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走向分析论文_帕提古丽·阿不拉

“全面两孩”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走向分析论文_帕提古丽·阿不拉

(哈密市伊州区回城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新疆哈密 839000)

【摘要】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主要是从提倡一孩到全面提倡两孩,这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调整也具有一定的要求。其中公平公正和国家尽责等原则是调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要遵循的,从而使以国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机制逐渐形成,进而可以将扶助政策中各种差别消除,将公平公正和国策地位真正体现出来。鼓励按政策生育的家庭应该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基本走向。所以本文主要对全面两孩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走向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全面两孩;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中图分类号】R1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31(2017)25-0334-02

计划生育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以及生育数量限制政策的重要保障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2015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调整计划生育的政策,同年12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全面两孩的生育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这一政策的调整与我国的国情是相符的[1]。因此具体研究全面两孩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走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调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必要性

1.1 长短不等的晚育假期

许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是在法定生育假期的基础上增加30天,有的会增加60天,有的直接规定是180天(包括法定生育假期)。

1.2 独生子女保健费省际具有较大的差异

大于等于10元是北京、天津和河北等16个省份的标准;大于等于20元是河南、安徽、江西和江苏4个省份的标准,其中江苏的标准最低,大于20元是每对夫妻每年领取的,海南的标准最高,每月高于100元。每月大于30或50元、每年高于100或300元是另外一些省份制定的标准。

1.3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具有明显的差异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上,各个省份也是不统一的,有的省区是将奖励一次性发放,如1000元、2000元等;有的省区是对一定比例的退休金进行加发,如加发5%等;有的省区既对一次性奖励进行发放,同时也根据一定的比例加发退休金。

2.调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原则

2.1 衔接要具科学性

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奖励扶助的对象,这也是奖励扶助政策对计划生育数量调节政策服从和服务的客观要求。但是相对于生育数量调节政策来说,奖励扶助政策的调整涉及更加复杂的情况,特别是确定奖励扶助对象方面,其要按照生育政策调整前后的具体要求进行,同时要将政策调整前后的衔接工作做好。在国家实施一孩政策期间,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将会对相关的奖励扶助继续享受[2]。这句话将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和与生育政策相适应的原则充分的体现出来,将以前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继续执行。但是实际上,这里所说的“老人老办法”指的是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新的《独生子女光荣证》不再发放,不再奖励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更加明确这一点是在2015年12月份颁布的《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善完善技术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体现出来的。但是为了将计划生育扶助政策的连续性体现出来,还会继续奖励调整政策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也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中所强调的。

2.2 公平公正

现代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充分体现出十八届五中全会“共享”理念的主要是权利的平等。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全面两孩政策调整的目标是在五中全会上提出来的,也说明将以前生育政策上的区别对待逐渐取消,在生育二孩的范围中包括所有的家庭,这将权利平等的原则体现出来。同样,公平公正也是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调整中应该要遵循的原则,要将各种差异逐渐取消,使全国以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的统一政策逐渐形成。

2.3 国家尽责

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包括计划生育,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国家,只有国家尽责,才能使计划生育奖励中权利均等的目标得以实现[3]。以前都是单位承担计划生育奖励和独生子女奖励的责任,但是由于单位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经费来源等,许多单位无法实际落实这一工作,从而使许多计划生育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对奖励扶助无法全额享受到,从而造成不公平的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现象。实际上国家和社会才是实行计划生育最大的受益主体,所以国库保国策的原则应该是始终要坚持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责任要由政府承担起来,才能够使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的目标得以实现,从而将政府的尽责性体现出来。

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需要重新修订的内容

3.1 双轨制

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新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发放,即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新人”,也没有独生子女奖励扶助政策的享受资格。但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对于“老人”来说仍然可以继续享受,这也说明,要对历史形成的客观现实进行尊重,对“老人”和“新人”区别对待,这就是所谓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中的“双轨制”,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3.2 包到底

一些以前形成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失独家庭和伤病残独家庭,国家要将自己的责任承担起来,将针对这些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建立和健全,将帮扶力度不断加强,对帮扶形式进行创新,将帮扶内容不断的拓展,从而将他们的生活保障、养老照料以及大病医疗等方面的问题解决好[4]。将奖励帮扶制度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起来是关键内容,同时帮扶的标准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的变化情况不断提高,如将奖励扶助额度逐年提高等,从而使这些家庭的生活水平始终处于中等生活水平以上。

3.3 增重点

失独家庭和伤病残独家庭都包括在我国现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中,但是政府和社会舆论往往对失独家庭更加关注[5]。但是也不能忽视伤病残独家庭,因为这些家庭的经济更加困难,其不但要对伤病残子女的治疗和康复费用进行承担,而且为了对其进行照顾,许多父母不得不放弃工作,这对其经济的收入会造成不利影响。甚至有些家庭无法承担治疗的费用而不得不将治疗中断。另外伤病残子女的照料需求更大,因此照料困境也是这些家庭要面临的一个问题,而且由于我国受到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不论子女多大,都是需要父母照顾的。针对这样的状况,使这些父母内心深处的精神压力不断加大,他们更加担心子女以后的生活。所以,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应该将针对伤残独家庭的帮扶工作内容进行相应的增加,如对伤病残子女康复津贴进行发放等。

3.4 结论

由此可见,我国在实行全面两孩计划生育政策以后,也相应的调整了技术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其在实行的过程中遵循的主要原则是衔接要具科学性、公平公正和国家尽责,而且其中要重点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双轨制,也就是所谓的“新人新办法和老人老办法”;包到底,主要是将因历史形成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解决好;增重点,要重视伤病残独生子女家庭的实际困难,通过这些真正落实全面两孩政策。

【参考文献】

[1]吕红平,陈红.“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与奖励扶助制度的“四个转变”[J].领导之友,2016(01),07:5-9.

[2]吕红平,李莉.“全面两孩”政策背景下奖励扶助政策重构[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4),02:147-152.

[3]吕红平,崔红威,杨鑫.“全面两孩”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走向[J].人口研究,2016(06),03:82-89.

[4]孙友然,温勇,焦永纪.“全面两孩”政策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体系的影响研究[J].中州学刊,2016(09),11:62-66.

[5]史琳.加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引领“全面两孩”政策落到实处[J].吉林农业,2016(12),24:121.

论文作者:帕提古丽·阿不拉

论文发表刊物:《心理医生》2017年2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10/27

标签:;  ;  ;  ;  ;  ;  ;  ;  

“全面两孩”后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走向分析论文_帕提古丽·阿不拉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