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与传统农业转型的困境_农民论文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与传统农业转型的困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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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是把握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形势的关键所在,也是进行深入改革的基础。在土地资源稀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具有排他性、转让性和继承性的基本特点,并因此引致了现代企业革命。而与此对应,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缺陷:排他性弱、转让困难和不具有继承性,在此基础上,决定了我国传统农业改造的困境以及由此引致的农业生产力基础的脆弱性。

一、产权利益和产权关系排他性弱

在现行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产权制度安排下,国家、集体、农户对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清,有关的法规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究竟属于哪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却不明确。加之所有者对直接使用者——农户利益的种种侵蚀,导致产权关系及其利益排他性弱的特点,这至少有两个方面的重要表现:一是使用者与所有者间在地税利益上的排他性弱;二是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在土地使用关系上的排他性弱。

我国的地税制度经人民公社化后变得极为复杂,但主要包含“明税”、“暗税”、“提留摊派”等三方面的内容。其中,集体提留是属于公共积累还是属于地方税收,很难说清。根据对全国村级提留的使用范围和顺序的抽样调查,村级提留的最主要使用顺序是村干部工资及补助、民办教师工资及补贴、村小学建设支出、五保、军烈属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13项内容。从这些开支范围来看,村级提留的主要仍属于地方税,用于教育、行政、军烈属、劳保等社会公共费用,少部分用于村的公共福利事业或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但是这部分费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地区间差异较大。根据对全国农区253个村的抽样调查,在高收入村组中,60%的村人均交纳提留不超过人均收入的3%,其余的也不超过6%,而在最低收入村组中,有15%的村级提留占人均收入的15%,加上其他税收,总负担突破收入的40%。二是提留和摊派的界限极为模糊。中央稍一松动,很多部门就会巧立名目,增加农民的贡赋,这样迫使国务院不得不几乎2-3年发一个清理农民负担的文件,但即便如此,农民负担仍然有增无减,名目繁多。

另一方面,在现有土地产权制度下,农民与农民之间土地使用纠纷十分严重。根据对全国253个村的抽样调查,每村每年的土地纠纷案件达10起左右,有12.4%村超过20起。在农地纠纷中,主要原因是地界不清引起的纠纷,因人口变动调整土地引起的纠纷,因转租引起的纠纷。绝大多数纠纷是由村民委员会调解的,但也有少数案件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县以上法院受理的土地纠纷案件1986年为3.68万起,1989年为4万起,1990年为3.70万起。很多案件(如果园)带有群众性哄抢性质。

二、产权市场转让相当困难

我国现行土地产权制度下土地的最终处分权既不属于所有者——集体,也不属于直接使用者——农户,造成土地转让相当困难。土地转让困难包括两个方面情况:一是行政上的难以转让;二是经济上的难以转让。

尽管我国在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已增加了土地可依法转让的条文,并在80年代下半期的中央政策性文件中提出农地的有偿转让政策,但尚无专门的法律文件规定农地转让的范围、形式、程序、管理方式等等,因此农地转让仍然只能在基层的自发指导下进行,处在一种程序性、规范性很差的状态。据对全国253个村的抽样调查,有53.3%的村允许农户自由转让土地使用权,18.5%的村规定允许转让但需经村委会备案,9.4%的村不允许农户转让土地而只能将不种的土地交还集体,17.8%的村没有任何规定。这种无程序、无规范的土地转让制度,同时造成高昂的土地调整转让费用。据在陕西省武功县关于“调整承包合并地块”所作的调查,一个有617户的中等规模村,调整土地的费用可以归纳为如下7项:(1)每个村干部事先对土地分配现状作调查并开会学习有关调整土地的文件需6个工作日;(2)组织农民传达调整土地的规则和商讨调整的办法需4个工作日;(3)实施土地的调查工作(包括到农户做说服工作)需24个工作日;(4)接受上级检查和乡、村之间相互交流经验需4个工作日;按该村有6位干部投入此工作,实际需228个工作日,整个调整过程持续为4个月;(5)为了平衡农户之间的利益矛盾,村社需投入资金1.1万元和公田(归村社直接经营的土地)7.2亩(0.48公顷);(6)支付开会、印制材料、办公、差旅和人员补贴等费用2300元;(7)每个农户参与这项活动需平均付出11个工作日,全村支出6787个工作日。如果干部的一个工作日报酬按8元计和农民的一个工作日按5元计,该村一次调整活动耗资总计约4.9万元,占全年纯收入的4%,其中由村社支付的费用占土地承包收入的21%。最后的工作实绩是,有79%的农户调整了土地;有9%的农户土地是不需要调整的;仍有12%的农户不愿意参加调整。如果要促使这部分农户也参加调整,村社可能要在每个农户身上投入数倍的费用,超出了村社的支付能力;调整之后从平均每户有8块承包地下降为5块,但如果试图把每户5块承包地调整为3块,据计算平均每亩的调整费用至少得增加1.4倍,所以村干部和农民都认为,调整活动的间隔最好在4-5年。

土地转让困难的结果,1990年全国仅有不到1%的农户转让土地,转让的耕地面积仅占全部耕地的0.44%;在1992年,相应的数字曾分别上升为2.3%和0.9%,到1994年,又下降为1.2%和0.7%。由于转让制度的幼稚性,不仅造成了转让状态的混乱和纠纷问题,而且造成了有些土地因劳力转移、迁移或亡故等引致土地的闲置或利用不充分。在苏南、宁绍、上海郊区等一些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大量的兼业农户造成了对乡镇企业生产的季节性冲击,在农忙时期乡镇企业不得不被迫停产以抽掉劳力去支持农忙,而这却造成了乡镇企业的巨大损失。

三、产权及其投资不具有继承性

我国土地产权制度历史上一直延续到现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土地所有权不具有继承性,而处在大聚大散之中。

建国近50年来,从土地改革,到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再到三自一包,再到农业学大寨,乃至今天的土地承包,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措施,翻云覆雨,变幻无常。在这种产权变幻过程中,所有权虽然经过了包括私有和公有在内的多种形式,但核心结果是一致的:每种所有权于所有者的拥有期限都十分短暂。同时,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拥有的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由二级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部分集合成的经营权,所有权处于虚置状态,这从根本上排斥了产权的可继承性。加上有限的使用期限和每隔几年就要进行一次的土地动态调整,产权更加具有不稳定性。虽然政府在1984年就规定土地的承包期限为15年,1993年又规定承包期延长为30年,但是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期限都比较短。据调查,农村土地的承包期目前一般是5-6年。同时,土地承包期的5年或30年不变,实际上暗含着最终还是要变。

在产权缺乏继承性的情况下,农户土地经营面临着四大因素的干扰:土地面积的非稳定性、投资补偿的非稳定性、经营方式的非稳定性和边界的非稳定性,结果使得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尤其是长期投入的经济收益,缺乏理性预期,从而引致经营行为短期化。据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对1.33万户调查,承包地作过调整的村1988年的粮食产量比1984年减少9.4%,而未作过调整的村粮食产量减少低于前者3.3个百分点。

四、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决定了传统农业难以改造的困境

在排他性弱、转让困难和不具有继承性这三个弱点制约下,我国既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使农业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对稀缺的土地资源进行替代,传统农业的改革由此陷入经济矛盾的困境。

一方面是增加土地投资供给能力与低下的收益率之间的矛盾:世界农业的发展,20世纪中叶是个分界线。从开始有农业直到1950年止,世界粮食产量的增加大部分来自于不断扩大耕地面积。自此以后,大部分则来自于提高现有耕地的产量,而这种提高产量的做法,是大幅度提高优良品种、化肥、农药、除草剂、农业机械等现代生产要素的使用量,走资本替代耕地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然而,现实的我国农民缺乏购买这些现代生产要素的投资供给能力,其收入增长处于停滞、徘徊状态。农业快速增长的1989-1992年间农民收入停滞不前,1989-1991年,扣除物价因素,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长率仅0.7%。进入1992年之后,在国民经济新一轮高速增长和市场经济空前活跃的情况下,农民收入增长滞缓的状况并未出现明显改观,虽然农民人均纯收入有了恢复性的增长,达5.9%,但同时又凸现出种种于农业和农民不利的新的情况和问题,其中包括农业贸易条件继续恶化,收购农产品“打白条”,农业资金外流,开发圈占耕地,以及农民负担加重等等。而农产品减产的1994年恰恰是近几年里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一年。与农民收入增长过慢同样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城乡收入差距与地区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这些都逆向影响着农民的收益率水平。

另一方面是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与大多数农业现代固定资产的不可分性的矛盾。农业现代固定资产如灌溉设备、作业机械、运输条件及设施等。据调查,土地承包以后,我国农民户均占有耕地8.35亩,分割为9.7块,平均每块0.86亩。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与固定资产不可分性的矛盾逆向影响着经营者的成本结构。同时,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土地承包期与土地碎化的矛盾:要鼓励农民向土地投资,必须延长土地承包期,但由于人与土地关系的凝固,土地使用权的可分性使得这种承包期的延长,必然伴随人口的增多,而使土地碎化日趋加重,从而使现代农业生产因素运用的困难更大。

传统农业的改造陷入经济困境,同时决定了我国农业发展生产力基础脆弱性的现实,其表现是,农业生产缺乏后劲,极易发生波动乃至衰退,尤其是在遇上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对此,我们应该具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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