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矫正介入我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论文_李梦媛

循证矫正介入我国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论文_李梦媛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8

摘要:具备矫正效果良好的循证矫正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运用,不仅契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更能够提高矫正效果。基于循证矫正的起源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循证矫正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实用性,提出循证矫正介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建议和意见。从现阶段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符合未成年人特点、专业人员匮乏、缺乏专业评估工具、缺乏个性化、约束力较弱等问题出发,提出建立专业化的矫正团队、运用科学的评估工具、建立矫正数据库、提高矫正方案的个别化的建议,以促进未成年人更好地完成社区矫正的目标,重新回归社会。

关键词:循证矫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一、循证矫正的起源与发展

循证矫正(Evidence Based Correction,EBC)意为遵循证据的矫正,也就是在矫正时寻找最佳证据、遵循科学依据对罪犯进行矫正,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矫正效果、降低再犯率[1]。是20世纪90年代美国循证医学概念拓展到矫正领域的新概念。循证医学影响到司法矫正领域起因于犯罪学领域的“马丁森炸弹”——20世纪70年代,社会学家马丁森在对纽约州的罪犯矫正项目进行了长达3年的研究后认为,大部分恢复性矫正项目并无效果[2]。1960~1975年,美国暴力犯罪率以三倍的速度激增,达到历史上最快的增长速度[3]。矫正矫正治疗的效果未达到社会对其的厚望。因此,在美国犯罪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否定矫正的效果,强烈要求加强对罪犯的控制。美国的刑事政策钟摆自此转向“严惩”,纽约警方更是提出对街头犯罪“零容忍”的执法态度[4]。这样的“严惩”模式使得美国的在押犯迅速飙升。从1980年到2006年,处于矫治监视中的成年人(在监狱中或拘留所中,或者在缓刑期或者保释期内的人)数量在26年中从184万人上升到了710万人,每10万美国人中有753人身陷囹圄[5]。迅速飙升的在押犯导致的结果是美国的财政负担愈发加重。1982年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司法矫正服务直接费用总计为358亿美元,到了2005年这个数字攀升到将近2041亿美元,几乎增长了5倍[6]。但是,随着司法投入的不断增多,罪犯的矫正效果依旧不明显。于是,有学者采取更多专业方法和技巧来探究矫正的有效方法,而循证矫正也相应出现和发展。

具体来言,刑事司法领域对循证矫正的研究,主要围绕着再犯风险这个核心指标,来检验有效矫正的核心因素。目前循证矫正的“最佳实践”源自加拿大,加拿大犯罪矫正专家们经过对多个犯罪矫正研究的分析,发现有效矫正的三个重要原则:风险(risk)、需求(needs)和回应性(responsivity),又被称为“RNR”原则。其中,风险原则认为个体的风险水平与再犯可能性成正比,矫正的力度应该与风险水平相适应。需求原则让人们区分犯因性需求(criminogenic need)和非犯因性需求(noncriminogenic need)。反应性原则指矫正项目应该根据罪犯的能力和学习方式来设计和实施[7]。衍生的犯罪风险评估的工具当中包括八大犯因性因素,分别是反社会行为的历史、反社会人格模式、反社会认知、反社会交往关系、家庭或婚姻关系、学校和工作状况、休闲娱乐、药物依赖等[8]。依据“RNR”原则的循证矫正方案被证实比传统方案更有效。

循证矫正始于西方,并在西方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而循证矫正作为舶来品,以一个新概念引入国内归功于时任司法部副部长的张苏军[9]。循证矫正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2012年2月推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在国内司法系统开展循证矫治的专项课题研究,并且成立了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领导小组,探索监狱系统的循证矫治。近年来,我国的循证矫正主要是为监狱矫正和戒毒矫正而服务,与美国围绕社区矫正开展是大不相同的。但是,一些省市如广州、江苏,开始对社区矫正领域的循证矫正进行实践探索[10],并探索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项循证矫正。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我国开始社区矫正探索以来,社区矫正形成了两种管理模式,即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北京模式的总体发展方向是强化监管力度,上海模式的总体发展方向是不断增强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专业性[11]。但是,大部分社区并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模式,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是混合在一起的。

当前我国针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现阶段社区矫正不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大多处于青春期,身心发展不匹配,心理发展滞后于身体发展。心理发展的滞后导致他们容易感情用事,这也是他们涉法的原因之一。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在发展,针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甚少。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不加区分,主要包括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矫正等内容,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社区矫正效果不佳。

第二,专业人员匮乏。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者主要是司法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并没有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具有犯罪心理学背景的专业人员。司法行政机构本身就负担着繁重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相对匮乏,他们开展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时,做不到专业、精准和有效。即便许多政府购买服务涉及社区矫正领域,但是真正开展相关服务的工作者并非拥有司法社会工作专业背景或心理学背景的专业人员。因此,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还存在较大的专业性问题。

第三,缺乏专业的评估工具。未成年人的特点鲜明,差异较大,想要达到较高的矫正效果,需要“对症下药”。这就需要了解未成年人涉法行为的原因,也就需要全方位了解未成年人的一切情况,包括心理、生理、社会等方面。我国针对于涉法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处于试行阶段,例如,北京超越社工事务所就对社会调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虽然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了一些客观事实,但是专业性还相对较低,适用范围也相对有限。

第四,缺乏个性化。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情况、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再制定监管和帮扶相结合的服务方案。同时,也规定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需求,需采取适合并且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措施。事实上,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并没有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个别化的服务方案。

第五,约束力较弱。未成年人好奇心强,自我控制力较弱。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由于没有解决工作人员的警察身份,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从事社区矫正管理的三个部门,即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监狱之间存在职能上的错位,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却不具有强制执法权[12]。未成年人自身的控制力弱加上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管理的约束力不足,一定程度上导致社区矫正的效果不佳。

三、循证矫正介入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性

循证矫正模式虽起源于医学领域,但是属于恢复性矫正项目。恢复性矫正项目的理论基础为一般人格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13]。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两个理论都认为,人的行为模式主要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下通过模仿、强化和定性,逐渐习得的结果,并且人的行为都是由于生理、心理和社会因素的交叉影响而形成的。因此,在分析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需要从认知、行为、不良行为史、社会支持系统等方面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找到犯罪原因,制定合适的矫正方案,阻断其偏差行为。循证矫正所遵循的“RNR”原则,其中八大再犯性要素可以较全面地分析犯罪原因。

首先,循证矫正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方法。由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循证矫正能够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制定最符合未成年人的科学的矫正方案,保证社区矫正的有效性。“RNR”原则中的八大再犯性要素可以为分析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提供较为全面的角度,科学评估,为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奠定基础。

其次,循证矫正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提供个别化方案。每个未成年人都有不同的特点和特色,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循证矫正是遵循证据的矫正,它的核心是“遵循研究进行实践”,以“最好的研究证据”进行实践而“治病救人”。针对不同的未成年人选用不同的“药方”,才能更有效地完成矫正。循证矫正的核心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契合。

最后,循证矫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社区矫正是此理念的最佳实践方式,社区矫正的开放性、轻刑化、人道化特点,符合未成年人改造和矫正的需要[14]。循证矫正的两大理论基础符合社会工作“人在情境中”的概念以及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理论。循证矫正不仅从认知和行为的方面分析和矫正未成年人,还分析其社会化环境的因素,为未成年人在其生活环境中完成矫正提供了人性化的关怀,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四、循证矫正介入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建议

根据循证矫正的特点以及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改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效果。

首先,建立专业化的矫正团队。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仍处于发展阶段,面对专业和精确的循证矫正工作,需要专业化的团队来完成。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需要将监管和教育矫正工作进行专业分工。监管工作由司法行政人员全权负责,提高权威性和约束力。教育矫正工作需要在合理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由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来完成。专业化团队的建立促进循证矫正工作“监管”和“恢复”有效结合局面的形成。

其次,运用科学的评估工具。循证矫正工作相较于传统社区矫正工作,更重视再犯风险因素的评估。我国对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其中包括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内容。但还是不够科学、形式化、不全面。因此,需要将北美循证矫正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实践符合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评估工具,为个性化教育矫正工作提供依据。

再次,建立矫正数据库。证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循证矫正工作的效果,优选证据可以为循证矫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目前,我国循证矫正的相关研究和实践较少,直接影响证据形成和选择。在借鉴西方国家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矫正数据库,纳入矫正对象资料库、矫正专家库、理论研究成果库等内容,帮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寻找出最佳项目、方案,实现更好的矫正效果。

最后,提高矫正方案的个别化。未成年人仍在成长,他们的特点鲜明。教育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科学评估的结果,制定符合未成年人的个性化方案,能够契合不同的问题和需求,以实现更好的矫正效果。

参考文献:

[1]杨波,肖玉琴,赖琳,吴明霞.未成年暴力犯的询证矫正[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8(01):32-42.

[2]张崇脉.当代美国循证矫正及其启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6):115-122.

[3]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03):5-1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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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08页.

[6]Matthew DeMichele & Brian Payne.(2010):Electronic Supervis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Evidence-Based Practices. Federal Probation Vol. 74(2).

[7]杨波,肖玉琴,赖琳,吴明霞.未成年暴力犯的询证矫正[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8(01):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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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珊珊.论循证矫正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适用及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02):42-48.

[11]熊贵彬.综合管理模式:社区矫正二难困境“监管-恢复”的应对之策——兼论司法社会工作参与路径[J].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18(02):14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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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Andrews,D. A.,& Bonta,J. 2010,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5th ed.). Newark,NJ:LexisNexis. p46.

[14]张德军.从理念重塑到制度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J].山东社会科学,2016(10):137-142.

作者简介:李梦媛(1997年—),女,汉族,河北,学生,硕士研究生在读,中国政法大学。

论文作者:李梦媛

论文发表刊物:《学习与科普》2019年3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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