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理论浅析_中国民族主义论文

民族主义理论浅析_中国民族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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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人类历史长河,社会思潮如姚黄魏紫,令人眼花缭乱,但振聋发聩、触及灵魂、延宕久长、虽古犹今、或显或隐的,当首推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几个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来波及全球的一大强劲思潮。不同的种族、民族、民族国家在民族主义的旗帜下,进行着思想启蒙、政治运动乃至武装斗争,民族主义也为中国的古老苍枝催生出新的胚芽,带来盎然生机。

“民族主义”一词于15世纪之初出现于德国,并在1836年首次被列入《牛津字典》。在中国,该词最早见于梁启超的文章中。〔1 〕随着“民族主义”一词的面世,也就开始了对民族主义的探研。但时至今日,有关民族主义的内涵、种类划分标准,以及民族主义的判断标准,仍然是未解的悬案,甚至存在着错误的认识。故而,本文围绕这一系列问题,试图提出一种粗浅的理论模型,以此作为思考和评判民族主义的前提、基础和出发点。

一 民族主义的两重运行机制及其内涵

民族主义作为自然—社会历史—文化共同体三维背景的产物,是多层次、多方面内容的统一体系,它的内涵与“文化”同样宽泛,难以把握,我们也难以穷尽对“民族主义”的解释。

国内外一些学者或以阶级分析涵盖民族分析,认为民族主义是“资产阶级对民族的看法”〔2〕,是“资产阶级处理民族问题、 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政策”〔3〕,“它表达了资产阶级民族的阶级利益”〔4〕,认定“民族主义是剥削阶级民族观的核心”〔5〕, 因而否定了民族主义在殖民地、半殖民地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合理性、现实性,与历史事实相悖;或是对民族主义作狭隘的理解,不加区别地片面突出民族主义的负面因素,称其为“一种强调本民族利益高于其他民族利益或至少不关心其他民族的观念和政策”〔6〕, “为谋求本民族的利益不惜牺牲其他民族的利益”〔7〕,“总是过高估计和夸大本民族, 贬低和蔑视其他民族,煽动民族之间的不信任和敌视”〔8〕, 忽视了民族主义的历史性,把民族主义视为种族主义、民族利己主义的同义词。

另外一些人则从民族主义的最初表征入手,把民族主义仅理解为一种“表明个人对民族国家怀有高度忠诚的心理状态”〔9〕, “一种以民族为归属对象的心理状态”〔10〕,甚至认为“不如把民族主义看作是一组观念和情绪的复合物”〔11〕。以上理解未免“感情用事”,过于注重民族主义最初的情绪表征,而忽视了深层的理性内容,把具有一定理论高度和哲学思辨性的民族主义等同于民族的恋“族”情结。

凡此种种对民族主义的理解,都不能对民族主义内涵予以全面、系统的厘定。

通过对“原创的内在性”的西方民族主义和“累积的外在性”的东方民族主义(台湾学者金耀基语)的考察,可以把民族主义理解为具有两重运行机制。其一,“民族主义”本身是一个流变的历史概念。源于西欧的民族主义潮流在向其他地区蔓延过程中,经过各民族传统文化的洗礼,内容不断地得到充实,具有更丰富的内涵、更具体的价值指向;其二,“民族主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文化氛围中,具有不同的内容和鲜明的特点(譬如,最明显的莫过于,东西方民族主义虽然都与民主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西方民族主义中的民主性重于东方民族主义;而东方民族主义中的反抗外来干涉的色彩则浓于西方民族主义),但民族精神、民族思想、价值取向(自由、民主)等因素却不为时空所限,它们是东西方民族国家所共有的精神财富,构成民族主义的基础。

“民族主义”的主要核心在于民族国家的政治自决——“成为独立民族国家的权利”〔12〕——自己决定本民族国家的命运。它包括建立、保卫民族国家和建设民族国家的双重使命,与构建“民族主义”的要旨两个方面。所谓构建“民族主义”的要旨,(1 )要维护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精萃,使其不致无谓丧失,而失去文化上的自信与自尊,这是民族自尊心、自信心的关键所在。换言之,即是从传统上培养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同时,要强调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理想,为民族国家的各类民众提供同一的认知对象,从现实中导引出民族国家的现实凝聚力;(2)必须明了“民族主义”的终极目的在于, 民族国家尊重彼此的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国家的独立发展和同步发展,共达“大同”的“国际主义”。这是民族主义的极致佳境,历史的必然趋势。一言以蔽之,民族主义是文化与政治的双重定位。

二 厘定民族主义的两重标准

民族主义在历史上是个纷繁复杂的问题,除有其主流外,还有形式不同、内容各异的变体。为了便于分析研究民族主义,一些学者对民族主义进行了分类。西方较有代表性的分类有,金氏的“二分法”、威尔斯的“四分法”、穆塞尔的“四分法”、莱特的“五分法”和海斯的“六分法”。台湾学者的分类也与之相近。〔13〕此种分类基本上按照历史脉络、特定时期、特定人文背景所决定的特定内涵而划分,因而缺乏一定的标准,不具备共时性和普遍性,不利于对民族主义进行规律性的探讨。把民族主义分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三类,虽然可以部分地解决上述问题,但其本身却存在着线条过粗和不全面的缺憾。为此,我们尝试用新的划分标准厘定民族主义,企望予以补充。

标准之一:意识形态。民族主义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民族主义的萌生、成熟期也是近代政党的孕生、发展期。民族主义与近代政党既是一对双生子,又与之紧密相关,政党对民族主义有着义不容辞的重责。政党往往在保持民族主义原则的基础上,把民族主义导引到通向自己所设计的蓝图的路途;或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以民族大义为重,暂时放弃自己的政见,把自己的意识形态纳入民族主义体系,投身于民族主义洪流,推动民族主义运动发展。

按民族主义中是否以意识形态为核心因素,民族主义可相对地分为:“纯粹”民族主义和“不洁”民族主义。“纯粹”民族主义,指政党不以意识形态为民族主义的出发点,至少表面上不显政见分执。民族主义的目的就是政党政治的目的,民族国家利益高于政党利益;“不洁”民族主义,则指民族主义异化为实现政党政治的手段,政党利益高于民族国家的利益。即便在同一历史背景中,政治分野也使民族主义步入不同的轨道。但不论是“纯粹”民族主义,还是“不洁”民族主义,同样具有不同的政治理论流派,区别仅在于“不洁”民族主义理论中的阶级性更为突出,阶级性成为其理论的主宰。

标准之二:民族主义的完整性。民族主义不仅是历史的,而且是现实的。因而,对民族主义的认识也应该体现现实性和前瞻性。随着人类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民族国家间的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和政治协同日益广泛和深入,人类逐步由分散走向统一,共处“地球村”中,相应地,危及主权的经济、文化交流渐次让位于“常态”的交流与合作。民族主义也随之由不完整性向完整性过渡。民族国家间互相尊重主权、共求发展是完整性〔14〕的集中体现。由于历史的原因或是为了一己的偏私,某些民族国家对民族主义片面理解,肢解了民族主义的整体性,而偏离了民族主义的真正轨道。如果我们可以把民族主义完整性作为第二重划分标准,权且将民族主义分为标准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两大类。

标准民族主义,即对民族主义的完整理解和实践。民族国家在基于国情的前提下,在自尊、互尊、独立的基础上,主动地广泛吸收和消化异质精华,实现各民族国家的共同发展与进步。这一新特点仍然是民族主义面对不断变迁的历史条件,努力保持本民族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选择。需要强调的是: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既要打开国门,又必须保留鲜明的文化特色,民族国家才更富有生命力。

狭隘民族主义大体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第一,民族国家在处理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关系时,以本位民族国家为考虑的中心,片面追求己利,不惜伤害其他民族国家的感情。其主要特征包括:宣扬种族隔离论、种族优越论,不遗余力地向社会灌输扩张意识,在社会价值中极力推崇掠夺价值观,粗暴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主权和独立;第二,或死守祖宗成法,不顾历史潮流,盲目固步自封,排斥异质文化。其特征不外是:面对异质文化,努力保持本民族文化长期形成的固有诸元,将民族传统文化的某些成份理想化、度量化,以此作为与异质抗衡的利刃和对异质因素取舍的标准。究其实质,它不过是抗拒外力的逆反心理所产生的一种恪守传统的应激反应。就前一种形式而言,它虽然可以猖狂一时,但终归逃脱不了命运的惩罚,历史已经并将不断证明马克思所说的“奴役其他民族的民族是在为自身锻造镣铐”〔15〕决不是妄言;就后一种形式而言,它虽然可以苟存一时,但决不可能长存,它自诩保住了民族传统的精华,实则认识不清民族封闭及随之而来的民族萎缩,终究只能导致民族精萃的丧失。赫德说过:“一个民族的文化,乃是该民族生命所培植滋长而开放的鲜花。”不过,再鲜的花如果没有新养份的滋养,也将凋零成泥。

民族主义类型两重标准的提出,只是一种人类社会所共有的学理上的分析模型,不可能涵盖复杂多变的历史。事实上,各种类型并不独立存在,而是几种形式交错纠葛。历史就是这样的难以把握,既表现一定的规律性,又时时显现出随机性。历史因而异彩多姿。

三 判断民族主义的两重标准

民族主义思想和运动的发展,到现在已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了。关于民族主义的评价可谓褒贬参见。亨廷顿认为民族主义是“革命运动的引擎”〔16〕;小林多加士把民族视为“第三世界国家的社会资源”〔17〕;普列姆昌德则认为,民族主义是“痼疾”〔18〕;泰戈尔甚至把民族主义比作“捕食的野兽”〔19〕;瓦西列夫认为,民族主义是引起世界动荡的不安定因素〔20〕。民族主义可以是一个民族的护身符、民族国家维系的纽带,也可以是民族矛盾激化的隐患。金耀基客观地把民族主义既视为“灵兽”,又视为“怪兽”,表明了民族主义的自我矛盾性和易于失控性。如此畛域分明的毁誉,除了与对民族主义的理解不同有关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显然是:评价者所持的标准不同,其结论也就大相径庭。

对实践活动的评价,服从于一定实践活动的目标,是实践活动的自身要求,其中包含的行为规范协调和约束着人的行为。民族主义理论结构中的政治学说、思想意识部分具有鲜明的规范意识。民族主义运动不是自发的,而是在特定规范指导下进行的,即以规范为准则,对民族主义运动进行评价。规范本身离不开两个基本的参照系统,我们称其为“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因此,“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也就是对民族主义运动的基本评价。上述一系列对民族主义的评价,并未超出这两种标准、两种判断形式。

“应用道德概念或道德知识对行动的是非、好坏和善恶进行评价的过程”〔21〕,称为“道德判断”。“‘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2〕,据此,“价值判断”可以解释为:以主体需要为基础,评判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和意义。

对民族主义而言,它的“道德判断”就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一定群体(民族国家),以群体的生存发展为目的,以某种世界观——“一个民族或群体所定的文化公设”〔23〕——为尺度,对民族主义进行判断,凡是合乎自己的道德准则的,则极尽溢美之词,反之,给予无情地痛斥。其间充盈着强烈的民族情感。与此相对,“价值判断”仍然是以群体的生存发展为目的,但其评价标准并未囿于“文化公设”所型塑的道德尺度,而是更多地从人类历史嬗进的角度着眼,对民族主义给予定位。

关于“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必须注意考察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阶级,进行道德评价所依据的标准,都是阶级利益和由阶级利益所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价值判断的标准也概莫能外。但政治群体间既有特殊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内也有共同的需要,因而形成评价民族主义的共同尺度,这样,不同阶级之间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判断就有达到一致的可能。

维护群体利益,是原始社会道德和价值的基本体现,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24〕。私有制出现后,国家成为社会的最高代表,维护国家利益也就成为最高的道德和价值准则。国家在实质上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因而道德、价值判断带有浓厚的统治阶级色彩,但国家终究是社会的化身和体现,特别在“排除民族压迫是一切健康和自由发展的基本条件”〔25〕的情形下,“任何组织所唤起的忠诚都不能与民族国家所唤起的忠诚比拟”〔26〕,民族思想、民族意识提供了超越阶级观念的共同判断准则。考察民族主义运动也不能忽视阶级集团的效应。当阶级集团的利益与民族利益一致时,政党将为民族主义提供强大的动力;反之,阶级思想与民族思想相悖离,阶级利益就成了民族利益的滞碍,与之相应的政党将在民族主义面前丧失存在的合理性。

第二,价值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对立。对民族主义的考察重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其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重在动机与效果的考察。民族主义作为道德的高峰体验,常常陷入自我道德的评价范围,与价值判断发生对立。19世纪,西方文化向亚非国家伸出有力的触角,非西方国家面临一个难以回避、敏感而尖锐的问题:西方文化对亚非民族的冲击是弊还是利?马克思于1853年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抨击统治者罪恶行径的同时,赫然写道:“如果亚洲的社会状况没有一个根本的革命,人类能不能完成自己的使命。如果不能,那么,英国不管是干出了多大的罪行,它在造成这个革命的时候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无论古老世界崩溃的情景对我们个人的感情是怎样难受,但是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我们有权同歌德一起高唱:‘既然痛苦是快乐的源泉,那又何必因痛苦而伤心?’”〔27〕

这是马克思给我们的强有力的解答,它告诫人们不能仅站在自己狭隘的、陈腐立场,“激于道义的原则”〔28〕,应该作出理性的思考,找出道德背后的价值本原。历史的演进是人类的公理,道德判断理性地走出狭隘自闭的境地是要付出撕心裂肺的创痛的,只有经过这种痛苦的民族才能跃上人类历史的新台阶。当然,马克思也不愿看到这种悲剧循环上演,希望人类的进步不再是“用人头做酒杯才能喝下甜美的酒浆”〔29〕。

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对特殊历史时期的评判并不全都具有历史性。当亚非告别了蒙昧,当中国已是醒来的吼狮,开始了文化因素的选择、创造,走上一条追赶文化潮头、追求人类共同发展的道路之后,时过境迁,民族主义成为这一时期的宏旨,成为社会嬗进的不竭动力。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重又趋于一致。历史翻开了新的篇章。

附: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罗福惠教授的悉心指导。借此机会,表示衷心感谢。

注释:

〔1〕梁启超1901年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中, 提出“民族主义”一词(详见《清议报》第95册,第5905页)。

〔2〕张永谦:《哲学知识全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第196页;于俊文等:《马克思主义百科辞典》(上卷),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17页。

〔3〕赵德水:《马克思主义知识辞典》,江苏教育出版社、 河海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4〕(德)阿·科辛:《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词典》, 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66页。

〔5〕彭克宏:《社会科学大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 年版,第353页。

〔6 〕约·维尔钦斯基:《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词典》,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434页。

〔7〕彭克宏:《社会科学大词典》,第353页。

〔8〕阿·科辛:《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词典》,第267页。

〔9〕"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Vol.12,p.851.

〔10〕陈煌遥:《国父民族主义的精义与当代民族问题之研究》,台湾正中书局1992年版,第13页。

〔11〕亚当·库珀、杰西卡·库珀:《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510页。

〔12〕《民族自由主义和民族自决权》,《列宁全集》第24卷,第259页。

〔13〕金氏把民族主义分为自卫性和侵略性;莱特认为民族主义可分为中古、君政、革命、自由、极权型;海斯把民族主义归为人道的、雅各宾、传统的、自由的、整合的、经济的等类别(详见张忠正《中山先生民族主义与世界新秩序之建立》,正中书局1988年版,第48页);威尔斯认为民族主义分为掌权的、特殊的、国际边境的、少数派的;穆塞尔认为民族主义只有阿拉伯、种族、宗教和本地四类(转引自彭树智《〈东方民族主义思潮与政治文化〉注释》,《西北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

〔14〕中国近代思想巨子梁启超、孙中山曾在有关民族主义的若干论述中,一定程度地谈到了“完整性”问题。梁启超指出,民族主义是“世界最光明、正大、公平之主义也。不使他族侵我之自由,我亦毋侵他族之自由。……其在于世界也,国之独立”(《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清议报》第95册,第5908页)。孙中山认为,民族主义“即世界人类各族平等,一种族不为他种族所压制”(《欲改造新国家当实行三民主义》,《国父全集》第2册,“演讲”,第151页)。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312页。

〔16〕[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334页。

〔17〕[日]小林多加士:《第三世界的文明与革命》,转引自山本新《中国文明与世界——汤因比的中国观》,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74页。

〔18〕[印度]普列姆昌德:《民族主义与国际主义》,转引自《东方思想宝库》,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0年版,第1024页。

〔19〕泰戈尔:《民族主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页。

〔20〕详见[南]K.H.瓦西列夫:《民族主义》, 《民族译丛》1985年第6期。

〔21〕彭克宏:《社会科学大词典》,“道德判断”条目。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页。

〔23〕殷海光:《中国文化的展望》,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2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95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261页。

〔26〕[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71页。

〔27〕〔28〕〔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8、26、 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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