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心背后的程序正义:基于1996年至2013年“法律日报”报道的案例分析_法制日报论文

“马甲”背后的程序正义——基于1996-2013年《法制日报》报道案例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制日报论文,马甲论文,正义论文,案例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球瞩目的薄熙来案已经尘埃落定。公开的资料和评论显示,通过全程网络直播等手段,薄熙来案的审判经验在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方面有着重要的开创意义①。薄熙来本人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也表达了他对此次庭审的看法,为了便于分析,笔者把其原话摘录如下:

      “这次审判历时五天,让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还有微博传送了信息,表明了中央搞清事实、追求公正的决心,也使我对中国司法的未来又增添了信心。在看守所,我的医疗饮食都好,表明山东人厚道,没有落井下石。我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对于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我在此予以肯定”。②

      从薄熙来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作为刑事被告人,他对庭审的过程乃至中国的司法还是满意和有信心的。他的理由大致有四个:(1)他获得了充分的发言机会(“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充分发表意见”);(2)审判公开(“微博传送了信息”);(3)他得到了人道主义对待(“在看守所,我的医疗饮食都好”);(4)他得到了司法人员的礼貌对待(“绝大多数办案人员,我认为是有素质的,办案是文明的”)。薄熙来的话表明了一个刑事被告人对看守所和庭审程序的体验,以及基于此对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③的判断和评估。非常巧合的是,薄熙来的这段话准确地印证了学者们关于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结论:人们在诉讼中有无感觉到程序上的合理对待,是他们是否信任司法机构的重要条件。④

      我们知道,近年来我国冤假错案频发,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民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和信任度现状不容乐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坦承:“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⑤那么,薄熙来究竟受到了怎样的对待,从而给司法部门以较高的肯定性评价?前面所列的薄熙来的自我陈述显然是一些重要理由。然而,由于该陈述涉及浓厚的个体性和私密性,我们一时不具备条件进行考证查实,尤其是难以进行普遍化的研究,比如我们很难查证看守所内的饮食医疗问题,更难查证其他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是否能受到同样对待。不过,除了媒体披露的薄熙来的个人陈述外,我们可以尝试从另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视角——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衣着形象——来分析这个问题。

      关注司法的人会注意到,与有些刑事被告人不同,薄熙来在出庭受审时没有穿马甲⑥,没有剃头,也没有戴手铐。这些细节被媒体捕捉写进报道:庭审中“薄熙来穿白衬衫,未戴手铐,坐着受审,开口发言”⑦;有的细节还被特别渲染,比如诸多媒体都以“薄熙来一审被判无期,戴上手铐”⑧为标题来特别强调薄熙来是在法官宣判后才被戴上手铐的,而这样的细节性报道在其他案件中都是非常罕见的。我们不妨大胆设想,假设薄熙来在出庭受审时与有些刑事被告人一样,一开始便穿着黄色马甲、剃光头,并且戴着手铐,那么他是否依然会对司法机构有信心呢?关于薄熙来的这个假设引申出如下问题:上述这些关于刑事被告人衣着形象的细节意味着什么?它们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有着怎样的意义?

      二、马甲与程序正义

      马甲、剃头、手铐,这些看似稀松平常的现象背后其实蕴含着一些重要的法律原理。这里面首先便是众所周知的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任何一个刑事被告人在法官宣判其为有罪前,都被推定是无罪的,不应该受到不公正对待。基于此项原则,任何一个刑事被告人在被法官宣判为有罪前,都应当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在外在形象上不能贴上“犯罪化标签”。反观“马甲”、“剃头”、“手铐”等,无疑或多或少都是与犯罪有关的标签,如果让处于审理阶段的刑事被告人贴上这些标签,无疑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国际文件《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中明文规定:

      C.在押或等候审讯的囚犯

      84.(1)本规则以下称“未经审讯的囚犯”,指受刑事控告而被逮捕或监禁、由警察拘留或监狱监禁但尚未经审讯和判刑的人。

      (2)未经判罪的囚犯视同无罪,并应受到如此待遇。

      88.(1)未经审讯的囚犯如果服装清洁适宜,应准穿着自己的服装。

      事实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⑨,并且没有授予让被告人穿马甲、戴手铐、理头发这些行为以合法性。公安部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看守所在押人员行为规范》也都没有规定要让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则明确规定“除本人要求外,禁止给在押人犯剃光头”;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更是明确指出,“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可见,我国的法律大体上因应了国际惯例,没有支持在法庭上给被告人穿马甲、剃头、戴手铐这些行为。

      尽管刑事被告人在接受审判前被推定为是无罪的,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押的刑事被告人不可能完全像一个正常人一样享受所有的权利。问题在于,如何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限制他们的权利。亚历山大·帕特森曾提出三原则:所有失去自由的在押人员之人权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在押人员保有法律未剥夺之权利,无论是已决犯还是未决犯;对在押人员施加的限制措施应当符合最低限度之必要性和比例性之原则。⑩该原则经过不断发展,最终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纳。根据亚历山大·帕特森的观点,剥夺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十分充分的惩戒了,在押人员不应当再承受额外的痛苦或限制了。同样,对于那些未决犯来说,羁押的目的本就不是惩罚,对其自由的限制应在最低限度上与羁押目的相匹配。(11)这样看来,除了一些必要的人身自由限制外,应该把对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权利和尊严的侵犯减到最小程度,即使是马甲、剃头、手铐这些细节也不例外。

      当然,马甲、剃头、手铐这些因素可能没有影响到法官的审判,但即使这样,也会影响到刑事被告人对司法程序的感知和判断。他们对司法程序的正义性的判断,会进一步影响到矫正违法犯罪行为的实际效果。参与到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或为争取利益,或要受到制裁,往往带着紧张、不乐意、怀疑等情绪。如果司法人员以一种尊重的态度来对待当事人并且在做决定的过程中给当事人以参与的机会,可以把当事人情绪中的“消极情感”(negative affect)最小化,并最大程度地降低当事人继续制造紧张和违反法律的可能性。(12)在一个研究中,研究人员选取了因为醉酒驾驶而被逮捕的人作为研究对象,这些人被问及司法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和司法机构的正当性。研究人员对这些人进行了跟踪研究。两年后,这些人被研究人员问及有无再次醉酒驾驶。研究发现,那些认为受到公正对待的受访者会认为司法机构是正当的,并且再次醉酒驾驶的概率要低得多。(13)与此相似,一项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也发现,“警察在逮捕使用暴力的当事人时,如果当事人认为警察的行为方式恰当,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概率要低;警察在科以处罚的时候,他们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会独立且有力地影响着当事人是否会再次攻击其配偶。所以警察的态度比处罚的结果显得更为重要”。(14)有学者针对曾经和警察打交道的人做调查后发现,“如果民众得到了警察的尊重,他们遵守法律的意愿是一般民众的两倍;相反,如果民众没有得到警察的尊重,则这些民众对抗法律制度的意愿几乎是普通民众的两倍”。(15)

      诚然,从历史及现实层面来看,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会有国家的武力作为后盾,司法机构可以籍由武力来促成其决定的实现;但历史经验同样告诉我们,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纯粹依靠武力来推行其法律制度,武力的使用仅是最后的手段,不能成为常态。一个团体或一个社会,可以通过规则的强制力达到维系秩序、延续存在的目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成员之间的疏离问题,也无法解决成员对团体的认同问题。由暴力达成的休战协议总归是临时性的,它不能安抚任何一方。如果所有权威都丧失殆尽,那剩下的只会是强者统治的法律。(16)武力只能用来针对少数不合作的人,因为在任何正常并运行有效的国家中,须用制裁手段加以对待的违法者的人数远远少于遵纪守法的公民。(17)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和高效率,更多仰赖的是民众对法律的遵守和对司法的尊重;司法机构的良性运转,最终依靠的是民众的主观认同和主动配合。

      总体而言,尽管“马甲”是程序化或形式化的表征,但是其影响却是实质而重要的。(18)众所周知,中国学者在推介程序正义理论方面做了很大努力,(19)并且诸多学者认为中国传统中“重结果、轻程序”的倾向影响到今天的司法。(20)然而,反观薄熙来在庭审程序结束、庭审结果尚未出炉之时便表达了其对司法的信心,他的全部依据即来自于他在程序中所受到的对待而非审判结果。可以看出,程序正义在薄熙来案中——至少在形塑薄熙来本人对司法的感知和判断方面——作用还是很显著的。那么,有多少刑事被告人能像薄熙来一样享受到了不穿马甲的待遇?又有多少人没有得到这样的对待?尤其是,影响刑事被告人穿马甲与否的因素又是什么?历史地看,穿马甲的人数是在减少还是在增多?通过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籍由“马甲”这个标志性因素来管窥司法机构对待程序正义的真实态度,而这需要检阅大量案例、收集大规模数据以及系统的定量分析。

      三、材料、样本与变量

      要想收集到有关刑事被告人衣着形象的数据,材料的选取是一个关键点。当今社会资讯高度发达,信息的获取便利且迅捷,诸多的司法审判会以多样的形式及时地呈现到民众面前。在这样的条件下,若想获得一些含有刑事被告人衣着形象的庭审材料并不难,不管是文字、图片,还是音频、视频。这其中,文字和图片资料属于传统的信息载体,而视频则是近些年开始多起来的信息载体。考虑到本研究拟大规模地收集较长一段时期的有关刑事被告人的衣着形象的资料,传统的图片和文字载体更加合适。同时,为了使研究结论更科学、更有说服力,选取的研究材料应该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为了克服数据的碎片化和断缺,追踪收集某家媒体在相当长时间内的新闻报道是一个不错的选择。(21)综合上述考虑,本研究主要选取《法制日报》(含《法制日报》的前身《中国法制报》(22))关于刑事审判的新闻报道为主要材料来源。

      由于本研究需要从样本中直观地观察到被告人的穿着形象,故而我们收集样本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在一篇新闻报道中须有被告人形象的图片,二是该新闻报道中须有关于案件的较详细的文字说明。为了尽可能反映较长一段时期刑事被告人的衣着变化,我们查阅的材料在时间上涵盖了从1980年《法制日报》创刊日到2013年年底的各期报纸。2013年10月初开始,本研究组的成员在浙江省图书馆连续工作近三个月,翻查每一期《法制日报》上的新闻,共浏览了1980年以来《法制日报》刊登的上万份刑事案件新闻,收集兼具庭审图片和文字的报道。

      我们在阅读新闻的过程中发现,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的刑事案件新闻报道中很少有关于庭审的图片,即使少数有图片的新闻报道,这些图片也因时间太长而无法辨认清楚,所以我们不得不放弃这些少数案例。实际有效的案例样本从1996年才出现。巧合的是,1996年恰恰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年,一些重要的法治原则(如无罪推定原则)被吸纳到新法之中。于是,以1996年为起点年,也具有了另一个标志性意义。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媒体采写的焦点或捕捉的新闻点不尽相同,报道提供的信息量、侧重点也不一样,这种描述性偏差和选择性偏差可以通过增加案件的数量和时间跨度、拉长数据时间段和尽可能增加个案数量来缓解。(23)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制日报》所报道的案例的信息不完整,比如缺少刑事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的信息,我们会进一步查阅其他权威报纸获得信息补充,一般会查阅《检察日报》和《人民法院报》的报道。

      在收集样本信息时,我们大致按照以下三类变量进行整理、记录:

      第一类,有关刑事被告人基本信息的变量。这些变量包括刑事被告人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其中,“文化程度”分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大学及以上等;“职业”分为政府公务人员、国企管理层、私企管理层、事业单位人员、普通工人、农民、无职业、其他等。

      第二类,有关案件基本信息的变量。这些变量包括案件性质、判决结果、审判地点等。其中,根据《刑法》的规定,“案件性质”共分为10类: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侵犯财产罪;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贪污贿赂罪;第九,渎职罪;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关于“判决结果”,在《刑法》所设定的刑罚种类的基础上,细化为如下几类:无罪、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由于附加刑与本研究的关系不明显,故未列入考察范围。“审判地点”,则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分成31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

      第三类,象征程序正义和被告人权利的变量。我们用马甲、剃头和手铐来指代象征程序正义和被告人权利的变量。其中,“马甲”是指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时是否穿马甲(1=是,2=否),“剃头”是指被告人出庭受审时头发是否被剃掉(1=是,2=否),“手铐”是指被告人出庭时受审时是否带手铐(1=是,2=否)。这些变量一方面表示司法机构有无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保障,两者是一体两面。

      四、数据库的总描述

      我们收集到1996-2013年的有效案例样本共计949份,然后根据设定的变量进行数据输入,建立数据库。采用的软件是SPSS。数据库的总体情况如下:

      (一)样本的性别分布情况

      在949份样本中,被告人为男性的有833名,占全部样本的87.8%;被告人为女性的有116名,占全部样本的12.2%。可见,男性犯罪的比率远远高于女性,是女性的7倍还要多。这个数据与其他公开的关于男女犯罪比例的数据大体上是一致的。(24)

      (二)样本的罪种分布情况

      我们在变量中设计了《刑法》分则的10类犯罪,但收集到的样本中有3类犯罪没有涉及,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在涉及的7类犯罪中,首先是涉嫌贪污贿赂罪的被告人最多,有219人,占23.1%;其次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172人,占18.1%;再次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有165人,占17.4%;除了样本中没有涉及的三个罪名外,最少的是渎职罪,17人,占1.8%。具体数据见表1。

      

      (三)样本的年度分布情况

      1996年带有图片和文字的刑事案件报道共有8篇,自此开始,每年的数量大体上呈逐步增长的趋势;2006年有124个案例,数量上达到了顶峰。就样本的这种变化而言,我们推测,一个原因是因为科技发达了,照片采集技术越来越方便,加上报纸为了吸引读者的眼球,图文并茂的新闻报道逐渐增多;另一个原因是《法制日报》的版次和版面都在逐渐增多(25),相应地,刑事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在增多。2006年后,样本的数量又有所减少,但每年的样本数量大体上维持在几十个,只有2012年度样本数量明显减少,有17个。全部的样本年度分布情况见表2。

      

      (四)样本的地域分布情况

      在我们收集到的样本中,除青海省外,其余的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均有涉及。样本数最多的是北京,有237例,占到了全部样本的四分之一;其次是广东省,有90例,随后的是浙江省58例、安徽省46例、江苏省43例。最少的是贵州省,有2例,其次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有3例,然后是天津,有4例,宁夏6例,内蒙古8例,新疆9例。考虑到一家报纸往往会对新闻素材有所选择,且本研究在收集样本时依据两个条件(兼有被告人衣着形象的图片和较详细的文字说明)对案例报道做了进一步的筛选,所以可以说,本研究样本的地域分布大体上也印证了“经济发达地区的犯罪率较高”(26)这个论断。全部样本的地域分布情况见表3。

      

      五、程序正义总分析

      前已述及,在刑事审判中,程序正义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司法机构要做到无罪推定、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先入为主的判断等。根据本研究的数据库,我们通过三个变量来判断司法机构有无做到上述要求,分别是刑事被告人在出庭受审时“是否穿马甲”、“是否剃头”和“是否戴手铐”。对上述问题的肯定回答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经或多或少受到了来自司法机构的一些违反法治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的不正确对待。总的数据见表4。

      

      数据显示,在全部的样本中,穿马甲出庭受审的刑事被告人有601人,占63.3%;不穿马甲有348人,占36.7%。剃头的有508人,占53.5%;未剃头的有441人,占46.5%。考虑到剃头的一般只是男性,所以也可以说在833名男性犯罪嫌疑人中剃头的有503人,占60%;带手铐出庭受审的有441人,占46.5%;不带手铐的有508人,占53.5%。

      从数据来看,绝大多数的刑事被告人没能获得程序上的公正对待。他们以穿马甲、剃头、戴手铐的形象出现在司法人员面前,这些都让司法机构难以摆脱“有罪推定”的嫌疑。另外,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形象被新闻媒体刊发出来,影响到了普通民众对这些刑事被告人的观感。刑事被告人的衣着形象,往往决定了法官和普通民众对他们的第一印象,这样的印象,对于法官来讲,可能会影响他所做的判决,对于普通民众来讲,可能会在法院还未做出有罪判决以前,就已经把他视为一个罪犯了;与此同时,这样“与众不同”的穿戴让被告人自己对自己产生深深的自卑感,行使权利的意识也因此减弱,“不敢再为自己进行充分的辩护”。(27)所以,实践中,即使某个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他在周围民众中的形象仍然是负面的,这跟犯罪嫌疑人出庭时的形象不无关系。(28)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强调司法机构要尊重当事人的时候,并不是说司法机构不能对当事人科以处罚。但是“如果制裁是以一种侵犯人的尊严的方式进行的,那么它的后果是将增加而不是减少违法”。(29)布雷思韦特的羞辱理论(Shaming)(30)和谢尔曼的藐视(Defiance)(31)理论都指出,司法机构在处罚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如果能够谨慎地顾及犯罪嫌疑人的价值和尊严,那么犯罪嫌疑人会更加遵守法律。

      六、程序中的平等对待

      前面的分析显示,有近2/3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穿着马甲接受审判。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些刑事被告人穿马甲是完全随机的,还是不同的人会得到不同对待?程序正义要求司法机构在面对当事人时,要中立、无偏见、平等对待,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外在条件不同而进行区别对待。如果司法部门有选择地让刑事被告人穿马甲和不穿马甲,这不仅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还违反平等对待原则。我们通过分析“是否穿马甲”与“被告人的职业”、“案件的性质”、“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之间的关系,来研究被告人的身份特征和个体特征有无影响到司法部门对刑事被告人进行区别对待。

      (一)“是否穿马甲”与“被告人的职业”的关系

      被告人的职业有无影响到司法部门的区别对待呢?我们以“是否穿马甲”为依变量,以“被告人职业”为自变量建立模型进行分析。由于两个变量都是无序分类变量,故我们用两者建立logit分析模型。数据见表5。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8类职业中,有4类跟“穿马甲”(马甲=1)有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4类职业是,政府公务人员(职业=1)、国企管理层管理人员(职业=2)、私企管理层管理人员(职业=3)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4)。也就是说,这4类职业的刑事被告人穿马甲的概率比其他4类职业的被告人穿马甲的概率明显要低。具体而言,“政府公务人员”对“穿马甲”的负影响最大(-1.522,p<0.05),换言之,曾经是政府公务人员的被告人在法庭上不穿马甲的概率最大。其次是国企管理层的管理人员(-0.804,p<0.0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0.510,p<0.05)和私有企业管理层的管理人员(-0.783,p<0.05),这3类职业的刑事被告人穿马甲的概率也明显要低。

      这个结果与我们平时感受到的一些具体案例是一致的。如果我们在新闻中看到有不穿马甲的刑事被告人出现了,他们往往属于这4类职业群体。比如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上海市市委书记陈良宇、原重庆市市委书记薄熙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原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原汉龙集团负责人刘汉、原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等。这个结果意味着司法机构在对待被告人时,会因被告人的职业而有差异。如果说的更具体些,那些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穿马甲的概率较小,这些人或拥有权力,或具有财富,或两者皆备。

      (二)“是否穿马甲”与“案件的性质”的关系

      案件的性质是否会影响到司法机构的区别对待呢?我们以“是否穿马甲”为依变量,以“案件的性质”为自变量,建立logit分析模型。数据见表6。

      

      数据显示,在样本涉及的七类刑事案件中,有五类案件与“穿马甲”(马甲=1)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这五类案件分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性质=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案件性质=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性质=4),侵犯财产罪(案件性质=5)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性质=6)。这五类案件中,对穿马甲影响较大有,危害公共安全罪(2.197,p<0.05),侵犯财产罪(2.041,p<0.05)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220,p<0.05)。因为样本容量的问题,渎职罪没有显示出明显的结果。这个数据结果意味着,涉嫌这五类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庭上穿马甲的概率较大。

      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贪污贿赂罪(案件性质=8)没有对“穿马甲”构成明显影响;也就是说,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穿马甲的概率比较小。

      这个结果非常有趣,大多数犯罪类型的被告人穿马甲的概率都很大,只有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被告人穿马甲的概率非常小。这个结果与前述“穿马甲”与“被告人职业”关系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可以互相印证。因为“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情况都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他们与“穿马甲”的关系最弱。

      (三)“是否穿马甲”与“文化程度”的关系

      在新闻报道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包含了被告人的“文化程度”这一信息,在全部的949个样本中,包含被告人文化程度的样本共计471个,并且在各个文化程度类别的分布不平衡。基于这样的样本数量和分布,我们对数据进行描述分析。按文化程度的类别得到各个文化程度的刑事被告人穿马甲和不穿马甲的总人数和所占比例(见表7)。从表中可以看出,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刑事被告人中穿马甲的所占比例为57%,但这个样本是小样本;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刑事被告人中穿马甲的人数比例最高,达到72.6%,远高于全部样本的平均值63.3%;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刑事被告人中穿甲的人数比例是69.2%;而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刑事被告人中穿马甲的人数比例最低,占50.6%。这个数据告诉我们,文化程度和认知水平高的刑事被告人,权利和人权受到尊重的机会较大,维护自身人格和权利的可能性在增加。

      

      我们在查阅案例的过程中也留意到这个现象。《法制日报》曾记录了一个真实的例子,一个具有大学文凭并具有副教授职称的刑事被告人在开庭时被要求穿马甲,但她拒绝了,结果法官就允许她不穿:

      49岁的被告人王如高昂着头,阔步走上法庭,在开庭前,她拒绝穿上一般刑事被告人必备的橘色号服,并说:“这关乎我一生的尊严和名誉!”;并且因为情绪激动而被安抚,从而导致开庭时间延迟。而同案的另一被告人方咸如则穿着马甲。(32)

      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司法机构在刑事被告人是否要“穿马甲”这个问题上态度暧昧。法官当然知道“无罪推定”这个原则,也知道让刑事被告人穿马甲不符合这个原则,所以在被告人拒绝穿的情况下,他就同意了。那么,为什么司法人员不能让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不穿马甲呢?他们的这种心理状态颇值得思考。

      七、程序正义的演变轨迹

      30年来,我国的司法机构对待程序正义的态度有无发生变化?这里面有无轨迹可循?客观上看,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大规模的立法已经完成,司法运行机制正在逐步完善。我们似乎有理由大胆推测,我国的司法机构越来越尊重程序正义,越来越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和权利。然而,就本研究的数据来看,司法机构在维护程序正义和保障被告人的尊严和权利方面并没有预估的那么理想。

      为了具体分析这个发展变化,我们把1996年以来每年穿马甲的被告人人数和不穿马甲的被告人人数对比列表,参见表8。

      

      为了能够从直观上把握穿马甲人数和不穿马甲人数的发展变化趋势,我们以全部的949个样本为基数来分析1996年以来的变化轨迹。以每年的样本中“穿马甲”与“不穿马甲”出现的频率为基础,把1996年以来的数据按年度顺序制图如下,参见图1。

      

      图1 “是否穿马甲”年度频率图

      图1中虚线条是不穿马甲的被告人的年度频率变化趋势,实线条是穿马甲的被告人的年度频率变化趋势。从图中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1996年以来,在法庭上穿马甲受审的被告人人数呈增长趋势,不穿马甲的人数呈下降趋势。这个变化轨迹在一些年份会有些迂回,但大体上各自的趋势还是比较明显。

      从样本的数量来看,1996年度共有样本8个,不穿马甲的有8个;1997年共有样本3个,不穿马甲的有3个。故而我们从图1中看到,1996年前后,不穿马甲的被告人的频率达到100%,而穿马甲的频率则是0。1999年全部的样本有50个,不穿马甲的有50个,无论是从数量来看还是从频率来看,不穿马甲的样本到此形成顶峰。如果说1996年的8个样本和1997年的3个样本属于小样本,1999年的50个样本则属于大样本,可以更加充分地说明在该时间段不穿马甲为“主流”现象。这种不穿马甲占多数的现象一直持续到2000年前后。到2004年,在总数为46个的样本中,穿马甲的有24个,不穿马甲的有22个,两者的频率几乎相等。从图1中也可以看出,两条曲线在2004年前后走向中间,平分秋色。

      2004年以后,相对于不穿马甲的人数,穿马甲的人数逐年增多。2005年在全部的97个样本中,穿马甲的有69人,不穿马甲的有28人。2006年,在全部的124个样本中,穿马甲的有92个,成为年度数量上最高峰。到2010年,在全部96个样本中,穿马甲的占81个,则成为频率上的最高峰。从图1中看,在2008-2010年前后,穿马甲的被告人人数频率达到最高,不穿马甲的则降到最低。

      2011年以后,每年度的穿马甲的数量仍然高于不穿马甲的人数,但差距有所减小。从图1看,两者有向中间靠拢的趋势。但2012年和2013年的样本数量不是很多,未来究竟会如何发展变化,尚需进一步的观察。

      八、结论与讨论

      在一部法律颁行后,立法机关便基本上退居幕后,司法机构则走到台前,成为民众与法律接触的锋面。在这个锋面上,司法机构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成了民众对法律和法治认知并进行评估的重要信息来源,司法机构有无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有无尊重当事人的尊严和权利直接影响到民众对司法的信心,(33)完善司法运作中的程序正义是增进民众对司法的信心和提升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途径。(34)从本研究的数据来看,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第一,司法机构还没有充分遵循程序正义原则,也没有充分尊重刑事被告人的尊严和权利。现代文明社会,人性尊严和基本权利是法治的核心要素,其中当然包括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尊重。学者曾指出,当程序正义这样的法律理念的讨论在法学界吵得沸沸扬扬的时候,在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纠纷的解决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方式。(35)本研究发现,不只是在基层,各级司法机构都还没有充分尊重刑事被告人的尊严和权利,还没有完全做到程序公正、无罪推定,他们的行为还没有完全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刑事被告人大量地穿马甲、剃头、戴手铐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司法机构是否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会因刑事被告人的身份、职业和文化程度的不同而有区别。质言之,不同的刑事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的尊重程度不同。当国家公务人员、企业高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为刑事被告人时,会得到司法机构更多的尊重,他们穿马甲、剃头、戴手铐的人数明显少于来自其他职业的刑事被告人。当然,法庭上被告人权利有无受到限制跟其犯罪的情节也是有关的,具有严重暴力倾向的被告人就会受到较多的限制。但是从我们的研究来看,除了这种策略性的考量外,司法机构更多的是因被告人的身份原因而区别对待。

      第三,司法机构对待程序正义的态度的发展变化比较微妙。就本研究的数据来看,我们很难看出司法机构比以前更加遵循程序正义。受到某个时期的司法政策的导向和影响,司法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也在摆动和迂回。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前后,“无罪推定”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去除刑事被告人马甲的呼声也很大,于是出现了1996年、1997年、1999年三年“零马甲”的现象。世纪之交,伴随着司法改革、法官职业化建设,诸多的审判细节受到关注,如法袍、法槌等,此时穿马甲的刑事被告人人数明显少于不穿的人数。再后来,随着司法不断被要求服务于“维稳”大局,“穿马甲”这种小事便显得不值一提,于是2008年前后,穿马甲的人数达到顶峰。可以看出,受到不断变动的国家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影响,司法的行为也抹上了“运动”的色彩,使本来可以彻底脱下的马甲又被穿上。

      本研究从“马甲”这个小的庭审细节入手,通过近千份数据探讨了由“马甲”所折射出的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现状。需要指出的是,程序正义是一个庞大的理论体系,并且可以表现为多方面的要求,整个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会有程序正义的影子。在这个意义上,本研究用“马甲”这个小元素来指代程序正义,未免有“以偏概全”的嫌疑。“马甲”当然不是程序正义的全部,与宏大的法治体系相比,它仅仅是细枝末节,但这样的一个细节却具有标志性意义,它可以客观地说明我们有无在认真地对待法治。法治从来是具体的,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实际上是由许许多多细微的甚至是琐碎的小制度合力构成的。离开了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振动的口号而已。(36)如果想避免法治变成华而不实的口号,就应当从改造诸如“马甲”这样的具体细节开始。

      本文的话题涉及程序正义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具体实践和真实状况,需要通过事实和数据的实证研究来寻求结论,而这正是目前中国法学研究明显不足的地方。法治的发展首先需要有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的改造,但这些改进更需要体现在司法运行过程中,能够在实际中发生作用。这种从规范到事实的转化,既需要司法机构通过长时间实践进行凝结和历练,也需要研究人员对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提炼。在立法相对完善、理论研究比较成熟、学说引介也比较完备的情况下,法律运行中的现实问题便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运用科学的方法,借鉴统计学、社会学等分析手段,通过大规模的数据挖掘来发现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真实问题,无疑是刻下法律学者的一个迫切任务。

      文章曾获第九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并在论坛报告,后作了进一步的修改。感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王新清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李浩教授和清华大学于晓虹博士的建议和意见,特此致谢。文责自负。

      ①参见赵秉志:《薄熙来案件审理具有多种法治意义》,载《法制日报》2013年9月2日第7版。

      ②《薄熙来在法庭上做最后陈述》,载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0826/c1001-22698392.html,2013年8月26日访问。

      ③本文所称“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为广义的概念,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机构以及在其中工作的各样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书记员、法警、狱警等。

      ④关于主观程序正义研究的一个初步梳理,请参见苏新建:《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的意义》,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关于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影响的实证研究,参见苏新建:《程序正义对司法信任的影响——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的实证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5期。

      ⑤吴兢:《追求看得见的公正》,载《人民日报》2009年8月19日第18版。

      ⑥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可以穿囚服、号服,一般都是一种带颜色的马甲,这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安全。但是,在出庭受审时,被告人可以自己选择出庭时要穿的衣服。本研究中用“马甲”来指代刑事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穿的各种号服、囚衣。

      ⑦《薄熙来案昨公开开庭审理》,载《新华日报》2013年8月23日。

      ⑧参见新华网、人民网、凤凰网的报道。

      ⑨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⑩See Ruck,S.K.(eds),Paterson on Prisons,the Collected Papers of Sir Alexander Paterson,London:Frederick Muller,1951,pp.431.

      (11)孙皓:《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待遇研究——以国际标准为参照对象》,载《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12)Agnew,R.,"Foundation for a General Strain Theory of Crime and Delinquency",30 Criminology,1992,pp.47-88.

      (13)Tyler,T.R.,"Procedural Justice and the Courts",44 Court Review,2007,pp.26-31.

      (14)Paternoster,R.,Brame,R.,Bachman,R.,& Sherman,L.W,"Do Fair Procedures Matter? The Effect of Procedural Justice on Spouse Assault",31 Law and Society Review,1997,pp.163-204.

      (15)McCluskey,J.D.,Police Requests for Compliance:Coercive and Procedurally Justice Tactics.New York:LFB Scholarly Publishing,2003.

      (16)[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5页。

      (17)[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18)路治欧:《无罪推定需脱掉更多“黄马甲”》,载《东方今报》2013年12月25日第10版。

      (19)参见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陈端洪:《法律程序价值观》,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孙笑侠:《两种价值序列下的程序基本矛盾》,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20)参见王敏远:《轻程序的现象、原因及其纠正》,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1)公婷、吴木銮:《我国2000-2009年腐败案例研究报告——基于2800余个报道案例的分析》,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4期。

      (22)《法制日报》于1980年8月1日创刊于北京,时名《中国法制报》,1988年1月1日更名为《法制日报》。

      (23)See McCarthy,J.,C.McPhail,J.Smith,& L.Crishock,"Electronic and Print Media Representations of Washington D.C.Demonstrations,1982 and 1991:A Demography of Description Bias",in Ruud Koopmans,Friedhelm Neidhardt & Dieter Rucht(eds.)Acts of Dissent:New Developments in the Study of Protest.Lanham,MD:Rowman & Littlefield,1998.并参见前引21,公婷、吴木銮文。

      (24)笔者没有找到关于男女犯罪比例的最新权威数据,但可以根据几个新闻报道略做推测。有报道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的女性和男性犯罪性别比例约为1∶10;近年来,女性犯罪占整个刑事犯罪比例上升到约20%,且低龄化倾向明显。参见张敬:《专家:女性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载《每日新报》2010年12月23日第A6版。据一项关于深圳女性犯罪的统计,2006年至2008年,深圳市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人员中,女性所占比例比较稳定,约7%左右;2009年女性所占比例已近8%;而2010年至2011年,女性所占比例已超过9%。参见游春亮:《女性犯罪率上升,呼唤社会加强人文关怀》,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13日第4版。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该院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中,女性被告人共有28人,而从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的一年中,女性被告人只有14人。与此同时,涉及女性的普通刑事犯罪一审案件占普通刑事犯罪一审案件的比例也从原来的9.4%飙升到了17.22%,而且这些案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为恶性暴力案件。参见李松、黄洁:《北京一中院调研显示女性犯罪案件大幅攀升,侵犯人身权暴力犯罪占六成》,载《法制日报》2011年3月23日第5版。

      (25)早期的《中国法制报》,为四开四版周一报;后改为周三、周六刊,进而又改为对开四版的日报;1988年1月1日更名为《法制日报》后;1994年1月1日增扩为每日八版;2002年10月1日起每周二、三、四的报纸由八版增扩为十二版。

      (26)参见田鹤城、万广华、霍学喜:《区域经济差异与犯罪率的统计分析》,载《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27)朱占平:《我看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保护》,载《闲话法律》2007年第4期。

      (28)朱占平律师回忆到,他的一位律师同行,在办理一起强奸案的时候,把自己记录的一份证言递交给检察机关,结果被认为是一份伪证,当即将其刑事拘留,虽然最后没查出什么问题无罪释放,但是,进去时的乌黑大背头,几天后出来时已经变成了光头。那年整个一个夏天,他都不合时宜地戴一顶布帽遮羞,能不见的人尽量不见,能不去的场合尽量不去,性格也变得孤僻冷漠。前引27,朱占平文。

      (29)Vidmar,N.,"The Origins and Consequences of Procedural Fairness",15 Law and Social Inquiry,1990,pp.877-892.

      (30)Braithwaite,J.,Crime,Shame and Reintegration,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

      (31)Sherman,L.W.,"Defiance,Deterrence,and Irrelevance:A Theory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30 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1993,pp.445-473.

      (32)李松、黄洁:《季羡林故居被盗案开庭,被告人辩称转移遗物并非盗窃而是“抢救”国家财产》,载《法制日报》2011年5月11日第5版。

      (33)See Pruitt,D.G.,Peirce,R.S.,Zubek,J.M.,Welto,G.L.,& Nochajski,T.H.,"Goal Achievement,Procedural Justice and the Outcome of Community Mediation",1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flict Management,1990,pp.33-45; Kitzmann,K.M.& Emery,R.E.,"Procedural Justice and Parents' Satisfaction in a Field Study of Child Custody Dispute Resolution",17 Law and Human Behavior,1993,pp.553-567.

      (34)季卫东:《论法制权威》,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35)参见刘思达:《法律移植与合法性冲突:现代性语境下的中国基层司法》,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3期。

      (36)贺卫方:《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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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心背后的程序正义:基于1996年至2013年“法律日报”报道的案例分析_法制日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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