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期民族主义的形成与实践_国家主义论文

封建时期民族主义的形成与实践_国家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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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家主义曾是奴隶制和封建化时期普遍的社会文明方式,一方面,它不断激励以道德滋润政治的理想精神,另一方面,又不断强化以政治宰制经济的传统秩序,从而形成由传统主义、权威主义、集权主义所支撑的国家主体形式。国家主义从伦理中心主义的层面认同象征宗法特权的国家独占原则,因而排斥私有观念和个人权利,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系统既是作为公认的道德楷模,又是价值体系的物质承当,这种权威体制概括了前资本主义时期所有类型国家的历史演变过程。当资本主义革命否定了传统的国家形式和宗法权威,国家的公共性质和绝对权威被种族主体认同之后,民族国家和民族整体的意识才随之凸现。

【关键词】封建化时期 国家主义 政治道德化 宗法伦理 经济政治化

一、政治的道德化与国家主义的权威基础

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国家是衡量一个民族的社会伦理水平和个人自由程度之最高形式,也是检视道德价值与政治基础能否相互适应之最高标准。封建化时期的国家主义建构,始终追求伦理秩序的最佳状态,政治的道德化乃是那一时期国家权威追求政治合理性的最普遍形式。政治权力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道义的优先性,依赖于道德体系对权力结构做出合理性的解释和认同。

在古代的价值系统中,道德的原则总是建立在人们相互关系的判断之上,道德往往意味着国家实现最低限度的公平和正义。可以说,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社会形态都是过高地强调了道德的基础作用,在排斥法律制度的同时依赖宗法伦理维系共同体社会。这种秩序的内在规律以追求社会和谐、 体现共同价值作为道德的合理性, 是一种共同体主义(Communitarianism)的伦理化政治结构。像中国即是从政统和道统出发,追求一种以人们相互依赖为基础,以服从皇权恪守义务为核心的道德化的秩序模式;生活在君主政治下的欧洲各国也注重培养品德,并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权益之上,以便从道德上维持各安其位的等级秩序。政治制度通常所维护的社会中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共同体主义的道德归属感来体现的。

共同体主义的归属对象显然是社会性或群体化的,它包括群体道德的价值取向、社会政治理想或国家制度结构的价值合理性等等。共同体主义是从抽象的道德合理性出发,强调社会、传统、群体、关系等非个人因素的基础性和必然性,进而把人类视为既能驯顺于政治秩序,同时又具备个体完美德性之生命群团。共同体主义通常是以道德方式而不是法律方式看待社会中的不公正和不平等,由此演绎的“善”观念和“公”观念便作为道德转化政治的基础。这样,伦理秩序和政治权威被一种以道德为辐辏的价值观所主导,追求普遍幸福以及共同实现的合理性,就被引向对生活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最终体认。

一般说来,古典的政治学说都认同国家及其权威在公共领域拥有唯一的统辖权,包括对宗教、教育和道德的统摄,这是国家主义能够向社会深层扩张的政治条件。像部落的酋长,城邦的执政官,封建领主或专制君主,都拥有统领一切的权力,它使象征公共权威或公共利益的政治统治具有独占的性质。这种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权威,能够最大限度地使用暴力潜能或施以强制力量的影响,但需要得到价值和道德的认同,因为权力越是依赖直接的显而易见的暴力,就越违背价值体系,也越失公平。封建化时期的国家主义形态,正是从道德价值认同的合理性出发,去寻求国家权威的政治基础。

实际上,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国家建构都把“公”观念和“善”观念视为能够提升权力感、个人威望和公共秩序思想的东西,以之作为权威政治的基础。将一种个人的道德情操转换成社会的价值系统,是封建化政治运作的主要形式,因为扩展统治者个人的品德和人格同时也是确立国家权威的基本途径。政治的道德化是把贤人德政的精英伦理推向一个社会神话的框架,不断用新的道德价值替换旧的权威,从而适应封建化时期国家家政化和政治伦理化的宗法性质。以统治层的善良仁慈和德高望重作为国家权威的基础,是抽象的道德合理性在公共领域的集中体现,在近代法制社会出现之前,通常作为法定合理性的唯一形式。

国家主义的理路在于它不断谋求权力的全面更新以摆脱社会深刻的价值危机,当早期涵摄一切的集体主义和乌托邦理想已经不能满足频繁变化的政治结构时,即权威的道德认同原则已经丧失时,国家便会出现新的权威来充填政治空白。按照韦伯(MaxWeber)对权威来源的分类,所谓政治权威主要来自三方面的基础,即传统合理型、特殊威望合理型以及法定合理型〔1〕。在通常的情况下, 权威的基础主要来自传统的合理性,这种权威由于它本身历史久远,被视为天然的合理性,同时,传统道德对权力来自天命或神授的理念也是认同的。所以权威的意志就是法律,不受任何限制,人们敬畏逢迎它只是因为它的天然职权,但道德和价值的维系却认同他作为公共权威的化身。而另外的特殊威望合理型和法定合理型,强调权威个人的道德魅力,强调制度沿革的合法性基础,实际是作为对传统合理性的补充。这样,由于传统的合理性、个人权威的道德合理性、公共权力的价值认同合理性三者相互融合,便成为封建化时期国家权威的主要来源,国家主义形态因此也蕴藉了传统主义、权威主义、集权主义的深刻内涵。

国家权威的确定,是在政治权力统摄道德、宗教和教育的基础上实现的,因为宗教具有泛化道德的调适功能,而且往往与国家体制相结合。宗教所从事的官方祭祀活动以及道德礼仪的说教,实际是一种国家事务,目的在于维持世俗社会的政治秩序和文化秩序,具有统领道德和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封建化时期普遍存在的政教合一的国家政治形式,包括中国儒教中道统与政治的结合,欧洲基督教中教会与王权的统一等,均体现了宗教文明对国家权威的支持。教育形式则是作为普遍方式的道德教化,由国家或宗教来承担,它从更广阔的社会范围,维持和谐的宗法秩序,塑造大众伦理的价值形态和道德模式,但这种泛道德主义的大众教育形式,使人们只是明于伦理而暗于法理,明于教条而暗于思辨,最终替代了大众对生命意义和生存方式的省思。

将伦理秩序理解为国家的政治过程,是封建化时期一切国家形式的基本理念。因为贤人德政的理想秩序观念,本身并没有确立外在法律制度的愿望,民众争取权益的程式全部被封闭在国家权力运作的道德目标之中,浓厚的共同体意识和道德归属感便会促使权威主义和集权主义不断扩充。同时,伦理共识作为农业社会的立法依据,将宗族文化的精髓全部提取出来,泛化到一切社会组织之中,发挥比国家政治更加有效也更具约束力的作用。国家主义虽然谴责暴虐、堕落和恶行的不合理性,但同时又把政治的道德化演变成伦理秩序的本土化模式,把皇权体制和等级秩序作为群体生存方式的合理性结构,其主导机制是:(一)通过削弱个人的智性和能力来实现道德的净化;(二)通过承诺大众的生存与幸福来压制自由的理性,以此来维持各安其位、互不僭越的不平等格局。

道德化政治的建构是古代农业社会的产物,这种以践履个人道德义务为准则的价值形态,把德化人生与规范政治的目标都整合在一起,只是为了达成强权和教化下的道德人格的完善,但是,人们由于普遍缺乏起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终只能更加依附于宗法制度的支配,这显然又会加强国家权威的传统合理性和道德合理性。国家主义形态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远远超出单一的宗教型、习惯型、教化型的文化模式,它的道德范典和应然意涵,是把权力和财富的基础都归结为天命意志或宗法制度的合理化安排。因此,以道德转化政治的理想,不仅没有形成对国家权力的合理性约束,反而成为一切统治阶级的永久性护身符。

国家主义是依靠理性价值和权威精神来实现社会公正的模式,这种旨在根据某种道德理想重建国家合理性结构的理念,就其社会意义而言,都将迅速导致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 它最终是向执政的官僚或新贵提供特权,而使大众的道德主体感失落,当反权威化的现象不断蔓延时,又加速了个人与国家的疏离。周而复始的是,当新的等级、特权、腐败又伴随着权威的失落重新孳衍的时候,便又恢复和加强了国家主义的合理性,这是封建化时期政治形态的演化规律。

二、经济的政治化与国家主义的集权趋势

当国家出现以后,对权利的确认不在于自然状态下人类群团对土地、牧场、山林、湖泽等生存环境的自然性归属,而是取决于政治共同体对价值主体的习惯性认同。凡是国家势力能够延伸到的地方,政治权力的独占性质往往决定了某一特殊集团对社会资源的习惯性支配,国家垄断公共领域的结果是最终排斥个人与自然物之间的任何联系,代之以国家权威对一切存在物的涵盖。“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历史现象的出现,虽是中国政治传统中宗主权决定财产身分关系的鲜明写照,但这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在所有的前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像中国的皇权家产制(monarchical power patrimonial),中世纪欧洲的封建采邑制(feudalism beneficium)等等, 尽管形式各不相同,但都是政治权力垄断经济活动和财富分配的典型制度。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薄弱,国家有力量将社会生活的一切都纳入其控制之下,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也没有明显的区隔。贵族世袭制和官僚家产制作为与国家政治形式有直接联系的经济制度,本身并非是一种严格的私有制度,而是身分与特权的物化。国家作为这种制度的中心结构,不仅要维持道德化的政治格局,也要延续政治化的经济形式,以便依靠伦理精神和宗法联系确立共同体的价值。所以,国家主义建构一方面要不断为民众的生存寻找天堂乐土,借以安顿他们的灵魂,另一方面还要把民众的要求限制在宗法秩序之内,用以约束他们的行为。这样,经济生活始终被政治权力所规范,并被推向一个理想的共有和共享的乌托邦世界。与传统的经济范典相悖,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国家形态,是在政治权力的合理性基础上,才获得了垄断经济和财富的合法性。

采邑制和家产制是封建化时期政治统治和经济活动相结合的最基本形式。在类似的模式中,尽管有默许土地买卖和私人占有土地的现象,但主流形态是奉行国家独占的原则。国家始终坚持对任何谋利行为或财富分配进行超经济强制,并以此作为平衡经济生活、规范社会责任、确定利益格局的基础。以政治权力宰制经济活动的模式,是将集体主义形式同人格依附、经济依附的宗法统治精神结合起来,这样,在一种依附的关系下,人们之间是不可能发展为契约关系的。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把一种奴役和服从的关系改变成一种利害的关系,自然引起社会的全面变革。

国家主义的社会构想,是以权力系统和关系网络作为媒介来控制社会的一切活动,它的负面效果在于:一是这种格局没有生成权利平等的价值取向,而是助长了对政治制度和伦理秩序的依赖,皇权利益和家族利益排除了纯粹的个人利益,社会经济关系实际成为结构式的人格依附和政治依附。二是普遍的依附心态使人们的行为缺少成就感,习惯于自然的安排,并始终停留在功利价值和宿命伦理的阶段,满足现存秩序和既得利益。三是传统的分配模式在强调皇权利益和贵族利益的前提下,掩盖了事实的不公正和不平等,人们的利益机制也始终凝固在身分等级和权力强制的阶段。四是以维护民众的利益作为国家政治的道德基础,最终变质为政治权力制衡经济行为的合法依据,封建国家可以在维护民众最低生存限度的基础上,毫无限制地发展宗法集团的特殊利益。

历史上,统治者为了提高政治权威,通常都要把民众的生计列入治国的目标,但在对待经济行为和财富生成方面,却始终强调宗法价值的天然合理性,从根本上否认劳动创造财富特别是否定个人劳动是使自然物转化为私有物的内在联系,并把道义的优先性作为选择经济手段和分配形式的唯一依据,强调身分伦理和宗法特权而排斥经济平等的原则。在经历了频繁的社会裂解和权力组合之后,新的国家形态都致力于经济活动与政治目标的整合,注意人力和财富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民众基本权利的认同,但作为国家主义的一种近期措施,却是对统治层的道德约束。将这种政治化的关系结构作为一种经济策略,用以保证社会资源能够达成稳定秩序的目标,无疑会为百姓带来某些福利,但国家主体形式所涵化的群体性和宗法性取向,却无法保证经济行为或市场规则对国家制度和伦理秩序的优先性以及独立性,这样,民间的经济行为和商业活动也始终受到宗法势力的压制。

超经济的特权物化和宗法扩展,强化了国家在一切领域的独占原则,它体现了权力系统运用利害关系来迫使民众妥协的过程。所以,国家暴力潜能向社会深层渗透的结果,又孕育了对民众关系施加强制影响力的特殊形态,即一种威权主义(authoritarianism)的经济管理形式,它创造了一个不平等的权力和财富的基础,即负责强制或协调的公共权威来自某个特殊阶层的意志或个人的道德倾向。威权主义使延伸出来的社会责任和道义原则发生蜕变,随之而来的是普遍的贿赂公行,仗势邀利,官府庇护,以及地方性、家族性的特权膨胀。它意味着,一旦政府形成弱势和软化的局面,商业环境相对宽松,经济因素可能趋于活跃;一旦国家威权的中心结构失衡时,也会导致道德价值体系的迅速崩解,从而摧毁社会的既定关系和利益格局,进入权力再分配的又一个轮回。

在国家主义的制度形态下,由于无法规避社会关系的异化与疏离,阶级变迁和重建权威是封建社会面临的经常性抉择,但无论基础怎样调整,以官僚权贵的利益为本位,以超经济特权为杠杆,以各种“身分性”而非“契约性”的社会关系为润滑剂的政治涵容经济的形式,一直制约着社会的走向,并在不损害国家专制利益的前提下构造独特的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格局。这种前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延续,涵盖了世界范围的封建化过程。

三、国家主义的内涵与民族伦理的建构

在广义上,国家主义是包容多种族群的因素、由历史演化而成的文化系统,而民族主义(nationalism)却是近代国家的产物。 国家主义是民族自身的政治文化传统,而民族主义是只有在同其他文明相比较时,或者感到外部文化压力时,才产生的一种普遍的强烈的情感。

民族主义具有客观的民族共同特征,它是借着每一成员对民族整体最大程度的认同和参与精神达成动员目标的某种政治原则。民族主义的理路在于:民族整体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而不是世袭权力或传统体制的延续。

国家主义除了客观的民族共同特征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制度化的道德、文化和政治思想的内涵,这些因素经过历史的整合,成为彼此不可分割的整体。它可以通过自己的传统和力量提高本民族的文化、利益和独立地位,通过泛化国家意识和爱国思想,来凝聚民族的共同价值和伦理精神。因此,国家主义不能混同为种族主义(racialism )或部族主义(tribalism),抑或仅仅由于种族、宗教、道德而产生的归属感。

近代的民族主义,具有欧洲历史的共同经济:封建化时期,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工业革命等等。显然,新政治思想的勃兴,传统宗法组织的溃解,大众政治的产生,民族观念的凸现,无疑都是近代国家的一部分。在资本主义文明出现以前,民族观念和民族伦理都是涵容在传统的国家架构中,隐没于宗法政治和伦常制度的层面之下,它所着重的是族体(ethnic)及其成员对皇权国家的效忠精神,因为国家不仅仅是政治组合的自然或规范形式,而且也是社会、文化及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中心结构。

国家的组成和形态是族体生存秩序最主要和最高层次的政治生活方式。把族群作为社会机体维系起来,其因素就不再是血缘、种族和语言符号,而是诸如国家、制度、意识形态这样的力量。由于族群的原始形态和社会组织的原始形态是一致的,所以共同的群体特征和文化传承常常是相互涵盖的,共同的起源意识可以把散居于不同地缘不同亲缘的人们维系成政治的共同体。

国家秩序的齐一化(homogenisation)是族体观念和国家观念相融合的产物,因为历史、文明、宗教、道德、习俗、服饰等等,都可能被纳入国家系统,而不仅仅是一种特征的识别。古代族群众多,虽然各个族体本身的文化认同、集体认同都是由于自然环境、生存条件、经济生计以及分布模式制衡的结果,但族群的共同特征被政治权力的长期实践提升为较高层次的国家意识以后,便把重点放在国家的组织形态和文化结构的整合上面,它的作用是突破血缘和地缘的自然环境,使共同体或政治疆或得以延伸。

在整个前资本主义阶段,国家主义具有无法抗拒的历史超越性和社会融合性,能够按照自己的传统塑造民族的伦理精神。民族伦理是一种原始形态的共同体观念,具有与国家制度相关联的理想、神话、习惯、符号等集体主义价值,这种伦理精神一旦进入国家系统的建构时,其整体价值便会自动拼合成新的意识形态系统,这是因为:(一)基于共同的起源意识、文化特征、价值理想的国家组织形式在历史上早已存在,封建化加强了这种趋势;(二)政治权力的实践强化了原有的血缘、地缘、种族、宗教等传统因素的内在联系,成为制度化的政治思想基础。所以,民族伦理的价值意识主要是为国家的政治主权、政治合法性以及传统体制的维持提供心理共识。像中国的“尊王攘夷”的忠君爱国意识,“华夷之辨”的种族中心意识,“国盛家兴、国破家亡”的家族伦理意识等,都反映了国家主义对民族伦理精神的聚合。民族伦理的塑造,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皇权意识向国家意识的转化来实现的,并依赖于宗族意识的泛化。显然,伦理制度和国家主体始终都是作为文化和种族的当然代表,这种归属感,是国家主义对民族伦理价值的深层建构。

在某种意义上,国家主义始终是民族的守护神。因为民族纷争带来的政治反弹意识,使国家形态不断趋于地缘化、本土化的建构,民族存在形式也日益倾向忠君思想和爱国精神的整合。族群共同体向政治共同体演变的趋势,都是政治秩序维系和国家权力实践的结果。这样,民族的整体性和个别性都是通过皇权体制和伦理秩序来实现的,民族意识只能归属于政治意识,始终受到国家主义的整合。

许多庞大的封建帝国,由于在文化上和政治上超越了单一种族观念的限制,所以均能凭借国家的力量实现民族的扩张或统一。这种共同体特征,不仅使用独特的民族认同符号,也诉诸国家主义的意识形态认同,旨在调适、规导不同群团的行为和观念,适应共同体的生活。这种文化观念上的民族内涵与性格的变异,主要受到传统的社会方式制约。在这些帝国传统中,由于缺乏对个体的价值认同,社会整体精神相对缺乏活力,民族的内涵也相对空泛,皇权思想和宗族意识建构的以忠孝为核心的民族伦理精神,很难成为稳定而持久的内聚力量。

在单一的种族或民族构成的国家中,国家主义实际成为一种对本民族的效忠精神,只要为本民族的利益服务,就可以被视为爱国行为而受到称赞,由此产生偏狭的排外和仇外的情绪。在这里,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往往就是一回事。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有些国家不易受到外部的侵略或袭扰,这使得某些种族比较纯一的民族能够建立起独特的制度来延续自己的传统和文明。 当近代西方的殖民主义(colonialism)破坏了他们的宁静生活时,原始的种族情感也会跃升为强烈的国家主义情绪。许多国家民族特点形成得比较晚,在划定和扩大边界以巩固安全的时候,不断地使用武力,所以,本国的制度是在同外部的影响发生冲突时形成的特殊政治实体。这种政治制度下的民族整体,得到了人们像对宗教、集体、首领那样的效忠精神,并保留了各自的传统和政治差别,这样,国家主义就成为最直接的维系社会机体的纽带。

宗教是文明的一部分。宗教的传播往往是随着国家精神和民族群体的扩充而逐步推广的。一些历史悠远的帝国文明中,宗教成为传播某些文化制度和价值标准的媒介,将民族跨区域地联合起来,这都与国家主义统摄民族宗教的文化背景有关。像分布于中西欧的基督教区域,就是罗马帝国和不列颠帝国扩张的结果:东欧及巴尔干的东正教区域,也是拜占庭和俄罗斯扩张的结果;北非和西亚的伊斯兰教区域,则与阿拉伯帝国和奥斯曼帝国的形成有关;南美的保守的天主教区域,显然是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帝国的产物:东亚及中国的儒教区域,自然也是汉唐帝国影响的结果。这里,除去西欧北美这些受新教伦理影响的区域外,都是国家主义传统强固的地区,显然国家主义对民族宗教伦理的渗透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

国家主义曾被认为是军事帝国或强权政治的象征。一种热衷于皇权利益的民族伦理精神的扩张,则助长了把国家主义神化的崇拜趋势。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民族利益的认同与演化,对传统秩序产生一种破坏性的疏离倾向,民族主义意识也将传统政治结构的约束视为一种宰制。这样,个人解放、社会自治和民族摆脱传统制度束缚同步进行,当传统国家形式不再作为族体合作与结盟的首要基础时,便意味着民族主义开始突显。

四、国家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不同历史脉络

在大众政治的概念中,道德上唯一合法的国家是把所有人都看成是不可侵犯的个人,即不被别人以某种方式用作手段、工具或资源,而是一样享有幸福、权利以及尊严的人,因而国家应该允许人们选择、追求幸福生活,实现各自的价值理想以及人类的共同信念〔2〕。 从这个意义出发,绝大多数的人是从法理角度来理解国家的公平和正义,而不是从伦理意义来理解社会秩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封建国家维护社会安宁、人民敬业的唯一措施,是将财产人身关系同宗法等级制度结合起来,建立由国家包容一切的政治秩序,当人人服从、人人敬畏的时候,国家便处在一种类似太平盛世的境地。其实,国家主义的约束性质和理想成分,并非是一种从根本上解决人类贫困的机制,也不具有鼓励创造自由和平等竞争的规范意义,而是维护被道德认同的经济秩序和利益格局。因为在社会财富总体匮乏的情况下,一部分人倚仗特权进行财富聚敛,必然导致另外一部分人的饥饿贫困,依靠国家力量和道义约束保持相对的平衡,正是国家主义思想的终极目标,但这种政治规则所能演绎出来的只能是一种道德精神或社会责任。因此,封建化时期阻碍社会进步的诸多因素中,除了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外,亦在于始终不能找到既能最大限度地鼓励财富创造又不违背人类共同道德和正义准则的国家模式。

对传统的国家理论最先提出质疑的人,是16 世纪的马基雅维利(Niccolo Machiavelli)。他认为, 国家产生于人们对共同福利的需要,国家的目的是保障每个人自由地使用财产,保护所有人的安全,所以,国家的概念和权力的基础不是源于道德,而是源于法理,主张国家要摆脱宗教神学和道德教条的控制。稍后的博丹(Jean Bodin)如同马基雅维利一样,认为私有财产对于建立公民国家具有重大的意义,换言之,私有财产和家庭是神圣的,它们是国家权力不能逾越的禁区和界限。博丹的理论意义在于,他明确提出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

近代的国家理论,出现于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社会不平等的加剧,激励了人们从根本上改变经济关系以及建立新秩序的愿望。所以洛克(John Locke)将社会的概念作为一种独立于国家领域之外的领域加以限定,这样,公民的性质便从属于社会并被引申为社会的实体。在这个领域中,个人可以不受国家的干预而追求天赋权利和创造自由,各种经济力量可以按规律自由地发挥作用,国家进入这个领域只是为了抵御足以妨碍各种经济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经济垄断。洛克的这一“社会”概念,也是斯密(Adam Smith )和李嘉图(David Ricardo)等人市场经济理论的核心,因为社会是经济生产力所形成的生产和消费关系的整体,国家不能决定社会,而是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从理论上将社会与国家分离,国家就不再仅仅用于满足统治阶级一个阶级的利益,而是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斯密认为国家目的与市场规则是一致的,因为市场对财富的无限追求尽管很可能被自我利益所左右,却有可能通过产生财富的复杂机制而使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受益。他从经济伦理的层面,把个人自利同公共利益的实现联系起来,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根柢。基于这些近代国家理论的建树,并通过市场经济维持了使所有人都受益的财富增长,才使得国家从阶级的偏执迈向全民的统一,并有可能将国家的独占性质与社会的汲取能力结合起来,实现一种新的社会正义。

哈贝马斯(Habermas)曾以“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sphere)为题分析了近代国家的产生,他认为,在中世纪的封建采邑制度之下,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实际是模糊不清的,封建主既是公共权力的最高代表,又是最大的私人利益实现者,公共权力不过是实现其私人利益的手段罢了。只是随着自治公民的出现和城镇市民阶层的扩大,才有了私人领域的分化,以及真正意义的私有领域〔3〕。这表明, 从传统国家形式中分离出去的市民社会,实际是私人领域扩大并从公共领域中独立的结果。而资本的出现,不仅排斥了以国家特权掠取财富的宗法政治,同时也孕育了规则、理性以及创造精神,这既是西欧封建制度瓦解以来出现的自由经济的物质基础,也是传统国家向市民社会转型时兴起的大众政治的道德信条。

资本主义文明的出现,并没有提出更高的道德方面的要求,也不具有更加人道化的社会责任,但是,新型的公民国家将会引导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把创造的一部分财富用于社会目的,它通过新的伦理精神和法律制度,把个人的自利纳入对他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有益的轨道,以此从根本上解决人类的贫困问题。正像韦伯所说的,获利的欲望和对财富、金钱的无限追求,这本身就存在于一切时代、一切人们之中,是人类进入文明以来一直就有的现象〔4〕。 而资本主义文明是在这个早已存在的两极分化的世界上,谋求建立一个中间阶层人数较多而极富和赤贫较少的相对公平的社会,这种社会较之封建宗法社会,显然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近代文明的理路在于:自由经济和民主政治源于同样的历史脉动,它的基本动力来自平等、自由和权利的普遍认同,而谋求特权或谋求垄断则是它的反动力,因为特权垄断导致了封建时代的制度压迫和贵族压迫。在理论上,资本主义是结束等级和特权的制度,但身分和能力的明显差异还是保留了下来,这是它无法摆脱各种矛盾的根源所在。它一方面鼓励了更多的既得利益阶层以及中间阶层的出现,另一方面,由机遇和能力制造的权力向着更为广阔的社会深层渗透,所以国家的职责必然要为增加生产效率、扩充整体财富提供相应的激励和保障,加强社会的汲取能力和再分配能力。这一切,将会大大消解传统国家主义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从社会学的意义看,资本主义是自发的秩序,而国家主义是强制的秩序。尽管国家主义建构从道德和制度的层面不断对财富贪欲或财产不平等进行抑制,并在齐一化的政治共同体形式中贯彻公利与均平的理想,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体之间的某些对抗,延长了封建化时期。但由于国家权力结构在统治层和非统治层之间的频繁转换,只是不断强化国家的独占性功能,并不能触及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因此,固执于传统秩序的特殊利益集团,自然无力消除由于等级和差别带来的不公正。

注释:

〔1〕伯恩斯《世界政治理论》第23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

〔2〕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73页,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

〔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第97页,香港三联书店1989年版。

〔4〕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第40页,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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