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伦理--对非典事件的几点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伦理--对非典事件的几点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的公共生活伦理——对SARS事件所做的一些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做论文,现代社会论文,伦理论文,市场经济论文,事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大地上曾经肆虐一时的SARS事件已经过去一年多了,冷静、客观地审视和反思SARS事件的爆发和应对的全过程,人们普遍意识到,我们民族、社会在有关公共制度安排与治理的理念、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理关系、公民个人的公共美德等方面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SARS事件从多方面、多角度及时提醒并切实敦促中国学术界:必须立足全球视野,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协调和持续发展,从再造民族精神的战略性高度,借鉴当代公共哲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坚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直面当前中国公共生活中的严峻情势及其所致根由,深度关切中国当前公民社会发育过程中“公共领域”所存在的诸多现实而急迫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积极而富有建设性的、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对SARS事件本质的认识与定位,目前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已基本明确并达成共识,即不能把SARS仅仅定位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它实质上是一场综合性的突发公共危机和“公共生活事件”。从现代公共伦理学的角度来看,这样一种定位,实质上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系统反思SARS事件的依据。事实上,一个社会的灾难反应机制,能够以高度浓缩的形态反映一种制度的德性。SARS事件虽然以偶然面目出现,但是它所揭示的问题却十分深刻,它直指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公共伦理的方方面面。

在这次应对SARS危机的社会活动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是主角,起主导作用,而广大公众则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当然,这是在“公民社会”发育不充分、组织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情况下惟一有效的抗击疫情的办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团组织开始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活动。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社团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发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截止1997年底,全国事业机构总数为114万家,其中有5万家实行企业化经营。社团组织在经过1990年和1997年两次清理整顿后,有20万个,民办非企业组织的数量远远不够。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的空间还很大。非政府组织为政府分忧,行使非盈利性的社会服务功能,充当公共组织的角色,还有相当大的潜力。与此相应,公民社会公共伦理建设的任务也被提到了日程上来。

首先,公民社会的互信伦理。SARS爆发之初,最引人注目的问题是政府的一些官员隐瞒疫情。这种不明智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国际形象,同时,也为控制疫情埋下了隐患。它不仅使社会主体延误了及时控制疫情的良机,更使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公众的信任。而一个失去公信力的政府,很难在紧急状态下得到公众的真诚配合。众所周知,在控制这种急剧蔓延的疫情中,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配合,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当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开始努力地争取民众的信任。只有责任政府和诚实政府,才能创造出一种保证政令畅通、使政府获得权威、让公众获得安全感的信任。

其次,公民社会的互助伦理。在一个自然而自由的社会中,社会最基本、最大量、最重要的组织形态是形形色色的“公民社会”自治性组织。与人民日常的物质、精神生活关系最密切的,也正是这些自治组织,比如商会、同业工会、宗教团体、兴趣性社团、专业社团、校友会等等。这些公民社会的自治性组织编织成一个复杂的社会网络,每个人都同时处于若干个组织之中。于是,每个人都从不同的角度融入到广泛的社会合作与交换网络中,使他能以最低的成本获得知识并习得规则,借以服务社会并改善自己的境遇。尤其重要的是,在很大程度上,人们正是通过这些自愿性组织来发现和创造自己生命的意义。这些自治性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自愿性互助组织。在某人出现危难之时,该人所属之各种自治组织及其同伴,都可以提供及时而恰当的帮助。但现有的政治安排,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公民社会”这种自我更新、自我修复的机制。于是,当处于紧急状态、面对灾难的时候,整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陷入被动与恐慌之中。尽管身处灾难及灾难周围的人们,拥有在第一时间发现灾难、并知道如何援助同伴的“本土性知识”(1ocal knowledge),然而,缺乏组织的个人的这些本土性知识,是不可能被恰当地整合起来的,从而也无法动员起足够的资源,进而也就无法转变为抗击灾难的现实力量。

再次,公民社会的法治伦理。法治之意在于,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府和民众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其中就包括出现灾难、紧急状态时。此时,法治之法不仅没有中止,反而显示出其更重大的意义。然而,在这次SARS疫情处置过程中,政府更多地依靠的是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法治的精神尚未渗透到政府的结构和程序中。其实,一个法治的国家,未必是一个立法多如牛毛的国家。我们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法律汇编。一个没有完备的成文宪法的国家,依然可以是一个宪政国家。一个没有统一的民法典的国家,可以是一个标准的法治国家。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如何理解法治。如果以没有法律为自己任意授权或行使权力来辩护,是没有说服力的。

SABS事件所反映出来的中国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表明,无论从当下还是从长远来看,中国社会都需要首先把培育公共生活的公共伦理作为社会文明建设的第一要务来抓。因为,一个有积极参与精神的、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文化差异的公共生活领域是建构公共伦理的充分必要前提,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去进一步展开公共伦理应怎样的理性预期和实践规划。

1.创造和提供公共伦理的形成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现代公共生活领域

人类文明演进的基本趋势,表现为社会公共性的不断增强,在社会结构上则表现为组织关系由血缘向地缘和业缘的不断进化,这一点,在世界各民族文化史上都有体现。

现代公共生活的根本特征是以现代生活社区和职业分工为基础的交往。古代社会尤其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经济贫弱、社会封闭,因此,人们的公共生活领域极为狭小,人际往来也十分稀少。传统家族伦理的生存环境是村社,出身、地域即血缘和地缘是主要的身份标识,在家庭(家族)生活中,血缘及根源于血缘关系与共同生活的感情是基本的纽带。对普通民众而言的所谓公共生活也就是村社社会的日常交往活动,国家的、政治的公共生活则是多数人无法参与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的社会“公共需要”微乎其微,人们的“公共意识”也极其微弱,人们普遍缺乏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怀,更谈不上在此基础上所谓“公共精神”的培养和“公共人格”的培育了。就社会公共生活的真实情境而言,由于没有发展出普遍性的公共交往伦理,因此,只有通过统治阶级的“公共意志”以“神意”的名义而大行其道,普通民众完全被剥夺了过“社会公共生活”的所有权利。

当社会历史进入现代工业社会之后,社会公共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从而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公共性需要”。社会“公共文化”与“公共价值”观念才成为整个社会精神生活的突出问题。这一变化与近代城市的崛起和发展息息相关,而城市的发展则是现代工业经济发展和现代“市场社会”运动的结果。首先是大工业的发展改进了生产工具,开通了发达便利的交通道路,开辟了广阔的市场,其结果创造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大大多于乡村人口,从而改变了城市对乡村的从属性,相反使乡村服从于城市。到了现代,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浪潮进一步推动城市的发展,现代城市更是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集中地。

现代城市空间的拓展打破了传统经济和传统生活的自足性、封闭性和单一性,创制了一个开放的、流动的、丰富多彩的公共世界。现代的城市生活以社区为基本单位,职业是主要的身份标志。在城市里,除了私人住宅以外,“所有的空间基本上都是公共的”;街道、人行道、树木、公园、公共市场、公共汽车等等。个人生活无可选择地介入社会生活的公共联系之中,包括购物、出行、求职、交往等,纯粹私人的家庭生活被压缩在很小的时空内。城市基本设施和环境条件的公共性,为人们形成公共意识创造了条件,并逐渐在广大市民的意识中培育出了“公共”的概念。同时,随着公共设施的广泛增建,“公共空间”的意识也迅速增强,一系列的公共规则也由此推行,这就必然使公共道德的要求不断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同。目前,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为30%-40%,说明现代公共生活在中国已有了相当规模。在此基础上,各种事件所引发的讨论使人们对公共生活表现出越来越多的关注,使人们开始反思公共生活中的伦理与价值以及道德问题,对代表公共性的政府展开越来越严格的监督。

2.建构现代公共伦理赖以生成和发挥作用的现实载体——现代开放的公民社会的“社群”组织

所谓“社群”(community),并非仅仅是汉语语义上的“社会群体”,按照当代西方社群主义的见解,它通常被理解为“共同体”或“社区”,是指一个拥有某种共同价值观念、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成员认同上述价值、规范和目标,因而拥有成员资格。社群的类型是多样态的,大到民族、国家,小到社区如邻里、村落、街区、城镇等。一个社会是否拥有发达的社群组织,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共伦理的形成。

社群作为构成现代生活的基本单元在塑造公共伦理和规范个人行为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视。在“公共领域”里,社群具有价值整合的功能,它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主张“道德共同体的价值高于道德个体的价值”。[1](P184)然而,社群能否发挥功效,需要宽容、开放、多元、异质等特征的公民社会作为存在前提。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有关价值的互动越是广泛,政府主导社会价值的可能性越小,个人价值越可能得到尊重,公共伦理的体系和内涵才越具有公共性。在一个社会现代性发育并不充分的情况下,社群的意义更为重要,它要求对存在差异的不同价值表示平等地对待与尊重,以利于公共价值的讨论。

3.面向生活世界。探寻、甄别、确立并认同作为公共伦理核心的社会“公共价值”

公共价值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现代社会公共价值的原点和精髓是人的生存、自由和全面发展。现代社会典型的公共生活领域的内容既不是以权力控制为内容的政治生活,也不是局限在以亲情、友情为基础和纽带的家庭生活与个人社会交往生活;而是在社会化、专业化的基础上,以社会业务活动为内容,以相互合作、竞争、协同为基本方式,追求共同发展的社会业务交换、交流与交往的实践生活。它主要存在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之中。这种公共生活形式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社会成员之间的横向联系。这样的横向联系就像一个平面网,处在任何一个结点的社会成员都与其他成员发生直接、间接的经济联系或社会联系。在这种公共生活领域中,人们的生存、生活与社会交往的规则不是建立在亲情或友情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理性信念的基础之上,它出于对社会分工中的合作意义的认识和把握,立足对竞争过程中的协同意义的认识和把握,自觉地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形成一种反映公共人格的公共精神。这种作为社会公共生活反映的公共精神,是个人意志和普遍意志的统一,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显然,SARS危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和重建社会公共道德秩序和公民社会的公共价值伦理的直接契机:一种全社会共同担当责任的政治伦理。应当承认,在坚持共产主义崇高理想的前提下,从农村传统生活中走出来不久的中国人尚不能完全融进现代城市公共生活,加之城市公共生活中的媒介长期处于被管制的状态,日常生活长期纳入被批判的私生活领域。因此,短短20多年的城市化进程是不可能发展出完善的公共生活伦理的。改革开放将人们的价值观念由远大理想回归至现实的世俗生活,确实不能很快适应这种转换。在缺乏现代公共伦理支撑的情况下,传统伦理在一定范围内又回到现代生活里,从而造成目前价值观念混乱的现状。面对SARS事件的相对混乱局面,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一切要以人民的生命健康为重”的讲话不仅确定了政府公共政策的基础,也使长期模糊不清的“公共善”的内涵得以明朗。“一切要以人民的生命健康为重”的终极的善,政府一切工作的终极目的就是要达到这个终极的善。终极价值确定了,那么就可以以此审视政府的所有政策,考量施政的理念。惟此,政府的合理性问题、正当性问题、合法性问题都能得以解决。

我们已经看到,在防治SARS的工作中,医务工作者表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敬业精神。这是重建社会公共道德信念的良好契机。政府和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从医务工作者的科学精神、关爱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和自我牺牲的精神中获得有益的启示。这不仅是我们战胜病魔的精神保障,也是我们重建公民精神和公共价值伦理的道德基础。

4.公共价值的确立需要以政府和个人共同承诺的公共责任为保障

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政府和社会组织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作为一种不容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得到有效的承诺;另一方面,作为个人来说,也必须通过对社会规范的积极认可与遵从,履行自己的公共责任。

就政府和社会方面而言,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并不理想,一些官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是相当恶劣的。这次SARS危机事实上将政府和公众抛到了同一处境当中,面对疾病灾难,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受到一致的威胁。政府完全有机会与民众拉近距离,重整其政治公信力和社会动员力。社会各阶层能不能同舟共济,共度难关,这是一个公民社会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

政府的公共责任是提供公共品。最重要的公共品当为维护一种稳定而健全的社会秩序和一套健全的制度框架,在这样的秩序中,根据这样的制度所确定的游戏规则,个人及个人组成之自愿性团体可以进行竞争性的合作与交换,从而使资源掌握在能够使产出最大化的人手中,进而形成一种合乎人们正义感的分配格局。因此,政府应当提供公平的司法制度,政府应当普遍地向每个孩子提供接受最基本教育的费用,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等等。然而,公共资金的投入总是匮乏的。此次疫情的爆发和大面积传播,已经使政府意识到作为公共品的公共卫生系统的问题所在,政府也决心在这方面投入更多资金。其实,在不少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的服务领域,政府都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现在看来,这次公共卫生危机的妥善而得当的处理已经成为政府与公众达成公共价值共识的良好契机。历史经验证明,一个不肯担当责任的政府,很难要求公民起来承担灾难;相反,一个愿意对民众利益负责任的政府,公民必然愿意与政府一道担当。事实证明,政治领袖一旦表现出对公众利益的起码的关注,如胡锦涛、温家宝等国家领导人亲临一线视察,显示出亲民、务实的政治姿态,民众立即报以感激之情和热烈的拥护。2003年4月20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公布疫情所显示出来的诚实和负责任的态度,也赢得了公众广泛的理解。坦诚地报告疫情的真相,并未引起公众不必要的恐慌,相反,增强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进而树立起与政府合作战胜病魔的信心。

在转轨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实现从计划体制时代的大政府向适应于市场体制的小政府的转变,同时,也应思考在现有的政府规模下,如何重新配置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政府转变政治和行政观念、确立治理观念和社会自治观念,培育公民社会,分担公共权力,建立社区管理、村民自治等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势在必行。现有的制度安排,固然存在权力过大的问题,然而,更存在责任过轻问题。面对这个已经掌握大量资源的大政府,如何使其所提供的服务具有最为普遍的公共性,从而使之更为合理而有效地服务于社会普遍的合作与交换网络是一个非常现实的课题。这个政府在限制权力和退出某些职能的时候,更需要承担起正当的职能。大致而言,一个有效的政府,必然是职能有限的政府,而需要加以严格限制的,就是政府支配经济活动的职能。因为这种活动不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据此,政府的财政开支可能需要逐渐放弃营利性经济领域,而更多地转向为社会提供基础性的公共品。恰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所说:“一个政权存亡的关键,不在于公共政策,而在于政治的精神。”[2]政治的艺术,就是平衡和审慎。政府会在人们所追求的各种价值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它不会用强制手段将一种价值奉为至高无上,并要求人们为此而牺牲一切其他价值。

就民众自身方面而言,当代中国民众的道德素质和德性修养距离现代公民的美德境界还有很大的距离。在爱德华·希尔斯(Adward Shils)看来,现代公民社会的公民美德的核心是公共精神(public spirit)、市民认同(civility),它“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行为模式。……市民认同是对构成市民社会的那些制度或机构的一种珍视或依归(attachment)。它是对整个社会——包括社会的所有阶层与部分——依归的态度,它是关怀整个社会福祉的态度。市民认同同时兼具个人性、地区或集团性、‘整体性’三种特质。它关注整体的福祉或较大的利益”。在希尔斯看来,更为重要的是,市民美德是“个人在自我意识被他的集体性自我意识部分取代时的一种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以及市民社会的或制度或机构乃是他的集体性自我意识的对象”。[3](P41-42)在介于现代和后现代之际的社会中,多元与差异受到的尊重使得道德的标准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而遵守纪律的行为习惯则可以使个体的活动受到限制。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修身养性的伦理资源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西方社会伦理的缺陷。儒家伦理强调个人只有在通过学习、践行,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之后,方才有资格进入社会。儒家伦理并非不切实际,在对日常生活的规范中也有一些极有价值的内涵,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不仅得到许多文化学者的反复阐述,而且得到全球宗教界的普遍认同,作为核心价值被写入《全球伦理宣言》之中。这些传统资源如果能够得到适当切换,将是对人类社会的重大贡献。

总之,社会现代化的进程,本质上是一个价值重估和价值重建的过程,是从传统的公共性走向现代的公共性的过程,更是文化的转型和人自身的现代化的真正实现过程。而要实现此一目标,对一个特定时代的民族而言,就“必须经历日常生活世界的批判重建过程,使人由自在自发的存在状态向自由自觉的存在状态跃升”。[4](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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