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10年的改革中,国家财政与时代并驾齐驱_分税制论文

在过去10年的改革中,国家财政与时代并驾齐驱_分税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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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改革开放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不可逆转之势,磅礴发展,向纵深推进,改革的大潮一浪高过一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伟大的历史性转折,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党的十二大有系统地提出了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和部署;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为全面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使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明确目标。最近,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吹响了我国新一轮改革高潮的号角。

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大潮中,国家财政始终站在改革的前列,锐意创新,与时俱进。特别是近10年的财政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可以说,这10年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财政体制、新的财政模式、新的财政运行机制的10年,是财政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促进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10年,也是财政改革最深入、最激烈、最有成效的10年。在这10年中,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财政改革,总结起来大致有四大方面:第一是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第二是财政预算的重大改革,第三是财政支出的重大改革,第四是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前5年重点放在财政收入制度的体制改革方面,主要解决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后5年重点放在支出制度和预算体制改革方面,主要解决公共收入的再分配关系和优化公共支出问题。通过这些改革,初步建立起了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

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实施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时候,在我国新一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潮即将来临之际,分析10年财政改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继往开来,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

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这次改革,是新中国财政史上一座承前启后的里程碑。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1994年以前,我国的财政体制长期在集权和放权之间徘徊。1950-1952年、1969-1970年实行统收统支体制。其余年份实行分类分成或总额分成,到1988年又实行各种形式的包干制。包干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弊端日益显露:一是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因为在地方各种形式的财政大包干中,关于收支基数、上缴或补贴数额都是通过中央与地方一对一的谈判达成的,缺乏透明度,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那些年的财政收入增收数额较小,而且收入增长部分大部分留给了地方。造成了财政收入“两个比重”逐年下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从1979年的28.4%下降到1993年的12.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79年的46.8%下降到1993年的31.6%。由于中央财力不足,无法满足调节地区发展水平、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保持社会总供求基本平衡等宏观调控的需要。二是影响了国家的产业结构的调整。财政包干后,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致力于发展短平快、价高利大的加工工业项目,以增加本级财政收入。企业结构趋同化的现象日益严重,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的发展受到影响,国家产业结构不合理。三是强化了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的倾向。地方包干制不仅影响了产业结构,而且还刺激了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主义局面的产生,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四是加重了中央财政收支平衡的困难。归结起来,一是乱,随意减免税收;二是散,财力偏于分散;三是弱,中央财政太弱。也可以说,乱、散、弱已到到了非治不可时候了,这就是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和原因。为了使财政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1994年对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了原来的包干制,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改革以后,上述诸方面的情况有所改变,但是税制一项改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方面存在的所有问题。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1.按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

2.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按照税制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适宜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划分税种的同时,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实行分别征税。

3.按统一比例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共享税的分成比例,按承认现状,分省分别确定税收返还的数额。共享税的分成比例是全国统一的,这是改革的一条基本原则,体现规范和统一的原则。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地方既得财力。税收返还则从承认现状、尊重历史、体现差别、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保证了分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别是以1993年实际为基数,得到了地方同志的普遍赞赏。这部分收入从本质上讲是地方的收入而不是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各地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增长0.3%。增量共享是中国分税制改革的一个创造,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4.妥善处理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10年前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经过一段时间过渡再逐步规范,以减少推行分税制改革的阻力。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执行。原体制地方上解仍按不同体制类型处理;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地区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和递增额,并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原中央对地方下拨的一些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这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行渐进性改革原则的体现,实践证明是成功的。

5.建立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具体数额的计算采用公式法,分别计算各地的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不足部分由中央对地方进行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已成为分税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成为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保证必要财政支出的一组重要来源。中央财政越是集中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就越重要。

(三)分税制财政体制取得的成效

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第一,分税制改变了原财政包干制多种体制并存的格局,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相对规范化,初步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

第二,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了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实行分税制前,国家财政收入每年增收额基本徘徊在200-300亿元。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期年1993年开始,十年内财政收入的年增量已跨上1000亿元、1500亿元、2000亿元、2500亿元、3000亿元五个台阶,这样持续的高速增长是以前从来没有过的。与财政收入高增长相适应,地方财力也保持了持续高增长态势。1991-1996年间,地方财力增长率分别是15.8%、12.5%、44.7%、23.8%、20.9%和19.2%,剔除1993年因体制基数影响不可比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地方财力增幅大大高于改革前,对缓解地方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明显提高,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分税制后,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1994-1997年分别高于改革前1993年22-27个百分点。随着中央收入比重的提高,中央在处理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方面逐步掌握了主动权。中央财政在增量中所得份额的逐年上升,提高了地方政府支出对中央财政的依赖度,有利于中央强化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控制与调节,改变了包干体制下中央财政支出依靠地方上解的局面。

世界上的一切事都是一分为二的,分税制的实施也有缺点与不足之处,但它是前进中的缺点,发展中的不足,改革者的任务就在于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不断深化改革,逐一去缓解和处理各种缺点和不足。

二、财政预算编制的重大改革

(一)我国传统预算编制的弊端

一是预算编制较粗。没有将预算指标细化到部门、具体支出项目,无法对预算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致使预算缺乏权威性。预算执行过程中,不严格按批复的预算进行支出,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剂比较普遍,随意性太大。

二是预算编制不完整。大量财政资金在预算外运转,不仅脱离预算的监管,而且间接侵蚀了国家财政的可用财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对社会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的能力和程度。另外,由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偏松,因此部门之间重复建设、大量经济资源损失浪费的现象非常严重。

三是预算编制方法落后,预算资金分配缺乏公正、透明。传统预算编制方法的“基数法”,实际操作中就是“增量预算”,“基数”往往成了常数,只能增不能减。这种编制方法不规范、不科学,有失公平。多年运用下来,预算套预算,使本年度核定的支出指标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不能客观反映各项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现实需求。

四是预算编制不统一。层层切块、层层分配、层层留机动,不利于对预算资金的统一管理。部门间管理分散,支出不够透明,财政监督不力。而且,这种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使得一个部门的预算要对口若干主管部门,难以形成整体的部门预算。财政监督也因为预算分散而不能行之有效,预算的透明、公开性原则不能充分体现。财政预算编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部门预算改革的内容

中央部门的预算编制改革,从2000年开始。2000年主要建立部门预算的基本框架。即:

第一,延伸预算层次。从基本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预算,逐级审核、逐级汇总,克服代编预算的盲目性,使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

第二,提高预算的完整性。一个部门一本预算,要求各部门的财务一个口对财政部,将部门的所有收支编在一本预算中。

第三,实行综合预算,扩大预算编制范围。编制范围不仅包括预算内收支,还包括预算外收支以及政府性基金。

第四,细化预算。预算落实到具体单位与具体项目。

第五,改革预算批复方式。细化预算批复内容,统一、规范预算批复格式,统一由财政部预算司批复预算。

2001年主要抓部门预算的细化。

第一,进行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试点。试用定员定额和项目库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二,调整财政部内部机构及其职能。目的是适应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和依据部门预算编制流程的需要。

第三,编制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中央各部门根据财政部公布的采购品目和实施政府采购的条件,对符合条件要求的支出项目编制部门采购计划。

2002年主要是深化改革、规范部门预算。

与2000、2001年部门预算改革相比,2002年中央各部门按照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分别编制预算,同时根据国务院决定对34个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实行纳入预算管理和收支脱钩的办法,走出了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的重要一步。2002年部门预算进一步健全了“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模式,预算进一步细化到预算单位和项目,全面反映支出的内容和方向,并体现了较强的计划性和操作性。

到2003年为止,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部门预算框架已基本建立。这种预算编制在编制的基础、范围、方法等方面都有很大突破。在编制原则上,保证了部门预算、部门行使职能与财力可能之间的一致性;在编制内容上,涵盖了部门或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在编制方法上,实行定员定额,项目管理以“基金”的方式计算;在编制程序上,部门作为预算编制的基础单元,财政预算从基层部门编起,通过逐级上报、审核,经单位和部门汇总形成。部门预算具有预算形式完整、内容全面、编制准确、程序合法等新特点。

(三)部门预算改革的意义

部门预算改革的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

1.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方针。体现和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针的客观要求。

2.提高了预算透明度,有利于预算编制的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了“黑箱操作”,加强了廉政建设,有利于从源头和机制上防止腐败。

3.有利于强化预算观念,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改变了过去“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的现象,有利于克服预算编制粗、管理水平低等种种弊病。

4.有利于规范政府、财政和部门行为。财政资金在年初一次性规范化地分清,不再留机动,使预算的法制性、约束性大大增强。

财政预篇编制的改革,特别是部门预算的改革意义非常深远。它的本质是引入现代预算制度,实现以民为本的原则,建立起社会对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一个包括政府所有开支,详尽的预算,是人大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基础,它的建立关系到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将对我国政治民主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三、财政支出的重大改革

财政支出方面的重大改革,主要是1996年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和1998年开始实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首先是1996年,在上海、河北、深圳等地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随后,政府采购的改革与制度建设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采购规模急剧扩大。到1998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大多设立了专门机构,负责履行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责,有的地方还建立了专门的集中采购机构。1999年4月,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6月,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颁布了地方性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02年底,《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进入了法治化阶段。

这一时期,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规模迅速增长,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为31亿元,1999年达到128亿元,到2001达到653.2亿元,2002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已达1009亿元。

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基本上已经形成,相关机构、人员基本组建完毕。采购模式趋于稳定和规范,已对政府管理、社会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项财政管理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需要。它对于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明显的促进使用。今后的任务是进一步扩大规模,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沿着规范化、透明化的方向继续前进。

(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国库制度改革始于1998年,正式启动于2001年2月,其标志是国务院通过的《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在这个方案中,明确了我国要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拨缴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体系。这项改革的核心主要有两个方面:

1.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这个体系由两部分组成:第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国库账户。账户包括三个:一是国库单一账户,也称合并基金账户,所有的政府资金必须进入这个账户;二是长期储蓄账户,用于储蓄财政部门长期不用的资金;三是机构过夜账户,也称停车场账户,用于暂时存放财政部门已拨出但预算单位尚未全部用出去的资金。第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账户体系。也包括三个账户:即机构部门账户、机构管理收入账户和机构管理支出账户。通过以上账户体系,横向上使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税务部门,实现财政信息及时、透明与共享。

2.财政收支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收入方面,取消原来层层代缴、收入过渡的模式,采用直接缴款模式。每一笔收入,都由缴款人通过其开户行直接划入国库,只有少数分散、零星的财政收入才经过特许的单位集中汇缴。支出方面,主要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制,即由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付给用款单位,少量、零星的支付则由预算单位在获得财政部门授权以后支付。集中收付以后,财政部门可以在任意时点监控任何一笔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和使用情况,大大提高了资金管理上的透明度。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运行良好。2001年,首先在粮库建设资金和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基金上启动。粮库建设资金直接拨付的范围由2000年的4个省44个项目扩大到14个省100多个项目,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也继续扩大了直接拨付的范围,同时又开展了政府采购资金的直接拨付试点。在此基础上,选择了水利部、科技部等6个中央部门试点。这一年,按新的运行模式和管理办法,共拨付8859笔、114亿元财政资金。2002年,试点部门增加到23个,共计有612个基层预算单位,总计有486亿元的资金纳入了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2003年,82个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实行了集中支付。财政部计划2004年中央一级预算单位试点部门将扩大到142个,争取到2005年中央级全部实现集中支付。

国库集中支付实施以来,有效地避免了资金的截留、挪用等现象,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管理,保证了用款单位资金及时、全部到位,效果是非常好的。

站在历史的高度看,财政支出的改革还刚刚开始,方兴而未艾。这项制度的改革其深远的意义目前还难以尽述。这项改革势必触及部门的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它的推进可能比财政体制、预算编制改革更难,阻力更大。

四、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

近10年内最重要的税收制度改革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它的内容、作用和意义,要另文评述。我的看法,这是一次非常成功、意义深远的改革。这里我仅就近年来与分税制改革有关的几项工作作一点叙述。

(一)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的启动,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一是农民负担连续几年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不仅没有增长,反而有逐步减少的趋势。二是为了筹集农村教育和乡镇政府经费,乱集资、乱摊派,农民意见很大,干群关系紧张。三是实施扩大内需的积极财政政策,需要开拓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三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向农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调整是: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农业税按照农作物的常年产量和规定的税率依法征收,原来的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一改革是: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部分,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附加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

2000年,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启动。2002年,改革试点扩大到20个省市;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为了推动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和各级财政建立专门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2002年中央财政拿出了245亿元,地方财政支出100亿元;2003年,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达到了305亿元,地方各省级财政及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安排了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改革。

从3年的实践看,农村税费改革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一是农民负担明显减轻。据统计,农民负担平均比以前减少了30%,有的地区甚至高达70%。二是初步理清了农村的分配关系,农村“三乱”现象明显减轻。三是改善了干群、党群关系,增强了农民的法制观念。

农村税费改革近期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深受群众的欢迎,历史上涉及农村的改革很少有这项改革所取得的广泛的赞扬。除了执行中的问题以外,对于改革本身几乎没有什么反对的意见。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它只能缓解农民的困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问题。农村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公共财政的问题;农民的问题本质上是二元结构、权力不平衡的问题;农业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结构调整和发展的问题。对农村税费改革要作历史的评价,它为我国“三农”问题的逐步解决争取了时间。

(二)推进收支两条线的改革

收支两条线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简单地说,就是将执收执罚单位履行职责所取得的收入与所需要的经费分开,收入全部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供给。这是规范政府收入分配、防腐反腐的重要举措。

实行收支两条线改革,最早是1993年国务院提出来的,但由于涉及到部门的切身利益,改革异常艰难而持久。1999年由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对收支两条线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使这一制度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收支两条线改革主要通过“收缴分离”来体现。具体工作中有三种模式:一是以“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为主要内容的“银行代收制”。二是财政部门成立专门机构,集中收取政策性强、数额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三是对零星分散、不便于集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委托代收制。所取得的资金全部进入预算外专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综合预算。为此,必须完成“三项清理”,即清理收费项目、清理银行账户、清理收费票据。收费项目方面,主要是区分收费项目的性质,按“分流归位”的原则进行,对清理后确应保留的项目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和公示制。银行账户方面,按每一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只准设一个收入上缴专用账户的原则,全面清查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情况,符合条件的账户重新核发开户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账户予以撤消或合并,山东省在1997年就撤消了15391个账户。同时加强对银行账户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取消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过渡户”,有些地方还在实践中探索和实行“零户统管”的办法。在对票据的清理方面,按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取消有些部门的自制票据,并严格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和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专人负责制。

全国人大、中纪委对收支两条线改革非常重视,国务院把它作为一项重要改革来对待,实质性的推进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三)所得税分享改革

1994年分税制中企业所得税是按隶属关系划分的,个人所得税则划为地方收入。当时这样划分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应当予以肯定。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划分不利于要素的流动,阻碍了国有企业的调整重组,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实行分税制后,由于种种原因,东、中、西部之间的财力差距呈扩大之势。因此,中央于2001年作出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决定,分享的比例2002年中央与地方为各50%,2003年中央分享60%,地方40%,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中央财政所取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2002年,这部分新增加的资金为126亿元,2003年预计超过300亿元。所得税改革是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深化,2002年启动以后得到地方同志的大力支持,改革非常顺利。这项改革中,东部地区的贡献精神和全局观念是它成功的重要条件。我个人非常感谢东部地区对财政部工作的支持,对财政改革的支持。

(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口形势的发展,出口退税的数额越来越大,已成为中央财政重大的负担。2003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对整个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数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和25%的比例共同承担。三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四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五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2003年后中央财政从进口环节所取得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10年税制改革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是我国税制史上前所未有的。通过改革,形成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的,有利于增加财政调控能力,促进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新型的税制体系和模式。实践证明,新税制的运行取得了巨大成功,是我国税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五、财政改革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10年的财政改革,不仅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且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加强了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保证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别是1992-1993年间发生的严重的通货膨胀,国家财政通过各种改革措施,促使国民经济在1996年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既有效地抑制了通货膨胀,又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增长。1996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6%,物价指数由1994年的21.7%降低到6.1%。从此,国民经济基本保持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局面。

第二,增强了国家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保证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1998年,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对着三个挑战,一是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二是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三是通货紧缩问题。财政通过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其他税收措施,在三大挑战面前取得了重大胜利。

第三,建立起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经过改革后,近10年中央财政平均每年增长20%,2003年财政收入将突破20000亿元。2002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已上升到18.5%。

第四,促进了企业平等竞争和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革后,由于国内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不同所有制企业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公平竞争。从而强化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促进了市场经济中不同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由于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政府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从而加快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步伐。

在充分肯定10年财政改革的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改革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遗留下来的问题。如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省以下分税制基本上还没有建立起来,共享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还相当高(60%左右),与彻底的分税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1994年体制改革中未对投资权作出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权责关系还没有完全划分清楚。在财政预算改革中,预算科目还需要进一步调整,各地部门预算的进展程度不一,还缺乏一个既有全国性指导意义,又有地方针对性的统一方案。在财政支出改革方面,政府采购的规模还比较小、范围窄,大量的采购行为还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之内。中央与地方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没有完全划清,本级政府采购的采、管机构没有完全分开。在税收制度方面的改革,虽然推行了“收支两条线”,但仍有收支挂钩的现象存在。税费改革后,有些单位由于经费得不到足额保证,以致变相收费死灰复燃。这些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财政改革中认真解决。

财政改革是一个永恒的课题。我们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始终站在改革开放浪潮的最前列,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勇于开拓,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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