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贸体制的现状与改革_出口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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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外贸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传统外贸体制中存在的诸如行政干预和承包制等弊端也日益明显。为此,本文从分析我国外贸体制的现状入手,探讨有关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 外贸体制 外贸公司 外汇使用权 外贸经营代理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方针的实施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已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1979-1983年,外贸体制改革先迈一步,国家颁布了开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与独资企业等项改革措施,那种国家集中管理对外贸易、通过按行业设立的专业公司直接进行进出口贸易活动,国家对出口商品的生产、收购、调拔、出口等全部实行指令性计划的“国家对外贸易垄断制”开始发生震动性变革。

1984年,国家进一步明确提出外贸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政企职责分开,经贸部专司管理;外贸经营实行代理制;工贸结合,技贸结合,进出结合。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对于推行择优出口,发挥地方和企业的优势,推动生产企业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商品竞争力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也给整个外贸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但由于改革缺乏配套,难以形成合力,致使新的外贸体制和运行机制难以真正达到目标。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方针,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开始加快在全国外贸行业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并加快进行计划、财政、物资、金融、物价、税收、外汇、海关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这样为整个外贸体制的改革和配套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内部基础和外部环境。

1987-1991年,我国外贸出现了新的生机和活力。特别是1991年开始实行“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对外”的方针,对促进整个外贸行业注重效益,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形成开放式、效益型的经营机制都产生了明显的效应。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此,传统的计划体制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贸体制已开始逐步酝酿和建立。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要进一步改革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运行机制。坚持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①”。这一方针政策的实施,必将并正在对我国外贸体制向全方位、多层次、开放型、分散灵活、相互竞争的格局转换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触动作用。

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的深刻变革,带来了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不断改善和出口依存度的稳步提高以及对外贸易发展速度的显著增长。据统计,1980年至1991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中,初级产品在出口中所占比重由50.3%下降到22.5%,制成品在出口中所占比重从49.7%上升到77.5%②;对外贸易出口依存度由1980年出口贸易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1%上升到1991年的19.5%③;1993年我国对外贸易又取得可喜成就,全年进出口总额为1957.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2%④。

但是,在近几年实施的出口退税,改革外汇留成办法与出口经营计划体制,积极发展工贸联营,实行代理制,完善承包制,改革外贸行政管理,落实联合统一对外,进行改革的配套设计等方面,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仍控制于政府之手,外贸公司基本上还是半行政、半企业式的机构,在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由于与外贸体制改革相配套的宏观调控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使承包经营责任制并没有完全摆脱官商外贸的经营方式。在贸易计划和贸易限制的领域内,签订合同时的讨价还价类似于改革前制定计划时的讨价还价,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而是更多地依赖政府部门的安排。其机构设置,仍然把外贸经营权下放到省、市、县、在地、州、市成立地方外贸机构,业务上独立经营,行政上受总公司和地方政府的双重领导,实际上是政企不分的混合体。

在外汇管理体制方面,表现为以行政管理为主导,市场机制作用甚微的管理形式。严重挫伤了企业出口积极性。无论是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还是从事出口贸易的企业,都没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也不负盈亏,难以摆脱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如不及时改正,新的僵化体制必然会严重损害过去十几年来在外贸体制改革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这无疑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二、传统的外贸体制被代理制取代后,由于传统的“生产企业→外贸公司→国际市场”的运行机制的影响,再加上经营上的失误,外贸经营代理制实际上变成将外贸风险转嫁给出口企业的制度。那种产销脱节,外贸公司阻碍信息流通,生产企业信息闭塞,缺乏应变能力的状态并未彻底改变。一方面,借口代理,实际上代而不理,无法提高生产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参与度;另一方面,没有实行代理制的部门则仍沿用收购制。这样,绝大多数中小型生产企业进退维谷,给外贸企业压价收购生产企业产品创造了机会,使生产企业认为出口不如内销,挫伤了生产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因此外贸经营代理制应当进一步完善与改革。

三、在出口贸易方面,由于传统经济体制仍占一定地位,在经营思想上仍然存在换汇至上的观念。有时过份强调贸易平衡,而放弃必要的进口。我们应该明确,出口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换到外汇,更重要的是为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进口虽然要消耗一定的外汇,但只要能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也不能过份谨慎。

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外贸体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已经指出了总的改革方向。但具体的目标模式和改革思路还有待于我们去探索。

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当是使外贸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或经济主体,实践证明,外贸承包制并没有使企业与政府分离开来,企业仍然摆脱不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预,其次,外贸承包责任制也没有解决企业自负盈亏问题。盈了,企业可以多得,亏了仍由国家负担,盈亏显然是不对称的。再者,由于外贸承包制没有解决企业的上级领导和剩余所有权问题,因此,无法保证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有足够的动力找到最佳承包人,并有效地协议合约条件和有效地执行合约。显然,尽管承包制有可能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但无法提高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效率。也无法降低资源配置的无效率。这样,企业可能偏重于短期行为,偏重于眼前利益,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可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利益。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否认外贸承包制的存在性,因为承包制多少将企业的经营状况同企业自身的利益、劳动者的利益相结合,使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我们仍有必要完善它,但要从思想上进一步明确:外贸承包制只是外贸体制改革的过渡性措施。

外贸体制改革应当走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公司制的道路。因为“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⑤”。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现有的大部分外贸公司应逐步改造为由国家持股、企业基金会持股、职工个人持股以及向社会招股的控股公司。具备条件的大型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在目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之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严格审定,只能是少数。至于国家股份所占的份额,应按股权分散程度而定。这里国家持股,表明国家作为投资者同其他投资者一样,处于平等地位,只能根据股份多少,选出董事,从企业内部来影响决策。我们必须明确,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即使全部资产属于国家的全民企业,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的资产,也是不能随意收回和平调的“国有财产”。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其次,企业对其经营的资产在依法承担保值增值和照章纳税责任和义务后,有权对其资产进行支配和处置。再者,企业对所经营的资产的完整性负完全责任,承担风险、破产、清偿等责任。这样,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外贸公司就能够积极、灵活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不必担心来自上级机关的干预了。

外贸体制改革的发展模式还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外贸公司和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各种方式的联合,包括相互投资入股和组成联合公司等形式。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凡是出色的外贸经营商,大都是在生产领域内有名的大公司。生产和外贸本来是不可分的。人为地将两者分开既不利于生产经营,也不利于出口创汇。

因此,外贸体制改革仅限于从事对外贸易的外贸公司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有必要把对外贸易权还给大中型企业,对小企业继续实行外贸代理制。因为,一个企业,如果是自主经营的,就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把对外贸易权集中于外贸公司手中,使生产与销售脱节,对发展对外贸易是不利的。但是,把对外贸易权归还给大中型企业,应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大中型企业经过自身的配套改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也就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法人实体。如果这类大中型企业仍然是政企不分、官商结合的生产者,仍然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那么,“归还”外贸权给它们就如同“归还”外贸权给行政机构。必然加速“旧体制”的回归,造成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因此,企业体制改革与外贸体制改革应当是同步配套的。“归还”对外贸易权作为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措施,也必须依企业体制改革的步伐分步推进。当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了规范化的公司制,“归还”外贸权给它的条件就成熟了,这时,就有可能发展一批国际化、实业化、集团化的综合贸易公司。

在外汇管理体制上,我国已经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了人民币官方汇率和调剂价格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由于汇率并轨对进出口造成的不对称影响;企业对汇率并轨心理预期造成的外汇储备的不正常增长;国内出现的通货膨胀造成的对国内收支的不利影响;我们应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出台的外汇管理体制。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第一,稳定汇率与适时干预政策。我国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后,在一段时间内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既有利于发展对外贸易,又有利于人们维护对人民币的信誉。但是,稳定汇率并不是指汇率订死在某一水平上。小幅度波动可随市场调节,但大幅度波动时,中央银行就应运用平准金稳定汇率。第二,运用利率手段调控汇率走势。利率是货币政策的有力工具之一,人民币的低利率甚至负利率不利于控制固定资产规模,不利于稳定人民币汇率,还会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当前,一方面应提高人民币利率,另一方面应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第三,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外汇投机。国际收支盈余的减少,往往产生人民币贬值的预期,有可能导致两种投机倾向,一是利用“三资”企业不结汇制度,出现假合资;二是出口外汇滞留境外,针对前者,应在合适时机尽早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结汇制。针对后者,应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加以防范。第四,尽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由于实现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有可能因汇率波动给企业带来风险,因此,应尽快建立外汇期货市场,为企业提供回避汇率风险的机制。

银行在外贸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日益重要。银行的任务不仅限于发放贷款和从事汇兑业务来支持对外贸易,更重要的是以角色的身份参与对外贸易,其中一条值得探讨的思路是随着我国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轨,组成一批集生产、外贸、金融于一体的贸易集团,可以采用控股的形式。集团之下的各个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彼此持股、各负盈亏。这样,既可保持经营自主性、灵活性、独立性,又可发挥协作效用,为我国产品走向世界市场打开新的局面。

如果按照上述思路进行外贸体制的改革,外贸公司本身由于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那么,它们会根据国际市场的供求状况,调节自身利益,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政府也不再直接管辖外贸公司,而是作为客观调控者,通过制订外贸政策和计划,监督外贸政策实施,协调各外贸公司之间的利益,并通过运用利税、信贷、汇率、进口限额、出口配置等手段来影响和调节国际贸易收支。这也是目前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常用的调节方式。

然而,任何一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贸体制,都离不开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法制不健全是阻碍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如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贸易活动中的违约现象等都十分令人头痛。因此,在外贸体制的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制订一系列相互衔接的法令、法规、章程。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规定有关的违约责任。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对外贸易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发展。

注释:

①、⑤见《人民日报》1993年11月17日第二版。

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2》第394、395页。

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1》第392页。

④《人民日报》1994年1月20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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