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稳定因素分析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稳定因素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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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稳定,是当前党中央农村工作的两个主要问题之一(另一个是农民收入)。根据我们的研究,这个工作首先要弄清楚现在农村需要的是什么样的稳定,或者说,它不稳定的原因和因素是什么。可惜的是,可供作出这方面分析的材料极为缺乏,比如,农村不同历史时期不稳定情况比较;什么时候不稳定事件比较频繁,不稳定程度如何;农村不同职业、年龄、性别的不稳定情况;不同地域经济、生产、生活、文化的不稳定情况等等。这些几乎没有系统的材料和可靠的数据。但是,有一些情况还是清楚的,其中主要的一点在于:稳定对于农村和城市的意义是不同的。

不管农村还是城市,社会总是要稳定的,然而相对农村来说,现代城市的发展结构是一种动态的稳定。中国的农村和城市都在经历现代化转型,从城市的现代化比农村的现代化起步早来讲,城市结构的转变比农村的变化要定型;从城市领导农村来讲,城市又比农村更多变动性。因此,城市的动态稳定是指不稳定往往是局部的、目标单一明确的(除了全社会的恶性动乱之外)。相反,农村的不稳定是全局性的、目标复杂多样的。所谓全局性,是指涉及整个农村的转型;而复杂多样则是指不稳定现象或事件所体现出的这种转型的特征。比如,城市工人下岗中的不稳定事件,一般就是为了要钱、要就业,而农民如果在农产品销售方面发生不稳定事件,其目标决不仅仅是提高价格,更重要的是讨个公道。而什么是公道,怎样才公道,涉及的问题不仅复杂多样,就连讨公道这个问题的提出,也是有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因素的。

因此,中国农村的稳定应是一个特殊的问题,或者说,是针对20年改革开放农村变化而言的一个特定历史范畴,与一般的社会稳定具有不同的含义。就农村不稳定的全局性和目标复杂多样这两大特征来讲,农村不稳定的诱发因素可以从三个主要方面的变化来分析,即农业生产结构、农民社会身分、农村权力分配。

20年来,中国农业生产结构的变化是全方位的。其中最根本的,当然也是对农村社会稳定与否影响最大的三个因素,是家庭、兼业、产业化方面的变化。

长期以来,我们说中国农业是一种自然经济,而家庭是这个经济社会中的组成细胞,这些话并不错,但含糊不清,至少,这里不清楚所说的家庭规模有多大,包括多少代人、家庭的权威结构如何。在人民公社时期,家庭由于没有基本的生产资料,所以构不成经济社会的生产细胞,其作用已缩小到血缘关系之间的互助和保护,甚至连遗产继承也是微不足道的。改革开放至今,各种联产承包制都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拥有(或者说使用)为单位的,家庭真的成为农业经济的组成细胞了。这种土地承包制在今天又明确巩固为30年不变,而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因此,农村的稳定与否,首先取决于家庭结构和功能的变化与农业生产结构的矛盾。

现在的农村家庭,其实就是一个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可以想见,每个家庭在与外界(其他家庭、市场、各级政府乃至各种社会)发生冲突时,其诱发因素和目标要求是千差万别的。但是,就家庭作为独立的和基本的经济实体来讲,以家庭为单位和形式与外界的矛盾冲突,当然具有农业生产结构的普遍性,所以说这种不稳定现象和事件又是全局性的。导致这种矛盾冲突的因素很多,下面所说的仅仅是家庭本身的一些变化因素。

首先,延长承包期的直接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从土地上得来的收益,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在使用土地上的投资,也即一种可持续发展。但是,土地承包是以人口的“死不减、生不增”为原则一次划定的。这实际上是一种无偿(或保护价格)的一次性生产资料分配,30年间家庭人口的变动必然与此发生矛盾。其次,现有的家庭人口和一个家庭中劳力的多少,以及劳力的实际能力大小并没有关系,所以,不仅对土地的使用一开始就在不同家庭之间有优势和劣势的区别,而且承包以外的土地再承包、转让,以及兼并等现象也是不可避免的。第三,无论从文化素质、技术更新还是从合理分工、市场竞争来讲,家长制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活动中再也无法维继了。第四,70年代中后期生育高峰出生的人口,已经构成分化家庭这个基本经济实体的自然因素。

还可以列出一些其他因素,但这已足够说明,这些变化因素的性质并不是作为生产单位的一个经济实体所固有的。然而在农村,这两者并不体现为家庭与生产的矛盾冲突,相反,这些矛盾冲突,是带着自身经济实体所不能解决的局限转而对着外界的。

解决家庭这些变化因素的一个途径,是家庭成员的兼业,这一点和农业人口外流,即大批多余劳动力从农业转移出来是一致的。之所以说兼业,主要是因为转移出来的人身分还是农民,而且其中多数人实际上仍在农忙或家庭需要时去帮一把。所兼的业大致可分为商业、服务业、卖体力,能够从事技术工种乃至医生、教师等职业当然是令人羡慕的少数。这些兼业人员的不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第一,在法律上,以及在相应的待遇、看法和实际的权利上,他们都被作为农业生产者,这与他们的从业性质完全不符,因此,他们必然要求与他们从业性质相符的经济、政治、文化、福利等权利,而且,城市劳动者在这些方面享有的权利往往成了他们直接的参照。显然,这个因素因各个兼业者的境况不同而有着千差万别,至少是轻重缓急的目标要求。第二,和率先现代化的西方国家不同,从农村转移出来的兼业人员并不是城市工业发展的劳力补充,相反,他们是为自己找工作,从人口的众多这一点来讲,实际上已经成了一个全社会的就业问题。的确,农民是靠自己解决着这个就业问题,然而唯其如此,当为着这种就业而发生不稳定现象和事件时,农民与外界也最没有一致的利益,至少在感情上没有什么歉意。

至于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在中国也并不是一个农业工业化问题,而是把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这个环节的赢利还给农民。长期以来,农产品价格是非市场化的,不管国家对此是否实行了补贴,总之农民是一次性出售农产品了事。然而事实上,基本农产品的价格弹性是极为有限的,因此农民必须把农产品作为他们的“工业”原料,自己掌握对这种原料的加工和销售。在这方面,从生产总量、价格等级到原料配置、加工许可、销售渠道、信贷规模、货币兑换等一系列环节,农村都有着比城市多得多的政策限制和自然局限。可以说,当这些因素诱发不稳定时,它们不仅仅具有一般生产经营的复杂目标,而且更具有农业生产转型的全局性质。

农民社会身分的变化可以简括为一句话,就是从依附到契约。在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下,农民对国家是一种全面的依附关系,国家保护农民、农民为国家尽义务。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逐步市场化,而所谓市场,就是以平等的方式获得的平等的权利之间的交易和,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个市场化过程中,农民社会身分的变化并不仅仅是经济性质的。从世界范围来看,经济制度已经成为当今政治的主要内容。从中国来说,改革开放变阶级斗争为纲为以经济工作为中心就是最大的政治。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农民已经把市场化平等的契约关系推展到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的各个方面,即要求与市场化相适应的各种平等权利(这一点下节还要论及)。这种契约关系的平等程度如何,市场机制完备与否,文化情感附丽何在,都直接影响着农村的稳定状况。

我们说,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的,这一事实不管是否对农民有利,总之它直接表明了农村与城市在进入市场方面的区别。上一节对农业生产结构的分析,同样也可以看出市场平等在农村和城市的不同标准。然而不管怎么说,市场平等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上,或者说就是一种契约关系的体现。平等标准的不同,或者说契约本身的欠公平、不完备,是诱发农村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此可以谈一下其中三个主要问题,即价格、负担、文化。

在价格方面,农产品无法与工业产品竞争是一个明摆着的事实,农民对此并没有什么想不通的。但是,至少有两个主要问题可能使价格成为不稳定因素:其一是基本农产品的总量控制。国家总是要保证粮食生产总量的,并规定基本农产品的各类比例以及销售的基本价格,甚至销售渠道,因此农民几乎不可能根据市场价格来组织专业化生产。更重要的是,基本农产品价格不仅弹性很小,而且产量的增加难以弥补成本的增加。基本农产品的增产潜力已经越来越有限,而每增加一个单位产量所需要追加的成本却比以往多得多。从科研、实验到推广、技术更新、田间管理等,整个使农产品增产的费用,都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农业生产的成本,就现有的亩产量水平来讲,这些成本一般都超过所增产量带来的收益。所以有些农民干脆说,他宁愿交点钱来维持原来的产量,还省得多费力气。其二是消费开支方面的隐性价格。近几年来,人民生活改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生活消费指数中用来支付基本吃、穿的比例不断减小。这对于城市居民来讲是真实的,然而对于农民来讲,却把他们的劳动价格排除在外了。绝大多数农民的基本食品仍是自己生产的,即使是需要购买的部分,也是直接或间接用自己生产的那些食物品种换来的。所谓隐性价格,就是指农民为自给基本食品所付出的劳动没有计价。严格说来,由于农民是不领工资的,他们所有的农业生产劳动几乎都是不计价的。所以,当一季农作物收获之后计算收入时,成本只是那些看得见的钱物支出,而“辛辛苦苦的劳动”就只作为一种心态被放在一边。如果这些收入达不到期望值,甚至出现亏本的时候,辛苦劳动的心态就会加剧对契约关系的不平等的不满和愤怒。

就农民负担来讲,问题更加复杂。中央要减轻的是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当然也包括各种腐败现象对农民负担的加重。然而,农民负担其实是农民身分向契约转变时的一个特殊问题。长期以来,农民以各种方式对国家和社会尽义务,但由于农民身分的依附性质,这些义务并不被看成负担。当农民以市场化平等与国家和社会结成契约关系时,契约含义(比如纳税)之外的所有义务就成了负担。说这些负担合理与否,不过是为它规定一个数量,但负担的存在本身根本就不是一个数量问题。既然是契约,所有义务就必须有相应的权利,这才是农民对负担问题表示不满的根本原因。实际情况是,农户作为独立经济实体以后,一个家庭就像一个企业那样面对国家和社会。由此而出现的“负担”问题主要有这样一些:首先,家庭要处理企业经营的所有关系,比如政府、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管理、市场的行情、各种社会和公益活动等等。这个压力是很大的。其次,家庭作为独立经济实体,一方面希望市场自由,但另一方面又想有政府保护和依靠,这在义务(比如公共事业投资)和权利(比如要求救助灾害)方面必然产生许多矛盾。第三,农村不像城市,没有财政拨款和工资收入,农村(包括县、镇、乡村)的所有开支都以明算账的方式直接或间接(比如义务工、各种集资等)由农民来负担,而这些开支仅靠农民应缴的税款无论如何是不够的。第四,负担所体现出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平等,直接造成农民与外界对抗心态。城市劳动者也许为国家创造的贡献比农民要大,但这一点被工资形式和各种福利掩盖了。农民却没有这种掩盖,一切权利和义务都在契约关系中成为公开的市场交易。可以说,负担问题所诱发的不稳定,最典型地体现出它的全局性和目标复杂多样性。

至于文化,大致是一个传统与进步的矛盾。传统未必不进步,进步则是指市场化契约关系带来的各种变化,包括物质的和观念的。这种矛盾的主要体现,是农民在生活方式变化的同时又被作为某种道德的代表。说中国是个农业国,传统观念当然也有浓厚的农业特性。比如天人合一,这在哲学上和现在生态平衡有一致的地方。事实上,科技的发展是让一切都自动化,而自动化本身就是回到自然的机制。但是,由于契约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农民在生产中往往对生态造成很大破坏(比如各种短期效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农民在这样做的时候往往是出于对国家的依赖,认为这是应该由政府来解决的问题。讲传统、依赖政府,这是农民的道德,但技术进步更多着重的是个人素质。在这方面,农民一方面无可挽回地走向生活城市化;另一方面却本能地抗拒着城市在人际关系上的冷漠。奢侈性农业(比如观赏、旅游、度假等)正在和真正的农业生产争地盘,城市人也争相把城郊甚至更远的农村作为消遣和消费的地方。在传统与进步,尤其是农村与城市方面,农民往往用一种道德优越感来弥补他们的社会自卑感。总之,传统与进步的矛盾在农民那里不仅仅是一个情感的问题,它更以一种文化形态使单纯的契约关系复杂化,并成为无时无处不在的诱发不稳定的因素。

农村的权利分配,长期以来被一种阶级划分所掩盖。整个说来,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农民是国家的主人。从农村阶级划分来讲,贫下中农则是领导阶级。显然,这两方面都和现在农村状况不符合了。从上述生产结构和社会身分的变化来看,农民的含义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生产结构上,许多被作为农民的人已不再务农或只是部分务农了;在社会身分上,农民正在成为公民所从事的一种职业称谓。在这种变化中,农民内部的阶级划分失去了标准,而如果一定要笼统地说有一个农民阶级,那么标准只是指一种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当然是在同城市的对比中来区别的,但只有在弄清楚生产结构和社会身分的变化的基础上,我们才可以看出这种生活方式的市场化和民主化特征,也才能认识目前农村权利分配所存在的矛盾。

首先,村民自治是农民生活中政治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关键步骤。虽然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民主意识不强,以及宗族、亲缘和各种腐败等原因,村民自治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最主要的还是权限的界定和权力获得的方式本身对不稳定的潜在诱发。从权限界定来讲,村民委员会并不是一级政府,而且它的工作直接受村党支部和乡政府领导,因此村民委员会不仅在组织生产、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等工作中处处感到权力的局限,而且直接导致对更高级的民主水平和形式的要求。从权力获得的方式来讲,各级党政组织的产生方式不同于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这就使这两种组织存在的合法性有了不同的标准。有些农村自发尝试过“双票制”,即对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权力组织也采取直接民选,但无法有效实施,更不能推广。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党务工作者和农民对待村民自治的态度是截然相反的:前者冷淡和不以为然,甚至反对,后者欢迎并期望进一步提高民主水平和完善民主机制。

其次,从乡镇一级开始,由农民出身的政府官员基本上脱离了农民的身分。不管是民选的还是任命的,农民成为政府官员后,往往就转成了城市户口。这并不是说具有城市户口的官员不再关心农民了,但是,即使不考虑上述的生产结构和社会身分变化,仅从权力成分的构成来讲,农民直接参政的比重实在是微乎其微了。在许多发达国家,代表农民的议员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他本人的主要经济收入和工作必须是农业生产,而这样做的根据,当然是从权力分配的利益代表来考虑的。

第三,由于上述农民负担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致使现在农村各级官员的主要工作,实际上成了向农民要钱(各种税费)。这些官员夹在两种压力中间:中央三令五申减轻农民负担,但农村的各种开支只能由农民来负担。这里一个基本的现实是所需要的开支数额远远大于农民应缴纳的款额,但这个矛盾所揭示出的仍是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没有疑问的(腐败是世界范围的普遍现象,但却是另一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取、怎么用。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取用的合理标准和良性机制当然是建立不起来的。

很显然,上述三个问题,哪一个处理不好,都直接导致党政和干群之间的关系紧张,而这正是当前农村稳定工作中最为严峻和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因此第四,当农民难以在法定规范中解决权力分配中的种种矛盾时,转而借助宗族、亲缘、名流精英以及经营伙伴的力量,就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又一诱发因素了。事实上,权力分配中这些非法定方式在农村中历来就存在,尤其是宗族亲缘,现在仍是权力分配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是,它们本身并不一定就是不稳定因素。在传统社会中它们甚至是维持稳定的基本因素,只有在它们与法定方式不相容和发生矛盾时,才往往构成不稳定的诱发因素,甚至其存在功能本身就成为不稳定因素。

第五,农村的权力分配缺少必要的中间层次。国家政策是针对全国农村的,同时也是直接下达至每个农户的,各级政府不过是这种垂直权力结构中的职能环节。从生产结构和社会身分的变化可以看出,当农民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时,他们缺乏各种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还远远不够,相对城市来讲,农村太缺乏中间决策层面,这种情况,在不稳定方面直接造成了各种矛盾冲突的垂直向上。社会横向吸纳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太弱,而这恰恰又为第四项所说的种种非法定力量的介入提供了机会。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不仅在农村稳定方面需要有针对农村情况的特殊办法,而且,由于农村的不稳定特征是相对城市而言的,因此还必须从农村稳定与否对城市造成的影响这一点来考虑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而就目前来看,这两方面的工作后者似乎比前者更显薄弱。农村稳定的工作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不过总的说来,似乎应该让农民自己来选择他们的现代化方式,包括把各种因素综合考虑来审慎地增加农业投资,不急于追求农民收入在数字上的增长等等。这样可能会使农业的现代化看起来发展慢一些,但却有助于农民逐步掌握一种适合中国情况的现代化模式,并逐渐创建一种与此相适应的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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