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论文

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论文

我国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

何 奇

(遵义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遵义 563000)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了更深的认识,根据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形势,提出了一系列旨在推进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的新举措。在实践工作中,要想彻底地贯彻落实这些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方针政策,就必须制定出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虽然这些年来,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对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但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对于民营企业的私权利方面的保护远远没有达到与其政治地位相当的程度。目前我国对于民营经济的法律保障还存在许多重大缺陷,使得全国很多损害民营企业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这就迫切的需要国家为民营经济提供这方面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 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法律保障;非公有制经济

一、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在相关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由于长期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有关民营经济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着许多的缺陷。这一思想体现在立法中,可以相当清晰地发现,无论是现行的根本大法还是基本的法律法规,都明显的缺少针对民营企业的专门性条款。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受到传统集体主义本位思想的影响,我国的立法上更倾向于保护国有企业财产,而在对于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上则明显存在缺陷。

参照组采用DR检查诊断。我院选择飞利浦(PHILIPSD igitalDiagnost)DR设备对患者进行检查。电压设置为80KV,电流调控为500MA。

比如,虽然宪法第十一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的一些基本法律中却缺少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性条款,因此在涉及两者保护的具体案件中,民营企业总是较为弱势的一方。根据立法传统,我国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就一直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尽管宪法对其他一切法律具有指导意义,但法院的法官在援引相关条文时,并不会直接引用宪法,而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又极其缺乏对于民营企业立法层面上的保护。

城际铁路具有高效、快捷、舒适、大运量等特点,在加强区域内城市间有机联系和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城际铁路建设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高,且具有明显的区域依赖性,依靠传统的融资模式进行大规模城际铁路建设难以为继。因此,积极拓宽城际铁路建设融资渠道,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强度,成为促进铁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和城际交通网络加速形成的关键。

从一些国家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来看,有关私营企业权益保护的规定较为薄弱。即使有一些条文涉及到民营经济的保护,但现实情况是这些条文之间并没有一个合乎逻辑的统一标准。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负责案件的执行人员没有一个确定的路径找到确凿的执法依据。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基本法律中零散地规定了对于私营企业的公权力救济,但是各个法律的使用标准并不相同。

再以法律之中最为严厉的刑法为例,一些对企业工作人员的惩罚性条款都是针对的国有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则不认为是犯罪。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即使做出类似行为,在刑法中也不被认为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再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规定,犯罪主体也同样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对于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做出类似行为则不认为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条文中,这种对于不同企业人员的区别对待,无疑会大大的降低私营企业高管人员的犯罪成本,让一些本就心怀不轨的私营企业高管更加肆无忌惮地利用手中权力做出损害企业的行为。

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滕州市检察院从小处切口,在点上发力,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条件、奖励金额、奖金发放程序以及对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规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拨打电话、电子邮箱、滕州检察公益诉讼“掌上拍”小程序等多种方式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履行完诉前程序后,即可获得300元至1000元的现金奖励;线索特别重大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获得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目前,另有4起举报线索的奖励工作正在审批中。

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创新不仅仅需要勇气与智慧,更需要金钱与时间,假如一个花费了大量心血和金钱的专利被其他制假者以很小的成本轻易获得,那么对于创新者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当前我们国家有大量的民营企业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而立法机关如果不加强相应的法律保护力度,那么对于大量民营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无疑会起到极为消极的作用。再以最为严厉的刑法为例,许多罪名的行为主体限定为国有企业董事、经理或者高管,而民营企业的高管即使行使了同样的行为也不认为是犯罪,这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在行政执法上存在的缺陷

民营企业的市场行为在法律上大多数应该属于民商事范畴,任何民事法律主体在参与市场经营的过程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在很多相关行业中,这两者的关系却往往并不对等,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在面对公权力强加的义务时,根本找不到法律上直接的救济途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虽然可以找到一些对于民营企业的保护性条款,但民营企业在现实情况中遭遇的很多行政执法往往是抽象行政行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不可能提出诉讼请求的。

比如,在一些医疗行业或建筑行业,民营企业生产的材料即使物美价廉,也往往需要经过繁琐的行政审批程序,这些程序面对的不是哪一个具体的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的迅速,行政执法的滞后很有可能对一些民营企业的经营造成致命的损害。这种现象不仅会阻碍民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还会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稳定起到难以估量的消极示范作用。

此外,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传统义务本位思想的不良影响,个别公权力机关的人员还存在粗暴执法的现象。特别是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当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间发生摩擦时,个别行政执法人员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有失公允。这种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削弱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打击了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三)在司法上存在的缺陷

首先,由于我国的法律对民营经济的保护还比较分散,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民营经济的具体案件时,很难找到一个统一的共识。以企业破产为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对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作了严格的限制,对于民营经济中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等均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当民营经济的特定主体经济权益遭受侵害时,只能寻求其他法律予以保护。

其次,在具体的一些民事判决中,一些法院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认为公共财产的地位要高于私有财产,判决过程中存在偏袒,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偏差导致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再次,当司法机关遇到交叉案件之时,经常性的做法就是优先适用刑事法律。以民间时有发生的借贷纠纷为例,公检法机关往往先依据刑事诉讼程序处理,导致案件的民事部分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解决,很多宝贵的商机也消逝在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可以看出,宪法上虽然原则性的规定了要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但司法机关在执行具体案件时并没有慎重的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在这样的思维模式之下,当发生这种涉及到交叉范围的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脑海中的第一反应依然是先用最为严厉的刑法去处理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

可通过定义ζ1和ζ2控制Mg和Mf,再利用群体中与Xi相似的染色体个数nXi,设计式(48)计算染色体匹配度选择概率MXi:

(四)法律意识上存在的缺陷

当前我国仍有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许多高管及员工都没有接受过相应的法治教育,还有一些地方上的法制宣传也存在瑕疵。不少民营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甚至通过偷税漏税或者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不法手段谋取了并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当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时,更多的民营企业就会参与其中,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弱化了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

当发生法律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以后,有的民营企业首先想到的不是怎样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想着怎样通关系、找门路,妄想依靠非正当的途径去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造成这一切的原因,除了立法体系本身的漏洞之外,就在于民营企业相关负责人法律意识的淡薄。

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板觉得即使自己不懂法,也无需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大不了被追责时拿一笔赔偿金了事。因为违法的成本不高,哪怕是一些大型民营企业也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这种法律意识的缺乏会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二、民营经济法律保障的建议

由于当前我国法律对民营经济的保护分散于各个具体的法律部门,配套衔接也不够完善,当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

(3)加强同行业间的信息联系互通。同行业间的信息互通对于了解发起人的信用情况十分重要,同行业间互通信用信息,可以评估投资人的信用情况,从而降低因道德信用问题带来的风险。制定一个全国互通的信息交流体系,利用现有大数据资料,来评估所有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信用情况,形成完整体系,降低投资风险。

最后,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时,没有秉持司法独立的精神,过分的注重地方政府的一些红头文件。然而,法律和政策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仍存在极大的差异。由于政策的即时性和多变性,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过度依赖于政策去处理此类案件,一个极为严重的后果就是损害法律的权威。

(一)制定或完善与民营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在相关立法中要重新修订一些具有明显价值倾向的条款,特别是在一些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法律中,要修改或者废止那些已经不符合当前时代发展需求的条文。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传统就是更加看重对国家公权力的维护,与之相对应的私权利则常常处于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以知识产权法为例,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就必然会越来越依靠创新。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最重要的三部法律中,对于侵犯专利或商标的处罚力度都是较为轻微的,远远没有达到可以震慑制假者的程度。正是由于违法成本较低,这也变相的导致我国的制假行为屡禁不绝。

此外,我国至今没有单独制定一部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基本法律,这对于民营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在一些分散的民事法律条款中,虽然涉及到民营企业的内容,但也往往比较笼统,权利和义务也并不是完全的对等。很多情况下,法律更多的是强调民营企业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其次,要建立旨在帮助中小民营企业的法律援助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可以利用这一制度优势来帮助那些没有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中小民营企业,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让这些相对弱势的群体也能够平等地享有法律的保障。法律援助的具体形式可以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将之制度化,既可以有诉讼法律服务,也可以包含非诉方面的法律援助。

(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行政执法监督保护

首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观念。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一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还不能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观念,仍然不能将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放在相同的位置。 当务之急是尽快转变义务本位的观念,树立正确的意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许可,尽可能地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出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在具体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在税收、借贷、土地资源等方面给予民营经济平等的优惠政策。

其次,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规范尚不健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之中一定要坚决地打击不法市场行为,尽可能地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完善相关司法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才能更好的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

首先,根据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最高司法机关应该及时的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或者全国典型案例来树立一个相对较为明确的标准。

其次,当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也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而不是一遇到问题就寻求法律之外的途径。只有司法机关和民营企业双方达成一个尊重法律的基本共识,才能在具体的经济实践活动中不断地逐渐完善相关司法制度。

3.1 留守学生心理健康的总体状况 本文认为留守中学生在学习焦虑、身体症状、自责倾向和过敏倾向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留守组与非留守组MHT得分除学习焦虑外前者各项均高于后者,孤独倾向、自责倾向、过敏倾向、身体症状、冲动倾向两者差异有显著性(P<0.01~0.05),显示留守组较非留守组存在更多的心理问题,与既往研究基本一致[2-4]。值得注意的是留守学生的学习焦虑得分低于对照组,这可能是因为农村学生父母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父母在家对儿童学习要求多但辅导并不多,父母外出后,代养人对留守儿童的学习关心较少。虽未达到显著差异,但这一现象值得广大父母深思。

(四)民营企业要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还有很多民营企业的负责人根本没有法律风险意识。只有遇到棘手的问题时,才想起去聘请专门的法律人才,可到了问题真正出现的时候,靠预防已经没有太大的作用了。由于法律风险意识的薄弱,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常常给中小型民营企业带来许多原本可以避免的损失。因此,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交易与竞争的过程中,必须吸纳以往的经验教训,增强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予以提高。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网民数量的剧增,网络环境下的用户信息行为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当前国内涌现出较多网络信息行为领域的研究成果,但是定量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利用文献计量、社会网络分析、多维尺度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网络信息行为领域的文献进行定量分析,为该领域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首先,在法律风险尚没有形成之前,可以通过短期的法律风险培训或者法治宣传活动等方式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普通员工的法律意识。

聚丙烯、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塑料具有密度小、良好的力学性能和加工性能、成本低等优点.主要应用在汽车的内饰、仪表板、保险杠、轮罩等部件.近几年在汽车中应用的比重逐渐提高,尤其是在多功能汽车、小型车上使用得最为广泛.

其次,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务部门,建设一支素质过硬,专业扎实的法律队伍。在日常工作中,法务部门不但可以进行非诉业务,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的时候,企业也无需再花时间去其他律师事务所找寻相关律师。

再次,民营企业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民营企业的负责人以及普通员工都要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极力避免低水平的代工或模仿。民营企业只有在内部形成激励创新的良性机制,上下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才能逐渐形成自身的优势,在以后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徐澜波.完善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建议案[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杨蜜.民营中小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障碍及对策[J].企业经济,2012(10):109-111.

[3]王作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法制保障机制研究[J].经济法论丛,2012(上卷):443.

Abstract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has had a dee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development of non-public economy. According to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China’s non-public economy, a series of new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to 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conomy in China. In practice, if we want to thoroughly implement these policies and guidelines which are beneficial to the development and expansion of private economy, we must formulate relevant suppor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lthough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s, our country pay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but as a superstructure, the law lags behind, especially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right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is far from its political status. At present, there are still many major defects i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private economy in our country, which makes many cases of damage to the rights of private enterprises occur from time to time. This urgently requires the state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for private economy in this regard.

Key words :private enterprise;private property;legal protection; non-public sector

[中图分类号]: D992.291.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310(2019)03-27-04

收稿日期: 2019-07-23

作者简介: 何奇(1981.07—),男,硕士研究生,遵义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民建遵义师范学院支部会员。研究方向为法律。

责任编辑: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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