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教学中的司法管理--以海淀法院少年审判为例_少年法庭论文

在帮教中司法——以海淀法院少年审判为样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淀论文,样本论文,司法论文,法院论文,少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6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长期实践中,坚持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帮教,以帮教促审判,寓审判于帮教,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少年司法基本规律的少年审判海淀模式——在帮教中司法。在帮教中司法,意味着人民法院对罪错少年的“帮教责任”与“审判职责”并肩而重。秉承这一理念,海淀法院投身司法改革创造出了很多成功经验,成效显著:至今,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已依法判处的7200多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绝大多数成功转化为对社会有益的人,纳入海淀法院“十日悔罪书”、“缓刑接待日”、“心理干预”和“司法救助”范围的至今无一再犯,更有50多人考上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大专院校,有10人考上研究生,5人出国留学深造,有463人考上了各类职业学校,所有非监禁刑犯再犯率低于0.8%,并实现了26年无一信访案的记录。

随着新刑诉法实施,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已经进入继往开来的历史节点,此时以海淀法院少年审判成功经验为样本,深入研究人民法院帮教责任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发展、延伸“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规定的各项帮教制度,于司法进步具有显著意义。

一、人民法院肩负帮教责任的理论依据

所谓帮教,最本真、最通俗的理解,就是帮助和教育。所谓帮教责任,指的是“对于司法处遇下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社会机构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尽可能提供机会帮助其重返社会的责任”①。人民法院肩负着帮教责任,取决于少年司法工作对象的特殊性。帮教责任的总体思路(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根生于以下理论之中:

(一)国家亲权理论——人民法院应以“亲权者”身份担负起帮教责任

“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国王则是一国之君。他是他的国家和全体国民的家长。他有责任也有权力保护他的臣民,特别是必须保护那些没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财产的儿童。”“国家是少年儿童最高监护人,而不是惩办官吏。”②国家对少年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与权力,这种基于权力而存在的保护责任具有高于家长监护的地位。即便是对罪错少年,这种体现“监护”内容的权力和责任也必须履行,其方式当然是以如父母亲情般的呵护、教育、疏导、矫治、救济等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起这种“亲权者”责任。

(二)儿童福利理念——帮教责任要以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儿童福利理念作为建立少年司法并保证各项制度得以规范、有序发展的根基,要求不断改善和发展儿童福利,确保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加强对少年的特别保护,承担帮助和教育责任,必须最大可能增进少年之权利、福祉。

(三)教育刑目的论——围绕实体法,帮教制度应有利于教育刑目的实现

正如德国学者阿尔布莱希特指出的,尽管少年也应对犯罪负责,但是最为根本的目的还是对其教育和使其康复。对少年的处理不是建立在他的罪行或者罪行的严重程度之上,而是建立在少年犯罪者和他或者她的需要上。③少年司法应该倡导教育刑目的论,在定罪量刑时侧重于教育、帮助和矫治,以替代、避免刑罚适用为优先考虑;即便监禁刑最后不得已为之时,也要充分帮教以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四)诉讼效益理论——围绕程序法,帮教制度应体现为增加特别保护程序

诉讼效率理论要求以较少的诉讼资源投入,实现最低诉讼成本,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纠纷。这在部分案件中是必要的。但是,忽视对罪错少年的帮教责任,再“高效”的诉讼程序,获得的只是正义的表象。对此,诉讼效益理论提倡在少年司法中增加程序设置,对涉罪未成年人尽量适用非犯罪化、非羁押化、不起诉、非监禁化措施,尤其是建立社会观护体系,要求办案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投入更多资源,以帮教促进司法结果最优化,彰显仁慈、宽容、救赎等蕴涵着司法人文关怀之“良法”价值。

二、人民法院落实帮教责任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国情与法官角色传统

我国是传统的情理社会,“合情合理”是老百姓判断公平正义的内心标准。既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那么法律的实施就要“合情合理”。这种特定的国情民意,决定了法官不能仅仅以法律人所持有的公平正义理念来适用法律,而应当主动在社会需求与法律之间架设桥梁,以国情民意为基础来实现司法过程,确保这一过程符合老百姓的正义标准。④“合情合理”的期待在“父母官”文化引导下,归根结底就是要“案结事了”。“了”不仅指经济补偿、情感慰藉、惩罚犯罪、恢复安宁,更深层面上还蕴含着家庭传承、和睦美满以及国家发展、民族希望,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从更高层次去认识帮教责任的意义。

(二)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坚实基础

近30年来,少年司法改革中的帮教责任于少年法官们,已经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海淀法院从1987年便成立了少年法庭;1992年便创设“U”字形法台,设置帮教席,引入家长、老师等共同参与寓教于审,这些即为圆桌审判、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原型;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开始设立专职帮教考察官,并引入心理专家、慈善律师一同开展社会调查、“十日悔罪书”、“缓刑帮教座谈会”、“缓刑接待日”、“缓刑负担、指示、减刑”等与社区矫正无缝对接的判后跟踪帮教;早已实现任意性指定辩护全部满足需求;坚持25年回访少管所,看望少年犯,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从少年法庭成立之初便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少年法庭审理,并对在校学生犯罪记录封存;早在2002年便聘请心理专家对网瘾少年进行心理疏导和评测;从2006年开始引入慈善基金,至今已救助35名涉诉困境少年,构建出了涉诉困境少年慈善救助与国家救助相辅相成的司法救助模式;长期推行“减半处罚”的量刑原则和刑事和解;不断创新法制副校长工作……所有这些,绝大部分已为立法和司法解释吸纳,有些仍然领先于立法。现在,海淀法院的经验还在继续:已将专职帮教考察官与社工调查相结合,实现对包括预审卷在内的轻罪记录全部案卷集中封存,在全国率先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视频保护,顺利审结全国首例涉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首例涉未成年人强制医疗案件,正在逐步将司法救助扩大到涉民事、行政案件困境少年,等等。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落实帮教责任的表现形式

(一)参与社会调查

参与社会调查是人民法院落实帮教责任的基础性工作。自上世纪80年代末,海淀法院就在探索实践社会调查制度,即在专职帮教考察官主导下,在收案15天内完成少年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活动、前科劣迹、本案考察等五方面调查。帮教考察官虽不参与庭审,但会综合分析对少年的认识、审理中注意事项、帮教挽救“感化点”等内容,提交法官作为审判和开展帮教工作时的参考。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帮教考察官还负责建立记载犯罪原因、悔改表现、社会效果及跟踪回访情况的帮教考察档案,结合“十日悔罪书”、“缓刑帮教座谈会”、“缓刑接待日”制度开展判后帮教考察工作。2012年,海淀公检法启动了“对一百例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试点工作”,调查工作交由社会工作者完成,社会调查报告涵盖了诸多方面,形式上已基本成熟。但是,细节尚存不足:很多设定内容没有完成,缺乏对学校、工作单位、社区、邻居、同学、朋友等交往人员、单位调查,缺乏对从小家庭成长环境、学校教育状况、社会生活境况(特别是人格影响重大事件)的调查,缺乏对本人闪光点、身边榜样(寓教于审)、本人及家庭困境(救助),是否需要心理疏导、矫治、谁是较为信赖人员(确定合适成年人)等帮教参考内容调查,调查员也不参与帮教工作。为此,海淀法院将帮教考察官制度与社会化调查、司法机构调查制度结合起来,帮教考察官联系社区矫正部门核实前期调查报告,并根据审判和帮教工作需要指导社会调查员或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工作、参与帮教。制度的融合有利于人民法院实际把握帮教进程,弥补帮教盲区,具体满足帮教需求,也必将推动帮教考察官融入整个诉讼过程的职业化发展。

(二)寓教于审

海淀法院自1987年9月成立之初就大胆创新,将法庭变为特殊“课堂”,坚持富有特色的判后跟踪帮教,探索监护人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实现挽救目的。

1.“U”字形法台与帮教席

为消除传统法庭带来的紧张、恐惧、压抑感,海淀法院于1992年将法台设计成一个天然木质暖色且审控辩帮共处同一平面的“U”字形,用式样精巧只有70公分高的小课桌代替被告席,正面墙上“少年法庭”四个大字烘托着国徽。这样蕴意丰富的设计让法庭既不失庄严又有课堂般温暖,得到了最高法院认可,并被全国许多法院效仿。增设帮教席主要是基于罪错少年大部分是在校学生或刚离开学校,他们生活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在失去自由后,最留恋的是家庭和学校,最想念的是父母、老师和同学;同时,他们正处于青春期,和同龄同学朋友关系亲密,在接受审判这一人生关键时刻,亲友和老师出席法庭可以让他们感受到家庭、社会温暖,真正敞开心扉接受教育。

2.庭审教育和宣判教育

开庭时审控辩帮四方均到齐,为充分利用这一帮教最好时机,在辩论后增设法庭教育:公诉人针对危害社会行为进行分析,指明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其法制观念;辩护人对其犯罪主客观原因分析进行道德教育;法定代理人对自身教养失误反省和自责,通过对子女改过自新的殷殷期待进行亲情教育;帮教席上的老师和亲友则追忆往日师生之情、朋友之义进行友情教育。根据需要,法庭还邀请被害人到庭以特殊身份陈述被害事实和所遭受痛苦促其悔过。法官再根据情况辅之以“人生闪光点”、“身边榜样”、“生日宣判”、“成人礼”、“心结疏导”等内容予以感化,唤起自尊自爱和社会责任感、羞耻感、内疚感。面对父母、亲友和老师,听着他们情真意切、声泪俱下的倾诉,少年心灵往往受到强烈的震撼,痛悔不已。宣判后对被判处实刑的少年进行认罪伏法和前途教育,鼓励他们认真改造争取减刑、假释。对被宣告缓刑的,召开帮教座谈会,邀请法定代理人、公诉人、辩护人和帮教考察官、社区帮教人员参加,有时介入心理疏导和矫治。在过去10年间,已累计召开帮教座谈会133次,参与人达1200余人。

3.判后跟踪教育

判后跟踪教育的形式:(1)“十日悔罪书”。在宣判时,缓刑考察官责令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在判决第十日向法官提交一份“悔罪书”,写明对自身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后向其发放《缓刑帮教考察手册》。海淀法院现已累计收到十日悔过书达数千封。(2)“缓刑接待日”⑤。宣判后,缓刑考察官责令缓刑少年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五的下午汇报本月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并提交一份“思想汇报”,要求切忌空谈,围绕身边真实事件窥探自身心理变化。缓刑考察官在《缓刑帮教考察手册》填写评语并拟定下月思想汇报的主题。(3)书信或电话往来,个别重点跟踪。对于一些实刑犯或外地缓刑犯,法官针对个别需要,在宣判时明确他们可以与法官书信或电话往来。这一制度将传统的思想汇报与具有谈心、温情甚至私密性质的书信或电话交流结合起来,成为衡量少年人身危险性和矫治效果的重要依据,法官借此也能及时进行引导。(4)回访少管所、看守所、监狱。海淀法院已坚持25年回访少管所、看守所和个别监狱,了解少年犯改造情况,做一次法制或人生观教育,个别还会重点谈话,甚至心理矫治。

4.对家长的监护法律责任教育

少年犯罪往往与家庭监护失误、疏于教育,甚至遗弃、精神或肉体的虐待等等有关,家长对于少年犯罪要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并且,所有家长都愿意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只是有些家长不知道如何教育,不太懂得儿童心理和成长规律。这就需要有一种方式,可以既让家长有机会学会正确的教育方法,也可以让对少年犯罪负有监护过错责任的家长承担一定的惩罚后果。鉴于我国尚未规定监护法律责任,海淀法院对于监护存在问题的家长,一般要求其书写一份涉及少年成长和自己教育经历的书面材料,反思监护责任;现正在尝试与一些家长以自愿的方式签订协议,定时定期让这些家长来法院收看家庭教育方面的教育片或书籍,并与帮教考察官交流,提交学习体会。这一做法与英国“养育令”相似,有助于推动我国家庭监护强制性法律责任立法。很多家长都愿意接受这样的培训。

(三)实行心理干预

根据风险社会理论,少年司法领域同样存在风险,减少风险的必要手段是进行风险评估。以心理测试以及社会调查为主要方法和依据的风险评估,在许多国家作为“矫治处遇体系”的重要内容被广泛运用于司法裁量中。海淀法院早在2002年5月便首次邀请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系教授王耘探索了心理专家介入心理干预的做法,至今已对11案20名少年进行了心理干预,并在实践中逐步发现了心理干预机制在为判处非监禁刑提供风险评估、瓦解犯罪心理结构、实现特殊预防等方面不可或缺的价值。

心理干预对象的主要犯罪原因

上图是对少年心理干预后揭示的显性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1)犯罪有偶发性,平时表现较好,家庭环境和生活条件良好,可能判处缓刑的;(2)行为怪异、冷酷,没有明显犯罪动因的;(3)无法处理好与学校、家庭方面的关系而导致犯罪的;(4)家庭残缺,心灵蒙上阴影,产生自卑、自私、性格扭曲等心理而导致犯罪的;(5)由于逆反、偏执而产生犯罪的。⑥目前进行比较成功的主要有从众、戒除网瘾、弥补亲情、克服自卑心理等。

2.介入时间

心理干预可以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海淀法院的实践主要表现在:定罪后宣判前,将案情和在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介绍给心理专家,让其与少年交流,了解生活环境以及交往,挖掘犯罪心理动因,掌握心理状况,将主观恶性大小、心态优劣以及在判处刑罚情况下心态能否转变、心理承受压力系数等诸项指标,在科学分析基础上制作报告,并提供给法庭作为量刑参考。宣判时,心理专家针对定罪量刑情况为少年缓解心理压力。在帮教座谈会和缓刑接待日,引入心理专家与少年交流,进行心理矫治,并提交一份总结性报告以便社区矫正部门及时掌握。

3.介入方式

主要以谈话、回答问题、解疑释惑、提供建议、商量讨论等方式进行心理诊疗和引导,并辅之以必要的精神分析手段,如做一些心理问题测试等等。

(四)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超过20%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参加诉讼,这种状况由来已久⑦。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创设“帮教席”,引入老师、亲属、单位、社区组织代表等参与法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合适成年人”的价值需求。新刑诉法通过后,海淀法院不仅引入团区委工作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参加诉讼(现已成为北京市制度性做法),还将帮教因素融入其中:(1)依托社会调查寻找少年较为信赖的人员作为合适成年人。(2)只有在老师、家属、单位、社区组织代表等相对熟悉人员不能到场时,才选择共青团组织指派的代表。(3)合适成年人不仅是诉讼“保护者”和“监督者”,还尽可能地参与法庭教育、宣判教育和判后跟踪教育。在人员选择上,作如下考虑:(l)充分尊重少年意愿。(2)涉案少年为女性的,优先选择女性。(3)部分热心公益的律师参与其中。(4)下列人员不得参与: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员,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等。

(五)指定辩护人

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已经实现了为每一名提出需要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主要得益于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与中国政法大学开展的“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示范及实证研究”合作项目。该项目在北京地区以公开方式招募选拔26名执业不足3年的青年律师,由中国政法大学对他们进行系统培训,提供给海淀法院免费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辩护。就少年司法而言,主要解决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而审判时已成年的被告人如何获得免费辩护的问题。经最终测评,在213份有罪判决中,只有12人提出上诉,上诉率为5.6%,而海淀法院历年平均上诉率为15%左右,全国1998年至2007年刑事上诉率为14.57%。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扩大指定辩护的积极意义。经过努力,海淀区司法局延续了这一工作机制。以上探索为指定辩护制度发展提供了如下经验:(1)有必要将犯罪时未成年但开庭时已成年的被告人纳入指定辩护范围。(2)有必要建立为少年司法服务的专业辩护人才库。(3)赋予少年对指定辩护人的选择权。(4)可以引导辩护人参与法庭教育、帮教座谈会、缓刑接待日等帮教工作。

四、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职能延伸落实帮教责任的表现形式

(一)轻罪少年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封存乃至消灭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海淀法院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对在校学生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再向学校送达裁判文书。目前又作了如下探索:(1)明确犯罪记录封存内容。将在审判和帮教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材料、电子载体等反映少年犯罪信息及身份信息的所有资料,连同预审卷一并封存。(2)明确适用程序与义务人员范围。在受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后,从立案到审判、帮教、执行、归档等环节,均不得向外界披露少年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该少年身份的其他资料,并告知诉讼参与人、帮教参与人不得向外界披露。在送达起诉书、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以及在接待有关人员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时,要告知不得公开和传播。除了依法有权获得裁判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外,不得向少年所在学校、单位等提供裁判文书。其他案件在审判和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得向外界披露可能需要或已经封存犯罪记录人员的信息。(3)明确封存载体。封存案件裁判文书首页上和骑缝全部加盖“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字样。犯罪记录封存卷宗在院档案库专门划分封存区域实行单独管理,归档时在正副卷封皮上标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档案——未经批准,严禁查阅”字样。(4)明确限制公开程序。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禁止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阅、复制、摘抄反映犯罪记录的纸质或电子材料。同意查询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得公开和传播。(5)明确计算机程序保护。(6)少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均由少年法庭审理。

(二)涉诉困境少年司法救助

海淀法院一贯重视帮助涉诉困境少年解决生存、回归家庭、教育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制度化救助起源于2006年在热心帮教的社会慈善人士协助下设立的“判后救助专项基金”。2012年2月,海淀法院又依托“法官妈妈志愿者团队”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签订“涉诉困境未成年人救助项目”,建立专项救助基金,至今已救助了35名少年,为他们解决吃饭难、看病难、回家难、上学难、就业难等问题。从初期个案探索到现在规范化救助流程,从早期单一情感疏导到实质性物质救助,从法院出资、法官个人捐赠到个别慈善人士捐款再到专业慈善机构专项基金介入,救助模式已初具“司法救助”雏形:(1)依托社会调查了解涉诉少年是否存在困境。(2)依托“法官妈妈志愿者团队”向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申请并报账。(3)救助范围一般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因遭受自然灾害需要给予救济的灾民等城乡困难群体,或生活、回家、就学存在困难,或有流浪、残疾、被拐、少数民族、流动等特点,或有心理、生理疾患。(4)救助对象包括刑事案件中的少年被告人或被害人、在校大学生、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以及民事、行政案件中的少年原告。(5)救助形式为提供金钱、回家的汽车票、火车票、为流浪少年寻找失散的亲人、提供励志、学习方面的书籍、进行精神或生理疾患治疗、提供衣物、被子等生活必需品、解决就学、就业等等。(6)救助方式大多是针对个人进行,也通过回访监管场所批量解决学习、住宿条件不足等问题。相比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海淀法院的救助模式还处于“雏形”之中,为实现建立一套慈善机构与政府部门合作互利的救助机制,海淀法院正在积极向政府申请少年司法救助专项基金,推动公检法三机关联动建立体系化的少年救助程序以及少年司法救助站。

(三)参与社区矫正

海淀法院坚持传统的在帮教考察官主导下融入社会调查和心理干预的十日悔过书、帮教座谈会、缓刑接待日、法官定期回访、法官寄语等一些主动性较强的缓刑帮教考察制度,为推动社区矫正发展作了如下探索:(1)缓刑负担。强化对被害人的利益衡平,以缓刑负担方式引导罪错少年以实际行动弥补被害人损失,或通过履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补偿义务恢复被侵害的社会秩序。(2)缓刑指示。结合刑法禁止令规定,增加未经准许不得离开缓刑考察区域,不得进入禁止未成年人人内的场所,不得与可能提供犯罪机会或犯罪诱惑的人或社会团体交往,不得携带武器或可能导致犯罪的其他物品等等;同时,强化缓刑指示的鼓励和引导性,与社区矫正部门合作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缓刑指示并有积极表现的酌情作为减刑依据,缩短缓刑考验期限。(3)推动社区矫正“蒲公英工程”。将户籍地在外地而经常居住地在北京的缓刑犯纳入跟踪帮教范围,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动社区矫正部门逐步将此“矫正盲区”纳入矫正体系。

(四)担任法制副校长参与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从源头上预防少年犯罪的有效方法,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专人来承担。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海淀法院就鼓励少年法官主动到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讲座,至2003年11月就已与辖区4所普通高中、6所职业高中建立了共建关系,同时还向民办大学、盲童学校延伸。法官们每年讲授法制课30余场,听众达2万余人次。2013年,海淀法院还指派包括“全国优秀法官”在内、来自民商事庭室的50名年富力强的中层副职和优秀法官作为志愿者参与其中。为克服法制教育形式单一、针对性差、对象范围过窄等问题,海淀法院针对随父母涌入城市的部分农民工子女成为违法犯罪高发群体(每年约占少年犯罪的50%)这一问题,积极开展“蒲公英工程”;依托“为了明天——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每年举办“六一开放日”活动;与街道、社区共建“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并参与区内“家庭教育大讲堂”等等。近年来,海淀区在校学生犯罪率随之逐年下降,仅占0.5%左右。

30年来,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一直富有生机和活力,伴随而生的各种帮教制度相互衔接、配合,既发挥各自效果,又形成体系合力;既以审判为中心,又依托于审判延伸有关工作;既在审判中实现特殊预防目的,又依托审判实现一般预防功能,共同构建起人民法院在少年司法中的帮教责任体系。在司法中帮教,在帮教中司法,二者相伴而生、合二为一,少年审判因此在“爱”的浸蕴下让迷失的心灵回归纯净,这正是少年司法的价值期待。我们建议,为了进一步推动少年司法改革,有必要在立法中明文确定人民法院的帮教责任,并确定帮教责任作为少年司法的基本职能。

近5年相关研究文献精选:

1.程捷: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福利内涵及其窘困——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中心,《中国青年研究》,2013(10)

2.李奋飞,邱江华:宽容的底线: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性反思,《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4)

3.范君:在帮教中司法——以少年法庭法官角色为视角,《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1)

4.李振武:“关怀式”审判方式在涉少家事纠纷中的应用——以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为中心,《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6)

5.龙宗智: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意义与方向,《人民检察》,2011(12)

6.宋英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模式选择与制度构建,《人民检察》,2011(12)

7.任中书,楚云鹤:能动司法前延后伸的立体预防、帮教安置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效应,《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

8.胡祥福:论延伸教育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以司法能动为视角,《江西社会科学》,2011(12)

9.卢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与少年司法制度变革,《法治研究》,2011(3)

10.高晓莹:少年司法制度论纲,《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7)

11.高维俭: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论要,《环球法律评论》,2010(3)

12.赵国玲,常磊:少年司法改革中法官与公众认知之比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

13.宋扬:宽容的底线: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理性向度,《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4)

14.狄小华:“优先保护”理念下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模式选择,《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5)

15.尚秀云:“寓教于审”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的运用,《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3)

本文作者转载记录:

(1978年以来《复印报刊资料》法学类刊)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婚姻法》修订实施以来新类型婚姻案件分析及审理对策,《民商法学》,2005(1)

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庭模式运行研究,《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3(5)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若干问题之探讨,《民商法学》,2000(5)

①范君.在帮教中司法[J].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2013(1).

②康树华,郭翔.青少年法学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68-269.

③Hans-Jorg Albrecht,Youth Justice in Germany,31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Crime and Justice,2004:453.

④郭敬波.角色复合性决定法官思维的多向性[N].人民法院报,2012-02-08.

⑤在2002年前纳入“十日悔罪书”和“缓刑接待日”的是所有的非监禁刑犯;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逐步将纳入范围限制在户籍地在外地而经常居住地在北京等社区矫正尚未顾及的部分.

⑥乐国安.中国社会心理学研究进展[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176-178.

⑦海淀法院2012年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26件、284人,有197名被告人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经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庭审的154人,到场率为78.2%,其余43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庭审,主要集中在外地家长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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