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控制通货膨胀的投资主体_投资论文

明确控制通货膨胀的投资主体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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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经济高速增长引起的投资规模过大,物价迅速攀升已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最突出的问题。去年以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一直过大,超过总供给,投资膨胀牵动了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人民币贬值,物价暴涨,同时,大约有40%的投资转化为消费资金,又推动了零售物价的上涨。中国经济陷入了“投资膨胀-消费膨胀-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的怪圈。

投资膨胀引发通货膨胀漫延,表现在四个方面。(1)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来自预算拨款。随着“拨改贷”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现在很大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从前加大预算赤字,现在则加大信贷资金赤字,无论预算赤字或信贷资金赤字,最终都要通过增发货币弥补。(2)固定资产投资是这样一种经济活动:“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较长时间内不提供任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提供任何有用效果,但会从全年总生产中取走劳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马克思)这就是说,同样的一笔钱,用于其他经济活动,虽然也要增加社会总需求,但很快就会带来社会总供给的增加,而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项目造成投产前,不仅要增加社会总需求,而且还会“取走”社会总供给。这一“增”一“取”就双重地扩大了社会总供给对社会总需求的差额。(3)“瓶颈”效应。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势必导致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紧张,形成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并迫使这些“瓶颈”产业的价格飞涨。(4)在“项目热”、投资热”中,往往有一些企业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结果不是迫使银行增拨流动资金,就是拖欠货款,导致企业之间“三角债”越清越多。不管哪种情况,都将增加货币发行。固定资产投资是我国社会总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从上述多种渠道推动通货膨胀。因此,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我国通货膨胀的主要成因。

一、投资主体缺位造成投资无序膨胀

1.政企不分,政府投资主体职能紊乱。目前,国家投资是由政府进行决策和经营的,实践表明这种体制会带来许多问题。首先,政府一身二任,既具有经济调节职能的行政管理权,又具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的国家投资资产所有权。这两种权力的职能,其性质、内容、特点以及活动的方式、方法等都各不相同。政府作为行政权力的主体,是凌驾于各类经济实体之上的公共事务管理者,行政机构之间是以纵向关系为主的。权力的行使带有明显的强制性,政府作为国家投资所有权的主体,同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则以横向联系为主,相互间不存在纵向隶属关系。作为行政管理者,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尤其是要为经济的发展创造适宜的条件。而作为投资者,各级政府又必然关心投资决策和实施,关心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生产经营和效益。显然,行政管理与投资经营管理这两种职权在许多方面是相互排斥的。现行投资体制中政府同时兼有这两种职权,必然造成互相干扰和经济关系紊乱。

其次,投资决策体制中的行政性分权强化了地方政府投资行为的利益倾向。改革后传统的中央高度集权的决策体制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中央、地方和部门的行政分权决策体制。在现实中由于改革的不彻底,特别是政企依然不分,地方政府在担负地方社会管理职能的同时,又充当了地方经济主要的投资主体。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地方政府往往无视地区分工的要求,以地方利益作为其投资的主要目标,互相攀比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追求区域福利和区域生产一体化,导致了地区间产业结构的趋同化,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降低了分工优势和规模效益,加剧了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失衡。

再则,在各级政府内部,投资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被管理部门(条条)割裂,造成权力与责任的分离。一般来说,现在是计划部门主管投资决策,不管经营与回收;生产管理部门主管投资经营与存量调整,不管投资决策与回收;财政部门主管投资回收,不管投资决策与经营。这就造成投资决策、经营与回收的分离,权力与责任的分离。不但生产与建设单位吃国家的“大锅饭”,而且投资决策与经营的主管部门也是吃国家的“大锅饭”。决策者不承担决策风险,投资失败后既不承担经济责任,也无任何政治风险,其结果,各级政府竞相投资、盲目投资、投资总量增大,而投资效益却迟迟得不到提高。

2.企业主体缺位。关于企业主体缺位问题。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简要分析便可见一斑。(1)从企业改革的进程分析。迄今为止,我国企业的改革大致经历了权力再分配、利益再分配、承包责任制等三个阶段。但这些改革只能在使企业不触动原产权关系的前提下被动地接受“外赋权力”,而不能使企业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形成“内生权力”。因此,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活力不足、约束无力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从而使国有企业不能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2)从企业组织形式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起步不久,股份制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股份制企业的数量不多,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则更少。因此,企业还不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和资金运行中的独立运作权,产权难以按照市场需求进行分割、流动与重组。这样,不仅没有较多的股票能够发行或上市,而且连企业债券的发行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仍然靠财政,重点是靠银行供应,而不是靠自己、靠市场融资。(3)从企业的融资结构分析。从上述两点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组织形式、经营机制以及融资体系等,都尚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因此它对于参与资本市场必然是缺乏动力、表现冷漠,具体的情况则是:参与企业少、融资数量小、参与范围小、层次低、参与不情愿、不规范,由此使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严重失调。据有关资料表明,在我国企业融资结构中,70%来自银行贷款,29%是内部积累,只有1%是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致使企业向银行借款的负债系数相当于发达国家企业的2-5倍。

3.银行主体缺位。我国的金融改革相对企业改革来说是滞后的。因此,在企业尚未成为资本市场主体的情况下,银行与资本市场主体地位的差距则更大一些。其具体表现:(1)还不是资金管理中经营主体。目前,银行资本基金的产权是国有的,发挥中介职能运用各项存款、借入资金所形成的信贷资产产权是各投资主体的,历年来利润留成所形成的积累资金产权没有明确界定,因而是模糊不清的。银行在资金经营管理中形成了政企合一、责权利严重脱节的局面,距资金管理中的经营主体地位相差甚远。(2)还不是资金运行中的独立运作主体。要使银行成为资本市场的主体,应首先使其成为资金运行中的独立运作主体。然而,现实状况是,政府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体,银行集管理者与经营者于一身,由此导致了全社会资金管理意识的淡薄,银行明显缺乏价值管理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对此,虽然政府和银行都在着力解决“双重身份”、“双重职能”、“双重目标”的问题,但改变上述局面尚需时日。在此情况下,专用银行一方面还要承担一部分“奉命”贷款;另一方面,企业的资金需求在我国资金市场还不发达的情况下仍需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这种资金需求的“倒逼”机制,使银行信贷资金运行的独立运作主体地位难以形成,很难自主地参与资本市场。(3)还不是资金营运中的市场配置主体。目前,我国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除很少一部分由国家调控外,其余均由市场调节。但银行信贷资金的市场性配置却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是信贷资金大部分不能推向市场,贷款的投向不能取决于市场,资金的价格(利率)不能反映市场,资金的运用方式不能适应市场。这种企业资金需求以银行计划分配为主、企业商品生产和流通以市场调节为主的格局,一方面造成企业资金的供给约束与产品的需求约束呈现非均衡挤压,从而使资金的供给约束与产品的需求约束呈现非均衡挤压,从而使资金配置效益普遍低下;另一方面使银行这个金融工具的创造者、金融市场的调节者,很难以资本市场的主体身份发挥调节作用。(4)还不是资金收益的独立利益主体。长期以来,国家拥有银行统一的资产所有权,并依靠行政体系和行政手段对银行资产行使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项权力。基层银行尽管有资本金,但没有所有权,金融改革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收益分配由总行“统负盈亏”,基层经营行没有自身的独立利益。这样,要求基层银行自觉通过参与资金市场(包括长、短期两个市场)实现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收益的最大化还很不现实。

造成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产权(包括金融产权)制度改革滞后造成的。因为多年来,我们走了一条放权让利的利益刺激改革道路,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也不涉及产权这一深层改革。所以,带来产权主体不明确,银行和企业都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因而缺乏承担风险的真正主体,使企业把风险转嫁到银行。就金融本身看,这种产权主体的不明确,导致利益主体与风险主体错位,造成对金融资产关切度不够,使整个信贷资产约束软化,使用效益低下,质量下降,风险增大。换句话说,在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状态下,由于经济活动主体的权责利不对称,使企业可以不归还贷款本息,长期挂帐;使财政有赤字可以向银行透支借款不予归还(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使银行可以不关心信贷资产质量好坏,不承担任何责任等等。显然,解决上述困难必须从产权改革上入手,才能收到预期效果,仅从表层上加以改良是很难奏效的。

应当承认,在目前我国的现实环境下,银行业实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主导制约因素是体制性的。因为在双轨制体制下,由于产权关系和产权主体不明确,权责利不对称,导致各经济主体把经营活动中的风险都转嫁到银行身上,形成只有利益享受主体,而无风险承担主体。这种利益与风险机制的不协调,事实上使国家最终成为风险的承揽者,即表现为“各经济活动主体转嫁风险给专(商)业银行,专(商)业银行转嫁风险给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最终把风险转嫁给国家”。也就是说,从信贷资产风险解决的方式上看,最后只能是要么通过增发票子以弥补风险存量过大引起的资金不足,要么通过豁免和冲销部分国有金融资产风险存量以减少风险累积,再加上利益机制健全,使得银行自有资本金的实际增长远落于风险量的增长。如目前我国银行业自有资本金到1993年底为220.3亿元(五大专业银行),占贷款资产12%左右,而银行呆滞和呆帐的风险资产(不包括逾期贷款、超储积压占用贷款)约为4000亿左右,占贷款资产的20%。不难看出,在现有的银行制度框架内,无法保障信贷资产风险减少,提高质量,甚至还带有某些恶化因素,抑制通货膨胀变更无从谈起。

二、明晰投资主体 硬化投资约束机制

1.明晰投资主体。转换政府职能,规范政府的投资管理行为。在政企不分,政府掌握投资决策并直接经营管理投资资产的情况下,投资体制的改革是不可能深入下去的。换言之,转换政府职能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与投资领域相联系的政府职能转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分离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宏观经济调节职能和作为投资所有者的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必须明确,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尤其是要为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稳定的外部条件。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投资资产的所有者,其所有职能(包括投资决策、资产经营和资产收益)应交给专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的经济实体。

其次是将政府的财政职能从一般投资所有者职能中分离出来,严格限定政府财政投资的范围。政府财政应从一般性生产投资领域退出,而将这部分交给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和企业。今后,各级财政直接投资应只限于非盈利、非生产领域,主要对公共服务系统(包括国防、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保险与保障等部门)和社会基础设施(包括邮电、电力、交通、水利、环境治理及高技术开发等部门)进行投资。

再次是改革财政投资使用方式,建立政策性融资体制。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财政直接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总规模的比重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除承担少量必须由政府直接建设项目的投资外,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通过开发政策性融资,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实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结构调整目标。现在有一种意见认为,融资只是银行的职能,财政不应涉足其中。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财政政策性融资与一般银行融资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一般性银行融资是资金余缺的调剂,是一种金融性经营活动;而财政政策融资并不是资金余缺的调剂,而是借助融资贯彻宏观政策,达到调节产业结构的目的。至于当前存在的某些财政投资资金信用化和银行信用资金财政化的不正常现象属于另一个问题,当属于纠正之列。政策性资金要开辟固定的来源,并应设立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负责管理。

按照市场的要求塑造真正的投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真正的投资主体应该是自负盈亏、风险与收益对称的竞争性投资者。据此而论,作为主要从事非盈利、非风险性投资的政府,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主体,而只是现代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特殊投资者。在现行体制下,政府投资虽具有明显的利益倾向性,但却无责任和风险,因而仍算不上是真正的投资主体。至于应成为真实投资主体的企业(包括金融类企业),亦因受到现行体制制约,要么缺乏投资自主权和自负盈亏的能力,要么缺乏通畅、有效的投资渠道,故大多也不具备真正投资者的资格。可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要重塑真正的投资主体。

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企业是现代生产力的直接承担者,是最基本、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如果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那么企业也就不可能成为实际的市场主体,从而发展市场经济就会变成一句空话。目前,障碍企业成为真实投资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缺乏投资自主权,二是产权关系不清,企业不能自负盈亏。这两个问题,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走企业股份制的道路。要使企业自负盈亏,必须确定企业作为所有者的地位。问题在于,在坚持全民所有制的情况下,企业又怎么能成为实际的所有者呢?这是一个长期困扰我们的深层矛盾。现代股份制度提供了解决这个矛盾的办法,这就是最终所有权归全民,法人所有权归企业,企业在法人资产的基础上自负盈亏,政府为全民的代表以股东的身份,凭投入每个企业的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制这一原理,在西方国家实际运用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在股东作为终极所有者的情况下,企业是可以在法人资产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的。同时,企业实行股份制后,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机构可以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而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这样一来,企业也就变成了真正的投资主体。此外,实践证明股份制也是协调各方面利益的一种有效办法,它可以在协调利益的基顾上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使用,使现有的生产要素超越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合理流动,重新组合,从而有利于克服减少目前投资分散、重复建设的现象。

对于主要以证券投资和贷款形式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金融类企业来说,其投资主体地位的塑造除进行相应的产权制度改革外,重点是落实其投资自主权。银行应摆脱政府对信贷活动的行政干预,对信贷基金要有自主权,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自主地选择投资贷款的项目。与此同时应加速实现专业银行的企业化,以发挥银行在投资领域中的作用。银行与大企业集团融合从而构成新的投资主体,是改革的一个方向,应促进其发展。另外还应进一步疏通投资渠道,采取多种投资方式,积极鼓励并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迅速发展。

2.硬化企业和银行的投资约束机制。从企业方面看,一是改变银行“统包”企业流动资金(实际上固定资金绝大部分也是由银行统包)的做法,逼着企业走向市场找资金;二是改变国家在企业经济发展一旦遇到困难就“放权让利”、“减免税赋”、“资金启动”的做法,促使企业直接融资解决暂时难题;三是改变各级政府在为了扩大地方经济规模或遇到企业资金紧张时,就干预银行贷款投向的做法,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企业直接融资;四是规定企业自有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所占全部资金的最低比例,并明确今后企业大规模的更新改造资金应主要来源于企业的自有资金,以此作为企业向社会承担经济责任的起码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的要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国家不支持,银行不贷款。从银行方面谈,一是要改变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分配供给制度,如尽量减少再贷款的比例,扩大对专业银行的再贴现等,以增强专业银行创新金融工具,参与资金市场的压力;二是中央银行要把所掌握的资金总量,一方面根据专业银行的分工进行“实贷”;另一方面可考虑“单列”出一块资金,作为基础货币充实各地金融市场的资本金,由此形成的资金缺口由专业银行自行融资或参与市场融资。三是要真正落实银行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银行贷款风险管理,促使银行多方融通资金;四是逐步建立以市场经营收入为中心的效益驱动机制,实行一切投、融资都以效益为评价准则,以效益制的资金的投放量,并改革专业银行分配制度,使经营效益与银行及职工利益直接挂钩,促进专业银行主动面向市场,搞活经营,自觉实行市场效益型和风险型的经营管理。

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基本要求是将综合计划部门从管理项目建设的微观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由投资方委派代表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业主,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债券本息,实行全过程负责。原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改建、扩建的,则无需另设业主,因为企业组织本身就是法人。

与项目业主制相适应,要进行配套改革。一是要培育投资领域的资金市场,使业主能够通过资金市场筹集建设资金,并根据收益与成本进行选择。二是银行对建设单位贷款,除进行认真评估外,要尽可能采取抵押贷款方式,以强化借贷者的责任。三是建立为业主服务的体系。包括以市场预测、咨询、科研、勘察、设计、管理等为内容的软件服务体系和以施工、设备材料供应为主的硬件服务体系,引入竞争机制,推行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招标制。四是综合计划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基本建设标准定额,各行业建设项目的经济规模标准和技术标准,加强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改进监督和指导工作。

另外,把项目管理同经济责任制挂起钩来,很有必要。一个建设项目失误或管理不善,少则损失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多则损失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任何项目负责人都难以或根本无法承担这样大的经济责任。但是,完全不承担经济责任,也是不可取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规定项目负责人交纳一定数量的风险金。如项目建设成功,符合要求,则退还风险金,并付给利息,对成绩显著者,还要给予奖励,相反,则视程度扣减部分或全部风险金。

3.重新构造投资宏观管理调控体系。新的宏观调控体系的调控内容是全社会的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效益。调控的总体目标是: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基本平衡;产业结构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得到及时调节,并与现代经济的发展变化保持同步衔接;保证投资主体行为的规范化和市场秩序。由此,宏观调控目标可以概括为:总量调控、结构调控、政策与法规调控。

总量调控。总量调控运用的是贷币发行的权力,应该交给中央银行,改变现行的由政府计划部门年年制订投资规模,层层分解规模,又年年超规模的做法。中央银行运用准备金、贴现率、公开市场等政策手段控制货币总量,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大体均衡。

结构调控。结构调控运用的是财产权力,应该交给国有资产委员会。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实行国有资产使用价值与价值两种形态的分离,将资产使用价值形态的所有权(亦即法人所有权)交给企业(公司)法人,价值形态的所有权(或称终极所有权)交给国有资产委员会,并由下设的竞争性的国有资产经济投资公司具体执行其职能。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直接进入市场,按照市场原则进行投资活动(主要以价值形式投资,实行投资由企业实现),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国有资产委员会参与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通过对下设各经营投资公司的管理监督,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实现对产业结构的宏观控制。

政策与法规调控。政策与法规调控运用的是行政权力,应该交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的职能是制定中长期投资计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颁布国家经济参数和各类项目的经济规模,并制定市场规则与法规、法令以及为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法律提供建议与方案,同时借助行政权力保证有关政策、法令的执行。

在新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中,中央银行、国有资产委员会、中央政府在职能上各司其职,经济利益上相互独立,共同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协调,这一新的调控体系将彻底改变什么都由政府管的不合理状况,使国家对投资乃至整个经济的宏观调控走上新的更有效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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