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军事秩序的官僚化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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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官是表明官员等级资历的官称,乃相对于具体职事官而言”,狭义的阶官指文武散官。①明朝虽沿袭前代设置散官,但如学者指出,明代散官是“官员的一种荣衔”;“散官与勋级既是附加性官衔,又可视为考核制度的补充,但与实职和俸禄并无关系”,②明代散官已不发挥阶官的作用。但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等武职,③最初是职事官衔,其后逐渐与实际权责无关,而只用于表明武官的身份等级、资格与部分待遇,故可视作广义的阶官。④前人对此问题尚未深究,本文旨在论述这一过程出现的原因与表现,进而探讨明代武官制度由此发生的变化。

一、明初武职的特点

武职首次大批除授于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朱元璋称吴王,“定大都督府等衙门官制”,⑤不久,《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甲辰年四月壬戌条载:

立部伍法。初,上招徕降附,凡将校至者皆仍其旧官,而名称不同。至是下令曰:“为国当先正名,今诸将有称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者,名不称实,甚无谓。其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令既下,部伍严明,名实相副,众皆悦服,以为良法。

可见首批武职不是任命,而是根据各头目实力予以承认的。元末大乱,朱元璋及麾下头目招兵买马、收降纳叛;诸头目视部曲为私兵,父死子继。集团内部经过几次火并,陷杀郭天叙、张天祐、邵荣几大头目,⑥最终拥戴朱元璋者在该年被授予武职。从现存档案中也有蛛丝马迹,如查胜“癸巳(1353)年点充沈二元帅下牌子头。甲申年(应为甲午年1354)……充邵四总管下百户”。⑦癸巳年朱元璋方在郭子兴手下任镇抚,甲午年任总管,⑧沈二与邵四都是与其比肩的郭子兴旧部。该部被吞并后,查胜因效忠朱元璋而在甲辰年象征性地再度“点充百户”。朱元璋根据大小头目的实力与功劳授予武职,并按新定品秩划分等级,形成一个高低有序的武官集团。

明建国后“定武臣世袭之制”,⑨不仅是对元代武官世袭制度的因袭,也是对开国功臣原有权益的承认,让他们“居官任事,子孙世袭,永享富贵”。朱元璋希望他们“顾朕子孙保有无穷之天下,则尔等子孙亦享有无穷之爵禄”。⑩父祖建立功勋,子孙不仅世代享禄,还要任事。为保证子弟能够称职,制定比试制度,“年二十则任以事,著为令”。(11)尽管规定都指挥、都督皆由世官以军功升任,不许世袭,但其子弟仍可袭指挥使以下官。所以武职是世禄、世官,也是世职。袭替比试是等额过关考试,最后徒具形式。

武官选任最初由大都督府执掌,洪武二十六年(1393)颁布的《诸司职掌》载兵部司马部(二十九年改为武选司)开始有“请旨除调官员”之权。(12)不过,武职以军功升除,世袭则有相应法度,武选司根据相关档案审核资格,提出意见供皇帝裁断。(13)武官世袭任职是有制度保障的,迁转自成体系,直接对皇帝负责,兵部选择之权十分有限,“但知循例铨除”。(14)武官纵使犯罪,世袭特权也受到保护,洪武二十九年令:“祖从军,父为事典刑,袭祖职;父从军,兄为事典刑,袭父职”,只有“父从军,就为事典刑者,发充军”,(15)死罪若此,它罪可知。

其次,明初所定武职品秩,都指挥使为正二品,与六部尚书同,高于布政使(从二品)与按察使(正三品),是地方官之首;卫所官则高于州县。都司卫所不仅领一方军政,如学者指出,明前期有大量土地、人口由都司卫所管辖。(16)世袭武官位高权重、犯罪难革,武官跋扈,欺凌文官的情况也屡有发生;卫所军户往往成为世袭武官的“世奴”。(17)

明初因袭前代,设置文武散官、勋位。武官所授散官,须“照品定夺散官,写诰给授”,(18)由武职决定。宣宗即位初,有官员请求对武官实行考察,宣宗认为:“军职以功为积次,子孙承袭者试弓马,有罪者论功定议。祖宗成宪如此,无庸他言。”(19)明初武官既不考察,更不存在唐代“职事随才录用”,散阶以“劳考进叙”(20)的阶职分立制了。为凸显以功受禄的原则,武官俸禄是与勋位对应,合称“勋禄”。不过,正从六品勋位是“遇有除授官员,须要明白照品定拟”,(21)实际也由武职决定。总之,明初武官的权责、等级、资历及待遇全系于武职,散官、勋位无大作用,由武职所定,依职授阶,可谓“阶职合一”,与唐来阶职分立断然有别。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明初武职的特点有四:阶职合一,位高权重,世袭罔替,犯罪难革。可以将明初武官视作一个军功贵族集团。随着武职逐渐与权责相脱离,上述局面遂发生变化。

二、武职阶官化的原因

武职与权责脱离而阶官化的原因有二:武官人员结构的迅速变化;武官任事的差委化。

洪武时期,武官平日在都督府、都司、卫所等衙门任职理事,遇有战事则钦命元勋重臣为将帅,其下“则率其属,听所命主帅调度”。(22)明初“凡内外大小军职衙门官员俱有额数”,以一标准卫辖5所计,每卫84员,独立的守御千户所15员,(23)据《诸司职掌》,洪武二十六年全国有卫329个,守御千户所65个,(24)外加都司、五军都督府等官,应有额缺二万九千左右。《明太祖实录》卷八四洪武六年(1373)八月壬辰条载全国武官共计12980员,至二十五年(1392)底共计16489员。(25)朱元璋对武职与世袭特权的授予非常慎重,对战争中立功人员多赏少升,所以二十年间南征北战,武官只增加不到四千员。职位额缺大于官数,世袭者有职可任,对立功升迁者虚位以待。因此除幼疾等特殊原因,不会出现有官无职的情况,这是“阶职合一”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

“靖难之役”后,成祖为培养一批因“靖难”获益的军功新贵,多次升赏靖难军官兵及各地开城迎降者。此后漠北与海外用兵,又升授了大批武官。至宣德三年(1428)三月,兵部尚书张本奏称:“内外军职不下九万余人。”(26)永乐以后武官的人数是洪武额缺的三倍,尽管明朝在都司卫所之外组建京营,又添设了许多差委职位,但“官人”还是远多于官缺的。成祖死后,明军从漠北及海外撤回,大批武官的安置成为一大问题。很多新任武官只是铨注于武职衙门支俸,并未到任理事。如成祖即位“升宣府中护卫指挥佥事刘清为都指挥同知,仍令随侍,旌其开金川门逢迎功也”;(27)奉天征讨官“多有已升都指挥,而今仍于京卫更番宿卫者,虽已给都指挥俸,而宿卫与军士同列,名实不称”;(28)仁宗时,“奉天征讨诸将虽受官给禄,有年逾六十尚留京师执行伍之役者……至是兵部引都指挥使张杰等入见”。(29)职位有限而官员众多,竟有升至正二品都指挥使,仍与军士一样服役者。或以高级武职留任低级职位的情况也不断出现,如成祖“命都指挥佥事刘达掌滁州卫事,初,达为滁州卫指挥佥事,以归附功升今官,至是仍命掌本卫事”,(30)官阶与职位已不对等。

同时,世袭制度必然会出现纨绔子弟,洪武、永乐时就有“京卫指挥朝退多不入公署莅政事,遇有责成互相推避”(31)的情况。官员素质低下,不仅莅事推诿,甚至渎职贪贿,苦虐、役占军士以谋私利,导致军士逃亡,军备废弛。当时就有人建议:“慎选良将任以边寄,凡袭职幼官改调内地”;(32)“乞令兵部查考各卫所袭职幼官多者,选老成旧官一人相兼管事,仍敕都司不许差委,庶使行事得当,下人无弊”。(33)人员大量增加,更加剧了武官素质的良莠不齐,朝廷必须对世袭武官加以简选。

显然,明王朝是不能坐视武职冗滥致使军政败坏的,但由于武职袭替制度的存在,武官过多的局面难以扭转,只能对任用方式加以调整。宣德八年(1433),兵部右侍郎王骥奏准:“宜行各处巡按监察御史、按察司及总兵镇守官从公推选,每都司卫所掌印官各一人,及选老成能干佐贰官二人,常留一人在任理事……非有警急重务不许辄差,仍以选定官员职名径造册回奏。”(34)这三位官员,即所谓“军政官”,专差管理都司卫所军政。最初军政官一旦选定,若无过犯即不更改。至成化二年(1466),因“掌印理事者后或放肆而妄为;其带俸差操者后欲迁善而无路;又有新袭职者,亦欲治事而无由”,兵部奏准:“自成化二年为始,以五年为期,令各处巡抚、巡按等官考选都司卫所军职,或进或退,必须合乎公论”。(35)就是每五年对诠注于该衙门的武官进行考察,并挑选(或留任)数员理事;若无合适人选,“许于官多卫分量调一二员管事”,(36)或“一人兼数印”。(37)

以往世袭“指挥使一卫之长”,(38)如今是“不论指挥使、同知、佥事,考选其才者充之”,都督府“率皆公、侯、伯”及资深都督选充,(39)武职仅是官阶的高低,已与权责无关,受委为掌印、佥书才是该衙门理事者。其他武官或受管屯等杂差,或调京营、边镇领军;剩余则是“带俸”的有官无职者。上述官员又可通过考察、选任改变在职、在闲的状况。

与此同时,洪熙、宣德以后,京营的编制固定下来;各边镇又差遣总兵等领兵长期戍守。其大小领军人员都从都督府、都司、卫所武官中选拔差委,并冠以镇守总兵、坐营、把总等名目。这些武官致仕、身故后,子弟则于原卫所袭职,武职衙门是他们支俸与子弟袭替之所。因此,武官不论本身武职为何,都要经过简选承差,方有职权,且随时可以被革退带俸。明初有官即有职的局面宣告终结,武官的职权系于总兵、把总、掌印、佥书等管军、管事杂泛名目;武职则发挥表明武官身份等级、资格及部分待遇的作用。

三、武职阶官化的表现

(一)武职与体统

总兵等管军、管事名目为权责所系,却没有品秩,武官品级与职位高低错位的情况难以避免。正统时,守备宁夏广武营都指挥使种兴与左参将丁信“二人品秩相等,而信为参将,兴心将不平”。(40)成化时,“守备固原指挥同知冯杰与平凉等卫僚属职位相埒,威令不行……乞令(都指挥佥事樊盛)往代冯杰守备”;(41)漕运总兵陈锐以把总陈裕等“以指挥督漕运,与所统卫官名分相等,难于行事,乞进其职”;(42)王玺以署都督佥事“为总兵官,而署都督同知鲁鉴为左参将,玺自陈品级相同,难于调遣,乞解兵柄”。(43)

“难于”行事、调遣,并非不能行事、调遣。正统元年(1436),指挥同知陈暹提督南京各卫屯种,“于各卫名位相等,难于比较……上命暹仍旧职提督,各卫官有抗拒者,许奏闻罪之”。(44)《明宪宗实录》卷一○一成化八年(1472)二月癸巳条载:

山东都司把总指挥使高通言:“奉敕总领卫所军马赴京操练,凡事皆禀于都司,而卫所官敌己者多违令怠事,乞以都指挥一人自代。”……有旨令仍原职,领敕行事,有违误者听指实奏闻治之。

“又故事,各处守臣更易,其同事及受节制之官,皆请换新敕”,(45)承差官员领敕行事,权责为敕书所载,与武职高低无关。但僚佐、首属之间的文书行移、公会座次等礼仪程序,为太祖钦定《皇明祖训》,《诸司职掌》所定品秩为序,也具法律效应,才有“与人颉颃,难于行事”(46)的怨言;往往成为某些武官要求升擢武职的理由。成化二年以“延绥总兵官都指挥同知房能职与把总官相等,难以行事,升为署都督佥事”,(47)成化二十三年(1487)兵部以漕运总兵官署都指挥使都胜“职任以总兵为名,而其官乃都督府属职,文移不便,且效劳最久,精力未衰,请量加升擢”,得升为署都督佥事。(48)

署职出现于洪武朝,本为试职,不支俸,不世袭,(49)故被用于解决此问题。但假若每次都要奏请裁断,必致烦扰,有必要采取“一刀切”的措施。《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三成化十三年(1477)十二月戊子条载:

命南京沈阳右卫指挥佥事崔钰守御浦子口。守御缺人,南京守备太监安宁等以钰荐。兵部言:“守御乃都指挥之任,钰未有军功,例难拟升,宜令钰以旧官守御,而以都指挥体统行之。往来文移于都指挥则用手本,于所部指挥用帖文,所部指挥于钰则用呈文,各处把总俱视此例,著为令。”奏入,从之。

这里的“守御”即守备,为“独守一堡一城”(50)之差委,该地区的卫所官都要听其统领,故须以都指挥出任才便行事。成化十八年(1482)八月重申:“命自后守备者虽他官,皆听以都指挥体统行事”。(51)如此,出任该职务即以相应体统行事,使可能存在的纠纷一并解决。弘治时,镇守广西副总兵都指挥同知郭鋐奏称:“官以副总兵为名,三司官事干军务者皆在所辖,若官止都指挥,则三司又皆颉颃,乞稍进一秩以便行事”,孝宗令他“以都督体统行事,其升职待有功时议之”。(52)

同时,朝廷又对各类差委职位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明宪宗实录》卷二○○成化十六年(1480)二月癸酉条载:

分守庄浪署都督同知鲁鉴奏:“镇守甘肃总兵官署都督佥事王玺官在其下,文移往来制宜平咨,今因听其节制反称呈行,事体未便。”事下兵部言:“鉴官品虽高于玺,然玺系主将,若曰官高难于呈行,宜从简便,互行手本。分守于镇守则曰‘合具’,手本垂脚佥名;镇守于分守则曰‘合用’,手本不必佥名,庶名分两得。”从之。

由此可见僚佐之间的文移体统要依照职位高低,略加变通。《明武宗实录》卷四○正德三年(1508)七月丁酉条载辽东总兵官毛伦奏:“欲令副、参、游击、三司等官文移体统俱如制敕,听其节制”。可见至迟于正德年间,武官承差领敕,对各类体统已有明确规定,此后因上述原因引起纠纷的情况已不多见。

在新旧制度磨合的过程中,明王朝采用了两种替代方案,并配合制敕,以解决阶职分立后“阶”(武职)、“职”(差委)不合的问题。由于实授武职(明代文献中常简称为“实职”)主要依军功、劳绩叙迁,而各类职位因形势需要往往迁转较快,故以署职或“以某官体统行事”入衔,以提高武官身份等级的情况非常普遍。

(二)武职与资格

“资格”就是人员的任职条件,它决定人员可以进入的级别与类别。在资格的诸多因素中,官员的“资历”占突出地位。(53)明代武官阶职分离后,武官职权由差委所系,各类差委名义上“无品级,无定员”,(54)但添设裁革都要经奏请议覆,是数量相对稳定的实缺;武职则因由袭荫与功劳而定,故可表明武官的资历。武官任用的方法,就主要以武职为序,依次选用差委。

如前文所述,各类差委为便于行事,对武官的资历也有要求,须阶、职相合,如“守备乃都指挥之任”。《明世宗实录》卷一九嘉靖元年(1523)十月甲申条载:

兵部奉诏清查各府卫都督等官袭替、升授职级,请如例降革。因言镇守辽东总兵左都督郤永,大同总兵都督同知杭雄俱应降为都指挥使,但今地方多事,镇守急难得人,宜量与署都督佥事,照旧镇守。

可见出任镇守总兵的资格是都督,而参将、游击职任介于总兵、守备之间,例由都指挥出任。下表归纳了明中期部分差委相应武职,以供参考。

若相应资格者无合适人选,就要从低级武职中“不拘资格”,破格推用。如守备、把总等由于都指挥人员有限,嘉靖以后大多由指挥出任,以都指挥体统行事。万历《明会典》卷一一八《兵部一·铨选一》“升除”条载:

凡将官升职。如各边将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应外,若都指挥堪任主将,拟升五府堂上官署职;若指挥堪任偏将,拟升都司堂上官署职,以便行事。后有战功该升,仍从祖职加升,其有遇例,俱不在实授之例。各都司掌印、佥书,及内地参、游、总兵亦如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任职资格主要分都督、都指挥、指挥及千百户几个大等,至于是同知、佥事则无关碍,署职多见于佥事一级,缘于此。在同级资格内,理论上可以使骁勇者用于领军,廉干者使其理事,故随才录用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可能。

明王朝为进一步扩大破格提拔的范围以遴选将才,天顺八年(1464)“立武举法”,(55)允许在职、在闲武官参加,依成绩升署职二级或一级。中举武官任职资格即得到提高,并优先选用。荐举与武举中式为虚授署职,实授武职的叙迁主要以军功、劳绩,如正德五年令:“把总等官继今三年以上粮运如期者,准于实职上升一级。”(56)武职叙迁至相应等级,原则上就可以候缺待选。嘉靖时福建巡抚谭纶认为戚继光“秩虽都督,官才副总”,应升任总兵。(57)甚至有“各卫指挥获功升秩都司者,多家居坐待推用,乞仍调遣剿贼,有实效者方许推用”(58)。

任职武官有微过,则可降阶留任,《明孝宗实录》卷一二四弘治十年(1501)四月丙子条载:

兵部奏:“近甘肃游击将军都指挥同知鲁鳞降为都指挥佥事,分守都指挥佥事左参将颜玉降为指挥使。然原旨俱无‘带俸’字例,不宜革去将官名目,且二人亦尝有军功,未拟升赏,请并前日同事降级者七十一人俱令仍旧管事、领军,庶得立功图报。”从之。

由于武职已与权责无涉,明王朝也不再恪守“武职升擢以功”(59)的祖制,成化至正德年间军功冒滥,武职传奉、恩升众多,为学者熟知。为解决粮食军需,正统、景泰间始开例纳赀升级,(60)是为“纳级”。军、民、官、舍皆可纳,其中武官“有职欲升者”,正德三年定例:“百户升副千户、副千户升正千户,指挥佥事升指挥同知,指挥同知升指挥使俱五十两。正千户升指挥佥事,指挥使升都指挥佥事俱一百两……原管事者仍旧管事。”(61)后一种情况对资格影响最大,所以“卖价”高出一倍,甚至世袭特权也明码兜售。(62)

可见明王朝已将武职用作散官,滥升、泛赏及买卖,这对武职袭替制度造成极大冲击。明初因有官即有职,对袭替限制严格,每官只袭一职,不许重职,“应袭子孙其未袭之先自己立功升职者,有弃小就大之例”,(63)必须是武官致仕、身故后,其子方可袭替,武职袭替是不同于唐宋门荫的。弘治以后对不许重职的规定有所放宽。此外,明朝又赐荫武职,赐荫最初只恩及外戚,正统时开始赐及宦官,(64)景泰后及于立有军功的文官。(65)正德、嘉靖后,开始普遍作为高级武官功劳的赏赐。《明史》卷一二六《李成梁传》载成梁至少九次获荫,家人子弟以此为起家之资,又借父兄人脉,五子任至总兵,四子一弟为参将。

武官资格的获取途径不同,在选任时也被区别对待。“故事,荫叙军职不得管事”;(66)军民纳级原则上不允许推选任职,武官纳级则有限制,正德时规定:“各官原系指挥佥事以上纳级者乃听举用,千户以下纳级者不许。”(67)但都没有严格执行,如嘉靖时刘显“官副千户,输赀为指挥佥事”,七年后即任总兵。(68)万历三十九年(1611)兵部员外郎刘九光建议:“重职科,世职、武科挨用,其加纳之流,非真有才勇出众,为卫边必不可少者勿用,以塞径窦,毋使职科解体。”(69)

(三)武职与俸禄

明代武官法定俸禄以实授武职为准,因此也可将武职视为寄禄官,带俸者有禄无职。明初只有部分外戚或归附降将支俸不任事,武官人数远超官缺后,已不仅限于此;武官失职的惩罚方式之一也是革去现任职事而令回卫带俸。这就造成一大弊端,即“在职则有提督、分巡、守瞭之责,失机误事辄得重罪;而带俸差操则食禄优游,似为得计”。(70)永乐初就有因“武臣中有鞑靼人,多不识字,难委以政,故只令食禄,遇有警急则用以征伐,今中国人亦有冒鞑靼名以避政事者”。(71)更有甚者,“诸卫军职或故为诖误,请人告讦,一入赃罪即遂所谋”。(72)

武官带俸人员众多,是明王朝巨大的财政负担,但其中不乏官贵子弟,同时也须以爵赏待有功,所以朝廷不可能将带俸武官的俸禄革去。明王朝迁都北京后,漕运艰难,只得令百官俸禄折钞、绢、银等物,折率又低于市场价格,故《明史·食货志》认为“自古官俸之薄,未有若此者”。文官本色米折银例为每石六钱五分,而武官只有二钱五分,(73)武职所系的俸禄已大为缩水。弘治十六年(1537),户部奏准:“军职有为事问拟带俸差操者,其支俸与见任同,无所警戒,请今后凡为事带俸者,都指挥、指挥月支本色米三石,卫镇抚、正副千户米各二石,所镇抚、百户各米一石,余俱折色,候三五年改过自新,考选管事方许如旧本色、折色兼支。”(74)嘉靖八年(1529),户部欲将所有“罢软老疾带俸闲住者原支本色俸米宜减其半,改与折色”,虽经反复奏请,终未获准。(75)

武官领取微薄俸禄,冒着冲冒矢石、失职受罚的风险任职,自然要乘机攫取各类“灰黑收入”。武官若有皂隶,可放免其归家,以收取“月钱”,还可侵占兼并田土,役占军士为其耕种、经商。对此,朝廷屡禁不止,最后只能默认并加限制。景泰三年“定各营管军总兵等官军伴”,自六十人至一人不等;(76)成化十四年(1478)定“镇守总兵、分守、守备内外官员军伴”,自三十六名至二名不等。(77)在外镇守武官“原无给与养廉田土事例”,正德四年(1509)九月诏:“内外镇守官朝廷重托,俱准以水旱田各十顷,副总兵半之,分守、监枪、游击各旱地十顷,守备半之,免其征税,其余愿自佃种者照例起科……仍行各边镇视此例”,年底又诏令:“原无者各给水田一顷,永为养廉之例。”(78)这样,镇守总兵等武官都获得一定土地“养廉”,还允许额外佃种,等于将侵占土地予以合法化,以便管理。

同时,嘉靖以后,“三大营副、参、游、佐官员,每员月支米五石,巡捕营提督并参将亦如之。京营选锋把总官月支米三石。巡捕中军、把总官,月支口粮九斗,旗牌官半之”,(79)是“因事别给者,不在常禄之限”的“岗位津贴”。

上述情况是朝廷制定的统一标准,各地实情千差万别,难以详述。总体上,武官收入实际分为两部分,法定俸禄为武职所系,其余因所任差委而得,前者实已缩水,后者获益更大。明人笔下那些“老弱蓝缕、状类乞丐者,指挥、千户也”,(80)主要是带俸武官;而那些蟒衣玉带的“债帅”,实授武职可能也是指挥、千户。明王朝无法彻底解决带俸武官众多的问题,又因财政限制不能给所有职位支给类似宋代职钱的“岗位津贴”,只有部分中高级武官方有此待遇,而大批基层在任武官仍与带俸者同禄。因此武官或贪贿渎职,或畏避管事的问题,很难得到有效整治。

四、明代武职阶官化的意义

武官任用差委化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总兵官、副总兵、参将、游击将军、都司、佐击将军、守备、千总、把总等新职衔;(81)武职衙门任事职衔称掌印、佥书。武职则与权责脱钩,从而阶官化。明王朝又采取了署职、“以某官体统行事”两种虚授武职以调整武官身份等级与任职资格,仍以实授武职确定其俸禄与世袭阶级。所任职事与虚实武职皆要入衔,才构成完整的官职,这使明中后期武官结衔日益繁复,如“千户署指挥佥事以都指挥体统行守备事”,“指挥使署都指挥佥事佥书都司军政”之类。

有学者指出,明初“重武”,武官受到特别优待,一方面是受到蒙古统治的影响,一方面是淮西集团“武而少文”,成为朱元璋“重武轻文”统治思想的社会基础。(82)如前文所述,明初武职具有阶职合一,位高权重,世袭罔替,犯罪难革的特点,是武官地位崇高的主要表现。这既是对元代制度的承袭,也是明初政治格局造成的。武职阶官化,不仅是明代武官制度的重大变革,也是明朝政治格局转变的一个缩影,其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明代武官管理制度更为完善合理。明初武职既用于酬报有功,又是职事官。武职阶官化后,“武阶专以待军功,管事必由于推选”,(83)如此更便于灵活处理斩首军功与指挥、管理才能之间的矛盾;可以及时酬功迁级,或罚过降级而不至变动职任。但也难免出现“庸软者率以贿进,而勇略投诸散地”(84)的情况。

2.武职成为任事的资格,袭替也是起家之资,世职的局面被打破。尽管武职袭替制度在明代始终存在,其实质却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仅是官员身份与俸禄的承袭,依然保障军功集团的基本利益,但已与前代门荫无大异。明王朝对该制度的败坏也听之任之,甚至因灾伤允许当地“各卫所袭官纳米免比试”,(85)偶有裁抑也主要为控制俸禄开支。

3.文官完全掌握武官选任之权。武职袭替、军功升授自有法度,但武官承差受委皆由兵部、督抚、巡按等推选、考选。武官攫取功名之途扼于文官之手,以至于“总兵官领敕于兵部,皆跽,间为长揖,即为非礼”。(86)这是明中后期“重文轻武”局面形成的重要原因。

已有学者指出,经元朝统治后,明前期承袭元制颇多,中国社会在沿袭唐宋社会基本形态的同时又发生了局部的变态发展,“北制”与“南制”至明后期最终汇合为一。(87)明初武官制度承袭元朝,最终又向宋制有所回归,可视作此线索的一部分。

不过,明代武官的阶职分立并不完善,朝廷也未对官制加以彻底整顿,又泛滥升授武职,开例买卖,使其日益为世所轻,明后期武官对武职的升擢已不重视。《万历野获编》载正统时,守备指挥佥事赵忠立功升指挥同知,万历时参将萧如薰立功升总兵,“二事颇相类……萧之赏故非倖得,而赵忠当时仅进一阶,何酬庸之薄也!”沈德符评论道:

赵忠既为守备,则必以都指挥体统行事入衔矣,其在今日,则必升参、游等官,即不然,亦必都司、佐击矣。而英宗朝尚不然,盖挥佥乃其实职,故正四转从三,非如今日但以流官方面之衔递为迁擢,因有以实职百户而竟登坛者。不惟大司马不知故事,并武人亦不晓其祖职当如何迁陟矣。(88)

明后期武官主要以把总、守备等“流官方面之衔”迁转,其官阶则可以两种虚授武职提高至相应等级,所以实授武职为百户也能任总兵,这意味着又回到“依职定阶”的局面了。如此,武职作为阶官的意义也日益缩小,仅仅为带俸袭替者抱残守缺而已。明亡后,武职袭替停革,总兵等新职衔则大部分为清朝继承,并成为正式的职事官衔。清初,“提督、总兵无定品,系左右都督、都督同知、佥事各衔”,直到“乾隆十八年(1753)停,给定品秩”,(89)明代武职方退出历史舞台。

注释:

①张国刚:《唐代阶官与职事官的阶官化论述》,《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第2期。

②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杜婉言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9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45页。

③总兵等职衔终明一代都是“无品级,无定员”的差委,明人常谓之“将官名目”等,一般不称之为“武职”。故本文所论武职只包括明初给定品秩的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等衔。

④张国刚指出,职事官因各种缘故“与实际事务无涉,仅仅是表示其身份地位与迁转阶序的名号,与阶官意义同,故谓之阶官化”,参阅前揭张文,第79页。这与本文论述的问题时代不同,而事实相近,故本文也使用“阶官化”的提法。

⑤《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甲辰年三月戊辰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183-184页。

⑥李新峰:《邵荣事迹钩沉》,《北大史学》第8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⑦明档《青州左卫选簿·指挥佥事查升·内黄》,《中国明朝档案总汇》第5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影印,2001年版,第27页。

⑧《明太祖实录》卷一,癸巳年六月丙申条,第8页;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卷二《滁阳王》引俞本《纪事录》,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3页。

⑨《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洪武四年十二月甲子条,第1151页;参阅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第三章《武官的世袭与武选》,台湾学生书局1987年版,第141-196页;李荣庆:《明代武职袭替制度述论》,《郑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

⑩《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乙亥条,第3588页。

(11)《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二,洪武十七年五月壬子条,第2513页。

(12)《诸司职掌》(下)卷三《兵部·司马部》“军务”条,玄览堂丛书本,台湾正中书局1989年版,第137页。

(13)梁志胜:《明代“武选司审稿”初探》,《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4)《明宣宗实录》卷三五,宣德三年正月戊申条,第886页。

(15)万历《明会典》卷一二○《兵部三·铨选三》“武职袭替”条,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20页。

(16)顾诚:《明帝国的疆土管理体制》,《历史研究》,1989年第3期。

(17)于志嘉:《明代军户世袭制度》,第141页。

(18)《诸司职掌》(下)卷三《兵部·司马部》“诰敕”条,第133页。

(19)《明宣宗实录》卷二,洪熙元年六月丙辰,第43页。

(20)《旧唐书》卷四二《职官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785页。

(21)《诸司职掌》(下)卷三《兵部·司马部》“铨选”条,第123-124页。

(22)《明史》卷七六《职官五》,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73页。

(23)《诸司职掌》(下)卷三《兵部·司马部》“铨选”条,第121页。

(24)《诸司职掌》(下)卷三《兵部·职方部》“城隍”条,第140-141页。

(25)《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三,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丙午条,第3270-3271页。

(26)《明宣宗实录》卷三九,宣德三年三月癸卯条,第984页。

(27)《明太宗实录》卷一二下,洪武三十五年九月丙午条,第224页。

(28)《明太宗宝训》卷三《用人》,永乐三年二月辛巳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明实录·附录》,第176页。

(29)《明仁宗实录》卷六下,洪熙元年正月庚寅条,第220页。

(30)《明太宗实录》卷一三,洪武三十五年十月癸丑条,第228页。

(31)《明太祖实录》卷一八六,洪武二十年十月丁巳条,第2787页。

(32)《明太宗实录》卷一三,洪武三十五年十月丙子条,第246页。

(33)《明太宗实录》卷三六,永乐二年十月辛丑条,第620-621页。

(34)《明宣宗实录》卷一○二,宣德八年五月辛未条,第2285页。

(35)《明宪宗实录》卷二八,成化二年闰三月庚寅条,第558-559页。

(36)万历《明会典》卷一一九《兵部二·铨选二》“考选”条,第617页。

(37)《明史》卷七六《职官五》,第1874页。

(38)《明宣宗实录》卷八八,宣德七年三月癸未条,第2033页。

(39)《明史》卷七六《职官五》,第1873、1857页。

(40)《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五,正统十年十月丙戌条,第2686页。

(41)《明宪宗实录》卷六三,成化五年二月戊子条,第1278页。

(42)《明宪宗实录》卷一四八,成化十一年十二月丙子朔条,第2713页。

(43)《明宪宗实录》卷二二二,成化十七年十二月庚戌条,第3826页。

(44)《明英宗实录》卷二二,正统元年九月乙巳条,第435-436。

(45)《明宪宗实录》卷二五八,成化二十年十一月戊戌条,第4361页。

(46)《明英宗实录》卷二七三,景泰七年十二月辛亥条,第5768页。

(47)《明宪宗实录》卷三一,成化二年六月壬子条,第619页。

(48)《明孝宗实录》卷四,成化二十三年十月戊寅条,第78-79页。

(49)李新峰:《明前期兵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1999年,第54-56页。

(50)万历《明会典》卷一二六《兵部九·镇戍一》“将领上”条,第648页。

(51)《明宪宗实录》卷二三一,成化十八年闰八月丙戌条,第3950页。

(52)《明孝宗实录》卷七一,弘治六年正月丙子条,第1333页。此时广西未设总兵官,故镇守副总兵即为该省主将。

(53)阎步克:《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1页;邓小南著,吴宗国审定:《课绩、资格、考察——唐宋文官考核制度侧谈》,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91页。

(54)《明史》卷七六《职官五》,第1866页。

(55)《明宪宗实录》卷一○,天顺八年十月甲辰条,第224页。

(56)《明武宗实录》卷六二,正德五年四月壬辰条,第1355页。

(57)(明)戚祚国等:《戚少保年谱耆编》卷四,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本,第553册,第164页下。

(58)《明武宗实录》卷七八,正德六年八月戊寅条,第1704页。

(59)《明英宗实录》卷五七,正统四年七月戊辰条,第1097页。

(60)《明英宗实录》卷五七,正统四年七月壬戌条,第1090页;卷一九○,景泰元年三月己未条,第3911-3912页。

(61)《明武宗实录》卷三七,正德三年四月乙亥条,第877-878页。

(62)《明宪宗实录》卷二六七,成化二十一年六月辛巳条,第4513页。

(63)《明孝宗实录》卷一五三,弘治十二年七月甲申条,第2698页。

(64)《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七,正统十一年正月庚辰条,第2720页。

(65)郭培贵:《明代文官荫叙制度考论》,《历史研究》,2005年第2期。

(66)《明世宗实录》卷五三,嘉靖四年七月丙戌条,第1324-1325页。

(67)《明武宗实录》卷五一,正德四年六月辛酉条,第1160页。

(68)《明史》卷二一二:《刘显传》,第5618页。

(69)《明神宗实录》卷四八三,万历三十九年五月癸卯条,第9098页。

(70)《明宪宗实录》卷三六,成化二年十一月丁酉条,第719-720页。

(71)《明太宗实录》卷二四,永乐元年十月庚申条,第442页。

(72)《明宪宗实录》卷三六,成化二年十一月丁酉条,第720页。

(73)万历《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俸给”条,第277页;《明史》卷八二《食货志》,第2003-2004页。

(74)《明孝宗实录》卷二○四,弘治十六年十月辛酉条,第3806-3807页。

(75)《明世宗实录》卷一○○,嘉靖八年四月己卯条,第2374-2375页。

(76)《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四,景泰三年十二月甲午条,第4863页。

(77)《明宪宗实录》卷一七七,成化十四年四月丁未条,第3196-3197页。

(78)《明武宗实录》卷五四,正德四年九月庚子条,第1218页;卷五八,正德四年十二月癸卯条,第1290-1291页。

(79)万历《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俸给”条,第277页。

(80)(明)于慎行:《练兵议》,(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四三九,中华书局影印本,1962年版,第4799页上。

(81)《明神宗实录》卷四八三,万历三十九年五月癸卯条载兵部员外郎刘九光条议:“自副将、参、游、都司、佐击、守、把为一叙”。(第9098页)

(82)宫崎市定认为,明初是承袭了蒙古人的风气,故武臣最尊,参阅[日]宫崎市定:《洪武がら永楽へ——初期明朝政権の性格》,《东洋史研究》第27期,1969年。晁中辰认为淮西集团“武而少文”,使朱元璋的统治思想有重武轻文的消极倾向,参阅晁中辰:《明初政策的消极倾向》,《东岳论丛》,2003年第4期。

(83)《明世宗实录》卷六三,嘉靖五年四月辛巳条,第1472页。

(84)《明武宗实录》卷一二一,正德十年二月己酉条,第2441页。

(85)《明宪宗实录》卷一六五,成化十三年四月乙丑条,第2995页。

(86)《明史》卷九○《兵志二》,第2195页。

(87)李治安:《元代及明前期社会变动初探》,《中国史研究》,2005年增刊;《两个南北朝与中古以来的历史发展线索》,《文史哲》,2009年第6期。

(88)(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三《妇女》“二妇全边城”条,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89页。

(89)《清史稿》卷一一七《职官四》,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3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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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代军事秩序的官僚化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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