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_金融论文

培育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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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要标志的农村合作金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合作金融具有引导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为实现政府宏观政策目标提供便利条件,为微观市场投资行为提供有力引导。

为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改革,应当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着重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 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方向,规范财务分配。

对数目众多、布局分散、资产规模较小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使之成为一个有序运行的体系,是培育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必须认真探索解决的重要问题。要积极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的科学管理方式,按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规范和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并且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面负责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中央银行,有责任对农村合作金融依法进行合规性监督管理。与此同时,还需建立行业性服务管理组织。

去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揭开了制度创新、战略重组的新篇章。《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通过改革,形成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制新格局。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做出的关系全局的重要决策。

合作金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合作金融,是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获取融资服务,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合作金融具有合作经济与金融企业的特征。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合作金融具备合作经济所具有的自愿、互助、民主管理、利润适当返还等一般特征。作为金融组织,合作金融又具有金融企业的一般特征,即以货币为经营对象,更多地体现为资本的联合。合作金融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可以带来价值的增值,即创造利润,另一方面又可以提供金融服务。

合作金融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要标志的农村合作金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为支持农村种植业、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发挥了主力军作用。据调查,近10多年来,我国农村中80%的农户和70%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由农村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的。二是农村信用社实力雄厚,在农村金融领域处于重要位置。截至1997年6月,全国独立核算的农村信用社近5万个,正式职工62万人,总资产13000亿元,各项存款9600亿元,各项贷款7100亿元。 从资金来源和运用都集中在农村这一特点看,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领域最大的金融机构,其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农村信用社通过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发展。从农村金融的发展历史看,是先有合作金融,后有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的发展带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而给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合作金融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合作金融具有引导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这种功能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引导企业的经营活动。 合作金融通过信贷扶持项目的选择,引导企业的生产投向,从而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轨道。二是组织小生产进入大市场。小生产、小规模经济先天具有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决定了他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必然寻求联合;而合作金融有利于把小生产和小规模经济联合起来,共同抵御市场风险,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三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合理配置社会经济资源。合作金融组织不同层次的联合,可以在不同的空间范围内,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基层单位来讲,合作金融组织可以通过资金的“粘合”效应,引导基层单位内部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合作金融组织还可以通过联合的方式,根据不同区域内的资源成本、边际收益等,对社会经济资源的使用作出合理调剂,从而使其达到最佳配置,发挥最佳效益。同样,合作金融组织更高层次的联合,则可以实现更大空间范围内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全国性合作金融组织的联合,则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源优化配置。

其次,合作金融为实现政府宏观政策目标提供便利条件。作为农村金融3个有机组成部分的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 在农村市场经济发展中共同配合,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农村政策性金融是国家对农业实施保护性政策的重要手段,其主要职责是对事关国家农业宏观目标的粮棉油生产和收购进行扶持,以稳定农业大局,具有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农村商业性金融利润最大化原则的影响,其职责的规定性决定商业性金融的投向重点是效率较高的产业化、大规模经营。因此,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均无法顾及农村中大量分散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活动。而农村合作金融正是为了满足分散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活动的资金需求,提供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一方面,合作金融具有确保农村资金用于农村的运行机制。农村合作金融作为一种重新配置农村资金的中介组织,所从事的活动实际上是将社员的资金使用权在社员之间进行转移和让渡。存入资金者将资金的使用权让渡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又将资金的使用权出让给需要资金的社员,资金在社员与农村信用社之间流动,避免了有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农村储蓄投放到收益率较高的城市,而使农村资金流出农村等不良情况的发生,确保了农村资金用于农村建设。另一方面,合作金融有利于推动供销合作、生产合作等合作事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同时,合作金融通过扶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极大地提高农村就业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

再次,合作金融为农村微观市场发展起引导作用。合作金融与广大分散的农村微观市场主体保持十分密切的经济往来关系,合作金融对其经营行为的影响比起其它金融组织更为直接。农村微观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的产业发展政策,特别是是否符合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合作金融可以成为有力的引导者。通过项目的选择,合作金融可以遴选出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扶持,而对不符合政策发展方向的项目不予支持。通过这种方式,达到引导微观市场的目标。

正确认识和把握合作金融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我国合作金融实践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充分发挥合作金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就必须把握合作金融的特殊内涵。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名为合作金融,实为股份制小商业银行的金融组织。这些金融组织不具有合作金融的特性,不担负合作金融的任务。为此,必须按照完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要求,对现有的信用合作组织进行规范改革,使之走上真正合作金融的发展轨道。

合作金融的基本内涵和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3 个方面:一是从产权关系看,合作成员实行个人产权所有基础上的资本联合。也就是说,农村信用社是由自愿入股的社员组成的经济组织,每个社员的权利和利益通过各自入股财产所有权得到农村信用社的承认。合作成员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主要不是采取股息形式,而是享受合作金融提供的各种业务服务。二是农村信用社由合作成员实行民主管理,合作金融组织的重大决策由社员参与作出,每个社员拥有同样的投票权。三是合作金融组织主要面向合作成员提供业务服务。在基本满足合作成员服务需求的前提下,根据合作金融组织整体利益的需要,向非社员提供业务服务。 这3个方面集中体现了劳动群众在合作金融组织中自筹资本、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主体地位。

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还必须努力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合作金融的实现形式。纵观世界各国合作金融,其具体模式、运行机制,可谓千差万别。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社会经济特点,充分注意到国内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逐步培育和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当前,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主要集中在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在50年代初普遍建立起来的。建社初期,农村信用社较好地遵循了合作原则,发展比较健康。后来,在我国从初级合作社向高级合作社过渡过程中,生产关系向“一大二公”发展,从根本上否定了合作经济和合作金融存在的经济基础。随着公有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被淡化扭曲,逐渐转变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在形式上,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和民主管理的某些制度仍然存在。但是,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民主管理的机制和面向社员提供信用服务等实质性内涵,几乎丧失殆尽。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提出“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的性质”,规定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1984年以来,农村信用社开始推行了以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为基本内容的金融体制改革。但是,从推进改革的指导思想看,还没有严格遵循合作经济的基本内涵;从管理体制看,农村信用社在农业银行领导管理下,没有能按合作制进行改革,实际上是按商业银行的机制改造农村信用社。我国农村信用社几十年曲折发展历程,不仅为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创造了较为雄厚的物质“家底”,而且提供了大量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现阶段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律。

为推进农村合作金融体制的改革,应当按合作制原则重新规范农村信用社,着重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

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农村信用社本质上是社员的利益共同体,每个社员的物质利益同他入社的股金必须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产权关系纽带联系起来。股权设置不能仅仅被理解为扩大筹资范围和数量,而应该着重解决以下两个基本问题:一是明确产权关系,即形成入股社员集体所有的产权组织形式;二是组建新型股权结构,即形成适应农村多种经济成份发展格局的复合型股权结构,取代50年代创建农村信用社之初适应单一个体经济格局而形成的单一股权结构。

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决策、执行、监督三种职能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规范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方向。这项工作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服务要保障社员享有优惠、优先的权利。在我国农村,贷款需求是各项金融服务需求中最强烈的。为切实保障合作成员的权益,应当规定一个量化指标,即要使入股社员贷款在农村信用社全部贷款中占到50%以上。

规范财务分配。规范财务分配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要把社员权益的增加不能过多地与按资分配相联系,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基础。根据我国农村资金短缺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按社员存款交易量的大小确定利润返还,是比较可行的选择。

构建灵活稳健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方式

怎样对数目众多、布局分散、资产规模较小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使之成为一个有序运行的体系,是培育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金融必须认真探索解决的重要问题。必须看到,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加上脱离实行了多年的国家银行的具体管理,风险肯定要比原来更大。但是也要看到,合作金融蕴含着一些降低、化解风险的有利因素。其一,合作金融组织的资本来自成员的股金联合,金融业务活动主要面向成员,共同利益会促使活动参与者去努力降低风险。其二,合作金融组织的信用活动主要在社区小范围内,征信资料容易获得,透明度也比较高,既有利于适应市场变化灵活开展业务,减少风险;又有利于减少因情况不清决策失误带来的风险。其三,合作金融组织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具有科学的内在制约机制。其四,合作金融组织通过合作关系的扩大,可以形成合作网络,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因此,只要认真规范合作金融组织,并且建立起灵活稳健的管理方式,合作金融的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

要积极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的科学管理方式。首先,要按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规范和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其次,要选择恰当的管理模式。目前,各国合作金融管理体制普遍采取了以基层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为基础,金融管理当局的金融监督管理和合作金融体系的行业管理相互结合的模式。这个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面负责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中央银行,有责任对农村合作金融依法进行合规性监督管理,主要是对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设立和撤并进行审核,审查法人任职资格,检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监督利率政策的执行,督促农村信用社坚持合作制方向等。与此同时,还需建立行业性服务管理组织。建立行业性组织的必要性,是由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特点所决定的。为将合作金融社区范围自我服务的有限性同合作经济大范围集约配置资源的社会性较好地结合起来,合作金融组织之间需要相互联合,搞好协调,统一行动,避免相互间不必要的破坏性竞争,形成合作网络,解决各合作金融组织共同面临的但又是单个合作金融组织无力解决的问题,提高合作金融整个行业的运行效率,促进行业内各组织的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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