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权选择上,还应研究哪些其他问号?_权利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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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期股期权,说白了,就是“先干活,后拿钱”。现在的问题是干活的人谁确定,这钱应该拿多少,干活的标准谁制定,谁验收,一系列问题令人产生了许多想法

概念质疑

期股期权是我国国有企业为激励企业的经营者而实行的一种新型的分配制度。据有关方面介绍,从1997年底,上海市政府就开始研究利用期股期权这样一种激励机制来搞活国有企业。目前上海的期股期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经股东大会批准,或经董事会批准,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优惠价购买或通过奖励的方式(实际上是无偿)获取企业适当比例的股份,并在任期届满后逐步兑现。另一种形式就是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对经营者获得企业年薪以外的特别奖励延期兑现。

上述两种制度是不是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我们的看法是,所谓的期股期权实际上是过去延续很久的企业承包制的变种,而不是新发明的企业分配方式。首先,期股期权与证券交易中的期权交易是两个概念。证券中的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是买方在支付一定的权利金后,拥有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一定的价格出售或购买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权利。买方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但买方在放弃权利时,应当失去其权利金。而在已经实行的期股期权中,经营者通过奖励的形式无偿获得企业的股权,不存在支付权利金的义务。由于没有权利金要求,即使由经营者以优惠的价格购买企业的股份,也不能与期权相提并论。其次,所谓的期股期权,实际上是弥补以前承包制不足的一种新型的承包体制。由于以往的承包是即时兑现,经营者容易出现短期行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而期股期权则实行分期兑现的做法,将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兑现延长至任期届满,从而防止企业经营者捞一把就溜。例如,上海城市建设委员会对下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实行的期股期权奖励,规定在完成规定的考核指标后,每人可获得相当于年薪总额的0.5到1倍的提成,但是当年只兑现奖励的30%,剩余部分在经营者任期中每年可按照其累计奖励的10%至30%左右的比例兑现。经营者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按期退休,符合条件的可一次兑现累积的特别奖励。任期未满离开企业的,扣减经营者所拥有的累积特别奖励。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的期股期权实际上是将经营者的承包所得分期支付,以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但是,由于这种做法没有摆脱承包制所固有的弊端,譬如承包的指标如何确定,承包奖励如何提成,经营者承包与职工奖励如何平衡,等等,因此操作起来会产生比较多的问题。

实际上,我们国家国有企业的期股期权是在企业的年终奖励上做文章,与西方国家的期股期权完全不同,与我国民营企业的股份制奖励也不相同。在我国最早实行股份收益的是民营企业,他们往往通过给予企业经营者“干股”的方式,将企业的经营者与企业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联想集团在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方面实行的是另外一种办法。1993年的下半年,联想向中国科学院提出35%的分红权,1994年获得批准。1999年,联想又提出将分红权明确为股权,中国科学院表示支持。这样,联想企业35%的股份就顺利地转化为企业职工的投资入股。但是,这样一种股份制改造形式带有浓重的行政审批色彩,而且与西方国家的三层次的分配格局不大一样。在上海的期股期权激励机制中,第一种做法与西方的股份期权在形式上有些类似,但有实质的不同,上海的做法是将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奖金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奖金并折合为股价,奖励给企业的经营者,但是经营者还不能一次从企业处领取,按照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的做法,只有当获奖者任职满两年,且期权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可申请兑现超额部分的20%。 任期中因个人原因离开企业,则丧失未兑现的期权。如果任期届满,或到退休年龄,或组织调离,经过严格审计后,经营者可在离开企业一年后按规定兑现期权或视隐性损失扣减期权。与西方国家的股份收益不同的是,上海的做法仍然在年终奖金部分做文章,与真正的股份相去甚远。与传统的承包制不同的是,由于实行了“期股期权”分期兑现,企业的经营者实际上交纳了一定的承包抵押金,对企业的经营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由于这种带有抵押金性质的“期权”也是奖金的一部分,所以企业的经营者还是没有什么风险。

我们的结论是,现在的所谓“期股期权”是过去承包制改造后新的表现形式,它既无法从根本上克服传统承包制的弊端,也无法彻底改变企业现行的经营机制,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那么,我国能否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期股期权呢?

法律障碍

期股期权制度中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呢?第一,哪些人可以享有期股期权?期股期权是一种“干股”,也就是不需要企业的经营者实际投资就可以享有的股份,它是一种无偿的分配方式,所以,必须掌握好期股期权适用的人员,否则,可能会损害我国已有的按劳动分配制度,形成新的分配不公。第二,要确定好期股期权分配的比例,将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分配、年度奖金与期股期权分配综合考虑,防止由于三者的比例失调而导致无法实现既定的目标。第三,建立科学的目标评价体系,防止由于目标过低或过高而形成错误的奖励机制。

遗憾的是,在现有的法律中,上述问题都没有解决的答案。相反地,我国现有的市场主体制度从根本上排斥期股期权制度。首先,在我国的出资制度中没有管理人员可以自己的管理行为获取企业股份的规定。没有人否认,管理是将企业诸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企业的各种要素将成为一盘散沙,不能创造任何效益。但是将管理作为一种投资转化为企业的股份,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的公司法将实物、货币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基本形式,没有将管理或人力资本纳入出资的形式之中。因而以管理技能作为享有企业股份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在这里,我们要将作为管理的出资和管理者以货币或实物、技术出资区别开来,在有些情况下,管理者可以同时是企业的股东,但其成为股东的条件是必须以货币、实物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如果没有这些出资而仅仅因为是企业的管理者就可以从企业享有期股期权,则与上述的出资方式明显不同。后者实际上是因为有了管理者的身份,因而直接享有企业的期股期权分配利益,所以可以理解为经营者是以其管理出资。

规范国企

在完善公司的出资制度之后,我们还必须解决国有企业实行期股期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合理确定享有期股期权收益人的范围。根据我国二十年的改革经验,如果企业的每个职工都拥有期股期权,则这一制度的激励作用将会被“稀释”或“淡化”。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如果对企业的所有员工都实行期股期权,则意味着国有股份的比重将相对缩小。但是,在国有资产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员工参与分配的比例增加,那么国家作为投资者参与分配的比例将会减少,这是不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在期股期权的激励机制弱化,而又会造成国有资产减少的情况下,这一制度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第二,在真正的期权制度下,期权是一种以支付一定的权利金从而换取出售或购买一定时期企业股份的权利。如果没有完善的期权市场则有买无卖或有卖无买、期股期权收益的提高就无从谈起。

第三,反观我国,由于缺乏经营者市场,经营者的价格无法确定,因而实行期股期权制度的基础也就不可靠。现在经营者期股期权的多少完全由政府或投资人人为确定,难免会出现高估或低估的情况。我们列举了期股期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诸多条件,目的是为了更科学地实行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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