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影响及对策研究_廉政建设论文

加入WTO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影响及对策研究_廉政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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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是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战略决策,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WTO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对我国廉政建设有利有弊。尽管说总体上利大于弊,但在短期内其所造成的冲击不容忽视。如何紧紧抓住新机遇,成功应对新挑战,成为推进我国新形势下廉政建设的一个极其现实而紧迫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廉政建设面对加入WTO的机遇与挑战

(一)加入WTO给我国廉政建设赢得的机遇

从总体上说,加入WTO对我国廉政建设利大于弊。在这一基本判断之下,有两个值得重视的特点:其一,这种利弊在不同的领域之间的分布是不平衡的;其二,特定领域内的利弊变化存在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从有利方面看,主要是:

1、加速市场经济发展,增强综合国力,为廉政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解决腐败问题,归根到底要靠经济发展。据有关研究专家介绍,我国每年国内生产总值将因加入WTO而提高3个百分点,相当于300多亿美元。在我国加入WTO一年的时间里,“入世”的正面效应逐渐显现,由“入世”而导致的出口快速增长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国民经济运行已由政策主导增长阶段转入到政策与市场活力共同推动增长的新阶段。可以想见,逐渐雄厚的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将为我国政府加大廉政建设力度创造物质基础,也将使国家公职人员腐败的诱因在一定意义上有所降低,同时为实施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以薪养廉及规范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福利待遇等廉政措施赢得了成熟时机。

2、加速国内各项改革,强化体制创新,为廉政建设提供良好的体制基础。加入WTO,客观上要求消除生产方式中不适应时代要求和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和机制障碍,从而为廉政建设创造了良好的体制环境。具体地说:(1)有利于抑制行贿和打击走私贩私活动。加入WTO后,我国的关税将由目前的平均43%降至17%左右。随着关税率的大幅度降低,关税壁垒导致巨大利差的空间将消失,商业贿赂和走私活动就会失去存在的条件。(2)有利于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深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市场不仅要对国内进行开放,还会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对外开放。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必然会在完善采购程序、提高彩购透明度、加强采购监督、引入非歧视原则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3)有利于纠正有些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逐步对外开放服务性市场后,将对金融、保险、电信、航空、旅游等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迫使这些部门和行业加快体制转轨,加紧技术改造,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地纠正不正之风。

3、加速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为廉政建设提供重要的法治基础。加入WTO主要是“政府的入世”。它给各国政府带来三大挑战:政府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制必须相应转变;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超越自己职能的权力,“法无规定不得行”。这三个方面不仅是各国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之义,而且是廉政建设重要的法治基础。(1)WTO奉行“尽可能少的行政干预”,在市场准入方面,必须放宽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和限制;在市场秩序方面,取消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不利于形成统一市场的行政行为;在市场主体方面,取消差别对待,平等地对待国内和国外企业,给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以公平的待遇。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为企业提供服务上来,为减少权力干预市场引发的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提供了保证。(2)按照《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当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协议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在WTO框架内,成员方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活动受到WTO的法律监督;在国内履行市场管理职能方面,更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作为行政相对方,使行政对象在成分比例上发生变化。这些都对我国政府依法行政提出更严格的要求,推动立法进程,促进法治观念普及,从而成为推进法制建设乃至廉政建设的客观因素。(3)在《WTO协定》的29个独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开是贯穿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加入WTO后,我国必须把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利为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化进程,使政府决策过程和办事程序更加透明、公开。这对于推进我国的政务公开,加强民主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4、加速人们观念更新,促进思想解放,为廉政建设提供有利的思想基础。加入WTO后,在经济生活中发生了纠纷和矛盾,如果只习惯于按文件办事而不习惯于按法律办事,只重视对上级负责而不重视对法律负责,只靠长官意志和政府部门“内部解决”,则是根本行不通的。因为WTO有一套完整而详细的“游戏规则”,它要求必须按照规则办事,否则会遭到WTO有关规定的制裁。这必将促使人们把思想认识从不合时宜的观念、思维模式、行为方式和做法中解放出来,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地方保护主义向全球化、由习惯于区别对待到非歧视原则的转变。遵守法律,诚实守信,正是廉政建设所必须倡导的思想基础。

5、加速国际反腐合作,借鉴国外经验,为廉政建设提供互动的合作基础。近年来,国际反腐倡廉合作不断发展。加入WTO后,有利于我国政府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反腐败斗争经验,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培养反腐败方面的人才,共同研究反腐败面临的难题,并积极参与、推动全球反腐败运动,以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来对付腐败问题的国际化,以实际行动赢得国际社会对我国廉政建设的信任和支持,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推进我国的廉政建设。

(二)加入WTO后我国廉政建设面临的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廉政建设在一定时期内将呈现以下新的发展及趋势:第一,斗争将更加尖锐化。WTO规则对一个尚未建立起良好的“游戏规则”的中国社会来说,无疑是一个不可漠视的重要因素。况且,世贸规则的实施不可能在短期内一步到位,政府职能的转变、国有企业的改革、法制的完善等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腐败现象仍会呈现出“高发”、“多发”状态,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也将更加激烈、尖锐。第二,手段将日益现代化。具有先进管理手段的西方大公司要进来,我国的企业、机构的经营管理也会信息化、网络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行贿、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并使少数公职人员“放心”地腐败,加剧他们可以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助长腐败分子气焰。一句话,如果不加防范,高科技和现代化工具将成为腐败“高发”、“多发”的助推理。第三,方式将呈现“法制化”。在WTO条件下,有些传统的人治方式所能达到的腐败已经逐步难以奏效,腐败主体就会转而向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打击等方面转化,以维护腐败利益。这可以叫作以“合法”手段或方式搞腐败。第四,领域将日趋国际化。腐败分子的作案空间扩展了,例如可以从国内到国外形成犯罪“一条龙”,甚至出现“多头在外”的腐败现象;获取腐败利益的条件方便了。尽管说这些挑战才刚刚开始,或者说还处于隐性潜在状态,但我们宁可对它的估计和认识更充分一些。

1、面对更加宽松开放的社会环境,国家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将经受新的考验。加入WTO,将使西方发达国家获得了在和平条件下对我国进行最大外部渗透和影响的机会。西方国家会将WTO作为开辟所谓的“思想战场”、传播西方政治模式和价值观念的新工具,源源不断地向中国输出西方的民主观、价值观,以及各种“文化鸦片”和“精神垃圾”,以实现其建立文化霸权的野心。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在所难免,其对公职人员理想信念造成的冲击不容忽视。

WTO的基本精神是保护和发展自由贸易,因而在意识形态上必然强化商品货币观念。商品货币观念的核心是等价交换原则,它与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并不完全一致。由于人们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所以不少公职人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关系,把等价交换原则摆到了不适当的位置。极少数人甚至完全忘记了人民政府的宗旨,悄然加入商品拜物教的行列,盲目地攀比物质消费,攀比财富占有,疯狂地不择手段地追逐个人财富积累,堕落成腐败分子。可以预料,加入WTO以后,这些现象将愈加严重。

还要看到,加入WTO后,在短期内,我国社会生活可能出现形式的制度与现实的制度脱节的问题,即形式的制度超前和现实的制度滞后。从社会化理论来说,在这一空隙内,不良的亚文化(指相对于主文化的一套价值观念、规范和行为模式,是一种违背社会规范但又似乎行得通的现象)就有了生存的土壤和条件。其危害性在于,使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越来越大,判断事物是非得失的标准越来越模糊,为腐败的滋生创造了一种文化生态环境,成为各种腐败问题的重要思想根源。

2、加入WTO,必将带来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动,很容易催化各种利益矛盾,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另外,随着外国农产品逐步进入我国,对我国的农业也将产生冲击。所有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群众就会出现一些怨气甚至对立情绪,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入世”条件下能否成功地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保护弱势群体问题,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而一旦无法解决这些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将会在一段时间内导致社会矛盾增多,影响、阻碍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3、围绕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廉政建设的方式方法将面临新的挑战。(1)监控腐败的难度更大。譬如,政府审批项目减少后,权力可能更加集中,并可能因经济的活跃而获得更高的使用频率;部分政府审批项目变成中介组织的服务项目后,某些由行政机关派生的中介机构可能把权力运作的习惯延伸到有偿服务之中,甚至伙同委托方造假谋利;有些政府机关减少或不再行使审批权后,行政效能低下问题可能会成为新的突出矛盾。(2)揭露腐败的工作更难。例如,一些外国公司利用办理许可证、审批价格、公共工程投标、政府采购等机会,通过代理人以更加隐蔽方式贿赂政府官员;公职人员直接与外商接触的范围扩大,那种以牺牲国家或企业的集体利益,曲线换取外商为自己的子女、亲友出国留学提供方便的现象可能增加;外商为降低交易成本,可能要求比照西方的“佣金”制度把某些发生在交易活动中的费用公开化、合法化,回扣等不法行为可能变得更加隐蔽和猖獗,等等。(3)惩治腐败的成本更高。加入WTO,基于大量增加的智能犯罪等,执法执纪机关需要购置更加现代化的办案设备;到国外、境外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需要巨大的经费开支,使反腐败的成本大幅提高。

4、由于廉政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给各级政府预防和惩治腐败带来新的课题。这主要表现在:加入WTO,我国现行法规体系与世贸组织基本规则之间的差异与不适,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西方法律的渗透,对我国现行廉政建设体制、有关的法律规定与程序提出了一些新问题;WTO各成员国(地区)之间法律系统的千差万别,可能成为腐败分子作案的机会。从已经查办或正在查办的案件来看,监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出现了以下问题:一是调查取证问题。主要表现为监察机关到国外、境外取证缺乏相关法律支持;案件涉及到外资企业或外籍人员、个体私营企业主时,调查取证难度较大。二是办案依据问题。有关惩治腐败的政纪和法律之间缺少衔接,有的甚至存在冲突现象,令监察机关处于尴尬境地。三是方式手段问题。“入世”后将有大量外企和外籍公民进入我国,作为行政相对方,他们的行为受制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但他们对我国现行的执法执纪机关协同办案的方式较难认同,对办案的一些手段特别是“两指”也提出了质疑。

二、我国廉政建设正确因应的基本思路与对待

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也是适应加入WTO形势、推进廉政建设的关键阶段。能否把加入WTO带来的廉政建设的正面效应发挥到最大限度,把预期的一些负面影响减少到最小限度,取决于我国廉政建设能否真正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趋利避害,冷静应对。

(一)正确认识世贸组织运行规则,增强应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适应加入WTO以后廉政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首先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当前一些人们的精神状态看,迫切需要端正以下几种思想认识:一种是,只看到加入WTO是大好事,盲目乐观。确实,加入WTO有利于我国在更深层次上推进廉政建设,但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WTO对廉政建设的积极作用只是相对的、间接的和有限的,况且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我们对此可能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应当要有足够的估计,任何盲目乐观、麻木不仁的情绪都是要不得的。另一种是,认为加入WTO等于向全球开放,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冲击太大,消极悲观。这也是不对的。还有一种是,认为国务院及监察部会拿出所有的应对办法,等待观望。这种态度也是要不得的。我国加入WTO后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承诺,中央确定的应对方针、政策,都是明确的,关键是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加以贯彻落实,有的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

(二)把握腐败发生发展规律,构筑预防和政治腐败的廉政体系

1、思想教育防线。思想教育是廉政建设的基础。要加大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三观”教育的力度,占领思想阵地,提供主流文化,改进方式方法,提高教育实效。针对在WTO条件下西方腐朽思想侵入的情况,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以国家安全标准和社会道德准则来制定法规,依法授权文化、海关、商检等部门进行文化审查,阻止西方腐朽宣传品、文化商品的进入;同时,提高审批外国文化公司进入中国和本国有进出口权的文化公司的门槛,达到尽可能地控制、减少文化商品进入我国的目的。

2、民主监督防线。民主是腐败的天敌,监督是治理的关键。早在1947年1月,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民主治腐的正确思想。他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权,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同志也指出,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加强民主监督,就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推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民主制度,积极推行民主评议、质询听证、信访举报等民主形式,充分保障全体公民的民主权利;要强化统一、权威、高效的廉政建设职能机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司法、行政、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整体合力。

3、查办惩处防线。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要依法赋予廉政建设职能机构以立案权、调查权、物证搜查和扣押权、银行帐号封存权等;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腐败现象发生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查处腐败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借鉴国外做法,充分发挥高科技在查办腐败案件中的作用。美国学者罗伯特·克利特在其《控制与贪污腐败》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有关腐败问题的公式: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所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满足感。这个公式从腐败者的角度出发,探讨了腐败收益、腐败成本和腐败动机之间微妙的但却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关系,表明了腐败成本对于实施腐败行为的关键性意义。因此,要加大贪污、腐败的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不让腐败分子在法律上规避打击,在经济上获得利益,在道义上逃避谴责。

(三)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加快体制、机制和廉政法制建设步伐

1、改革体制,力争在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上有实质性突破。在市场经济和加入WTO条件下,政府是行使有限权力、承担有限责任的服务型政府,“只掌舵而不划桨”。为此,要大刀阔斧地改革一切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项目,要通过市场机制运作;逐步将可以推向市场的公共服务项目进入市场,向社会公开招标;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是降低政府的行政和服务成本。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制度,降低政府行政运作成本,逐步加大运用市场机制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比重。三是优化行政服务质量。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办事时限,推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化,铲除寻租活动的基础。

2、创新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第二届全球反腐倡廉论坛通过的会议《最后宣言》指出:使政府权力运作完全公开和透明是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最有效途径。因此,在减少公共管理中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保留的政府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一是放权。行政权利行使过程的重要特点是强调集中,追求效率,拥有自由裁量权,具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只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部门在分配社会资源中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寻租和权力异化,从而达到防范和遏制腐败的目的。二是分权。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导致腐败。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权力的健康运行,关键是对权力通过制度安排进行必要的分解,使之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形成各个环节和部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三是制权。罗伯特·克利特还认为,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处理权-责任制,也就是说,当国家公职人员享有垄断权和自由处理权而又无须对权力的行使承担必要的责任时,就具备了从事腐败行为的条件。因此,确保正确行使权力,必须落实严格的责任制,以权制权,使权力主体自觉增强权力监督意识。四是亮权。履行WTO透明度规则的范围相当广泛,当务之急应通过立法将行政公开具体化,建立健全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咨询制度、听证制度、获得信息制度以及行政决定公开制度等,既公开行政依据、行政原则,又公开行政程序、行政结果,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变暗箱操作为“阳光作业”。

3、创建法制,努力实现依法治腐、以法保廉的目标。根据我们党的廉政理论,廉政建设法制化就是在廉政建设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环节上建立起相应的法规、制度、体制和机制,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的授予和行使受到监督、制约和规范,培养国家公职人员崇高的从政道德素质,保证及时揭露和依法惩处腐败行为。目前,一要抓紧研究制定《反贪污贿赂法》、《从政道德法》、《监督法》,以及《行政审批法》、《行政许可法》、《财产申报法》、《行政程序法》、《举报法》等法规,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律监控。二要对有关廉政法规加以完善和细化。如修改《行政监察法》,并尽快制定、颁布其《实施条例》。三是就廉政建设各责任主体在惩治和预防腐败方面的法定地位、职权和工作程序等进行论证、制定,使防治腐败从主要靠廉政自律上升到靠国家法律。

(四)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合作,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反腐防腐

加入WTO以后,借鉴国际经验,利用国际资源,加强廉政建设的国际合作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回应:第一,积极参与以联合国为首的国家间反腐败合作的各项活动。腐败的国际化趋势使得反腐败不再成为某一个国家所能完成的事业。我国的反腐败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同样需要加入联合国为首的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如积极参与并响应1998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国际合作打击国家商业往来中的贪污贿赂行为的协议》等。第二,在亚洲地区或环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性反腐败合作中起带头作用。我国的政体与国体,以及作为经济大国,决定了有能力也有必要在反腐败方面起到表率作用。第三,对国际间或区域间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做出回应。例如,对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测评予以反馈等。这样,一方面可以还事实一个真相,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中有所借鉴。第四,在国际警察合作中发挥作用。国际刑警组织通过通讯网络,使各国警察能够迅速地相互衔接,交换信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反腐败工具——“红色通缉令”。在加入WTO后,检查一国引渡协议是否充分,坚决拒绝为被通缉的腐败分子提供“安全天堂”至关重要。为此,我国政府应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运用高科技手段,研究超前预防、遏制和惩治腐败的方法、手段、机制,已是箭在弦上。今后,要加大资金、技术的投入,提高运用高科技手段反腐败的水平。一是加强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在执法执纪机关广泛使用先进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先进的通信技术、先进的视听资料制作及模拟技术,加强办案工作。二是在技术措施上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形成预防高技术腐败犯罪工作的专门技术,使技术预防成为预防腐败犯罪的有效措施。在加大对洗钱、贪污挪用等重点问题计算机监控软件开发运用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内部网络安全的控制技术,尽快普及计算机加密技术,加厚“防火墙”,严防“黑客”袭击。三是加强对高新技术的防范。如利用高新尖端科技从事腐败犯罪的,虽然至今发案不高,但不可不防,必须认真探索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并加紧研究防护措施和应变举措,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提高行政监察工作整体水平,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各级监察机关作为政府内设的专司监督监察的机构,在推进廉政建设方面负有重大责任和重要使命。一要理清工作思路。最基本的就是要严格把握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要求,划分职责权限,做到不越权、不失职。二要转变工作方式。在加强廉政监察的同时,更要加强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既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又避免行政不作为。三要理顺工作体制。目前实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机制,有利于解决两项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但在纪检和监察行使各自专有职能方面尚未充分体现出体制的优势,特别是不能适应依法监察、提高效率的需要,有必要在现行体制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创新。四要调整工作重点。随着经济生活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各级政府部门的审批职能将越来越多地转变为执法职能,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由于社会中介组织自律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的滞后,一些中介机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谋取自身不当利益的情况正在日益增多,这就要求监察机关必须着力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中介组织的行为规范,并确保监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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