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企业的监管_法律论文

美国政府对企业的监管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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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调节的由来。

美国政府对企业的调节是从本世纪才发展起来的。在这之前,由于美国个人自由主义的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充分,政府很少对企业进行干预。随着工业的发展,19世纪末,出现了大型企业,如洛克菲勒石油企业。这类企业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也非常强大,可以利用其垄断地位做出损害公众利益的事情。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开始了对企业的管理,或者说对企业行为的调节。1890年,美国通过了一部最重要的调节企业的联邦法律,即反托拉斯法或叫反垄断法(也称谢尔曼法The Sherman Act)。20世纪以来,国家调节企业的法律不断出台,企业受到国家越来越多的调节。

二、调节的原则。

(一)政府不经营企业。经济活动应该由私人的、追求盈利的组织来实行,而不能由政府包办。只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政府才插手,如邮电(不包括电话)一些电厂、医院等。

(二)政府只在有限范围内调节企业。从实践来看,对企业的调节,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其经济方面的垄断地位做出不利于公众的事,并能促进实现良好的社会发展目标。但是,调节的范围应限于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良好社会目标的实现。在这方面,美国民主党政府和共和党政府有程度上的差别,前者主张多调节,后者相反。

(三)价格必须由市场竞争来决定而不能由政府来定。企业应有在市场基础上自主确定其产品价格的自由。但有两类产品例外:一是对农产品价格,政府采取对农场补贴和购买的办法,以稳定其价格;二是一些垄断产品的价格由政府干预,如纽约电力公司的电价。

(四)政府的调节要接受法庭的检查。法庭通过检查以保证政府的调节在法律范围之内,并使有关各方──政府、公众和企业──应有的权利都不受到侵害。

三、调节的内容。

美国政府调节企业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法律上,这些法律可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针对一些特殊产业的。这些产业包括银行、航空、铁路、重型运输工具、股票交易和广播电视。第二类涉及劳资关系。包括:1.工会和成立工会的权利、罢工和规定雇主必须与工会进行协商。雇主的权利,如:可以找人替代罢工者,工会产生的办法。2.最低小时工资法,非管理人员加班工资法。3.劳动保险。4.企业社会保险费用分摊。5.劳动场所安全条件。6.禁止在录用和提拔方面的种族、性别、宗教歧视。7.没有全民的医疗保险(目前正在讨论)和休假制度,但有65岁以上老人医疗保险规定。第三类是针对企业妨害公众利益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公共环境、健康和安全。如:1.反托拉斯法;2.环境保护、有害废物处理、水清洁和空间安全领域保护;3.食品内容向消费者公开制度;4.广告误导索赔;5.产品安全性和非安全性能的附加警告说明。

四、调节的机制。

总的讲,调节工作是依照由总统批准、议会通过的法律来进行。每一项法律都规定调节什么、如何调节、由哪个行政部门负责去调节。有时为贯彻某项法律而成立一个专门行政部门。这种行政部门的领导由总统指定,经议会批准。

(一)政府部门依法直接调节企业行为。各行政部门的调节工作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通过掌握许可证和批准权来调节某些企业行为。当某些企业行为涉及最基本的公众利益时,就必须通过事先的批准。例如:建立一个原子能发电厂、新开一个广播或电视台,就要有许可证。二是根据某些重大的法律,制订其实施细则。议会通过的法律,通常是比较原则性的。制订实施细则的工作则由有关部门来做。例如:国家有环境保护法律,但具体环境保护政策一般由直接隶属于总统的环境质量委员会来制订。三是行政部门还直接掌握有效的经济手段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除了刑事犯罪以外,这些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处以罚金。如:当两个企业的合并触犯了反托拉斯法时,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中止这种合并;国家证券委员会可以取消某一证券经纪人的经营资格。

(二)通过法庭调节。法律允许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向法庭起诉违法企业。当有关部门认为某企业违法时,可以在没有实行上述行政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向法庭起诉。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专门为执行反托拉斯法而建立的机构,它可以对可疑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有充分理由时。将违法企业案送光法庭;另外,在美国司法部下面也有一个反托拉斯处,它有权对违反反托拉斯法的企业进行起诉。法律还允许个人有控告企业的权利。当个人成为企业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时,也可以向法庭起诉,并有权要求得到相当于损失3倍的赔偿。

(三)政府有关部门的调节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议会的监督。《行政程序法》是专门制约政府行为的。该法规定:1.所有的法规、条例和决定、部门的工作性质、其工作人员的姓名,都必须公开发表。另外,部门的部分材料,也必须合乎监察部门的要求。2.部门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必须公开。3.有关部门在公布一条规则之前,必须先让公众知道其内容,并有机会提出评论。4.当某人或某公司被指控违反法律或条例时,该人或该公司有权要求讲清为何受到指控和进行听证会。听证会要有行政法官参加,由原告提出理由,被告可以辩护。如果控告成立,由被告受到处罚或进一步提交法庭审理。行政部门对于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在下述情况下将在法庭上受到质疑;(1)具有随意性或不符合法律要求;(2)与宪法相冲突;(3)与议会通过的法律相冲突;(4)证据不足;(5)未按执法程序办。

负责调节企业的政府执法部门必须向议会述职;每一个执法部门每年必须向议会提交详细的工作报告,议会确定这些部门的活动经费。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各设有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上述部门的工作。至少每年一次,上述部门要向该委员会呈述它们经费申请的理由并当众回答委员会向他们提出的问题。委员会还可就它所关心的问题向部门官员提出质询。议会的监督有利于保证政府调节部门公正地执行其职能。

(四)律师的作用和受到的制约。由于对企业的调节大量地涉及到法律,这就要求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和公正的法律机构,并要求律师也应是公正的和不受任何外部压力的影响。为此,美国法律规定:1.律师不得更换,除非他犯罪,比如受贿;2.律师不同时从事职业政治活动;3.当一个律师与某案有牵连时,比如当他拥有一个企业的股票,而这个企业正在被起诉时,该律师就必须自动回避或被强制不能参加该案的审理活动。为保证律师的公正,在美国对律师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规定,并且有一个由部分律师组成的专门机构来监督其他律师的行为。

五、调节的效果。

美国政府对企业的调节,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客观要求。加上调节主要采取法律形式,执法机构,又比较健全,调节的效果总的讲是较好的。

首先是防止了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提高其产品价格。这既能够让消费者享受价格低廉的商品,又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压力之下,调节的效果十分明显。自1890年反垄断法之后不久,洛克菲勒石油公司因搞垄断被判罚款并被分解为十几个公司;1984年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也因同样原因被分成7个公司;有的自然垄断行业如铁路,不好分解,政府就采取限价政策。在美国,如果几家大的公司暗中勾结,联手提价,一经发现,将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所以近30年来,美国政府在提价和通过兼并来扩大企业规模方面都格外小心,极少发生触犯反垄断法的情况。另外,在环境保护、协调劳资关系方面,美国政府部门和一些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小企业协会等做了大量的工作,对于缓解劳资矛盾、促进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明显作用。

但是,美国政府对企业的调节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首先,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但却不能解决这个矛盾。一方面,它限制了垄断,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另一方面,却不能扩大广大消费者有限的支付能力,这就无助于解决资主义社会的周期性商业危机。80年代至90年代初美国的经济萧条就是一个证明。其次,由于消费者支付能力的局限,限制垄断不一定都能带来生产的发展,有时还会引起过度竞争,产生一些副作用。举例说,1979年美国解除了对航空公司的管制,一时间私人航空公司纷纷成立,10年内出现200多家,竞争非常激烈。这固然对消费者有利,但其结果却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后来200多家中的大部分都破产或被兼并,一些航空线路也被迫关闭。

六、几点启示。

尽管美国政府对企业的调节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有些做法还是可供我们借鉴的。一是它们的法律比较完善。在近一个世纪的调节企业的实践中,美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规定,使得对企业行为的调节有法可依;同时,调节的程序也比较规范,有效地减少了调节工作中的随意性。二是政府部门在行使对企业调节权的同时,也受到相应的制约。政府部门不仅在经费来源和工作效果方面要受到议会专门机构的严格审查,而且其调节工作的过程都公开在公众(包括法庭和企业)的监督之下。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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