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谈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_银行论文

借鉴国际经验谈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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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是指外国资本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机构,它与跨国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有着紧密联系,通常是指分行形式的跨国银行分支机构或在东道国境内由外资创办的银行,一般来说它对东道国的金融经济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外资银行的引进对东道国经济而言有正面影响,也会产生负面效应。正负影响的程度主要取决于东道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外国银行参与东道国经济的程度以及东道国监管政策的有效程度。

有利影响大致可包括三个方面:1、有利于引进外资。2、促进东道国金融事业的发展。通过引进外资银行,可以学习到外国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引进先进技术和金融新产品,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随着外资银行的加入,还可以打破垄断局面,增加市场竞争程度,提高效率,降低成本。3、可加速东道国经济和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一方面可促进信息往来,加强金融联系,从而增进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交往;另一方面也为东道国金融机构进入外国市场提供对等条件,并能推动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加速实现金融国际化。

负面效应主要是指以下方面:1、影响东道国货币政策的实施,尤其是在对外资银行管制较少的国家。外资银行的活动加深了东道国资本国际化的程度,增加了外汇市场资金流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从而影响东道国货币政策的独立和有效实施。2、影响东道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影响:在东道国的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和母行之间的资金调拨数额较大时,一方面会严重影响东道国金融市场的供求,另一方面东道国金融管理当局控制外资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也会有较大难度,从而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正因为外资银行行为的两重性,东道国必须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兴利除弊,即由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本国容纳外资银行的能力,以此为基准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或根据传统惯例规范外资银行,以达到东道国政府的预期目的。监管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宏观策划,即对外资银行的政策原则;二是微观控制,即具体的监管措施。宏观策划可分为三类:保护主义政策,完全禁止或严格限制外资银行的活动,保护本国经济金融业免受外来干扰和控制;对等互惠政策,即以外国政府给予本国银行的一定待遇相应对等地对待外国银行;国民待遇政策,即平等一致地对待本国和外国银行。微观控制则一般包括进入控制和日常经营控制。各国采取什么政策由本国总体经济发展战略和状况决定。

二、借鉴国际上外资银行监管的经验

各国根据自己历史的发展和国情实行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虽不尽相同,但各有其成功之处,我们不妨以美国、韩国和新加坡为例分析,借鉴之。

(一)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美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在立法上有个逐渐严格、完善的过程。1978年以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比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宽松得多,使外国银行在竞争中占有很大优势,削弱了美国银行的竞争实力。为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金融环境,美国于1978年通过了《国际银行法》平等地对待本国和外资银行。之后由于美国银行实力和地位下降,竞争力削弱,再加上国际上对跨国银行监管加强,美国又于1991年陆续推出了主要针对外国银行开业和停业管理的《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有关加强监管的特殊规定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和针对未给美国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本国待遇”的国家的《金融服务公平交易法》,改变了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使外资银行受到比美国银行更严的管制。1996年12月又针对不受其母国统一监管的外国银行通过了《K条例》,规定了其在美国境内经营活动的评估标准。

在市场准入方面,美联储在审批前均与申请机构所在国金融监管当局取得联系,要求对方明确评价申请机构的整体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等,加强了与国外监管当局的合作,并考虑以下因素,慎重引进:一是在美国设置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二是外资银行对本国金融资源、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以及对本国银行业竞争的影响;三是本国或当地对外资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求程度;四是美国与申请建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所属国之间的贸易、金融合作情况。

在风险管理方面,美国开始执行的“加强美国对外资银行金融监管的实施纲要”中,对外资银行重新定级的主要考核标准就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可见这个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重视。美国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以及外资银行对某一客户的信用贷款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和盈余总额的15%,还要求在联邦级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存入当地某一家联储会员银行相当于该分行全部负债的5%的一笔保证金,称之为“资本等值存款制度”。此外美联储还提出三项建议:1、改进信息公开的标准,银行必须就投资风险彻底公开,以使股东、债权人充分了解,并让董监事及经理了解可能面临的投资后果;2、保证银行要有独立的高水准的风险评估能力,及高水平的风险分析的专业人才,发展各种高水准的风险评估系统,建立一套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3、从事金融衍生交易比较频繁的银行,应及时充实自有资本,以增强其承受风险的能力。

(二)韩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韩国自60年代以来在其分阶段实现本国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中,适时调整政策和监管措施,使外资银行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发挥了其应起的作用,取得了宝贵的经验。1967—1983年是外资银行发展和大规模引入的时期,作用主要是引进外资,此时以保护主义为主,在利用外资银行的同时又加以限制,在严格管制的同时又施以优惠措施。最突出的优惠是外币置换安排,即外资银行从其母行借入外币资金,出售给韩国银行换取当地货币资金,再转而借给韩国企业或在韩国经营的企业。韩国银行对外资银行带入的外币资金承担汇率风险,并保证一定的利润。但为了保护和促进本国尚不发达的金融业,又对外币置换安排规定了额度,并限制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1984—1990年随着国际收支的盈余,资本输出的增加,逐步取消了一些优惠政策并降低一些政策的优惠程度,在市场进入方面强调对等互惠,在业务经营方面向国民待遇政策过渡,以促进和加强本地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自1990年起向实现全面的金融国际化迈进,除在市场进入方面仍考虑对等互惠外,基本实现了国际待遇原则,实现了本地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

韩国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一直对外资银行的资本有明确要求:甲类基金(银行实收资本)金额不得少于30亿南韩鲜元,乙类基金(本币)不得超过甲类基金、银行储备和利润留存的总额的6倍。其中乙类基金可通过“外币置换安排”来解决筹措本币的困难。

在风险管理上,韩国《银行法》第57条规定外资银行存款准备金比率为50%以下;对当地同一存户的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25%;对一家企业信用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20%;对一家企业提供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的40%。

(三)新加坡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新加坡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一直甚为严格。其金融监管体系是以金融管理局(新中央银行,即MAS)为主,金融机构内部审计为基础,社会审计为补充的完整体系。MAS可随时通过当面会谈、现场稽核、非现场检查、证实收集的信息等多种监管方式对外资银行进行指导和管制。同时还要求外资银行母行每年对其进行一次全方面的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供MAS,以督促外资银行加强自我约束。同时金融管理局还充分利用审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加大对外资银行的现场检查频率,严肃处理违法规行为。

新加坡对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监督,把对金融机构的登记注册作为预防性监督管理的主体。除最低资本金的规定以外,一方面严格审查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道德法制观念与行为;另一方面对作为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MAS还要考察其母行的资信级别,要求其母行须排在世界前200名,资本充足率至少达8%。

由于巴林银行倒闭事件给新加坡敲响警钟,MAS越发重视监督外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情况,并把它作为衡量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监督内容有:一是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是否明确;二是内部牵制机制是否健全;三是建立并认真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内部会计制度和管理控制情况。

三、几点启示

参照各国对外资银行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笔者认为我们可得到如下启示与借鉴:

(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

在三种宏观监管政策中我们应采取哪种呢?这要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先从我国对外贸易状况看,总体说进口增长速度高于出口增长速度,即吸收的资源大于流出的资源,似应以吸引外资为引进外资银行的主要目的,但我国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管理水平低下,导致的投资规模扩大时投资边际收益下降,说明我国吸收外资的能力有限。再从我国投资和储蓄状况看,投资增长率远小于储蓄增长率。再加上我国人民币已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所以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主要目的应是增加市场竞争度,从外部推动我国银行转换机制。这样对外资银行的政策似应适度减少优惠,以实现与国内银行的平等竞争,当然也要考虑到我国银行机制尚未完全商业化,应适度给予保护,所以总体政策应从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用和限制相结合并给予一定优惠的原则,过渡到“非完全的国民待遇为主,适度保护为辅”的原则。

(二)尽快完善涉外金融监管立法,变单一监管为多元化监管。1、完善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成功的重要保障。我国《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大大加快了我国金融业经营管理的法律化进程。还应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进一步修改补充,加强立法,制定一系列配套的细则,使监管有严谨详细的法律条文为基础。2、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监管机构。唯其如此,监管才有实效,才能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宏观经济政策的角度监督外资银行的健康发展。3、充分发挥独立公正的社会性监督机构的作用。我国外资银行若单靠央行监管,既缺乏主动性,又不能保持经常性。所以参照新加坡的经验,在充分发挥外资银行内部审计的自我监控作用的同时,借助有关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性监督机构的力量,达到加速并规范监督外资银行行为的目的。

(三)在合法性和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性监管。对外资银行微观层次的监管需体现总体政策的要求,具体说:1、要严格市场准入。对最低开业资本、总行经营状况和引进外资的机构形式都应因地制宜、高标准、严要求。我国境内一些外资银行规模较小,机构和部门设置也较简单,常暂借营业场所便开始营业,并倾向于集中力量,利用国内体制、法律和管理上的弱点,作些风险小、成本低、盈利大的业务,并不能真正达到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的目的。相比之下韩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大都有一定规模,且在国际市场筹资能力强,如韩国外资银行资金来源的70%左右是由联行借入,资金运用的70%左右是企业三年以上贷款,并且其中70%—80%是本地企业贷款,所以我们应多引进筹资能力强的银行,同时不妨借鉴美国的“资本等值存款制度”要求外资银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真正达到引进外资的目的。2、在业务监管上除对贷款对象和数量加以限制外,还应注意对机构数量和地域的限制。倘若数量和地域两方面同时放松,很容易造成外资银行在我国多开设分支机构而自成网络的倾向,从而侵蚀我国银行外汇业务,并且不利于今后放松外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因此必须从发展我国金融业的角度出发对外资银行设置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地域加以适当部署、限制和管理。3、加强风险性监管。近年几次银行倒闭事件的发生,使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提到了应有的高度。而分行形式的外资银行风险状况是同总行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应遵从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监管合作提出的要求,同外资银行总行所在国监管机构建立起监管上的合作关系,对外资银行的审批和日常风险进行监管。外资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可大致分为三类:贷款信用风险、资金交易风险和人员违规风险。对此应制定一套有效的监管措施;①针对贷款信用风险,可规定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和对单一客户放款额的限制;②对资金交易风险,可考虑规定:a银行要根据金融衍生产品的不同种类制定敞口头寸的最高限额,要每天以市价评估未平仓头寸,加以审慎管理;b较频繁从事金融衍生交易的银行为增强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应及时充实自有资本;③对人员违规风险,一方面要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控机制,使各部门之间能互相制约,彼此监督。

(四)充实监管队伍数量,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为适应对外资银行进行科学监管的需要,我国必须加紧培养造就一个具有国际水平的强大的现代监管队伍,增大力度,提高效率,这是使监管能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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