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历代第一录取与科举制度的关系_中国古代史论文

论历代第一录取与科举制度的关系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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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时代,作为进士科第一的状元(武状元不在本文论述范围内),它的录取除了受科举考试成绩制约外,笔者以为,它还与科举考试制度息息相关,是随着历代考试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本文拟就此问题作初步阐述。

隋代为科举萌芽期,大业中(605-618)隋炀帝“始建进士科”,(《通典》卷十四,《选举二》)但其所行之时间较短,制度尚未形成,对“进士第一”,文献无载,状元的录取也就无从谈起。

唐代大开科举,并逐渐建立起科举制度,又从初唐开设的90多科常科、制科中,渐渐地独尊进士一科,以至“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唐摭言》卷一)考有唐一代,乃至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五代,与状元的录取关系密切的科考制度,主要有三个:

(一)主司掌文衡。唐朝开始确立分级考试制,最高一级为礼部试,即尚书省指定由礼部主持的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在每年的二月。获得进士科礼部试第一即为状元。武则天载初元年(689)二月“策问贡士于洛城殿,数日方了”,(杜佑《通典》)卷十五,《选举三》)此为科举史上殿试之始,但未形成制度,仅是偶一为之,不足为训。唐初的礼部试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从六品上)负责,开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员外郎李昂主试,欲绝请托,存致公,然而“性刚急”,因此得罪举子李权并为其所辱,“由是庭议以省郎位轻,不足以临多士,乃诏礼部侍郎(正四品下)专之矣”。(《唐摭言》卷一,《进士归礼部》)自此,即由礼部侍郎主持礼部试。“唐世科举之柄,专付之主习。”(洪迈《容斋四笔》卷五,《韩文公荐士》)主司即主持礼部试的官员。主司主持一切考试的事务,包括出题等等,有录取进士的绝对权利,对礼部试的第一名,亦有无可置疑的取录权。皇帝一般不干预主司对进士、状元的录取。整个唐五代,事实上绝大部分的状元都是由主司所定,只有三次例外:会昌五年(845)原取张渎第一,复试改易重为状元;乾宁二年(895)榜发定张贻宪为榜首,复试列赵观文为状元;后唐同光三年(925)初拟符蒙为第一,复试定王辙为状元。(见徐松《登科记考》卷二十一、卷二十四、卷二十五)此三例均因“物议纷起”,不得已皇帝出面干预才复试重定。总体来说,主司还是绝对地掌握着文衡大权,状元也完全由主司所定。

(二)考试与荐举相结合。唐代对进士、状元的录取,理所当然要看科考成绩,但仅有成绩是不够的,这里还有个荐举的问题。许多举子在考试前先向一些权贵显要“投刺”、“行卷”,请求他们向主司推荐,延揽声誉,有的干脆就直接向主司“行卷”,从而增加及第的希望。举子向达官显贵们投献自己得意之作(诗、赋、文等,以诗为主),此称“行卷”。举子直接向礼部投献自己作品的,此称“公卷”。由于“公卷”多流于形式,作用不大,故举子们更重视“行卷”。“行卷”与推举,在唐代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权贵显要向主司推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主司则在录取的时候往往会考虑这些意见。由此可见,唐代科考中荐举人的作用很大,对欲取进士,尤其是欲取“进士第一”的举子来说,“行卷”对象得当与否,荐举人官位的显要程度,社会名望的大小,都是直接影响着其目的的。开元年间,王维堪称诗书画三绝,又懂音律与瑟琶,但最终亦得求助歧王,粉墨其身,行卷于公主,并极尽其音律天赋,轻弄琵琶,才得公主推荐,中取解元,进而荣获状头。天祐三年(906)状元裴说,以其苦吟十九首反复行卷,始得主司看中。这种考试与推举相结合的制度,对于选拔人才,对于状元的录取,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因为它在社会中造成了一种公众选取、评定人才的环境,方便贤明、公正的主司更好地识别人才,确定状元。但是,随着唐王朝政治上的腐败日甚一日,推举之风愈演愈烈,继之推举完全变成了“请托”、“舞弊”的代名词,长庆元年(821)穆宗在诏书中也不得不承认:“访闻近日浮薄之徒,扇为朋党,谓之关节,干扰主司。每岁册名,无不先定。”(《旧唐书》卷一六八,《钱徽传》)这样,推举失去了公正的意义。

(三)考卷不糊名。唐代由于荐举的合法性,科举的成绩不是唯一的录取标准,因此其科考的试卷是不糊名的,每卷的卷主姓名、籍贯以及墨迹对主司来说,都是一目了然的。“这就使得主试官除了评阅试卷之外,还有参考甚至于完全依据举子们平日的作品和誉望来决定去取的可能;也使得应试者有呈献平日作品以表现自己和托人推举的可能;也使得主试官的亲友有代他搜罗人才,加以甄别录取的可能”。(程千帆《唐代进士行卷与文学》)这一制度就使主司的权利更具体化,使主司在录取过程中可以有更大的主观性。进士的取舍,状元的确定,可以随心所欲地在试卷上按照原先预定的来选择,或者是随意地更改,也就更容易徇情作弊。因此对于举子们来说,欲想中取进士,尤其是欲想夺得状元,除了在试卷上花功夫外,更多的功夫则在“卷外”。

主司掌文衡,考试与荐举相结合,考卷不糊名,此三者的关键是主司。考卷不糊名,实质是更方便主司有选择地录取;显贵们的推举,当然可以影响主司,并且往往更容易起作用,然而状元的最终录取权还是在主司手中,一切由主司说了算。《唐摭言》卷六《公荐》中载道:大和二年(828)礼部侍郎崔郾主试,太学博士吴武陵荐举名士杜牧,并朗读杜牧的《阿房宫赋》,“郾大奇之,武陵曰:‘请侍郎与状元。’郾曰:‘已有人。’武陵曰:‘不然则第三人。’郾曰:‘亦有人。’武陵曰:‘不得已,即第五人。’郾未遑对。武陵曰:‘不尔,却请比赋。’郾应声曰:‘敬依所教。’”以杜牧之才,将其录取为状元绝不为过,崔郾亦为杜牧的《阿房宫赋》所感动,可是杜牧不但状元捞不上,连“第三人”也无缘,只是在吴武陵的再三推举,甚至是发出了最后通牒的情况下,才作了“第五人”,其原因就是主司崔郾早在考试前已内定韦筹为状元,并对前数名已一一有主。可见,唐代状元的录取不完全取决于科考成绩,荐举尽管有重大的影响,但其决定权实际上是操纵在主司的手中。

主司掌握着录取状元的大权,他即使误取状元,要是皇帝不出面干预,亦是不容更改的。《唐摭言》卷八《误放》一文载道:“郑侍郎薰主文,误认颜标乃鲁公之后。时徐寇作乱,薰志在激动忠烈,即以标为状元。谢恩日,从容问及庙院,标曰:‘标寒进也,未尝有庙院。’薰始大悟,塞嘿而已。寻为无名子所嘲,曰:‘主司头脑大冬烘,错认颜标作鲁公。’”此事出于大中八年(854),主司郑薰误取颜标作状元后,默默不言,皇帝不干预。别人也无权过问,颜标亦照样当他的状元。

唐五代的这么一种科考制度,使得主司有着极大的选择录取权,状元的确立,由其定夺,公允的,为“贤者”的主司,才有可能秉公取士,否则为“荐举”、“请托”所扰,为权势所逼,难免枉滥取士,乱点状元,循私枉法,以至遗漏真才,恰如洪迈《容斋四笔》卷五《韩文公荐士》中所说:“故其取人也,畏于讥议,多公而审。亦有胁于权势,或挠于亲故,或累于子弟,皆常情所不能免者。”

宋代,由于政治的影响,科考制度陆续进行了若干的重大改革,与唐代相比变化极大,也较复杂,而纵观北南两宋,对状元的录取有较大的、较直接影响的科考制度,有如下三个:

(一)御试制度的确立。宋初一承唐制,从建隆元年(960)至开宝五年(972)共13榜,科考也只有州试和省试(相当于唐代的礼部试)两级,省试第一即为状元,主司为皇帝指定的六部尚书或翰林学士,状元的录取亦一概由主司负责。至开宝六年(973),翰林学士李昉主试,取宋准等11人,下第举人徐士廉状告主司取舍不公,又恰值取中的进士武济川、刘睿等“材质最陋,对问失次”,(《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武济川与主司李昉又是同乡,宋太祖“颇不悦”,“乃令籍终场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召见。择其一百九十五人并(宋)准以下,乃御讲武殿,各赐纸札,别试诗赋。命殿中侍御史为考官,得进士二十六人……昉等寻皆坐责,自兹殿试遂为常例。”(《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三》)这御试的确立,是中国科举史上最重要改革之一,它形成了州试、省试、御试三级完善而又严格的科考制度,特别是一改唐五代主司与举子间的“恩师”与“门生”的特殊关系,使天下进士尽为“天子门生”,而状元自然也就成为天子的最得意的门生了。在理论上说,从此皇帝可以以自己的意志通过御试去确定每一科的状元,而举子们就再也无法通过主司去获得状元桂冠。宋太祖曾对他的近臣们说:“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朕亲临试,尽革其弊矣。”(《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但实际上,宋代相当一部分的御试,皇帝只是徒有其表的“亲临”,状元的确定,主要由大臣以“程文”为依据来录取,皇帝最后仅是形式上的“钦定”而已。

(二)废除行卷以及锁院、糊名、誊录、磨勘制度的建立。北宋初年,沿袭唐代遗风,举子投卷依然盛行。主考官将去贡院的时候,权要显贵可以向他推举人才,称为“公荐”。考生被录取后,要向主考官谢恩,称主考官为“师门”、“恩门”,而自称“门生”。为防权贵干扰、考官徇私、师生结党,宋太祖和他的继承人采取了许多有力的措施。建隆三年(962)九月规定:“今后及第举人,不得辄拜知举官子孙弟侄”,“兼不得呼春官(主考官)为恩门、师门,亦不得自称门生。”(《宋会要辑稿》第一百八册,《选举三之一》)乾德元年(963)九月规定:“礼部贡举人,自今朝臣不得更发公荐,违者重置其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至淳化三年(992),苏易简知贡举,“既受诏,径赴贡院,以避请求,后遂为例。”(《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考三》)自此建立了锁院制度,即在考选期间,考官与外界隔绝,和家人也不得见面。淳化三年三月,宋太宗御崇政殿复试进士,据将作监丞陈靖的奏请,实行“糊名考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十三)景德四年(1007)十二月,礼部侍郎周起“患贡举不公”,奏清将糊名法用于省试,得到宋真宗的采纳。此后糊名不但施行于殿试、省试,连诸州发解亦照此执行。糊名就是将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又叫弥封、封弥。糊名之后,考官还可以“认识字画”,故宋真宗又根据袁州人李夷宾的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誉录,再加以复核,这样,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笔迹也无从辨认了。

(三)现职官员及皇族不能冠多士。宋代一些举子通过“荫补”等渠道已有官职,在御试程文获得第一时,按规定不能取得状元,只能抑置于后,但待遇可与状元同。皇祐元年(1049),“沈遘年二十,廷唱第一,因有官不得先多士,为第二。”(《宋历科状元录》卷三)沈遘因得祖辈的余荫补了个郊社斋郎的小官,结果只好屈居第二,成就了原为第二的冯京“连中三元”。又据《宋会要》卷二载,庆元五年(1199),“五月七日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曾从龙本系第二名,为上一名有官,特赐第一人。又该龙飞恩例,许奕本系第一名,为系有官,特与第一名恩例。”许奕以涪城尉应试,虽获“特与第一名恩例”,但终究与状元无缘。又皇族亦不能取状元。重和元年(1118),“三月癸巳,令嘉王楷赴廷对,有司以嘉王第一,帝以亲王为嫌,不欲楷先多士,遂以第二王昂易之。”(《宋历科状元录》卷四)徽宗令嘉王赵楷赴廷试,本欲试其文才,有司为奉迎徽宗,拟其为状元,徽宗为避嫌,遂定下皇族不取状元之制。乾道二年(1166),廷对赵汝愚第一,但赵既是皇族亦有官职,按制被抑置第二,萧国梁得点状元。宋代的118名状元中,因此制而幸得状元的尚有杨寘、汪应辰、王佐、梁克家、邹应龙等五人。现职官员不得冠多士,皇族不得取状元,它从客观上排除了皇族、宗室、官宦在录取状元上的舞弊之风,给普通的举子更多的中取状元的机会,显示了科举公平竞争的原则,更能激励举子通过科举而入仕。

宋代这一系列科考制度的建立,是中国科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的标志,一时间它确实比较卓有成效地基本杜绝了“行卷”、“请托”之风,它使主考官很难徇私舞弊,它限制了主考官在录取时的随意性,主考官要在程文之外另立标准,也就要遭到别的大臣的反对、弹劾。这种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一切以程文为去留”(《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的作法,很大程度地使得一些有真才实学的人得到录取机会。自然“一文不值”的举子也就不可能破关斩将地进入御试为皇帝点为状元了。宋仁宗时名士郑獬获取状元就是得益于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当时郑獬有才名,异常自负,国子监解送时将他列于第五名,他深感委屈,在主司面前以杜牧自居,大发牢骚,口出狂言,将主司比作驽马、顽石,将自己视作骐骥、巨鳌,主司恨之入骨,在御试时,主司担任考官,遂将一份误认为是郑獬的卷子加以斥逐,谁知到最后打开弥封时,才发现获得第一的竞是郑獬。当然,到了北宋后期,特别是南渡之后,由于宋王朝的腐朽,科场舞弊层出不穷,糊名、誉录等制度的执行也就慢慢地流于形式了。

可以这样说,由于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使得宋时状元的录取比起唐五代要严格得多,从整体来看,宋代状元质量就比唐五代的要高些,出现了一些像吕蒙正、冯京、张九成、张孝祥、王十朋、陈亮、文天祥等状元名宰相、名大臣、名文人、名志士。

辽代的科考略如宋制,初时状元是在礼部试中产生。景福元年(1031),才实行御试。它对状元的录取程序一如宋代,但规定:“进士皆汉人。”(《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三十四,《选举考》)进士科专为汉人而设。这样,作为少数民族为统治者主体的辽代,它所录取的状元则尽是汉人,这就是它的一个独特之处。

金代的科考制度亦与宋代的大同小异。初时也是从省试(有时称会试)中录取状元。正隆二年(1157)始行御试。它分词赋、经义、策论三科取士,词赋、经义取汉人,策论取女真人。“承安四年诏……词赋第一名为状元,经义魁次元,恩例与词赋第二人同。”“贞祐三年四月定诸进士登第授阶制,策论、词赋进士第一甲第一人特迁奉直大夫,第二人以下、经义第一人并儒林郎。”(《钦定续文献通考》卷三十四,《选举考》)也就是说虽分三科取士,实则只有两状元——汉人的词赋状元、女真人的策论状元。此外,尚有考中进士后还可以参加下一次御试的特例。天德三年(1151)词赋科第三名的郑子聃,至正隆二年(1156)和另两人获海陵王特许,参加御试,郑子聃竞夺取状元桂冠。

元代科举制度与宋代有许多相一致的地方,状元也从御试中产生,但整个科举已是处于中落时期,并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性质,这在状元的录取上也表现出来。元代科举分右、左两榜,每科均有两个状元。右榜取蒙古人、色目人(元代尚右),左榜取汉人、南人。左榜所考的场数比右榜的多一场,内容要求比右榜的高难得多,这样相比之下,左榜状元的录取就比右榜要严格得多,考取左榜状元的难度也大得多了。

明代的科举已发展到极盛时期,它形成了教育、考试、任官的一条龙体系,要入仕当官就得先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学校是科举的必由之路,然后逐级地考试,这样一来,科考制度尤其显得重要。与宋代相比,它完全继承前代各种较科学的制度——御试、糊名等外,还设置了更为严密的措施。如为了强化君主的专制统治,皇帝加强了对科举过程的控制,皇帝严格控制从乡试到殿试的全过程,乡试的录取名额都有限制,其主试者由皇帝亲自遴选朝廷大员担任。另外,科举常规化,三年一举。而众多的制度中,与状元录取有直接关系的主要是殿试。

殿试,即宋代的御试,因其考场设在奉天殿或文华殿而得名。明代的殿试比宋、元等代的御试都来得正规与严格,在时间上先是规定三月初一,成化八年(1472)起改为三月十五。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皇帝就是主考官,评阅试卷的大臣只能称是读卷官。读卷官的任务就是在一天的时间内读完参加殿试的数百人的卷子,然后挑选出三份最好的呈奏给皇帝,最后由皇帝“御笔亲定三名次第”。(《大明会典》卷七七,《科举》)皇帝掌握着前三名的录取权,状元由其从三份卷子中定夺,这对于举子们来说,要中取状元,就得具备相当的水平,并为读卷大臣看中放置前三名。可以说,明代状元的录取比起宋代来,显得更为隆重,举子要达到此顶峰,就更为难得。

此外,明代的一些不成文的制度,也直接影响着状元的录取。如貌选,即以相貌、身材作为一个条件去选取状元。速文二年(1400)“王艮本定状元,嫌其貌寝,抑置第二。”(《明清巍科姓氏录》卷上)可见外貌在明代状元录取中的重要程度。

清代的科考制度一承明代,但更为详备。它在学校的设置到试卷书写格式的规定、贡院布局的规格,就有严格的标准,科考官员也分工得比前代具体,会试、殿试的仪式、程序也比前代繁杂而有序。在状元的录取上,皇帝一如前代,通过殿试牢牢地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它与明代不同的是,殿试读卷大臣呈奏的卷子不是前三名。先是康熙二十四年(1685),“定会试三场毕,主考等官遴选试卷十本,缮写恭进,自第一名至第十名,俱由钦定。”(《皇朝文献通考》卷四十八,《选举考》)该科的状元陆肯堂即由康熙帝亲定,其后在殿试中选十名呈奏。乾隆二十六年(1761),又规定“传前十名引见”,“如传呼不到致误引见者,降置三甲末”,(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可见,清代状元的录取,得先由读卷大臣选中为前十名,然后由皇帝定夺。一般来说,读卷大臣们共同拟定的第一名,往往就极容易被皇帝定为状元。到了嘉庆以后,规定前十名的划定,基本上就是按照读卷大臣在朝中的官职、地位来确定他们所取的卷子的名次。当然,有时皇帝也会否定读卷大臣们所呈奏的卷子的次序。乾隆十六年(1751),读卷大臣呈奏的第一名是刘墉,乾隆帝认为刘墉对策平常,无超人之才华,便将刘墉贬至第二甲第二名,另点浙江举子吴鸿为状元。

清代考试制度尚有补行殿试这一例制,它允许会试中式而有丁忧等正当理由未能参加当科殿试或在殿试因其他原因落榜的举子可以在下一科殿试中补考。清代前期,补考获第一者,亦可被点为状元,通过补行殿试获得状元者即有邹忠倚、严我斯、戴有祺、汪绎等人。至康熙四十年(1701)后,康熙帝才下旨规定补行殿试者不得取状元。另外,清代还增设了不少的恩科,如皇帝的登基、寿诞,甚至太后的寿诞,都开设恩科。清代前后共开设27次恩科(有些与正科合而为一)。恩科的考试方式、状元的录取办法,一如正科。这些制度的设立,都毫无疑义地与状元的录取有着极大的关系,它给天下的举子们增添了不少的机会,这也是清代的状元在时间差不多的情况下数量比明代的多的缘由。当然,补行殿试可以中状元,这是给补行者增加机遇,但它又给当科中式者更多的挑战。

唐、明等代都有举子违犯科考制度而获取状元的记录。至清代,以科举为抡才大典,它“慎重科名,严防弊窦”,(《清史稿》卷一百八,《选举三》)因此其考试制度的严密与详备,是前所未有的,清统治者对舞弊者严惩的程度,也是绝无仅有的。清廷对科考中每一过程的违章者,都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磨勘首严弊端,次检瑕疵。字句偶疵者贷之。字句可疑,文体不正,举人除名。若干卷以上,考官及同考革职或逮问。不及若干卷,夺俸或降调。”(《清史稿》卷一百八,《选举三》)考官在录取中作弊一旦被查出者,动辄即被“骈戮于市”、“妻子家产籍没”、“兄弟父母戍边”,其禁令之严,远超前代。在清代二百多年的科举考试中,尽管违犯考试制度的作弊者不少,但清统治者一经发现都毫无例外地严惩不贷。因此,在清代的114个状元的录取中,尚未发现一个是靠打通关节或其他什么舞弊方式而得来的,不得不承认这是得力于考试制度的严密与对舞弊者严惩的措施。

综上所述,科举是本着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去录取进士、确定状元的,历代帝皇们亦往往以“文才第一”的标准去录取状元,但在状元的实际录取中,它又与考试制度息息相关:唐代主司掌文衡,主司可以在礼部试后,甚至是礼部试前内定状元,考试成绩不是取得状元的唯一因素,行卷推举起着很大的作用。宋代实行御试、锁院、糊名等制度,“文才第一”只有皇帝才可以确定,推举不再成为录取状元的可能。舞弊被禁止,也因此状元的质量在某个意义上较唐代的高。辽、金、元所行之制大致如宋代,只是辽仅取汉人为状元;金、元则是少数民族与汉族双状元。明、清,特别是清代,其考试制度极为完备、详尽,明代的状元由皇帝从读卷大臣呈奏的前三名中录取,但录取时还受着相貌这一条件制约;清代,其前期补行殿试可以中状元,增设的恩科也录取状元,皇帝不像明代的那样从前三名中录取状元,而是从前十名中录取,这就给举子们增加了不少的机会,但其整个制度严密而有序,对舞弊者从严惩处,因此要考中状元绝非易事,在状元的录取中也没有出现像前代一样的舞弊现象。总的来说,历代状元的录取,受到相应时期的考试制度的严密制约。在整体上,状元的录取随着考试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是由宽到严,其权力是由主司到皇帝,最后是由皇帝牢牢地掌握着予夺大权,而对于数以万计的举子来说,其中取的难度是越来越大,越来越深不可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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