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与具体”的现象学澄清论文

“抽象与具体”的现象学澄清论文

“抽象与具体”的现象学澄清

□ 李朝东,王珅

摘要: 为了与经验主义的抽象理论划清界限, 胡塞尔现象学对“ 抽象” 与“ 具体” 进行了严格地区分, 尤其是对“ 抽象” 内容与“ 具体” 内容、“ 抽象” 概念与“ 具体” 概念、“ 抽象” 表象与“ 具体” 表象及“ 抽象” 对象与“ 具体” 对象等概念对子进行详尽的阐释与区分, 这对区分传统抽象理论与现象学抽象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 对这些概念对子的阐释与区别, 与施通普夫式区别“ 独立内容” 与“ 不独立内容” 紧密相联。 因此, 本文将主要从独立内容与不独立内容入思, 对抽象内容与具体内容、 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等进行现象学澄清。

关键词: 独立内容; 不独立内容; 抽象; 具体

一、独立内容与不独立内容

对于独立内容与不独立内容的讨论,始于胡塞尔关于“理性的区分”(distinctio rationis)之学说的进一步讨论① “理性区分”(distinctio rationis,亦可翻译为“理性的区别”),是经院哲学中讨论的话题,如“形象和赋有形的物体”、“运动与被运动的物体”这类区分,就是所谓的“理性的区分”;简言之,这类问题旨在讨论“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为了说明理性的区分的困难,休谟曾依据“一切差异的观念都是可以分离的”理论原则,认为只要形象与物体不同或是有差异,那么它们在观念上不仅是可以区分的,而且是可以分离的;反之,如果形象与物体没有差异,则它们在观念上就既不能区分,也不能分离。当然,休谟讨论“理性的区分”其实质是为了证明自己关于抽象观念的假设,即坚持“一般观念的不可能性”。 。对此,胡塞尔曾讲道:“在这门关于‘理性区分’的学说看来,只存在一种部分、一些块片(Stücke)、一些可分离的或可被想象为是分离的部分。而对立的一方则将这种‘独立的’部分(施通普夫的术语)区别于不独立的‘部分内容’,并且将一个内容的内部规定性也算作不独立的‘部分内容’……与这个区别有关,人们也谈论具体的和抽象的内容或内容部分。”[1]533可见,关于独立内容与不独立内容的区别,还相关于另外两个重要概念——部分和块片(Stücke,也可译为“片段”)。

关于什么是“部分”,胡塞尔给出的定义是:“我们在最宽泛的意义上理解‘部分’的概念,这个最宽泛的意义允许我们将所有在一个对象‘之中’可区分的部分,或者客观地说,所有在它之中‘现存的’东西都称为部分。对象——而且是自在和自为的对象,即从它交织于其中的所有联系中抽象出来的对象——在‘实在的’意义上,或更确切地说,在实项的意义上所‘具有’的一切,在一个现实地建造它的东西的意义上所‘具有’的一切,都是部分。据此,每一个不相关的‘实在’谓词都指向这个主体对象的一个部分,例如,‘红的’和‘圆的’,但不会是‘存在着的’或‘某物’。同样,每一个在同样意义上‘实在的’联结样式,例如空间构形的因素,都应当被看做是整体的一个本己部分。”[1]549可见,这里“最宽泛意义上的部分”即可理解为是“存在着的”或“某物”,也即是现象学中的“整体”概念。与之相对,在“整体”之中可区分的部分或在“整体”之中现存的东西,则称之为是“部分”。例如在“圆的形状”中,“圆的”就是“部分”、“形状”则是“整体”。 而关于“块片”(Stücke,也译为“片段”),胡塞尔指出:“只存在着一种现实的部分,即那种也可以自为地有分别地显现出来的部分,一言以蔽之:块片(Stücke)。”[1]510即在部分中,凡是具体的、真实的可自为地显现出来的部分就是“块片”。与“块片”相对立的内容,即是在心理学中被称作“因素”(Moment,也即是“特征”或“内在属性”)的东西,它们不能自为地存在,却是可以自为地被直观到(或“关注到”)的各种不同的、相互不可分割的方面或因素,如色彩和形式等,就是“抽象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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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所谓那些可分离的或被想象为是分离的部分或那些可自为地有分别地显现出来的部分即块片(或曰“片段”)被称作是“独立内容”。而那些虽不能自为地存在,但却可以自为地受到关注的部分内容,也即抽象部分内容,如颜色和形式等;或者一个内容的内部规定性则被称作是“不独立内容”。

此外,胡塞尔还从明见性、内容的可分与否、奠基特征以及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讨论了独立内容与不独立内容。

然而,自洛克以来的抽象理论则将“抽象内容”意义上的抽象因素或不独立因素的突出强调与种类相混淆,将主观上被体验到的抽象内容(也即不独立内容如颜色、形象等)与抽象概念(即某些名称的含义)相混淆,同时也将对抽象内容的关注行为与一般表象的行为相混淆。例如,在洛克哲学中,抽象观念就意味着一般含义。但是,这些一般观念又被描述为标记,并且被心理学化为抽象的、与具体直观相分离的感觉内容,也即是将抽象因素混同于种类、将抽象内容混同于抽象概念(如某些名称的含义)。可见,受一般概念的感性的非直观性的影响,人们尽管也将抽象内容作为具体直观的因素一同被直观到,但却否认抽象内容的直观性。事实上,这些抽象内容都是以感性直观为依据的感性抽象,并且概念表象在任何时候都是因为感性直观而实现的。因为,想通过感性表现一个本质上非感性之物的做法是荒谬的,这就如同画声音或通过气味反映颜色一样荒诞。

其次,从内容的可分与否角度对独立内容与不独立内容的划分,胡塞尔举例讲道:“一条直线与其他若干条直线组成一个图形,这条直线是独立内容;但图形本身相对于直线则是不独立的;因为(例如)设想直线的性质被取消了,那么图形也会随之改变,虽然直线的性质对图形并无正面的贡献。”[2]145也就是说,直线相对于图形是不可分的,而图形相对于直线却是可分的。简言之,如果一个内容相对于后者是不可分的,那么它就是独立的;而后者相对于前者是可分的,那么后者就是不独立的。

最后,胡塞尔还从“独立性与不独立性”的维度,对独立内容与不独立内容进行考察。其中,对于不独立性概念的考察,源于胡塞尔对于一种不独立的假象这类与其他内容密切联结的联想内容的考察。在现象学中,这类假象就称之为非严格意义上的不独立性或广义的不独立性。对此,胡塞尔举例讲道:“(特定的)触觉上的粗糙感通常与视觉上某种典型的不平坦交织在一起,由于后者乃我们的真实所见,且是不独立的,就会生出一种假象,仿佛我们看到了‘粗糙感’——这个联想的复合体(diese assoziative Komplexion)——这一属性,而且它也是不独立的。”[2]144可见,诸如此类联想的复合体“粗糙感”,将它们纳入“不独立内容”的范围中,那么它们就是非严格意义上的(或广义上的)不独立性概念;而严格意义上的(或狭义上的)不独立性则表示一物与另一物的先天逻辑关系,例如物A若无物B就不能存在,物A依存于物B,如颜色依存于具体物等[3]50。这里,胡塞尔提出不独立性这个非绝对概念,主要是针对那些因联想而创造的不独立的假象而言的。

再次,依据奠基特征对独立内容和不独立内容的划分。对此,胡塞尔讲道:“一个可被察觉的内容,如果不需要预设对其他任何内容的在先察觉,就是独立的;反之则是不独立的。”[2]143比如,对一个客体的察觉就不需要首先察觉其外形或颜色,因此这一客体就是独立的;反之,若没有首先察觉到具有外形或颜色的客体,就不可能自为地察觉或关注一种颜色或形状,所以形状或颜色就是不独立的。也就是说,色彩作为一张纸的不独立因素它不能自为地存在,它必须奠基于整体之中,即色彩作为因素只能存在于一个有色之物中。由此可知,不独立内容是一个被奠基性的因素,因为它们不能独立地自为地存在;而独立内容则不存在奠基的问题,因为它们不需要其他内容也可以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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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对,则是具有绝对性的独立性,对此胡塞尔讲道:“我们将独立性看作一种绝对性,其特征是不依附于一切与之关联的内容。”[2]144可见,严格的独立性是不依附于一切与之相联的内容。同时,也存在着一种相对的独立性,如一块黑板的物理部分是绝对独立的,而其表面的一部分相对于其他表面部分其独立性就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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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象内容与具体内容

围绕独立内容与不独立内容,胡塞尔对抽象内容与具体内容的划分是:“‘抽象的’内容是不独立的内容,‘具体的’内容是独立的内容。我们将这个区别想象为客观规定了的区别;即:具体内容按其自然本性来说能够是自在自为的,而抽象内容只有在具体内容之中或之旁才是可能的。”[1]535可见,围绕施通普夫式(关于独立内容与不独立内容)的区分,胡塞尔从现象学维度对抽象内容与具体内容的区别是:抽象内容是不独立内容,具体内容是独立内容。关于二者的奠基关系,抽象内容只有奠基于具体内容之中或之旁才是可能的。因为,具体内容是自在自为的,抽象内容是不自为的(但作为因素却可以受到自为的关注)。由此,也可以确立独立内容与不独立内容间的奠基关系,即不独立内容奠基于独立内容之中,因为独立内容不存在奠基问题,它可以自为地存在。

基于传统抽象理论中关于内容(Inhalt)的随意说法,胡塞尔也围绕该说法对抽象内容与具体内容进行了讨论。

对此,胡塞尔阐释道:“关于内容的说法在这里可以并且必须得到比在现象学意义上的实项意识因素更为广泛的理解。现象的外部对象(der phänomenale äuβere Gegenstand)显现出来,但它不是一个实项的意识材料(至少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即:如果人们不是错误地将‘意向的’对象,即仅仅被意指的对象解释为这个意向在其中得以进行的那个体验的实项组成部分)。”[1]535-536也就是说,更为广泛地理解“内容”,那么它除了包括现象学意义上的实项内容(即感觉材料和感觉活动)之外,还应包括现象的外部对象。并且,在现象学中“这个现象的外部对象作为整体是具体的;那些寓居于它之中的规定性,如颜色、形式等等,即那些被理解为它的统一性的构造因素的东西,它们是抽象的。”[1]536可见,广义上的“内容”不仅包括意识的实项内容,还包括具体内容和抽象内容。然而,相对于对象性,即在意识中被构造的对象而言,这里的具体与抽象(即寓居于具体对象中的规定性)的区分也是最为一般的区分。因为意识的实项内容(也即内在内容)是对象的种类等级,原因是实项内容(也即感觉材料)是意识所具有的须被立义的“内容”,也即意识赋予这些感觉材料意义,从而构造出意识对象即这个内在种类对象。借此,在现象学中,现象的外部对象与寓居于这个外部对象中的规定性区别,就相应被标示为具体的和抽象的对象(或对象部分)间的区别① 因此于胡塞尔而言,广义的内容就不仅包含有意识的实项内容,而且还包括所有的个体对象(即现象的外部对象)和对象部分。即使是人们从心理学角度的直观化的对象领域(即在直观化中自然而然地抓住感性的事例,对象被过多地解释为事物,将颜色或形式标示为对象)的做法也不会局限这里关于内容的区分。因为关于内容的这个区分完全具有本体论的价值,即这些广义的内容划分于人类意识而言都是可及的显现(Erscheinung)的彼岸,也即人类意识体验可触及的对象。并且在这里,“事物”之所以不能用于“内容”,是因为这里讨论的内容无非是抽象的或具体的内容,而抽象与具体只能用于表象;由于事物不是表象的实际内容,它是客观性的统一,因而它仅仅是意向的内容。 。

2011-2015年,台湾对大陆林产品的贸易量中,较大的产品主要是木材及其制品,而竹和其他林产品的贸易量基本不变且数量较少,均在5000吨以内;前三年,木材及其制品、竹和其他林产品对大陆的贸易量均增加,而2014和2015年这三者的贸易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见图8)。

围绕种类概念,现象学主要予以区分的是: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抽象表象与具体表象。其中,胡塞尔从名称的含义即概念出发对抽象名称与具体名称进行了分析和区分,发现这种语法区分有其局限性。于是,从其背后的逻辑区分出发,便发现恰可以实现对抽象表象与具体表象的划分,即:抽象表象指属性,具体表象则是对属性的分有(但其本身并不是属性)。从对象领域来看,这种区分恰相关于个体对象(或个别对象)与一般对象(也即种类对象)的区分。

分层教学能否成功实施取决于分层是否科学,社会对分层教学可行性的怀疑很大一部分来自对“分层”含义的误解。所谓“分层”绝对不是简单地将学生分为好或者差,学生分层只是分层教学的一个基本点。在实际应用中,分层教学涉及教学的各个方面。

可见,这个全新的抽象内容它并不包含在意向体验之中,它必须借助于“超越的统摄”才能成为意识的对象,也即意识对实项材料的把握、整理而构造出的对象。可见,这个得以全新规定的抽象内容就是意识构造的结果。

3.4 测定跌倒风险来源能有效提高患者预防跌倒的依从性 护士根据康复师的诊断,明确了解患者跌倒的风险来源,给予针对性的预防宣教,在提高护士的护理质量内涵的同时,直观的数据和图表也有效提高患者预防跌倒的依从性。本研究显示,跌倒的风险主要来源感觉功能下降,特别是与人体姿势控制密切相关的视觉、本体感觉和前庭感觉的功能下降,是老年人发生跌倒的重要原因。

当然,无论是抽象内容还是具体内容,在现象学中关于它们的区分都是在本体论范围中展开的。于是,胡塞尔以“抽象内容”的客观(本体论)概念为基础,也即以质料本体论概念为基础,认为抽象内容“它在有关的具体之物中并随着这个具体之物显现出来,它从这个具体之物中被抽象出来,但它受到特殊的意指,而且在这里还不仅仅被意指(如在一个‘间接的’、单纯象征性的表象中),而是作为它被意指的东西同样直观地被给予。”[1]537也就是说,抽象内容不仅仅是对特性的表象,而且是直观地受到特殊意指的对象(也即朝向它的直观表象的本己客体)。可见,胡塞尔关于“抽象内容”的这一阐释,也抛出了另一种区分抽象内容与具体内容的新方法,即“如果人们认为,抽象是一个特殊的行为,甚或是一个描述方面的特殊的体验,它使抽象的内容从其具体基础中突出出来,或者,如果人们认为这种突出的方式就是抽象内容本身的本质,那么这里就会产生出另一个抽象之物的新概念。人们不是在内容的本己本性中,而是在被给予方式中寻找抽象之物相对于具体之物的区别;只要一个内容在进行抽象,它就叫做抽象的,只要它不进行抽象,它就叫做具体的。”[1]538简言之,就是在一个特殊的行为体验中(或是在被给予方式中),只要一个内容被抽象出来,也即是从其具体基础中突出出来的(或受到特殊意指的),那么这个内容就是抽象的;反之,则是具体的。

关于“概念构成意义上的抽象问题”,胡塞尔指出:“在后一个问题上所涉及的是一种对这样一种行为的本质分析,在这种行为中,一个种类被我们明见地意识到;或者说,在后一个问题上所涉及的是通过向充实性直观的回溯来澄清一个一般名称的含义。”[1]534也即在概念构成意义上的抽象问题,它所探讨的是与种类有关的抽象和抽象物概念,其抽象表象的意向朝向种类,并在直观上得到充实;但被意指的种类并不是抽象内容本身。而关于“抽象内容意义上抽象问题”,也即“在经验-心理学方法,探讨这个问题的目的则在于研究在人类意识联系中的相应的心理学事实,它涉及人类一般表象在素朴直向生活(Dahinleben)的自然过程中或在任意的和逻辑的概念构造的人为过程中发生起源。”[1]534也就是说,在经验心理学方面的抽象和抽象物概念是与对象中的抽象因素或不独立因素相关。可见,“抽象内容意义的抽象问题”是在自然的直向意识体验中完成的,而并不存在“回溯”这个可发现“本质”(Eidos)的关键步骤。

首先,从明见性的角度就不独立内容和独立内容,胡塞尔指出:“如果我们关于一个内容明见到,在一同被给予的(只要不是被它所包含的)内容中至少有一个发生改变或消失必然使得这一内容本身发生改变或消失,我们就称这一内容是不独立的内容;如果一个内容的情况并非如此,我们称之为独立的内容。”[2]143可见,相对于不独立内容而言,其明见性就是它们之为其自身之所是,必须是作为更丰富的整体之部分才是可能的。例如,音调的强度之为其自身之所是,它就必须依附于音乐的音质、伴随音质才是可设想的,因为如果人们设想音调的音质消失了,那么音调的强度也就随之消失了。这不仅是一个事实,同时也具有明见的必然性。相反亦然,音调的强度的消失也会导致其音质的消失,因为音调的音质和其强度是彼此交融、相互内在的东西,这也不仅是事实性的,也是具有明见的必然性。可见,音调的强度与其音质互为不独立内容,因为它们两者中一项可以在另一项保持其同一性不变的情况下发生改变,也即其中一项的改变都会引发另一项的某种改变(就算音质的种类保持不变)。然而,独立内容则在明见性这一方面的情况并非如此。

为了与传统抽象理论划清界限,胡塞尔还对传统抽象理论将“抽象内容意义上的抽象问题”混同于“概念构成意义上的抽象问题”进行澄清① 关于此“构成”概念,德布尔认为在这里的意思应该是:“对某种感觉内容的把握,对象因此而呈现出来。”出自泰奥多·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第162页。 。在此基础上,胡塞尔也进一步对“抽象与抽象物概念”进行现象学区分。

国防动员因战而生,因战而存,以战为本。国防动员向实战聚焦,是国防动员领域贯彻能打仗打胜仗要求的必然,也是国防动员理论创新发展的根本导向。推进国防动员理论创新发展,必须突出实战化这个根本导向,以想打仗、谋打仗、抓打仗、练打仗的实战化精神开展理论研究。按照仗在一起打、军事斗争准备在一起抓的原则,更加主动地了解军事斗争对国防动员的需求,更加缜密地思考作战系统与动员系统的衔接问题,更加认真地破解军队遂行任务中的动员保障难题,使国防动员理论研究向打赢信息化局部战争的目标聚焦,向创新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战争战略战术聚焦,向创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运行机制和对策措施聚焦,实现国防动员理论研究现代化。

综上可知,抽象内容意义上的抽象问题是关于不独立的部分内容的抽象和抽象物;而概念构成意义上的抽象问题则相关种类的抽象和抽象物概念。而自洛克以来的抽象理论,则将这两种抽象和抽象物概念相混淆。

三、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

最后,现象学还规定了一种全新的抽象内容。对此,胡塞尔指出:“如果我们注意一个立方体的‘显现出来的’一个平面,那么这就是我们直观表象的‘抽象内容’。但那个与此显现的平面相符的、真实地被体验到的内容是与这个平面本身不同的;它只是一个‘立义’(Auffassung)的基础,借助于这个基础,在它被感觉的同时,那个与它不同的立方体平面得以显现出来。”[1]537可见,这个被规定的全新“抽象内容”就是直观表象的对象。但是,这个直观表象的对象与直接直观到的对象是不同的。以此“注意一个立方体的‘显现出来的’一个平面”为例,这个显现出来的平面就是直观表象的抽象内容,它与真实被体验到的内容也即直接直观到的立方体的平面是不同的,后者(即直接直观到的立方体平面连同对它的立义)只是这一直观体验中的“实项的内在”(reelle Immanenz),而前者(即直观体验中所“显现出来的”平面)则是“绝对的内在”,它是通过现象学的反思而获得的“绝对意义上的自身被给予性”(或简称为“绝对被给予性”),也就是说它是意识中的绝对显现者或存在者。换言之,它就是真正在意识中被构造起来的对象。

将概念理解为名称的含义,以此与对抽象概念和具体概念区分相符合的便是对名称的划分。如果以此语法划分为出发点,那么“名称可以指个体,如‘人’、‘苏格拉底’;名称也可以指称属性,如‘德性’、‘白色’、‘相似性’。前者被人们称之为具体名称,后者被称之为抽象名称。”[1]539即依照这种划分,具体名称就是指个体,抽象名称则是属性。然而,在与属性或抽象名称相符的谓语陈述中,如“有德行的”“白的”“相似的”却往往被人们纳入到具体名称中。由此,是否可以认为:它们与之有关的可能主体如果是具体的主体,那么它们就是具体的。对此,胡塞尔认为:“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像‘属性’、‘颜色’、‘数’等等名称在谓词上与属性(作为种类的个别性)有关,而与个体无关,或者至少是在谓词意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与个体具有间接的关系。”[1]539可见,类似于“属性”“颜色”或“数”等名称(所谓人们常以为的抽象名称)在谓词上(或作谓词而起作用时)与作为种类的个别性即属性有关,而它们要与个体有关系也至少是在谓词意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具有间接的关系。

所以,在这种语法区分的后面显然还存在着一种逻辑的区分,即对指向属性的称谓含义与指向分有这些属性的对象的含义之区分,也即是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间的区分。这一区分,如果就人们所偏好的关于概念的另一意义即概念就是属性而言,那么这一区分就表象着概念的那些含义与表象着概念对象本身的含义间的区别。简言之,抽象概念就是指属性,具体概念则是指具有属性(或分有属性)、但本身又不是属性的对象。

若从对象领域中的区别而言,抽象概念与具体概念就是相对于种类对象(或“一般对象”)与个体对象(或“个别对象”)间的区别。但是,对一般对象的直接表象(也即“一般表象”或“一般含义”),都双关性地意味着“概念”。如红这个概念它或者指红本身(也即“一般对象”),又或者指红这个名称的含义(即“一般表象”或“一般含义”)。其中,一般对象“红”可看作是意向对象,而一般表象“红”则可看作是表象的客观内涵(或“内容”);前者(即“概念”)相关于意向对象方面的种类,后者(即“含义”)则相关于意向活动方面的种类。于是,也就有两种观念类型:一种是关于活动(或“含义”)的观念;一种是关于对象(如音符C、数、几何图形等)的观念[4]245。所以,人们有可能因为对一般对象(指向活动对象的抽象)和一般表象(指向活动的抽象)的混淆,对于“含义”也是模棱两可的,即人们有可能将表象对象称之为含义,也可能将表象的内容(也即“名称的意义”)称之为含义。事实上,表象对象是一个观念统一,而表象的内容才是指表象的含义内涵。如表象“既圆又有角”,这里的“圆”和“角”就是这一表象的内容(或“内涵”)。同样,人们如果坚守含义就是概念这一说法,那么关于概念与概念对象的说法也便是模糊的,如它可能是属性(红)与具有属性(红)的对象(如红的房子)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逻辑表象(如“红”这词的含义)与被表象的对象(属性红)间的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胡塞尔便对抽象概念得以产生的行为进行了分析阐释。对于抽象,胡塞尔说:“它关系到这样一些行为,在这些行为中,一般名称获得与种类统一的直接联系;而且,它又关系到从属于这些在其定语或谓语作用中的名称的行为,就是在这些名称中,像‘一个A’、‘所有A’、‘几个A’、‘一个A是S’等这样一类的形式被构造出来;最后,它还关系到这样一些行为,在这些行为中,对于我们来说,在杂多思维形式中被把握的对象是明见地作为如此被把握的而‘被给予的’,换言之,它关系到这样一些行为,在这些行为中,概念意向得到充实,获得其明见性和清晰性。”[1]540-541可见,抽象概念的产生相关三类行为:一是在一般名称与种类统一的直接联系中,也就是在相关一般名称的一般性意识中产生;二是在谓语的逻辑形式中,如在“一个A”的陈述中也即在一个先天可明察的,属于作为种类统一的含义中产生(也即在属于谓语的逻辑形式中产生),又如在“所有A”,即在属于行为本身的形式中产生,又或者是在“一个是A的S”,即在相关种类A中的某个东西(或不定个别之物)的行为中产生;三是在杂多的思维形式中明见地被把握的对象。在这三类行为中所产生的抽象概念,简言之,就是在直观的基础上直接把握到的种类统一的意识,如对一个红的事物的直观而直接把握到“红”这个种类统一本身。可见,这个抽象之物“红”的获得已不是简单地对一个感性客体的某个不独立因素的强调和突出,而是这个一般之物(或抽象之物)现时地被给予的过程。所以,对这个抽象概念的获得便是一个明见地被把握的过程。

因此上,现象学中对抽象概念的获得是在一种特别的意识行为中进行的,这个行为始终朝向“观念”,也即朝向这个一般之物(或抽象之物)。这个特别的行为,正是胡塞尔现象学中的重要课题——观念化抽象(ideierende Abstraktion),也即本质直观。当然,胡塞尔所讲的“抽象”也“不是那种意义上的抽象,即对某个在一个感性客体上的不独立因素的独立,而是指观念化的抽象,在这种抽象中,被意识到、成为现时被给予的不是那个不独立的因素,而是这个客体的‘观念’、它的一般之物。”[5]1050可见,在现象学中的“抽象”即“观念化抽象”,一般之物也正是在“观念化抽象”中被把握到的。

关于抽象表象与具体表象的划分,胡塞尔也进行了指明:“如果一个表象直接地、不借助于概念(属性)表象来表象一个个体对象,那么这个表象就被称之为具体的;而在相反的情况中,它被称之为抽象的。”[1]540也即如果一个表象直接表象一个个体对象,或者说不借助于概念(或属性)来表象一个个体对象,那么这个表象就是具体表象;反之,则是抽象表象。

于是,在含义领域中,也因此而划分出了两种含义,即:一种是专名的含义,如“喜马拉雅山”作为专名它就意指“喜马拉雅山”这个个体对象;而另一种所有其他的称谓含义,如“山”作为称谓含义它就意指一个种类对象。然而,在现象学中无论是个体对象如“喜马拉雅山”,还是种类对象如“山”,它们在各自的意指中都具有同一个意义,即它们各自都是一个含义的统一,因而它们都是观念对象。所以,在胡塞尔看来无论是个体对象还是种类对象,它们都意味着一个统一的含义,因而都是观念对象。

四、结 语

在现象学维度内明晰“抽象”和“具体”概念,不仅有助于人们正确区分现象学抽象理论与经验主义抽象理论,而且对于进一步正确理解现象学中的又一重要课题“整体与部分”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整体”不仅包括独立的部分即“块片”(Stücke),而且也包括不独立的部分即“因素”(Moment);而对内容的独立与不独立的讨论,就直接相关于内容的抽象与具体。然而,在现象学中,胡塞尔重点讨论并注意区分抽象与具体、独立与不独立、整体与部分等重要概念对子,其实质仍是在讨论“观念问题”,例如于“整体与部分”而言,具体地讲就是在讨论“观念的整体”与“观念的部分”。《逻辑研究》第三项研究讨论的主题就是“整体与部分”,而第二项研究主要讨论的是“观念对象”与“观念直观”。由此可知,胡塞尔对于第三项研究“整体与部分”的讨论,其实可看作是对第二项研究即对观念对象的深入与补充。当然,对于“整体与部分”的讨论,胡塞尔也引出了现象学中的又一重要概念——奠基(Fundierung),因为尽管独立的内容部分不需要奠基,但是对于不独立的内容部分则需要奠基于整体之中。

罗瑞火了:“你不就是忙着谈恋爱嘛!少谈一会儿,跟我回家先谈正事。”说着拉着罗丽就走,罗丽被他拽得胳膊生疼,一路小跑地跟着他回了家。

综上所述,正确理解现象学的抽象与具体概念,不仅有助于人们正确区分现象学抽象理论与经验主义抽象理论,更有助于人们正确深入地理解现象学中的“观念问题”和“奠基问题”。

参考文献:

[1]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2]胡塞尔著、伯哈德·让克编:《文章与书评(1890-1910)》,高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

[3]莫兰、科恩:《胡塞尔词典》,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德布尔:《胡塞尔思想的发展》,李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

[5]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Phenomenological Clarification of Abstract and Concrete

LI Chao-dong, WANG Shen,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Husserl’s phenomenology had distinguished abstraction and concreteness strictly, which is absolutely opposite to the abstract theory of empiricism.His elaborations and distinctions of following categories:abstract content& concrete content,abstract idea& concrete idea,abstract objectivation and concrete objectivation,abstract object and concrete object are very critical to the distinguish between phenomenological abstract theory and traditional one.However, his work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tumpf’s partition of dependent content& non-independent content.Hence, this paper will clarify the abstract content& concrete content,abstract idea&concrete idea studying about the thought of dependent content and non-dependent content with the political phenomenology method.

Key words: dependent content; non-dependent content; abstraction; concreteness

中图分类号: B516.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7023( 2019) 06-0020-06

作者简介: 李朝东, 西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王珅, 西北师范大学哲学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19FZXB045); 甘肃省“ 中西人文经典诠释研究” 人文社科基地和“ 哲学重点学科” 经费资助

收稿日期: 2019-07-10

DOI: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9.06.04

责任编辑 吴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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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与具体”的现象学澄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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