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预防犯罪的教育思想_儒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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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籍记载和考古证明,在漫长的原始公社时期没有犯罪现象。《礼记·礼运篇》中对 原始公社情景作了如下描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 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 ,女有归,货物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 ,资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1](p.4)可见,在单纯质朴的原始社会里 ,没有犯罪现象,自然也没有预防犯罪的思想。

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阶级 和阶级矛盾。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使阶级冲突升级,最终导致了犯罪的发生。《礼 记·礼运篇》这样记载:“今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货力为己。大人 世及以为礼。城郭沟池以为固,礼义以为纪。以正君臣,以笃父子,以睦兄弟,以和夫妇, 以设制度,以立田里,以贤勇知,以功为己,故谋用是作,而兵由此起。”[1](p.4)于是在 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禹舜时期,出现了“己恶而掠美”的“昏”罪、“贪以败官” 的“墨”罪、“杀人无忌”的“贼”罪。[2](p.4)从此以后,犯罪就成为历朝历代都普遍存 在的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治安,镇压犯罪,历代统治者和著名思想家从未间断过对犯罪 预防策略的研究,逐渐形成了“率之以礼”、“富之,教之,绳之以法”等综合为治的理论 和防治制度。[3](p.13)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古代的统治者和思想家尤其重视教育的 作用,认为教育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

一、儒家的道德教育观

儒家把“仁”视作最高的道德,其要义就是所谓“爱人”。儒家把“仁”放在“礼”之上 ,认为“礼”是“仁”的内容之一。孔子明白地说:“克己复礼为仁”。[4](p.87)意思是 说,能够克制自己,使言行皆合于礼者为仁。所以在实质上仁和礼是同一的。“仁”和“礼 ”作为儒家的道德思想,贯穿于儒家道德教育的始终,并以此来规范臣民的思想、言论、行 为以及预防犯罪。儒家认为道德教育能够预防犯罪,是通过加强对官吏和老百姓两个层次的 道 德教育来实现的。

首先,儒家教育官吏应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只有这样才能使老百姓归附于他,不致于去 犯罪。儒家的代表人物孔子的许多言论都反映了这一思想。如哀公问曰:“何以则民服?” 孔子对曰:“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5](p.82)意思说把道德高 尚、正直的人选拔上来放在邪曲的人之上,老百姓则服之,不会犯上作乱;反之,老百姓则 不服,犯罪则不可避免。另如,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5]( p.82)同样说明了施以德政就会得到老百姓拥护的道理。有一次,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孔子 对曰:“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4](p.88)这里又一次谈到了正直的官吏会成 为老百姓的表率,使老百姓也成为正直的人,不会做侵犯他人的事情。孔子以上通过加强官 吏 道德教育来预防犯罪的思想为后世治理犯罪所沿袭,如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秦简中,有 一篇《为吏之道》。[6]它虽然融合了儒、法、道诸家的思想,但以儒家的思想为主。它表 面上是一些官吏守则,实际上是在强调对官吏进行道德教育,其目的在于预防官吏的犯罪。 通过对官吏进行道德教育,使各级官吏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即“反赦其身”、“正行修身 ”,从而使自己“止欲去愿”、“审悉无私”,这样就自然不会犯罪了。《为吏之道》还涉 及到了对官吏进行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如:“精挈(洁)正直,谨慎坚固”;“兹下勿陵, 敬上勿犯”;“毋喜富,毋恶贫”;“除害兴利,兹(慈)爱万姓”;“处如资(斋),言如盟 ,出则敬”;“喜为善行,龚(恭)敬多让”等等。这些道德修养的内容深深地打上了儒家道 德思想的烙印,要求各级官吏严格约束自己的私欲,加强道德修养,使自己不致因私欲过 分膨胀而走上犯罪道路。《为吏之道》教育官吏加强修养、不要犯罪,目的在于预防社会犯 罪的发生。

其次,儒家认为除了加强官吏自身的道德修养以外,如果各级统治者在施政过程中能够加 强对百姓的道德教育,那么对于整个社会犯罪的预防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孔子说:“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p.82)就是说 单靠政令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心,而没有羞耻心则难免干出败德犯法之事来,故其主张 用道德教育来培养人们的羞耻心,提高人们的道德觉悟,从而有效预防犯罪。孔子的观点被 汉代大儒董仲舒所继承,他提出的“刑者德之辅”及“大德小刑”等主张正是对孔子道德观 的发扬。自此以后,德教优先、刑法辅助成为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治国方略。正如东汉王 符所总结的:“是故上圣不务治民而各治民心,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务厚其情,而务明其义。民亲则无相伤害之意,动思义则无邪之心 。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这里实际上同样强 调统治者对老百姓进行封建伦理道德教育,会达到预防社会犯罪的目的。

最后,儒家认为预防社会犯罪的基点是千千万万个老百姓都能够成为道德高尚的人,因此 儒家提出了一系列对老百姓进行道德教育的思想。儒家提出了“和为贵”的思想,教导老百 姓不论大事小事都要按照“和”的要求去做。[7](p.81)同时认为一个人不应当只知有己, 不知有人,而应当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孔子说:“夫人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8](p.86)要求人要积极地帮助别人。孔子又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4](p.87) 这是要求一个人不要把自己所不喜欢的事,去强加于人。孔子的这些道德思想为提高人们的 道德素质,减少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起了很大作用。儒家对老百姓的道德教育还时刻渗透着“ 礼”的思想,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思想。[4](p.87)以为君臣和父子 都应严格恪守各自的名分和尊卑长幼的次序,应当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君使臣以礼 , 臣事君以忠”[9](p.84)。儒家利用“礼”和“忠”的思想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不去 做侵犯别人的事情。进而孔子又提出了“四勿之教,即: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 非礼勿动。”[4](p.87)。儒家以上道德教育思想在老百姓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被人们广 泛接受,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力量,逐渐内化为人们的思想,让人们自觉地去尊重别人,有效 地预防了犯罪的发生。

总之,儒家的道德教育思想正如古代中医学“不治已病治未病”的名论一样,也是一种防 患于未然的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禁于已然之后”,正是点 明了道德教育对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

二、法家的法律教育观

法家的代表人物李悝、商鞅、韩非都非常重视法律教育作用。《商君书·定分》中明确记 录了商鞅通过法律教育来预防犯罪的思想。“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 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 皆如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 ,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愿悫,而各自治也。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 ;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这里商鞅注意到,人们之所以因财产发生争执,是因为财 产的所有权不明,如果财产的所有权明确了,人们自然也就不会争执,当然也就不会有此类 犯罪的发生。所以,商鞅提出官吏要成为“天下师”,教导老百姓每个人权利和义务的范围 是什么,这样就避免了人和人之间的冲突,可以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商鞅定分止争的思 想非常难得,虽然它维护的是封建地主的财产私有制度,但它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具有重要的 指导意义。

法家的代表人物除了注意到法律教育对于预防犯罪的重要性以外,还在实践中积极实施法 律教育,以预防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改革的进程。商鞅的变法主张得到秦孝公的支持后, 规定了一系列的变法措施,并规定了抵制变法的犯罪行为和应受的处罚。为了表明法的权威 性,预防老百姓抵制变法、实施犯罪,商鞅“乃立三丈之木於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 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 不欺。卒下令。”[10](p.124)商鞅通过“徙 木立信”,取信于民,使老百姓看出了商鞅变法的决心,不敢轻易去触犯法律,做违法的事 情。后来,“令行於民期年(整一年),秦国之民都言初令不便者以千数。於是太子犯法。商 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 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贼盗,家给人足。 民勇於公战,怯於私斗,乡邑大治。”[10](p.124)商鞅在太子犯罪以后,给予太子的师傅 刺面的刑罚,为老百姓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教育课,使老百姓看到了法的尊严,不敢轻易地 去触犯法律。

法家认为法律教育的任务应由各级官吏来执行,即所谓“以法为教,以吏为师”。1975年 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秦简中的《语书》把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的一 个标准。官吏本身只有首先熟知法律,才能教育老百姓熟知法律,官民皆知什么行为合法, 什么行为非法,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减少。这就是《语书》所谓“吏民皆明知之,毋巨于罪” 之意。这与商鞅所说的“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 ,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11](p.138)一段话相比可谓异曲同工。

三、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相结合

儒家和法家通过道德和法律教育来预防犯罪的思想被后世历代统治者所继承。封建统治者 们一方面在治国中高度重视利用儒家的道德思想来教育人们,把它们法定为封建社会的恪守 不逾的教义,还把渗透纲常礼教精神的儒家经典列为士人科考的主题,作为规范臣民的基本 准则,以期在人们的精神领域中构筑防范的堤坝,用以减少社会犯罪。另一方面统治者们也 重视法律的宣传和教育。西晋武帝年间出于预防犯罪的考虑,在《晋律》制定后,就侍中卢 廷等人上请,下令“钞新律死罪条目,悬于亭,传以示民”。[3](p.120)与此同时,晋武帝 “亲自临讲,使裴楷执读”。[3](p.120)皇帝下令张贴新律,并亲临讲解新律的作法,充分 发挥了法的教育作用,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隋唐统治者同样懂得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 重要意义,他们每逢节日,都要宣传儒学和律意,用以防微杜渐,把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

这些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到了明朝,明太祖朱元璋主张全面治世,强调预防犯罪 和惩办犯罪相结合,进一步提出了礼法并用的思想。他提出要“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3 ](p.295)。只有“以德化天下”,又“张刑制具以齐之”,才能预防犯罪、长治久安。朱元 璋鉴于“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特令“有司于内外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皆立 申明亭,凡境内之人民有犯者,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3](p.294)洪武三 十年(公元1397年),《明大诰》制成后,明太祖旋即下令“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3](p.294)为扩大朱元璋《御制大诰》的宣传与影响,他要求“户户有此本”,“臣民熟视 为戒”,[3](p.294)并令各地设专人讲读《大诰》内容,凡罪犯持有《大诰》者,可酌情减 等处罚。朱元璋的道德和法律教育并用思想,有效的预防了犯罪现象的发生,为稳定明初的 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中国古代预防犯罪教育思想的局限性和现代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和法家提倡利用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来预防社会犯罪,在历史实践过程中, 它们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儒家提倡利用道德教育来预防犯罪的发生,主张 在道德教育中贯彻“爱人”的思想。但是在阶级对立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阶级和 封建贵族与老百姓不可能拥有同样的道德观,怎么会有普遍的“爱”呢?也就是说奴隶主阶 级和封建贵族不可能象儒家所要求的那样时刻克制自己,对老百姓“施以德政”,所以儒家 所提出的对官吏进行道德教育的思想根本不会落到实处,说到底,儒家的伦理道德维护的还 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贵族的私有制度和等级制度,久而久之,老百姓就会认识到它的欺骗性 ,阶级冲突和犯罪行为将不可避免。另外儒家从泛道德主义的立场出发,把人类社会活动的 许多领域道德化了,法律领域也不例外。众所周知,预防社会犯罪道德教育不可或缺,但是 仅靠道德教育也会力不从心。在《左传》的“昭公二十年”中,作者记叙了这么一件事:郑 国的子产生重病向大叔安排后事时,说:“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 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子产 的话实际上就是强调在治国中要预防犯罪,以保江山永固。除了要加强道德教育以外,必须 有“猛”的一手,也就是说在社会上要树立法的权威性,加强法律教育。后来子产死后,大 叔不想“猛”。于是时间不长,就出现了许多的贼盗,大叔非常后悔没有听子产的话。简短 的故事道出了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对于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再比如说,法家主张利 用 法律教育预防犯罪,但是法家的许多代表人物认为除进行法律教育以外,不要其他教育,除 官吏以外不要其他教师。如韩非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 吏为师。”[2](p.205)另外他又说:“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 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13](p.213)。法家的法律教育思想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 狭 隘性,它没有认识到教育一方面决定于政治、服从于政治的需要,同时它还具有其相对独立 性,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教育的内容是全面的,不仅包括法律教育,还包括道德和其他方 面的教育,它们将共同地、全方位地对社会发生影响。秦朝时,以秦始皇赢政及李斯为代表 的统治者,继承了法家垂法而治的主张,片面地强调利用法律教育和残酷的刑罚手段来防治 犯罪,而忽视甚至排斥道德教育和精神统治的力量,使秦朝非但没有达到治理犯罪、使江山 稳固的成效,反而仅至二世而亡。秦二世而亡又以其深刻的教训昭示着仅靠单一的法律教育 手段同样不会达到理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在我们认识到儒家和法家教育思想的局限性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内在的价值及对今天社 会 实践的指导意义。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的冲突与矛 盾,导致了大量犯罪现象的发生。面对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人们都在寻求着解决 的办法,“以史为鉴”,我们看到教育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1999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也规定:“对未成 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道德教育和 法律教育来预防犯罪,正在成为人们的共识。通过追溯历史,我们就会站在一个新的高度 审视我们今天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成绩与不足,并把前人教育规范中的精华保留下来为我 所用。我们看到儒家提出的许多道德规范虽然朴素但很可贵,比如说“和为贵”、“己所不 欲、 勿施与人”;再比如说教导官吏应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才能成为人们的表率;另外儒家还 主张为预防犯罪应加强对人们的道德教育。儒家的道德教育主张为预防犯罪起到了积极而重 要的作用。而法家注重法律教育和宣传的思想同样值得我们借鉴。现阶段,由于我们的法律 宣传范围和力度不够,法律教育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我国的公民中还有许多法盲,十分令 人痛心的是有相当一部分人走上了犯罪道路却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罪,为什么会犯罪。历史 让我们看到,加强道德教育,会使社会出现良好的道德风尚,减少因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 会矛盾,同时还可以减少不道德行为的发生,而且法律的实施也可以得到群众道义上的支持 。而加强法律教育又会使人们理解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这就是法。法是通过 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对整个社会关系的调整,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则是指每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义务,每个人都知道了自己权利 和义务的范围是什么,这样就会减少很多无谓的社会冲突,避免犯罪的发生。而法的权威性 又是不容质疑的。犯罪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及时地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并 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会有效地预防犯罪,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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