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人考试与职业技能评价体系的建立与发展_社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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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工人考核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建国后,一直到八十年代(1987年),我国工人实行考工升级制度;1987年在高级工中实行技师考评制度,1990年后,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

(一)考工升级制度

1、学徒考核——学徒转正考核、定级考核

1957年10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规定,学徒在学习期满后,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够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工作实习满一年以后,再正式考核评定他们的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

上述考核制度延续到八十年代。1981年5月,国家劳动总局颁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学徒培训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对学徒进行考核分平时、学年、期满三种。学习期满,全面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合格,才能转正。学徒考核工作,由学徒所在单位的工人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进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劳动、人事、工资制度以及教育、培训制度的改革,1981年10月17日中共中央提出:逐步建立正规的职业教育制度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于关键性的技术岗位,要逐步实行未经考核合格不准上岗的制度,逐步做到使一切需要进行培训的人员,先经过培训以后再就业。对此,劳动部在苏州等中等城市进行了由原招学徒工改为招培训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试点。学徒(培训生)根据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要求,在企业(车间)进行技能训练,同时在学校或培训机构进行文化基础和专业技术理论的学习。经过考核合格者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苏州、株洲等城市坚持新的学徒培训、考核与就业(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2、在职工人的考工升级制度

工人的考工升级制度是从1956年第一次国家工资改革时开始。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中规定:“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行情况制定和修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并在《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提出:“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如果经过技术鉴定或考工,证明工人已经符合高等级的技术标准的时候应该予以升级,并且按照新的等级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因此,工人工资等级同各产业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紧密结合的,并按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晋升技术等级与晋升工资是一致的。这是三十多年来形成的工人考工升级制度。一直到1985年,在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原机械工业部对机械行业通用工种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由原来的八级制改为初、中、高三级制,并调整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与工资等级关系。新的技术等级标准与工资标准的关系既相互对应又不紧紧扣死,在考核工人实际技术水平的同时,还要结合劳动态度和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其工资。

(二)实行工人技师考评聘任制度

1、国家实行工人技师考评聘任制度的意义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为了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生产一线技术骨干,更好地发挥技术工人的作用;同时,从国家政策上表明工人,尤其技术工人也是人才,而且是很重要的人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受过高、中等院校教育的专业技术人才,而且需要从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者中培养和选拔大批具有实践经验和较高技能的技术人才。

我国和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证明,能不能把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生产出有竞争力的高质量、高性能的物质产品,关键在于生产第一线有没有高水平的技术骨干,以及高技能的产业大军。因此,必须破除只有学历(学位)的才算专门人才的陈腐观念。应提倡七十二行,行行出“状元”。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工人队伍中严重缺乏高级技术工人。许多老工人退休离开了生产一线,一些青年工人对学习技能不感兴趣,存在着单纯追求文凭的倾向。这对于稳定工人队伍和在工人中造就大批高水平的技能人才十分不利,如不迅速改变这种状况,必将严重影响工人队伍素质和产品质量的提高。从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考评技师,不但可以充分发挥具有高超技艺的高级技术工人在生产中的关键作用,而且从政策上可以起到引导广大工人端正学习方向,明确学习不是为了考大学、拿文凭,而是提高本职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能力,走岗位成才的道路。

2、技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职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称号。技师是某一工种技艺高超的能工巧匠,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在生产中解决难度较大的工艺加工技术和复杂设备调试、维修等方面起重要作用,并能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担任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任务。因此,质量的要求一是技术水平高超,二是能传授指导高超技艺和经验,当老师,带徒弟,其地位相当于工程师。

3、技师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每月15-25元,高级技师每月45-55元。其他福利待遇由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参照工程师的有关待遇确定。

4、技师考评与聘任

全国质量考评聘任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师评聘工作由劳动厅(局)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技师考评聘任工作。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由劳资机构组织实施。并按不同行业、工种(岗位)分别成立技师考评专业小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和国务院各行业管理部门劳资机构核准发证。

技师不是终身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技术工人考取技师合格证后,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聘任,聘任期为三至五年,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技师所在单位应同被聘任的技师签订聘约,规定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辞聘、解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三)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

1、《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的颁布

社会生产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结合过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中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工人的技术水平要求就越来越高。党的十二大确定了我国经济建设从1981年到本世纪末,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力争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战略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劳动者素质的提高。为了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水平,调动工人学习科学文化技术的积极性,加强工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我国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原劳动人事部于1983年4月25日颁发《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试行)。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建立工人考核制度的部颁规章。

《暂行条例》规定“凡国营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实行技术考核制度”。并对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种类、考核方法以及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等问题都做了规定。同时提出了工人转正、定级、升级等考核,除了以技术考核成绩作为一项重要依据外,还必须考核平时的劳动态度、完成生产的好坏、有无重大安全事故等表现。将成绩记入本人《技术等级证书》上,作为调资晋级和使用的一项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优秀的,还要给予表扬、奖励。使工人考核与定级使用、工资待遇挂钩。体现了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国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提高工人队伍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制定技师聘任制规定,实行技师考评制度和制定《工人考核条例》,完善工人考核制度,提供了经验,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2.《工人考核条例》发布实施

(1)《条例》颁布的背景与意义

1990年6月,国务院批准《工人考核条例》以劳动部部令发布实施。《工人考核条例》是加强全社会劳动力管理,加强企业管理和工人培训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

在生产诸要素中,最活跃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不仅生产工具要靠人来使用,而且科学技术转化为直接的现实生产力,也通过人来实现的。要发展生产力,光有先进设备不行,更重要的是必须提高制造和使用这些设备的人的素质。劳动者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着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的高低,关系着经济效益的大小。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工作报告提出:“把发展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放在首要位置,使经济建设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从根本上说,科技的发展,经济的振兴,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都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大量合格人才的培养”。“必须下极大力量,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纪律严明的劳动大军”。因此,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纪律严明的劳动大军是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必要条件,是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以来,发展生产主要靠增加物质资源和资金的投入,靠增加人力和延长劳动时间,走的是一条外延扩大生产为主的道路。对强化企业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素质内涵扩大再生产下功夫不够,以致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长期低下,企业缺乏竞争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这在改革开放以前表现尤为突出。

1990年,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将经济工作转移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经济工作的重点不是追求产值的增长速度,而是追求经济效益,走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的经济发展的路子。提出了要以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为龙头,以技术进步为手段,以深化企业改革为动力,以强化企业管理为保证的工作目标。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提高劳动者素质这一重要的基础与保障工作。

在上述背景下,制定颁布了《工人考核条例》。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就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总目标,以调动劳动者生产工作和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的积极性。因此,为了配合劳动就业制度、工资分配制度深化改革的需要,实现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优化劳动组合,企业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改革提供可靠的依据。

(2)《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的方法,是以原《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为基础,作了进一步地完善。重点在以下几方面作了充实和加强

——强调了提高劳动后备人员的素质,要把好新就业、招收技术工人的质量关。《条例》规定了国家对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以及培训机构的毕(结)业,逐步实行《毕(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双证书制度。并在就业分配中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分配和录用原则。

——强化了在企业内部结合劳动制度改革,实行经过考核平等竞争,择优竞争上岗,优化劳动组合,持证上岗;依照劳动岗位对工人劳动技能的要求,经过考核按实际具备的技能水平,确定其技能工资和择优晋升工资级别。

——建立健全工人考核工作的领导组织和考评组织。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工会、教育、经济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

——明确了《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上岗、任职的凭证,也是工资分配以及就业、再就业的依据,又是进行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同时,《条例》明确了各种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权限和使用的管理要求。

——《条例》规定法律责任。专设第六章《罚则》。其中第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滥发证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人考核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但充实完善了原《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而在法规建设的规格上,也由原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行政法规,实现了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条例》,制定了《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和考评组织,通过试点,使工人考核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至今,全国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已有三千多万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其中,考评技师34万名,高级技师2078名,对调动广大工人学习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促进生产技术进步,推动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建立中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背景与实践

(一)建立中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背景

1、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促进劳动制度的变革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历史性转变,是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动纲领,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局性整体推进的新阶段。在《中央决定》中提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确立了劳动力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从劳动力按计划调配转向劳动力市场为中心的新的劳动制度,这是劳动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必将要求劳动工作的各个方面都要适应和服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劳动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与支柱,是发展国民经济的战略性任务。因此,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必须适应和服从经济体制改革与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行调整与改革。

2、《劳动法》规定了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按照这条规定,我国从法律上确立对劳动者进行技能鉴定考核的要求,同时也使我国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法可依,有了法律保障。

3、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使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面向全社会劳动者

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逐步淡化和消失。随着劳动力市场(包括人才市场)的培育与发展,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对象从“工人”拓展到全社会劳动者,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员的要求,不管是干部、工人,不分职业、职位,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劳动者本人的自愿,都可以学习职业技能,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逐步实现《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二)建立中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实践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93年劳动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制定颁布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规定》明确指出: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对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

1、《工人考核条例》是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基础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实现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全社会劳动力,应从主要管理企业职工转到主要是社会化管理。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工人考核条例》,综合管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重点,也应从计划经济和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模式走出来,逐步适应建立市场经济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从企业内部转向社会,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这是在新的体制下,对《工人考核条例》赋予的新内涵,即在贯彻《工人考核条例》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政府指导下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

2、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1)健全组织机构

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批有关行业、地方的职业技能鉴定文件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属事业性机构)。劳动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鉴定理论研究工作及咨询服务;推动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各类求职人员、在职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以及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建站条件,依托各级各类培训、教育实体,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许可证制度。对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五十个工种(职业)首批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首先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

(2)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其他类型的考试考核不同,它具有工种(职业)类别广、等级多、内容复杂、方式方法多样等特点。考试工作中对一部分工种(职业)按客观、科学的考评手段来评定成绩比较困难,考评员素质高低,直接影响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使鉴定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必须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精通技术业务、掌握一定鉴定理论、能把握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的考评员队伍。

——制定不同行业、专业(工种)和不同类别的考评员资格条件,实行考评员资格证书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a、品质优良,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b、具有本专业(工种)熟练的操作技能和技术业务知识;c、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工作程序等。

——考评员以兼职为主,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聘任,统一使用,统一管理,聘期为三年。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的方式组成不同专业(工种)考评员小组。

——考评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评员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等行为者,吊销其考评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3)职业技能鉴定的“标准”、“规范”与题库

——职业技能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尚未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按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技师任职条件》执行。我国现已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商业饮食服务业中的中式烹调师等八个工种,另有4700多个工种仍执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实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

——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鉴定规范》是针对某一工种(职业)的特点和性质,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量化考核内容的纲要。它既是编制考试题的依据,也是进行技能培训的参考大纲,对于促进鉴定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鉴定的质量和权威等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规范》的主要内容是:a、技术知识和技能要求;b、考核样题题例;c、考核评分;d、考核场地和设备要求;e、鉴定(考核)方式;f、申报条件;h、考评时限等。

——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试题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的专家、名师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组织考核。目前,采取国家与地方结合方法。首先在50个工种内分批建立国家试题库;没有试题库的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依据《标准》和《规范》,按照劳培司[1994]6号《关于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鉴定试题命题要求》,组织行业专家、名师统一编制鉴定试题。

(4)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上述证书是劳动者具有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也是就业、上岗和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核发与管理。

(5)职业技能鉴定经费

——职业技能鉴定是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活动。鉴定工作的费用支付主要是:组织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经费主要来源是收取鉴定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三、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的制度

(一)实行“双证书”制度的依据

——1987年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全国职业技术教育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提出:“要逐步对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经过技术等级考核,按实际达到的水平发给相应的证书。这样就可以鼓励在职工人安心本职工作,又能提高在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1991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指出:“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应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推行学历、文凭、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扭转升学、文凭、职称对于教育运行的片面导向作用。逐步建立职业岗位资格考核机构,实施各种岗位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

——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把人才培养和合理使用结合起来,配套改革劳动人事与干部选拔制度。要制订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认真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使城乡新增劳动力上岗前都能受到必需的职业训练。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章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劳动部、人事部于1994年2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二)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双重体系与分工管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每年有1600万新增劳动力,1.3亿农村剩余劳动力,1500多万企业富余人员和8000万企业在职职工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此,必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事业,建立和完善我国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双重体系以及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二者并行不悖,相互沟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以满足经济建设对各类劳动者(人才)的需要。

——在管理体制上,从建国初期开始(1950年),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具体承担了全社会劳动者和失业人员的职业训练工作。

1953年3月7日至21日召开的全国第一次劳动局长工作会议上,专门讨论了“关于开展工人教育的指示”及“工人暂行法(草案)”等文件。

1953年中央财政委员会党组决定,将后备技术工人培养训练的工作归劳动部门综合管理。

1980年8月27日,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第六个问题规定明确了在“管理体制上,中等专业学校和由普通中学改建的职业学校,以教育部门为主,劳动部门配合;技工学校(包括普通中学改建的)和各种职业训练班,以劳动部门为主,教育部门配合;并且要密切协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积极把这件事情办好”。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中等教育结构改革的报告》指出:“在业务上,凡是培养技术人员和干部职业(技术)学校,以教育部门为主综合管理,劳动部门配合;凡是培养后备技术工人的职业(技术)学校,以劳动部门为主综合管理,教育部门配合。

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批准劳动部的“三定”方案明确了“技工学校仍由劳动部归口管理,整个教育工作的大归口是国家教委,工人职业技术培训的小归口是劳动部,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

1994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劳动部主要职责第七条明确“综合管理全国职业分析和分类、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管理全国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的培训机构,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

1994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以进行学历教育为主的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原则上由各级教育部门进行管理。职业培训和在职的岗位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管理。”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按照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精神,“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若干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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