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思考_阳光工程论文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思考_阳光工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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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阳光工程”的涵义

“阳光工程”的内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其狭义的内涵是公开和透明;其广义的内涵是将公开透明与制定、执行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相统一,可以简要地表述为:制定的政策要科学,科学的政策要公开,公开的政策要执行。

高校招生公开、透明是“阳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阳光工程”的全部内容。现阶段,高校招生公开、透明,主要是公开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和信息,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充分享有知情权。为此应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公开的内容要全面,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高校招生的法律和政策,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和各高校关于高校招生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招生考试过程中所有涉及考生的考试信息和录取信息等。二是公开信息要及时,要采取多种途径,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现代化传媒手段,广泛、快速、及时地向社会传递招生信息;开展高校招生政策规定讲座,面对考生进行咨询和答疑,使考生和社会在招生录取的不同阶段能够及时获取需要了解的信息。三是要尽可能让每一个考生都能了解政策、规定和信息。如湖北省招办近两年将考生必须了解的政策规定编印成《考生须知》,免费发放给每一位考生;制作《高校招生填报志愿光碟》,免费发放给全省的每一所中学,由中学组织所有考生收看;省招办派出工作人员下基层巡回宣传,直接面对全省中学高三班主任进行政策规定讲座等。

“阳光工程”的广义内涵主要涵盖三个层面:制定的政策要科学,是“阳光工程”的基础;科学的政策要公开,是“阳光工程”的表现形式;公开的政策要执行,是“阳光工程”落实的过程和结果。三者辩证统一,相互作用,缺一不可,构成“阳光工程”的完整体系。也就是说,高校招生从政策的制定、公开、执行是相互作用的整体。制定的高校招生政策不科学、不合理,将其公开并执行,亦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而走向“阳光工程”反面,即使公开透明做得再好,也不能称之为“阳光工程”。同样,制定的政策即使是科学合理的,如果不公开,不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也达不到实施“阳光工程”的目的。

制定政策要科学,是指国家和省制定的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和规定要科学合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策规定要符合高等教育和高校招生的发展规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4年版。)高校招生政策规定是否科学合理,实际上是检验政府和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是否遵循高等教育和高校招生发展规律的。高校招生要服务于高等教育遵循的规模、质量、结构、协调统一的科学发展观,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这是制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的重要落脚点;高校招生要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有利于中小学推进素质教育,这是制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必须遵循的原则。二是要符合当今社会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如政治、文化和经济发展环境,高等教育发展情况,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困难,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情况,高校招生相关主体的客观反映等。

科学的政策要公开,是实现招生信息向社会公开,目的是让考生及家长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让老百姓享有监督权。其中,知情权是基础,知情才能选择,知情才能监督,如果连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选择和监督就无从谈起。现阶段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重点是要做到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

公开的政策要执行,就是要按照公开的规则和程序办事。一是执行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政策规定,执行过程中更改政策规定,既是高校招生管理部门不讲诚信的表现,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相违背,对绝大多数考生不公平,就会损害考生的切身利益。二是保持高校招生政策规定的连续性,切忌大起大落。高校招生涉及千家万户,高校招生政策规定内容比较复杂,信息点较多,保持高校招生政策规定的连续性,有利于形成自觉认同和遵守政策规定的社会环境,有利于各项招生政策规定的顺利实施。三是要按照公开的工作程序操作,程序的公正,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结果的不公。

二、高校招生为什么要实施“阳光工程”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高等教育和高校招生发展规律的必然体现,也是扼制招生腐败、净化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

我国高校招生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对高等教育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对高校招生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社会形态已初步形成;另一方面,在法律框架内的自由、平等地竞争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公平、公正构成现代社会的显著特点。“公平与效率,在经济学、哲学等一切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都是一个带有终极意义的基本命题。它的意义,不仅仅只在于它能否为地球村的全体居民在现实中寻求到公平和正义,更重要的是在于它作为一种理想,根植于社会制度和人们心中,成为人类世世代代追寻的目标。”(注: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市场环境、法制环境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公平和竞争意识是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重要思想基础。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高校招生体制及运作模式,已逐渐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既是千百万考生和家长的迫切愿望,也是高校招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实施“阳光工程”的核心是公平、公正,属于教育平等的范畴。作为教育民主重要体现的教育平等,既是人类价值的基本尺度,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公正程度的基本标准。而教育平等的核心就是教育机会均等,与社会公平一样包括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三个方面,即每个人都有均等的选择和入学机会、在教育过程中受到均等的对待、都有均等的学业成功机会。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终极目的,就是确保每一个考生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受到公正的对待,确保所有的考生都享有平等的入学机会。这不仅与教育发展方向一致,而且也与社会发展的目标高度切合。从这个意义上讲,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换言之,以促进教育平等为目标的“阳光工程”,既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重要途径。

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它意味着高等教育整体结构已经发生深刻变革,导致必然出现高等教育办学模式的多样化、资源筹措的多元化、教育机会的开放化和高等教育质量的多元化。与此同时,与精英教育时代相适应的高校招生制度,也面临着新的变革,高考的功能已经从精英教育阶段的“选拔”性考试逐步向“区分”性考试转变。高校招生所具有的功能不仅仅要为高校选拔精英,还是区分不同层次和类型高校教育的对象。由于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差异,高校入学中的选拔制度不可能现在废除,部分重点高校招生不可避免地要有严格的选拔,但传统的以选拔人才为主要目的、全国统一高考的考试制度将逐步淡化选拔功能,必将为日益被多样化、灵活化、开放化的考试和录取方式所取代。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一方面多元化、开放化的高校招生需要公开透明作为基础,便于高校和学生双向选择,实施“阳光工程”是这一阶段高校招生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随着考生的不断增多,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竞争更加激烈,对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要求更高,实施“阳光工程”,是优质教育资源竞争更趋合理和公平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基本主旨是给个性以平等的发展机会,所以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基本旗帜是教育机会的均等”(注:王洪才:《大众高等教育论》,广东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与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相适应,高校招生是高校和考生两个主体之间互相了解、互相选择的过程,如何使这一双向选择符合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符合公平、公正这一高校招生的基本准则,符合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就是要科学合理制定招生政策规定,形成公平、公正游戏规则,并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游戏规则。从本质上讲,这就是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应有内涵。

应该看到,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一个重要动因,乃是为克服高校招生中存在的各种弊端和不正之风。迄今为止,我国高校招生工作之所以倍受诟病,主要问题包括:其一,法律缺位。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高校招生进行约束和规范,“无法可依是中国高校招生工作面临的最主要的制度性障碍”(注:张金元主编:《高校招生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其二,政策不稳定。政策不稳定也是缺乏科学性的具体表现,有人说,“多年来高考政策不稳定,反复大,领导意志明显,招生政策几乎年年有大的变化,有时甚至今年完全推翻了去年的做法”(注:马文卿、刘文超:《中国高考走向》,山东人民出版,2001年版。)。不断变化和修改的政策规定,无论是招生考试机构、高校还是考生,都显得无所适从,不仅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偏差,也为高校招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留下了滋长空间。其三,信息不对称。高校、招生考试机构与考生之间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考生相对于招办和学校,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为信息和权利不相称,考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录取时的机会平等权无法得到保障(注:张金元主编:《高校招生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和平常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长期形成的让高校招生在一个高度封闭的环境和短暂的时间内运行,客观上形成了权力和信息的垄断,为少数“寻租者”提供了暗箱操作的便利,“北航事件”是其典型代表。“国际经验和中国的现实均证明,权利垄断社会生产要素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收入分配的危害,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性垄断所造成的分配危害更大。这种体制衍生出大量官商、官倒及依附于权力阶层的‘中介人’。这些人共同谋取财富,其互相勾结使权力结构更加强化,成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最大的阻力。”(注: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应该说,“北航事件”就是一种权力和信息垄断的结果。多年来,一些“寻租者”千方百计追逐利益,严重干扰了招生部门的正常工作。在法制不健全和政策规定不稳定、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实施“阳光工程”就是要弥补这些基础性缺陷,借助于社会的力量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阳光工程”揭开了招生录取的“神秘”面纱,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有利于招生工作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督促相关部门和高校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实施“阳光工程”应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要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实施“阳光工程”与解决考生“信息不对称”的关系;实施“阳光工程”与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关系;实施“阳光工程”与严格招生管理的关系。

高校招生过程中主要涉及考生、高校和招生管理部门三个主体,如何确定三个主体在“阳光工程”中的定位和关系,将直接影响“阳光工程”真正有效的实施。前面已经表述,考生信息不对称是我国高校招生工作中的主要弊端之一,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应将解决考生“信息不对称”作为首要任务。现行的解决办法就是设法减少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缩小拥有信息优势人的机会空间,尽量做到及时全面地公开招生政策和信息,尽量做到让每一个考生都了解招生政策和信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信息不对称是长期存在的,实行信息公开应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信息公开受政策规定、操作办法、管理手段以及技术条件等诸方面的制约。如,边远山区的考生很难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了解信息。尤其是随着考生人数不断增加,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招生录取信息量的急剧增加,需要对社会和考生公开的信息更多、范围更广,对招生管理部门和高校的服务理念、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拥有招生自主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力,进一步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是高校招生改革的方向。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如何处理好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与扩大高校自主权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就是要减少甚至取消高校招生自主权,让高校在统一的分数标准之前提下,按照计划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校不需要招生自主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实施“阳光工程”与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并不矛盾,二者并行不悖。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并非撇开“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另起炉灶,并不否定高校招生的自主权,而是把高校招生纳入法治的轨道,为高校招生自主权创设一个健康、有利的环境,确保高校招生自主权的进一步落实和扩大。2003年,教育部规定部分高校可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同时明确要求自主招生必须做到“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应该说,“阳光工程”与此一脉相承。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实施“阳光工程”有利于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实现,有利于高校招生健康平稳地进行。

对高校招生实施严格管理,主要是指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制定严格、规范的政策规定和严格的录取标准等,并在招生过程中严格执行。一方面,公开透明作为“阳光工程”的主要表现形式,本身就是严格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方式,没有严格管理、运作规范的公开透明,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工程”;另一方面,公开透明更需要严格管理。由于信息公开、运行过程公开、录取结果公开,招生录取的过程基本上是在透明状态下进行的,处于社会和舆论的高度关注之下,因此,对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丝毫的差错和懈怠都有可能引发社会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的稳定。严格管理应是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作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这一行为主体在高校招生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必要表现,它贯穿于制定政策、公开政策、执行政策三个环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说:“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高校招生需要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实施“阳光工程”就是接受监督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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