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构建出版者、作者和读者的新关系_著作权法论文

依法构建出版者、作者和读者的新关系_著作权法论文

依法建构出版者与作者、读者的新型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版者论文,读者论文,关系论文,作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 G231

出版行业是引人瞩目的重要“窗口”,要成为全国精神文明的重点行业、基础行业,有许多工作要做,而出版者与作者、读者的关系建构得如何,又是举足轻重的一环。借助于法律法规的权威,依法建构三者的新型关系,则是当务之急。

一、提高出版质量,关键在于依法制定质量标准,以体现出版者与作者、读者的法制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就指出:“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著作权法》应是出版者依据的最重要的行为准则。

提高出版质量,促进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其核心问题是多出好书,不出坏书,坚持社会效益第一。亦就是说,出版者要树立精品意识,对出版物的思想内容、编校质量、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要严格把关。出版单位对于其出版物,无论是图书还是期刊,一般都有其选题策划、稿件取舍、编校加工的标准,以体现其出版宗旨、出版特色和出版专业指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出版单位忘义取利,巧立各种名目,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伪劣图书或期刊,甚至于出版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违纪的出版物,而屡禁不止,除了自身经济利益驱动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实际操作中法制观念淡薄,取舍稿件的随意性和唯利性;而有些利令智昏的作者,亦附和出版者的意图,炮制一些品质低劣的所谓“畅销书”,毒害文化素养不高的消费者,成了一些志趣低下的读者的应声虫;在读者当中,因自身分辨鉴赏能力不高者外,亦有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道德败坏者,像逐臭的苍蝇一样,无时无刻不在寻觅腐朽没落、淫秽迷信、恐怖残暴等“够刺激”的出版物,甚至于个别人还将黄色书刊、录像带和电子出版物,在暗地里进行出版与“传销”。凡此种种,都在违法之列。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出版单位要把社会效益作为首选出版目标,就必须依法制定用稿标准,并相应地明确出版者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并付诸行动。《出版管理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出版物刊载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在其第二十五条中,“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规定有八项内容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因此,出版者在维护出版法律的严肃性、强化出版的正确导向方面,负有特殊的直接责任;与此同时,要用法律精神规范作者的撰稿行为,作者同样对其作品负有法律责任;要用法律法规引导读者进行健康消费,抵制非法和伪劣出版物的引诱,保护自身权益。从而,营造一个“写作好稿,出版精品,阅读好书”的社会氛围,以促进出版者与作者、读者建立起文责共负的法制关系。

二、树立服务意识,关键在于依法强化通联工作,以体现出版者与作者、读者的鱼水关系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出版者和作者的出版自由与权利。

出版工作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提供着强有力的智力支持、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出版者为作者、读者提供优质服务,亦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出版宗旨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除了全国各行业普遍实用的法律法规外,国家根据出版行业的特点,又制定颁布了许多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然而,违法违纪的出版行为还时有发生。这与出版者不能依法正确处理出版者与作者的关系,颠倒了与作者的位置,无视读者的权益有直接关系。一些出版单位,自认为“权大于法”,作者有求于己,无视“在稿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看人下菜碟;而读者则被视为一群被动的接受者,发言权极少。有的出版单位明文规定:“本编辑部有权根据需要删改来稿。”这是个难以确定范围的糊涂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在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由此可见,对出版编辑的权力进行了必要的限制。然而,在现实的出版编辑活动中,不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将作品删改的面目全非者有之;随意根据刊物的“需要”修正作者在作品中表达的学术观点者有之;对作者要求退稿或者付酬的信件置之不理者更大有人在,尤其是文摘类期刊不予付酬的情况更多;至于对作者、读者来访来信,无人过问处理的情况较为普遍。无形之中,出版者把自己置于主宰的“上帝”位置,拉开了与作者、读者的距离。当前,要建立一支敬业爱岗的出版行业队伍,要提高服务质量,就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倡导出版行业的光荣传统,将作者、读者置于出版行业的“衣食父母”的应有位置,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依法强化通联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和《出版管理条例》中亦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出版者的首要任务要依法制定出保护作者与读者权益的保障制度,出版者要主动受理来自作者和读者的申诉、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其次是制定出日常接待、处理作者读者来信来访的工作细则与信访制度,对于作者、读者提出的问题,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第三,建立定期的听取作者、读者意见的制度,或者成立出版者、作者、读者共同参与的联谊组织,定期开展活动,以增进友谊,交流思想,反馈信息。把出版单位变成名副其实的“作者之家”、“读者之友”,促使出版者与作者、读者建立起相依为命的鱼水关系。

三、做到诚实守信,关键在于依法规范出版行为,以体现出版者与作者、读者的制约关系

《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这其中大多数款项涉及出版者的出版行为,是出版者应遵守的重要法律条文。

出版者要做到诚实守信,在当前来讲,不只是个单纯的职业道德问题,而首先是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出版业的发展与繁荣、生存条件与开拓未来的大问题。试想,一个不守信用、常常违法违纪的出版单位,岂能在竞争激烈的图书期刊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出版法律法规首先要求出版单位按出版宗旨、出版规范和出版程序办事,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和权力,并贯彻于整个出版活动的始终。亦不容许出版编辑者为捞取个人名利而搞什么挂名出版;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亦不能单方使用作品,更不能不按规定支付稿酬。出版者在依法从事出版活动时应起主导作用、表率作用和示范作用,以取信于作者与读者。《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故此,依法规范出版编辑行为,要具体地把握以下几项重要内容:(一)保证作品的完整性;(二)稿件处理时限“约定”,除报纸外,一般应按出版物本身的出版周期为期限,较为合理实用;(三)按规定及时给作者邮寄样报样刊,并按规定支付报酬;(四)除了对印刷、装订质量有缺陷的出版物保证给消费者调换外,还应对假冒伪劣图书期刊,给读者造成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伤害,甚至于造成生命财产危害的,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及直至刑事责任。

因此,依法建立、加强出版者与作者、读者的联系,尊重作者、读者的权益,以期建立起既相互信赖又相互监督的制约关系。

四、坚持廉洁自律,关键在于依法实施奖优罚劣,以体现出版者与作者、读者的激励关系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为发展、繁荣出版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在其第五十三条中又规定:“有关出版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为出版者奖优罚劣提供了法律依据。

出版工作者要廉洁自律,除了要充分相信出版工作者大多数的政治觉悟和自控能力外,应充分利用行政管理、经济处罚、舆论监督、法律手段等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以促使其自觉地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亦就有了一个内外结合的良好的社会氛围,而依法奖优罚劣亦就有了基础条件。出版是一种权利行为,如何运用这一权利,除了受出版者的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制约其出版行为外,还由于职业道德水准的差异,往往容易夹杂个人的某些主观意向,包括一些不健康的思想意识,不正派的行业风气,见利忘义的短视行为等原因的影响。而更为重要的关键在于有无强烈的法制意识和版权意识,亦即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之下,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出版经营权,这是多出好书的根本保证。

出版者只有学法、知法、用法,依法制定出版运行机制,把好每个出版环节;依法引进竞争机制和监督机制,实施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才会有可靠的实践基础和条件。无论是《出版管理条例》,还是修改过的《中国出版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与《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性规定文件,都体现了出版行业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举措。当前,在奖优罚劣时,还必须落实以下制度:(一)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约制度,其中包括如何发挥作者、读者的监督作用;(二)建立健全科学的奖罚制度,其中应包括对作者的作品的奖罚,发动读者参与对出版物优劣的评定;(三)健立健全出版者与作者、读者的联系制度及渠道,完善为作者、读者全方位的服务承诺制度。以上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出版者与作者、读者的新型的相互促进的激励关系,将出版行业纳入法制轨道。

标签:;  ;  ;  

依法构建出版者、作者和读者的新关系_著作权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