优势;在金融保险部门,竞争性部门中的关键行业,国有经济一般会继续占主体地位;在其他一般部门或部门内一般行业,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会占有较大比重,但未必能继续保持主体地位;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和改革开放程度较高的地区,非公有经济占主体的可能性最大。

注释:

①关于社区所有制的基本规定,可参阅拙作《论农业集体经济的基本规定及内在矛盾》,载《山东农业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标签:;  ;  ;  ;  ;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与趋势_中国统计年鉴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