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续)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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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财政概要

1、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的关系

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处于大体相同的趋向。清朝时代,没有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之别。地方收取赋税,余额全部送缴中央。甘肃、新疆等不能“自给”的省份,差额由中央补助。宣统三年(1911年)各省岁入33600万元,岁出17000万元,剩余17000万元由地方送缴中央。清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无法明确判断,民国成立以后,议及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分割问题,并在财政部下设立调查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民国二年(1913年)对国家税和地方税加以区别,翌年又进行了修正。尽管地方上对此不满,但民国四年到民国五年,还是划定了中央税和地方税。然而,并未真正实行,仅仅是名义上的划分而已。国民政府也与北洋政府相同,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但是,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仍无实际意义,不管形式上如何区分,实际上根据中央、地方双方的实力而决定。中央政府势力强盛的话,中央税收便送缴中央;中央政府势力衰弱的话,地方势力便随意截留税收。民国以后,以财政为中心,形成中央和地方双方互相争夺的局面。中央政府首先将关税、盐税置于中央直辖,这是“委托”外国人管理或监督的税收,地方势力无法插手。其次,对于烟酒税、印花税等主要税收,中央设立总机关,在各地方设立分局,直接由中央经手征收。再者,例如厘金等地方收入也被废除,另外作为中央收入的关税增加税率的办法成功,因此在财政方面中央集权确确实实地加强起来。但是其结果又如何呢?地方的财力被中央集中,中央都市和对外通商口岸“丰润”,地方却“涸渴”起来。与此相反,如果地方分权成立的话,苛敛暴索盛行,资金被随意挪用,地方受其弊害也不少。税收关系到各地方军阀势力的消长,因此地方兴起反对中央财政集权的运动。首先,归中央财政收入由地方征收的税收,地方控制不向中央缴纳;其次,中央直接征收的税收,地方也尽量“截留”;最后,由外国人管理、监督,中央凭藉外国人的势力集中的税收也为地方势力染指,盐税被分割,关税也开始被截留。财政上的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演进。同时,财力的分散,形成政权、兵权的分散。

2、地方财政机关

清朝时期,在总督、巡抚之下设立布政使,作为地方财政机关,而且是地方财政的最高机关。民国成立以后,省设置督军、省长,分管军政、民政,但初始之际省长多由督军兼任,后因舆论鼓吹军民分治,督军、省长方行分离。在地方财政方面,设置直属财政部的财政厅,管理省内财政事务。省长受政府的特别委任,有财政监督权。财政厅在制度上属于独立的机构,事实上是绝对不可能的,地方上拥有兵权的督军势力最强大,而且兼任省长。即便军民分治,督军、省长分离之后,省长一般由督军的亲信且又容易操纵的人物担任,省长不过是督军的傀儡而已,因此财政厅长的“独立”也仅仅有名无实,完全置于督军的势力控制之下,后来财政厅长便成了督军筹集军费的总管,财政厅也成了军费筹集所。财政厅长也为督军最信赖的人所把持,财政厅完全成了督军手下的一个机关。国民政府成立以后,财政厅隶属委员制的省政府之下,但依然受各地军权的左右。现在的组织机构是省政府之下设置秘书处、民政厅、建设厅、教育厅、农工厅、商工厅等,财政厅接受省政府的指挥、监督,掌理全省财政事务。从原来的财政部直辖制度改为省政府内的一个厅,实质上从一开始就是地方机关。财政部监督财政厅的手段,主要是依靠国民政府制定的监督地方财政暂行法,监督地方财政的预算,监督税目的新设、税率的增高、公债的募集以及决算,但是这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对于各省国税的管理办法,是设立中央专属的税局,征收国税中的烟酒税、印花税等,这与以前的办法没有什么区别。其它国税除关税以外,也利用地方财政机关征收,根据这些规定,管理方法是明确的,其税目如下:

货物税(厘金、出产税、消费税等)、茧税、石油特税、矿税、铁路货捐等其它财政部委任征收的经常税收;

其它临时税目如验契费、房租等其它财政部委任征收的临时税收。

财政厅将上述各种税收的实收额按月出决算,于翌月下旬上报财政部,不经财政部的许可,不得挪用国税收入。还计划将来设立国税厅的特种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统一征税。但是各地方一致反对这种规定,至今未能完全施行。国税收入全部为地方挪用,中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统一集中财政收入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与中国的国情不相符合,皆难于实现。这就标明中国必须引进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方法。

3、地方财政收支概要

地方财政支出逐年不断增加,增加额度显著。其主要原因是地方军队不断增加。事实上地方支出的大部分为军费开支。由于地方财政匮乏,发行地方债尚且不足,因此各地方不得不截留国家财政收入。民国以来的地方预算如下:

年 代岁入 岁出

民国二年38668745元 59319863元

民国三年38499332 32320531

民国五年27375516 18830996

民国五年(1916)袁世凯死去之后,中国进入混乱时期,财政的紊乱达到了极点。其主要原因是:(1)水害、旱灾不断发生,兵乱迭起,财政收入严重不足;(2)预算不统一,支出毫无节制。即“强力”随意支取。民国八年(1919)后财政厅编成各机关预算细目,据此支付资金,民政部门仅数百万元,军队方面则不按编制预算而随意支取,入不敷出,借款渐增,预算也不再编造。

为了更好说明这一状况,下面以江苏省为例加以分析。

年代

收入

支出 剩余 不足

民国三年14250135元13637887元612268元—

四年16335482

16021331 314151

五年16559657

17386880 —

827223

六年15918625

16641884 —

723257

七年17685430

16645030 1040400—

八年14933990

16386131 —

1452141

九年16387563

17895689 —

1508126

十年13037767

14601081 —

1563316

计 125108649 129215913 4107264

其中民政费支出5000万元,本省军费支出5000万元,支付中央政府费用3000万元,主要是中央政府支付的军事费。

财政支出不足的部分,向民间借款。开始时金额较少,而且期限也短;后来金额增多,而且利息也大大提高,渐渐形成巨大“空洞”(亏空)。中央财政也罢,地方财政也罢,匮乏达到极点。例如安徽省,十年度债务累积达500万元,十一年度行政费360万元,新旧军费380万元,资金不敷支付,借款拖延,还款无期。县知事为筹集资金奔走,使尽浑身解数,也总是进展不大,所获不多;军队直接到县里索取资金,索取到资金的话送到省里,又请求省里拨给军队。江西省民国十二年(1923)正月,财政支出不足额省署3个月、省议会8个月、教育会6个月、警备队12个月、实业厅12个月、裁判所12个月、其他学校等则压根未列入。其实,各部门财政处于独立状态,地方也与中央相同,实业厅其收入自行留用,裁判所留用诉讼费,实际不足金额3个月左右。但是既无进项又不拥有武力的部门,如教育部门,陷入困穷,教员领不到工资,学校关闭,教育荒废。

这一状态益发增加了中国的混乱,而混乱的加深,地方支出愈益增加,主要是军费,特别是军队数量多的省份,经费的增加更为显著。滥发不兑换纸币盛行,财政金融混乱不堪。

1918年1921年 1927年

省名收入 支出 收入 支出 收入支出

直隶不明8638866 不明11463348不明不明

山东不明10779465不明10047966不明不明

山西不明7073864 不明11461379 1491000028582000

河南不明7727622 不明10578209不明不明

江苏不明12032868不明17498002 1849751918497519

浙江不明8150998 不明11793155 2965140022198155

安徽不明6342638 不明 不明1026609710263260

江西不明6339881 不明8146490

1141181913358293

湖南不明6486884 不明 不明13289662 不明

湖北不明7572646 不明12319747 6607250868250083

福建不明 不明 不明2934019

2002152720252687

广西不明5532719 不明 不明2667000028428400

从上表可见,各省的财政支出逐年显著增加,与其增加相对应,军队的数量大增。1927年湖北的支出达6800万元,由于1926年末国民政府迁都武汉之后,其经费基本由湖北省负担的缘故。但是,当年湖北的财政收入只达6500万元,只有靠借款和发行不兑换纸币应付和维系财政支出。

地方收支的实际内容很少见到文字资料记载,地方收入中的国家税和地方税只能根据已成文的规定叙述,这些税收是经由地方之手征收的。各省财政收入到底达到多少数额,缺乏足够的资料,依据各省财政厅的报告,对数省的财政收支状况列表于下以供考察中国地方财政之参考。(1927年度)

从上表可知,由地方征收的国家税,除缴送中央部分款项外,大部分被地方使用了。上述各省皆南京国民政府势力范围内的省份,因此其收入缴送中央一部分,其他南京国民政府势力范围之外的省份,基本上不向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央”缴送款项。即便其势力范围内的省份向中央缴送的款项也逐渐减少,最近每年仅在千万元以下。在地方支出中,军费最多,这部分本应由中央支付的费用由地方负担,也是地方截留向中央缴送的赋税收入的原因之一。各省的军费和中央的军费支出合计构成中国的总体军费,其数额极其巨大。

4、各省财政实情

上面就地方财政的概要作了一般性论述,下面再对一些省份的财政状况进行解剖,以说明省财政的实情。

先以福建为例,最近福建的国家税收入约1280万元,支出1553万元,地方税收入每年882万余元,支出1511万余元,严重不足。昭和三年(1928年)福建省全省统一财政会议提出的该省财政收支状况如下列各项,这也可以作为考察一般省财政实情之参考。

甲、国家税岁入数

(1)财政厅代征厘金3383156

(2)财政厅代征涵江等各关

247840

(3)宁福海军司令部代征三沙等常关38592

(4)北岭卡常关600

(5)烟酒税 703000

(6)印花税 384588

(7)财政厅代征福海及涵江煤油特税

371003

(8)海军征收厦门煤油特税

288000

(9)海军征闽海内地税(二五税) 180000

(10)同 福建内地税(同)4000

(11)同 厦门内地税(同) 576000

(12)盐务署直接征收盐课

1540672

(13)海军收盐课557712

(14)汀州军队收盐课 52800

(15)禁烟局征收禁烟收入372960

(16)海军征收禁烟收入 312600

(17)司法状纸费 48000

(18)爆炸品特税 45600

计 9107123

(1)闽海新关 1050000

(2)福海新关 1888000

(3)闽海关 326400

(4)福海关 170400

(5)厦门新关 1828635

(6)厦门关 128301

以上六项由税务司直接征收。

总计(原文为12799659)

14498859

乙、地方税岁入数

(1)田赋 2640000

(2)屠宰税捐

691200

(3)验契税 496800

(4)茶税

380000

(5)各捐税1017000

(6)盐署直接征收盐附加税 1752260

(7)海军征收盐附加税 4480

(8)水上公安局直接收入 84024

(9)福州市公安局直接收入

278040

(10)厦门市公安局直接收入 291328

(11)漳码公安局收入101227

(12)杭峰公安局收入 12399

(13)长汀公安局收入 9120

(14)泉安公安局收入 36414

(15)工务局收入 34518

(16)水利局收入

705

(17)公路局收入丁粮二成附加捐 528000

(18)闽厦海军直接征收鸡鹅鸭捐8000

(19)峡兜税厘局 20000

(20)福鼎鱼配所 1200

(21)罗源大猪牙

840

(22)罗源竹木牙

600

(23)琯江鱼配总局

35000

(24)北岛鱼捐处143000

(25)平潭鱼配兼鱼捐 25500

(26)宁属外海腌鱼稽征所 3600

(27)漳厦海军直接征收厦门豆饼捐 39600

(28)糖油捐 24000

(29)树木砖瓦捐 25200

(30)活猪进口捐 15600

(31)水菜捐 24000

(32)鱼捐

18000

(33)货船捐 15600

(34)炭捐

10800

(35)客炮捐 7800

(36)洋腊烛捐

18000

地方岁入总计(原文8834183)

8793855

由此可见,省内并存种种不同的征税系统,征税机构极其杂乱,不同的征税机构在各地课征各种税收,搜刮各种财源,税目自然烦杂无章,而且会出现双重课税现象。再者,各征税机构为维持“生计”,又必须分割所征收的租税,这也是中国财政特征的体现。

岁出数额状况如下:

丙、国家岁出数

(1)海军所辖行政费

2157288

(2)海军所辖军费 5531068

(3)独立第14师 4200372

(4)独立第4师

1800000

(5)福州交涉署 28800

(6)厦门交涉署及鼓浪屿公审公堂思明华洋审判所25980

(7)财政特派员公署 7192

(8)盐运使署 1279200

(9)烟酒事务局 59220

(10)印花税局 115376

(11)禁烟局73140

(12)爆炸品专卖局 12960

(13)各厘金局 178361

计(原文为15533717) 15468957

丁、地方岁出数

(1)光务营(?) 694920

(2)党务费

3570096

(3)军政费

7461292

(4)财务费

1115464

(5)司法费278268

(6)教育费891906

(7)农工费142848

(8)建设费

1060932

计(原文为 15215726)

由此可见,支出的大部分确实是军费。在中央支出方面,除了各税局的征税费之外,全部是军费;在地方支出方面,军费占半额以上。军队也分中央军队和地方军队,即直属于中央的军队和属于地方的军队。在地方费中,国民党党务费是新增加的项目,其数额相当可观。

福建省债务状况如下:

甲、各项旧债(单位:元)

(1)南洋军务公债 262000 (2)临时军需公债1099017

(3)省金库有利证券

600000 (4)军用短期借款 800000

(5)军事善后借款1200000 (6)八年内国军债 296585

(7)十五年一期省债

600000 (8)十五年二期公债

800000

(9)台湾银行 440000 (10)林熊祥借款 2000000

(11)柯保罗借款

14000 (12)洪礼修借款

17000

(13)汇丰银行

2000000 (14)王启泽借款 380000

(15)赛马会借款

20000 (16)商会借款550000

(17)黄毓楷印单 600000 (18)各钱商借款 250000

计11928602(原文为12527602)

其中南洋军务公债前财政整理委员会决定分期偿还,其余债款还未有偿还计划。

乙、前财务委员会和财政厅所借债款项目

(1)厦门金汇丰 80000

(2)各殷户商帮临时借款408246

(3)福州钱帮

20000

(4)福州钱帮

46400

(5)厦门商会 110000

(6)金库券570455

计 (原文1315101)

1235101

以上全部未偿还。

丙、现财政厅所借债款项目

(1)厦门中南银行 120000

(2)厦门中国银行

80000

(3)厦门中南银行 100000

(4)黄日兴借款100000

(5)金门县代向各钱庄借款 100000

(6)金汇丰 70000

(7)中南银行

40000

(8)黄日兴银行100000

(9)福州各商帮 59000

(10)福州中国银行 591459

(11)厦门中国银行 60000

(12)福州瑞坤钱庄 50000

(13)瑞坤钱庄 80000

(14)地方善后公债 685461

(15)海军司令部垫款

180000

(16)库券借款 287562

计 (原文为 2895960)

2703482

如上所述,收入少于支出,不足部分靠募集地方债款补足,但是缺乏偿还债务的方法和手段,因此地方财政的处境比中央财政更为险恶。

财政收支的混乱是军人随意干涉税收,要求拨发、增加军费的缘故。对此,国民政府的令不能行,禁不能止,福建财政厅未能统一省征税机构。国税和地方税的区别几乎全未实现,军人把持税局,随意收支,所以财政和税收纷乱的根本原因实际上是军队任意扩张的缘故。

下面对广东的财政状况加以概述。广东是国民政府的发祥地,隶属于国民政府的各省军队集中在广东,经费几乎由广东一省负担,财政匮乏、滥发不兑换纸币,国民政府迁移武汉后才渐渐恢复元气,约一年左右财政状况转向良好,但纸币始终困扰着广东。继广东之后,武汉复受其苦,武汉国民政府一年左右时间内,其疮痍程度更甚于广东。南京国民政府控制着上海的大财源,因此财政上比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具有“持久力”。中央政府不能从地方上征集税收,其经费主要由中央政府所在省份负担,结果使中央政府所在地受到极度榨取,困苦不堪。

广东的中央政府(国民政府)迁移后,留下大量“中央”发行的纸币,成为一大难题。在广东,中央银行的纸币发行量高达3000万元,省政府极力想维持币值,但中央银行缺乏基金,实在是束手无策无计可施。币值下跌,官厅的收入全是纸币,省库没有现银,各机关职员的薪俸大多没有支付,甚至连征收税务的机关职员的薪俸也不能支付。收入的纸币币值下跌,而且全被军队把持。军队的军费当初没有困难,但纸币币值大跌,一元纸币只相当于三毛,引起骚乱,军队因领取纸币几乎酿成兵变。省政府下令停止支付纸币,军费全部支付银币,危机渐渐解除。但各地的军队不向政府支取军费,相继各自在辖区内自行直接征收军费。政府再三明令禁止,均告无效。民间方面,受纸币币值下跌的影响,其损失达数千万元,历年中央政府(国民政府)发行的纸币,都转到民众手中,个人蒙受损失,因此而破产者也不少。中央机关迁移、军队出发北伐之后,这种现象明显减少,财政支出锐减,财政状况好转。武汉国民政府时代湖北的财政也同样困苦。

为了了解北伐成功前后中国的财政状况,对直隶的赋税情况作一介绍。军事时期更是横征暴敛,为筹集军费,不择手段。

1、“讨赤”费及钱粮征借。民国16、17、18年3年的钱粮,最初的一年提前征借,一年的田赋额充作“讨赤费”,即对南方“赤化政府”(国民政府)讨伐费附加,每田赋一两民国16年加征3.4元,民国17、18年加征2.3元。

2、军事二五附捐。民国15年7月10日开始加倍征收“百货厘”,对该项增税财政厅派人,依附各统税局设立税局专门征收之,与原来的厘金没有关系。征收的方法是与外国人管理的税局同额课税,但仅限于对中国商人的课税。该项增税原定期限6个月,后延期三次,直至民国17年1月11日直隶统税新条例实施才最后取消。

3、长芦盐产地捐。为筹集军费,民国15年7月开始征收该项产地捐,即对长芦盐课以生产税,一斤盐卖价增加5厘,“每区二元”。“讨贼联军筹饷督办署”又征收长芦盐销地捐,即消费税,一斤盐卖价增加一分(一钱),“每区四元”。声称待军事平定之后停止征收之,其后一直在继续征收。

4、茶叶特捐。为增加收入,设立茶叶捐总局,仿效南方各省的茶叶捐之例,征收直隶军事善后茶叶特捐,对南方各省运入的茶叶及茶叶在消费地的出售按时价征收一成特捐。由于福建、江苏等省茶商的反对和抵制,效果不太理想。

5、薪俸讨赤捐。从民国16年3月开始,对各工薪阶层人员的工资一般只支付八成,另二成充作讨赤费。

6、特种物品用户捐。该项税收在近畿各省实行,由财政部派人设立税局,从民国16年3月开始征收。其方法如下:

种类:外国油(煤油)、颜料、纸箔、火柴。

税率:从价五分。

征收法:依靠特种物品印花征收。

期限:一年。

这种税法一经发表,因关系各商利益引起大骚乱,兴起取消该项税捐的运动,以致罢市,导致10多万人失业,最后被迫废止。

7、烟酒附捐。从民国16年3月15日开始,对烟草和酒课以60%的附加税,声称该项税捐充作治水工程费、教育费,引起“取消运动”,其后名义换为“军用费”。

8、机器制品军事附捐。从民国16年3月18日开始,凡机器制品“洋式货物”正式统税照旧征收,另仿效普通国货之例征收二分五厘的军事附捐。其主要征收对象是棉纱、棉布,每包重量320斤的棉纱课税2.8元。应商会的请求,面粉附捐被取消。

9、棉花捐。直隶省当局民国16年4月1日设立整理棉业事务局筹备处,对棉花除原捐税之外另“征银五钱”。棉花正捐百斤征银三钱,统税百斤三钱,民国15年达六钱。由于商人的抗议和抵制,取消了公益捐若干。

10、七项货物统税。麦草辫、麻、鸡、牛马猪驴、毛皮等五类货品,直隶省是中国最大的市场,销售额占国内销售总额的七、八成,占出口贸易额的二、三成,近年来中国商人多借用外商名义使用“三联单”,逃避内地厘金,致使统税收入减少。民国16年4月1日设立特税局,专门征收七项货物的统税。

11、邮包税。该项税收由邮政局征收,专门设局管理,并制定新章程,其要点是:在天津市范围内,海关代征的邮包厘金改为征收邮包锐;税率为邮寄物价的2.5%;邮寄小包税在本省境内征收一次。

12、渔业牙税。该项税收从民国16年4月开始征收,凡鱼商贩鱼进入天津市场,课以三分税款,遭到鱼商的激烈反对,后被取消。

13、天然、人造生丝、织品输出税。每百斤课银五两五钱,天津海关开始征收。

14、毡业特捐。民国16年5月26日开始征收,税率是关税实价的10%,该项税收月收入2万元左右,绒毡业者怨声载道,外商也不予取消之,各制造工厂一致反对,民国17年1月与其他军事附捐一同被取消。

15、纸烟出厂捐。这是旧税的加征,对中国制造的卷烟5万根征生产税(出厂税)2元,税率约占1%左右,输入品附加税实施后达10%,出厂税和输入税平均达6.5%,从民国16年6月开始实施。

16、契约印花税。从民国16年8月开始征收,该税原来是对民间不动产契约征税,现不论官旗民产,已纳税或未纳税,一律贴附印花,印花税额50元以下为1角,50元到100元为2角,100元至300元为5角,300元至500元为1.5元,500元至1000元为2元,千元以上不再累进,期限6个月,各县多持观望态度,没有立即实行,实施期延展4个月。

17、卫生捐。民国16年警察厅设立卫生清洁督察处,征收卫生捐,商会坚决反对,清洁由各区绅商负责,废止该捐。

18、煤类特捐。民国16年11月矿政监督公署开始征收煤类特捐,税率从20吨起征,每吨1.4,同时征收矿捐。

19、商户捐。民国16年1月捐务处向各商店征收商户捐,该捐充作警察官薪俸每人增加0.5元之资。

20、天津房捐。民国15年征收一个月份的房租捐,民国16年12月因军费不足,向各房东征收出租房资3个月份的房捐。

21、汽车捐。对原汽车课税加倍征收之。

22、房产特捐。民国16年12月设立讨赤房产特捐局,征收房产特捐,其规定如下:

(1)楼房征收4个月底租;

(2)上等砖瓦平房征收3个月房租;

(3)普通砖瓦平房征收2个月房租;

(4)草灰瓦屋10间以下征收1个月房租;

(5)自有住宅参照以上房租估价征收。

其后应商民的恳求,作了如下改动:(1)(2)两项特捐66.66元,(3)项特捐33.33元,(4)项免征。

23、棉花税。直隶省当局对运出运入直隶省境的棉花每百斤征税0.8元,预算每年可增收130余万元,从民国17年1月开始征收。

24、营业牌照税。民国17年1月公布营业牌照税章程,开始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分特别、普通两种,特别营业税征收资本额的2.5%,普通营业税征收资本额的1.5%。

25、水泥、石灰军事特捐。对水泥和石灰课税,从民国17年1月开始,税率水泥一桶320斤税0.6元,石灰千斤征税0.5元。

26、奢侈品用户捐。从民国16年4月开始征收,税率5分,后以商会代表每月自动出资1万元为条件而中止此捐,其后的结果不明。

以上是北伐开始之后,北方政府一年多时间内为筹集军费新设的税种或者旧税附加的状况。这些几乎全部在直隶省的课税,多是北京政府的税捐,直隶犹如南方政府所在地广东,同样身受其害。由此也可看出,军阀是如何不择手段竭泽而渔式的进行榨取。与此同时,商民反抗横征暴敛的运动也很强大,并收到相当的效果。

作为南京国民政府近畿的中国最富裕的江苏省,其财政状况也应作以介绍。江苏省财政民国以前富裕有余,民国以后军政费膨胀,顿显困乏。“二次革命”后约10年间江苏省免除了战祸,处于和平时期。但从民国13年江浙战争开始,江南地区战云密布,国民革命军北伐之后,终于在南京建立中央政府,过分榨取,省财政陷入混乱。

江苏省财政民国9年以前省库不足部分430万元,民国10年水灾,11年缺损1000万元,年300万元的财政收入不足敷用,开始着手财政整理,刚刚就绪,爆发了江浙战争,整理计划被破坏,民国13年财政缺损1370万元,民国14年缺损2866万元,北伐战争时期缺损达4000万元。民国14年3月至现在该省负债如下:

财政厅借入 6617230元

各县借入

1195900

各税所借入

83600

各机关借入 1047000

中交两银行临时垫款 2432000

军事借款

2500000

为服务国税当借 860000

增比借款

3840000

善后公债

3840000

军用流通票 4500000

水电厂及营业权款消费

1290000

定期兑换券 700000

军费未付额 1210000

政费未付额 3640000

计 (原文 30680000)33755730

岁入不足部分不外乎靠借款和增税解决。北伐军进入武汉,孙传芳军费穷困。海关征收二分五厘附加税,土地一亩征收0.2元的临时田亩捐。另外还发行了金库券和军用票流通使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孙传芳增征的税捐被废止。

武汉国民政府所在地湖北省,旧军阀时代是直系吴佩孚的军费榨取地,直系军阀灭亡,武汉国民政府出现之后,榨取更甚一层,财政混乱达到极点。其后长江上游要地驻扎大量军队,财政状况无法好转。民国13年末收入合计710余万元,实际征收8成约570余万元。湖北征税多按制钱计算,为了便利换算成银元。

田赋1662348元 厘 金2744381

正杂税捐1359168

正杂税捐(现洋征收)840595

杂收入 577195 计7183687

以上实收8成计算 5746950

行政费计2806110元教育费计805171

军费8490657

合计

12101938

收入不足部分635万元,靠借款补充。在上列各项收入之外作为中央收入的有常关税、烟酒税、印花税等,但中央所属军队的军费不从中央支付,截留地方收入充之。除公开的收入之外,鸦片的生产私卖及其他秘密收入每年有1000万元,看上去财政不会有困难了,其实秘密收入相当部分被军阀官僚中饱私囊了,仅从表面上,很难了解中国财政的真实情况。

民国15年4月北伐开始前湖北省负债总额720万元,当年端午节为克服困难借款600万元。国民革命军进入之后,向总商会借款250万元充作军费。民国15年12月武汉国民政府出现之后,湖北财政也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不分,和广东、直隶一样,二者混淆不清。

国民政府迁都武汉后第一项举措是实行借款政策,在整理湖北金融公债的名义下,为筹集军费计划发行2000万元公债券,实际发行690万元,主要由银行、商店承担、接受之。随后计划发行整理财政公债1500万元,但未能发行。这项公债计划的失败,是由于“共产派”的过激行动使汉口市场蒙受打击、加之和蒋介石的内讧也渐渐表现出来造成的。第二,与借款政策并行的是增税计划,即房屋租赁税和关税二五附加税等,结果是杯水车薪,无法解决财政困难。第三是开始滥发不兑换纸币,民国16年2月设立中央银行,其纸币如洪水一般在武汉流通,币值暴跌,妨碍军费支出,4月颁发现银集中条例,严禁转移、隐匿、使用现银,这是“共产派”的过激政策,中国人对此多抱恐慌心理,纷纷把现银转移到上海,中央银行没有准备金,滥发纸币,尽管他们极尽努力,但中央银行还是出现兑付骚乱。为此颁发现银集中条例,其结果汉口25家银行倒闭,30多家钱庄休业,物价暴涨,商店关门的也很多,加上共产党的“劳动组合组织”发动的罢工频频出现,工厂休业者众,更使币值低落。政府为维持币值,采取极端高压政策,派军队弹压商店、钱铺开张,并随意捕杀店铺主人,但效果不好,结局纸币更加滥发,金融极度混乱,又滥发库券,其混乱至民国16年末宁汉合流中央政府移出武汉才渐渐趋向平息,但其后以武汉为中心的争夺战不断发生,所以一直未能恢复元气。国民政府从民国15年末移迁武汉到次年国共分裂后的民国16年9月间发行国库券、中央各种纸币及借款额如下:

一、纸币 53000000

桂湘鄂赣四省中央钞票16000000

汉口中央银行钞票30000000

汉口中央银行辅币券

7000000

二、国库券 18000000(内既发行额10000000)

湘鄂赣国库券

9000000(内发行额7000000)

直鲁豫陕国库券 9000000(内发行额3000000)

三、财政部借款概数 73000000

商务总会借款 15000000 遗产借款 20000000

房租借款 9000000 中国银行借款 6000000

交通银行借款 6000000其他银行团借款17000000

不足一年中央政府借款达13600万元,当然与蒋介石国民政府成立后两年间借款40000万元以上比较,还不算多。这期间一个月的收支状况如下(湖南、江西每月缴送200万元,最初一个月没有缴送):

一、收入总计 4190000元

湖北省政府缴送2000000 财政部每月收入 2190000

其中:湖北全省土地税 290000

海关税及附加税700000

杂税 800000 禁烟罚款 400000

二、支出总计 13600000

每月军费 7000000 冯玉祥军费补助 3000000

党费及宣传费 1000000 每月政费2000000

每月教育补助费600000

每月不足部分940万元,靠发行纸币、公债和借款补充。其后武汉中央政府迁移,设立武汉政治分会,民国16年度即民国16年7月1日至民国17年6月末,其辖区内湖北、湖南两省的财政收支如下:

收入

关税 503654二五内地税 4149183

盐税7178387禁烟特税6289482

煤油特税1509056 印花税 486623

烟酒税

569794 卷烟统税

2285787

邮包税 3746 北伐费 948615

公债 137573 有契债券

9000000

各种借款

23448484 各处汇款360000

二五库券1250973 青盐价款

2178992

司法收入

9085 官产收入 12319

杂项拨款 460069 杂收入4408116

计 65189938 (原文 65527185)

支出

党务费 719500内务费700245

外交费 127635军务费 51529873

财政费 1561256

教育费187418

司法费 147737实业费 10000

农政费 38578 劳工费130521

交通费 147000 杂项拨款

9481236

杂支出 3468988 计

68249987

估计上表多半是湖北省的收支状况,且支出最大项目是军费,岁入不足依然靠借款弥补。

(四川省从略)其他各省的财政状况大体相同,省财政也和中央财政一样,呈现极度混乱和匮乏状态。

李占才译

责任编辑注:此文译者李占才来函,《民国档案》编辑部将此文顺序弄错。今按文章内容顺序转载如上,文章前几部分见本专题1993年第10、12期、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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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续)_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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