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元价值论_劳动价值论论文

论三元价值论_劳动价值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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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论是政治经济学体系中具有关键性的重要理论,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价值学说是经济学体系的纯洁性的试金石”。[①]人们通过这块试金石,分辨哪些经济学说是科学的,哪些是庸俗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之所以是科学,正是由于它具有科学的价值理论。100多年来形形色色的反对者都力图推翻这一理论,但都无济于事。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一些新的价值理论,以图代替马克思的科学的劳动价值论,例如:丁建中、解强在《价值形成和分配的基本原理新探》(简称《丁文》)中提出的“三元(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人力资本生产力)价值论”[②]认为:“由于传统价值理论与当代社会实践的偏差愈来愈明显,对许多新问题、新事物不能圆满地加以解释”,因而提出了把“效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综合起来的“三元价值论”。本文将就这种价值理论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关于劳动价值论的“矛盾”

《丁文》在提出他们理论的同时,对传统的价值理论即“效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进行了一番评价,指出这两论“各执一端,互不相让,其实这‘两论’虽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有失偏颇,存在难以克服的逻辑矛盾。”其中列举了劳动价值论存在以下矛盾:

“矛盾”之一,“同样的劳动并不一定带来同样的价值”。例如:(1)风调雨顺的年景,收成大大好于荒年,其收益(价值)也多于荒年;(2)同样的劳动施加于不同的土壤上,在肥力高的土壤上的收益要多于贫瘠的土壤;(3)开采石油,自喷油井比水压油井的劳动耗费少但产量高;(4)在劳动量基本不变,但工具或机器设备不同时,产量却有很大的悬殊。

“矛盾”之二,“商品价值也并不单单决定于劳动量”。例如:(1)耗费了劳动,但无效用的物品仍没有价值;(2)某类商品变质(效用丧失或变低),其原来凝结于其中的价值就会消失或贬值;(3)价值高的商品不一定比价值低的商品耗费的劳动多,比如新产品比过时的产品价值高,并不一定是因为新产品劳动耗费高;(4)精神产品或劳务产品的价值高低,往往与劳动耗费多少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比如,同一个作曲家或同一个作家,其产品的价值是无法用其耗费的创作时间来衡量的。对于《丁文》提出的上面两个“矛盾”所表现出来的种种现象,不仅不能作为否定劳动价值论的理由,而且必须运用劳动价值理论才能加以说明。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品作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统一体;二是商品二因素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决定的,即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了价值,前者表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后者体现了商品的社会属性,反映了人与人的关系;三是商品价值不能直接表现自己,必须采取一定的交换价值形式间接地表现出来,交换价值形式发展过程,揭示了货币的本质和来源;四是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该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五是商品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例,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例等。根据劳动价值论的这些内容,可以对上面所提出的“矛盾”作出正确的解释。

关于第一个“矛盾”:“同样的劳动并不一定带来同样的价值”。这是由于没有真正弄清劳动价值理论而造成误解。马克思指出:“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③]这是因为商品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耗费同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然有同样的价值。从《丁文》提出“同样的劳动并不一定带来同样的价值”这一“矛盾”所举的例子可以看出,他们是把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加以混淆。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同样的劳动并不一定带来同样的使用价值。这是因为同样的劳动由于劳动生产力不同,必然带来不同的使用价值,而价值却不会变化。“因此,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但它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使用价值量会是不同的:生产力提高时就多些,生产力降低时就少些。”[④]而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等。马克思举例说,同一劳动量在丰收年表现为8蒲式耳小麦,在歉收年只表现为4蒲式耳。同一劳动量用在富矿比用在贫矿能提供更多的金属,等等。这些例子说明,各种因素对劳动生产力的影响,使产品数量或使用价值量会发生变化,但同一劳动量总是带来同样的价值量。从《丁文》所举的例子也可以盾出,由于自然条件不同,付出同样的劳动量,丰年的收成高于荒年;肥沃的土壤比贫瘠的土壤能生产出更多的谷物;自喷油井比水压油井能生产更多的石油。这是由于自然条件不同带来劳动生产力不同,从而使产量即使用价值量有高低之别,但同样的劳动必然带来同样的价值量。《丁文》之所以认为“同样的劳动并不一定带来同样的价值”,原因在于把使用价值和价值相混淆,不理解:“有用劳动成为较富或较贫的产品源泉与有用劳动的生产力的提高或降低成正比。相反地,生产力的变化本身丝毫也不会影响表现为价值的劳动。”[⑤]

至于谈到在劳动量基本不变,但工具或机器设备不同时,产值却有很大悬殊,这和劳动价值论也并不矛盾。因为,第一,劳动量不变并非产值不变,商品价值也不等于产值,不能把价值和产值、价值和价格相混淆。作为商品的产值是商品数量乘价格之和,作为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的价格,除了受商品价值变化的影响之外,还要受市场供求和货币价值变化的影响,当生产商品的劳动量不变,也即价值不变时,由于价格的变化,产值却可以有很大的悬殊。这正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而不是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第二,使用较先进的工具或机器设备的企业,能带来更高的劳动生产力,能获得更高的产量或使用价值量,从而使单位产品价值量减少,在按照市场价格出卖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产值和超额利润,但生产这些产品的总的劳动量并未变化,因而商品总价值量也没有变化。可见。在商品生产中,无论是自然条件的优劣,还是使用工具和机器设备不同,优良的自然条件和先进的工具和设备,能提高劳动生产力,增加产量或使用价值,但同样的劳动只能带来同样价值,那种认为“同样的劳动并不一定带来同样的价值”的观点、正是混淆了使用价值与价值,价值与价格,价值与产值的必然结果,并非劳动价值论的“矛盾”造成的。

关于第二个“矛盾”,“商品价值也并不单单决定于劳动量”。从列举的四个例子看,并不是证明决定商品价值的除社会必要劳动量以外,还包括效用在内,而是说明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价值与价格、价格与供求的关系。因为价值就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它本身并不包含效用在内,因此,这些例子都不能作为说明“商品价值也并不单单决定于劳动量”的根据。从第1和第2例来看,说明了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因素。劳动价值论明确规定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必须具有这两个因素,没有使用价值就没有价值;有使用价值而不通过市场交换,也没有价值,不能成为商品。因此,没有使用价值即无效用的物品,即使耗费了劳动,谁也不会买它,这种劳动只能是一种无效劳动,不能形成价值当然不能成为商品。某类商品变质,效用丧失,失去使用价值,价值也随之丧失。这些只说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系,而不能说明使用价值或效用是价值决定的因素。

至于第3例“价值高的商品不一定比价值低的商品耗费的劳动多”,这句话的提法就有问题。因为既然承认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量抽象劳动必然决定等量价值,价值高的商品当然比价值低的商品耗费的劳动多。这句话的问题在于把价值和价格混淆在一起。如果把它改正过来,正确的提法是:价格高的商品不一定比价格低的商品耗费的劳动多,比如新产品比过时的产品价格高,并不一定是因为新产品劳动耗费多,因为新产品在花色品种、使用效果比过时产品优越,即使新产品耗费的抽象劳动和过时产品是一样的,人们对新产品的需求会大大超过过时产品,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新产品的价格必然比过时产品的价格高,这是供求关系影响商品价格高于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

至于第4例,“精神产品或劳务产品的价值高低往往与劳动耗费多少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关于精神产品的价格决定,从一般情况来说,仍然以价值为基础。但对于古董、艺术品,因历史久远,不能再生产出来,以致特别稀少,而人们又喜爱它,因而价格昂贵,这除了从生产这种艺术品花了特别多的劳动,它们是复杂劳动来解释之外,对于“不能由劳动再生产的东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艺术品等等)的价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况来决定。”[⑥]由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商品是能够不断再生产的商品所反映出来的生产关系,对于这些不能再生产的物品及其交换,严格说来,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围,但可以通过供求对价格的影响,使这些古董、艺术品具有垄断价格的性质来说明。

二、关于价值形成的真理是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的综合

《丁文》在揭示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矛盾”之后,提出了自己的价值形成的观点。在他们看来,“由于‘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暗含的假定均不能贯彻到底,或者说不能保持逻辑一致性,因而都不能算作真理。其实,要找到价值形成的真理并不难,只须将‘两论’中的合理成份加以辩证综合就行了”。并以恩格斯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为理论根据,提出了“只有效用与劳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具有价值,仅具有一个条件,无论是效用还是劳动,这只是价值形成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其中物品的效用作为价值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构成了价值的自然基础”;“劳动作为价值形成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构成价值的社会基础。”

这里有必要对《丁文》把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进行综合的价值理论的理论根据,即恩格斯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这一论断进行分析,看是否比后来《资本论》中的劳动价值论更具有真理性。“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出自恩格斯1843年底到1844年初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在价值理论方面,当时存在两种互相对立的观点,一种是萨伊的观点,他认为价值是效用决定的;另一种是李嘉图和麦克库洛赫的观点,认为价值是由生产费用决定的。恩格斯则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因为“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双方都毫无结果。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进行交换的问题。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末效用就是确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⑦]恩格斯这些观点,初步揭示了使用价值和价值、价值同交换价值的关系,对于未来社会如何运用“价值”问题提出科学的预见,这些观点已包含了劳动价值论的萌芽。但是,它还不是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甚至还没有接受古典经济学派的科学成果,对李嘉图的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也持否定态度,具体表现在:(1)李嘉图已明确指出:“效用对于交换价值说来虽是绝对不可缺少的,但却不能成为交换价值的尺度。”[⑧]“在社会的早期阶段,这些商品的交换价值,即决定这一商品交换另一商品时所应付出的数量和尺度,几乎完全取决于各商品上所费的相对劳动量。”[⑨]但是,恩格斯却强调:“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么效用就是确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2)李嘉图提出了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包括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即“影响商品价值的不仅是直接投在商品上的劳动,而且还有投在协助这种劳动的器具、工具和工场建筑上的劳动。”[⑩]指出了对间接劳动中耐用生产工具的价值是按照耐用程度不同而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他说:“假定制造这两种武器所需的劳动量相等,但它们的耐久性极不相等,则较为耐用的工具只有一小部分价值转移到商品中去,而较不耐用的工具却有更大的一部分价值实现在它所协助生产出来的商品之中。”[(11)]而恩格斯在《大纲》中说的生产费用,还没有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联系起来,也不象李喜图理解的那样是指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物化劳动),而是接近于庸俗经济学家所说的商品的生产费用由三个要素组成的观点,即生产费用是由生产原料所必需的土地的地租,资本及其利润,生产和加工所需要的劳动的报酬三个要素构成。他说:“资本和劳动是一个东西,因为经济学家自己就承认资本是‘积累起来的劳动’。于是,剩下的就只有两个方面,即自然的、客观的方面——土地和人的、主观的方面——劳动。劳动包括资本,此外还包括经济学家想也想不到的第三要素,我指的是简单劳动这一肉体要素以外的发明和思想这一精神要素。”[(12)]可见,当时恩格斯关于价值形成的观点,尚属于早期不成熟的观点。随着对经济问题研究的深入发展,价值理论才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后来,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中,才明确指出:“生产某个物品所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属于这个物品的生产费用。”[(13)]因为当私有财产消失之后,使生产费用这一概念模糊不清的地租、利息、利润等体现私有关系的范畴都不存在了,“于是剩下的只有劳动时间和预支费用”[(14)](即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所以,“在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中,某物品是否应当生产的问题即物品的价值问题的解决,本质上取决于生产该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15)]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未来社会人们可以按照生产资料特别是劳动来安排计划,而不需要著名的“价值”插手其间,他在该页脚注中写道:“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的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正是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这一点我在1844年已经说过了。但是,可以看到,这一见解的科学论证,只是由于马克思的《资本论》才成为可能。”[(16)]从恩格斯所作的注释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把《大纲》中提的“生产费用”修改为“劳动花费”,把价值决定从生产费用论向劳动决定价值“这一见解的科学论证”前进了一步,但还没有说明是由什么劳动决定价值。而这个问题的彻底解决,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地区分了劳动二重性以后才成为可能。二是《大纲》中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这一思想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能余留的全部东西,在《资本论》中得到新的发展,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消失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17)]从《资本论》这一成熟时期的著作中可以看到,“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只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形成道路上的一个起点,是价值概念在未来社会的“余留”,但起点并非最后定论,而“余留”也不等于价值概念的全部,因此,我们在研究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发展史时,固然不应忽视恩格斯早期的价值概念,但这毕竟是一种未臻成熟的观点,不能凭借这种早期不成熟的定义来否定已臻成熟的科学的价值理论。

三、关于价值的三个源泉

《丁文》在确定生产费用和效用是价值形成的两个要素之后,“揭开”了价值的三个源泉。其一,由人采集或捕猎来的天然物品;其二,经过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生产出的自然物品;其三,对经过劳动获得的天然物品或自然物品进行加工获得的物品。“因此,对天然物品及其效用的获得取决于三种基本因素,即自然、工具、人的劳动。天然物品获得量是自然生产力、工具生产力、劳动生产力三个变量的函数。”“不论三种生产力的相互替代关系如何变化,物品效用(财富)仍是三种生产力(以下指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人力资本生产力)的函数,三者缺一不可。我们明白了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人力资本生产力是商品效用函数,也就很自然地推论出:三种生产力也就是商品价值的函数。因为商品效用是商品价值的自然基础。”据此,他们提出了商品价值构成模型:Q=(D+W+R)+(d+w+r)=Y+F。公式中Q为商品价值;Y为加工过程中的生产费用或原值,它包括利用自然力的代价即地租D,物力资本消耗W,人力资本消耗R;F为附加价值,是由自然生产力D、物力资本生产力W、人力资本生产力R共同附加上去的价值或贡献额,即d、w、r的总和。

第一,把自然、工具、人的劳动划分为三种生产力(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劳动生产力)作为商品价值的源泉,是混淆了使用价值的创造和价值创造的界限。作为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生产过程,是人们通过劳动,运用劳动手段,作用于劳动对象的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马克思把这种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概括为: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作为劳动加工的对象,如果没有人的劳动加于其上,劳动对象就不能发挥作用,生产出产品来;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劳动者利用物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属性,以便把这些物当作发挥力量的手段,依照自己的目的作用于其他的物。作为自然界的土地,也是劳动资料,它在农业上起到劳动资料的作用,还必须以一系列其它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力的较高的发展为前提。不投入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土地不会自行生长出庄稼,生产出农产品,因此,自然界不能独立成为一种生产力,或称自然生产力。

至于所谓物力资本生产力也是一样。作为生产过程的物质生产要素的生产资料,是构成产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产品作为生产资料进入新的劳动过程,它就丧失了产品的性质。它们只是作为活劳动的物质因素起作用,它本身不能创造价值,它的价值只是通过人的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当然也不是价值的源泉,故不能称它为物力资本生产力。这一点甚至李嘉图学派的最后代表约翰·穆勒对“资本生产力”观点早就进行过驳斥,他说:“严格说来,资本并不具有生产力。唯一的生产力是劳动力,当然,它要依靠工具并作用于原料。”[(18)]马克思在肯定这个观点的正确性时指出:“当然,这里说穆勒的论断正确,也仅仅就所指的价值的生产而论。要知道,如果指的只是使用价值,那自然界也是会生产的。”[(19)]可见,自然、工具、人的劳动只是创造使用价值即财富的源泉,正如威廉·配第所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但是自然、工具本身不能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源泉只能是人的劳动。《丁文》提出“三种生产力也是商品价值的函数”,正是把使用价值和价值相混淆的结果。

第二,把新价值的创造作为三种生产力的附加价值或贡献额,是混淆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界限。《丁文》提出的商品价值的构成模型中,附加价值被看成是生产费用或原值即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和人力资本生产力三者的增殖额。理由是:“人、工具与自然的有效合作,使自然生产力从纯粹消极的或被看作不变的因素,变成了积极的、可变的或潜力无限的因素。”这样就把不包含价值的自然力如土地、包含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相混淆,把附加价值看成是三种生产力共同创造的。事实上,自然力本身不是劳动产物,没有价值,怎么能产生附加价值。物力资本如工具、机器是一种物化劳动,它的价值只能通过活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本身不可能创造附加价值,真正创造附加价值的只能是活劳动。“新价值的加进,是由于劳动的单纯的量的追加;生产资料的旧价值在产品中的保存,是由于所追加的劳动的质。”[(20)]

第三,把效用作为价值的自然基础,劳动作为价值的社会基础,是混淆了效用价值论与劳动价值论的界限。《丁文》认为“任何具有交换价值的物品,一要有用(有效用或使用价值),二是物品的获得花费了劳动(费了力气、心血等代价)。”“因此只有效用与劳动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具有价值”。很显然,这里把效用和劳动作为形成价值的两个因素,并把效用作为价值的自然基础,这是把庸俗的效用价值论和劳动价值论混合在一起的折衷调和的价值理论。它和马克思关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都是建立在劳动的基础上,即具体劳动创造了使用价值,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观点有本质的区别。因为效用价值论是在否定劳动决定价值的前提下,抽象地谈论效用决定价值的。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1)作为效用,不仅各种商品不同,而且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时候,效用也不同,它反映的是商品的质的规定性,而商品价值反映的是商品的量的规定性,不同质的东西根本无法进行量的比较;(2)即使一种使用价值的数量,比另一种使用价值量有大小,也不能表明它们之间的价值大小。因为市场上现有商品的数量和它们的市场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有些商品的价值特别高,另一些商品的价值特别低,因而一定的价值额可以表现为一种商品的很大的量,也可以表现为另一种商品的很小的量。(3)把效用作为价值的自然基础,不能说明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并不一定有价值,如空气、水、阳光对人们的效用极大,但却没有价值。因此,把效用决定价值和劳动决定价值“综合”在一起拼凑出来的“新价值论”,只能是南辕北辙,才真正“难以自圆其说”。

四、关于“三元价值论”的理论根源

以效用为价值基础的“三元价值论”的理论根源,如果说是来自恩格斯的不成熟的价值定义,倒不如说是来自法国庸俗经济学家萨伊的“生产三要素”(劳动、资本和自然)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萨伊的这个价值理论也是由效用价值论、生产费用论等拼凑而成的,而效用价值论又是他的庸俗价值论的出发点和核心。他认为:“当人们承认某东西有价值时,所根据的总是它的有用性。……现在让我把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叫做效用。……创造具有任何效用的物品,就等于创造财富。这是因为物品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物品的价值就是财富所由构成的。”[(21)]如果把萨伊的这些观点和《丁文》的“物品的效用作为价值形成的一个必要条件构成了价值的自然基础”的观点相比较,两者都是把效用作为价值的基础。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效用即商品的使用价值,只能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不是价值的基础。价值的基础是劳动,价值体现的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其中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

萨伊从效用是物品价值的基础出发,引伸出生产三要素论,即效用又是由生产三要素(劳动、资本和自然)共同创造,因此生产三要素是价值的源泉。他说,“不论借出的是劳动力、资本或土地,由于它们协同创造价值,因此它们的使用是有价值的,而且通常得有报酬。”[(22)]萨伊这一观点和《丁文》所说的“对天然物品及其效用的获得取决于三种基本要素,即自然、工具、人的劳动”,因而“自然生产力、物力资本生产力、人力资本生产力是商品效用的函数,也就很自然地推论出三种生产力也就是商品价值的函数”也是一致的。

李嘉图在批评萨伊三要素论的错误时指出:萨伊“谈到了太阳、空气、气压等自然要素赋予商品的价值,这种种要素在生产中有时代替人类的劳动,有时在生产中和人类协同发生作用。不过这些自然要素尽管会大大增加商品的使用价值,但是从来不会使商品增加萨伊先生所说的交换价值。”[(23)]而产生这个错误的原因是由于把财富的增加和价值的增加混为一谈。

《丁文》在论述三种生产力对效用和价值形成的作用时,又和萨伊一样陷入了价值由生产费用决定的误区。萨伊的思维逻辑是:产品效用是产品价值的基础,而效用又是由劳动、资本、土地共同创造的,从而劳动、资本和土地都是产品的价值的源泉,而创造产品的三要素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劳动要支付工资,资本要支付利息,土地要支付地租,这三者构成产品效用的生产费用,于是这个生产费用决定了产品的价值。而《丁文》也认为“价值形成的两个要素——生产费用(其中必然包含了劳动和效用)。”在价值构成模型中又提出了商品价值等于生产费用与附加价值之和。而附加价值是三个生产要素“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因而“价值形成和分配的自然法则,就是等额费用(无论是地租、物力资本,还是人力资本)产生的贡献相等,因而要素所有者归属到或分配到的附加价值也应相同。”这和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即土地产生地租,资本产生利息,劳动产生工资又是完全一致的。

《丁文》为了论证他的价值形成和分配的“自然法则”,对马克思的商品价值=不变资本价值+可变资本价值+剩余价值提出了“几个问题”。

“问题”之一,将资本(物力资本)损耗价值单纯地看成价值转移,这种转移的价值量不变,也就是说,商品新价值以及附加价值与资本损耗无关的观点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它不能解释:“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以及活劳动消耗比重在直接生产中不断下降的趋势为什么没有造成产值以及附加价值降低。”而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没有看到物力资本的损耗过程中使旧效用放大为新效用从而使原值增殖为新值的过程。”

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公式中的不变资本是不能创造价值的,它的价值是通过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转移到新产品中。而购买劳动力的可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了新价值或如《丁文》所说的“附加价值”,但不能由此推论出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产值和附加价值必然降低的结论。因为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往往伴随着资本积累的增加和剩余价值率的提高,从而带来产值和新价值(“附加价值”)的增加。例如,资本有机构成C∶V由6∶4提高到8∶2,m=100%,当总资本由100增至400,则商品价值由60C+40V+40m=140增至320c+80v+80m=480,而新价值(v+m)由80增至160。此外,即使总资本不增加,在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情况下,由于剩余价值率的提高,也可以增加剩余价值总量,从而增加产值和新价值。马克思在分析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使利润率有下降趋势,但并不排斥利润量的绝对增加时指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的同一发展,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中,一方面表现为利润率不断下降的趋势,另一方面表现为所占有的剩余价值或利润的绝对量的不断增加;结果,可变资本和利润的相对减少总的说来是同二者的绝对增加相适应的。”[(24)]

“问题”之二,将地租视为剩余价值的一个项目,意味着地租也是劳动单一因素的造成的“这一点也与事实不符”,“总之,地租既不是土地、也不是劳动单纯产生的。而且,在生产之前,地租就已作为生产费用下了成本,因而,将地租视为‘剩余’价值或附加价值是不对的”。把地租看作是土地和劳动共同创造的观点,实质上就是认为土地创造了地租,也就是由自然生产力生产出来的。这和萨伊认为地租是“土地的生产性服务”创造的,因而应成为土地生产性服务的报酬。否认地租是农业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否认地租是地主不劳而获,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结果,完全歪曲地租的来源和本质。土地和资本一样,不具有创造价值的能力,不具有生产力,只是使用价值的来源之一,它只有通过人的劳动才能发挥其增加使用价值的作用。土地生产力同物力资本生产力论一样是错误的。

至于把地租在生产之前“就已作为生产费用下了成本”则更荒谬。因为地租不是生产费用,它是农产品价值扣除一切生产费用以后的剩余部分,是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不能作为价值的源泉。这种把地租作为生产费用的观点,是混淆了价值源泉和收入源泉、价值生产和价值分配的界限。马克思在批判亚当·斯密把工资、利润和地租作为价值源泉的庸俗观点时(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指出:“说它们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这是对的;说它们‘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就不对了;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完全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于它们所有者来说,是收入的源泉,也就是说,使它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的源泉。”[(25)]因此,对于把土地作为自然生产力,把地租作为生产费用的人们来说,应该把马克思的观点和自己的看法对比分析一番,看看究竟是谁的观点“与事实不符”。

注释:

①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3页。

②丁建中、解强:《价值形成和分配的基本原理新探》,《江汉论坛》1994年第8期,本文引文未注明出处者均见此文。

③④⑤ (20)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2-53、60、59、227页。

⑦ (17) (2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14、963、248页。

⑦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5、607页。

⑧⑨ ⑩ (11) (23)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8、17、18、243页。

(13) (14)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1、61、62页。

(16)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305页。

(18)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258、258页。

(21) (22)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9、77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74-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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