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价值标准的科学性_科学论文

论价值标准的科学性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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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257-2826(2002)07-0022-06

价值评价是价值哲学的重要内容,是价值哲学理论中最复杂、最困难,实践上运用最多最广泛的内容之一。对评价理论的探讨,是价值哲学研究深化的表现。我国学者对评价理论作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也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价值标准的科学性问题就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这里,我想对此谈一点看法,请同志们指教。

什么是价值评价?价值评价是人们在观念中把握事物价值的有无与大小的过程及结果。价值评价与一般认知过程不同,它要运用一定的尺度、一定的标准去衡量价值有无与大小,这种尺度或标准就是价值尺度、价值标准或评价标准。价值评价的科学性问题,涉及许多方面,关键的问题或首要的问题是价值标准的科学性问题。

在价值标准问题上,西方学者有的认为评价的基本标准就是价值的定义。在直觉主义者那里,评价的基本标准就是内在的善、“正当”或“义务”。在自然主义者那里,评价的基本标准是兴趣、欲望、满足、喜欢等主观感受。在功利主义者看来,评价的基本价值标准是快乐或幸福。在非认识主义者那里,价值被认为是情感的表达,就无评价可言了;如果要评价,其基本的评价标准就是情感、态度、欲望、意愿等。西方也有学者认为主体需要是价值标准。国外学者对基本的评价标准的观点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我国学者对价值标准问题主要有三种见解:

第一种见解,也是多数人的见解:认为价值标准是主体需要,评价标准是价值标准的反映,因为所谓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价值就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有用性。

第二种见解认为,价值认识尺度或价值认识标准有主体需要、兴趣、偏爱。主体需要是首要的、最根本的价值认识尺度,其他尺度都与它有关,或是由它派生出来的。因为所谓价值,归根结底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第三种见解认为,价值标准是一个多层次、多指标的尺度综合的复杂系统,包括客体尺度(物种尺度)、主体尺度(人的尺度)以及实践尺度三大层次的标准。每大层次的标准或尺度,又都包含更小层次的标准或尺度,每种标准又有多项指标。客体尺度即物种尺度,物种无限多,客体尺度也无限多。创造价值首先必须遵循客体尺度,价值评价也必须运用物种自身尺度。正如量长度要用尺子,称重量要用天平一样,评价文艺作品要用艺术标准,评价新闻要用新闻标准。每种尺度又都有自身特殊的多项“指标”。客体尺度不能错用,否则会产生不良后果。主体尺度或人的尺度,指主体的需要、利益及其理想、愿望、兴趣、爱好等。主体尺度有个体尺度,群体尺度、人类尺度(社会历史尺度)三个层次,个体尺度、群体尺度应服从社会历史尺度。实践尺度就是以实践的结果、效果、效益等作为标准进行价值评价。实践尺度或实践标准是标准的标准,是价值标准中的最终裁决者。

第二种和第三种见解对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作了广泛、深入研究,值得我们重视。这三种见解中相同之处是都认为主体需要是最根本的价值标准。这可以说是我国评价理论的一种基本观点。应当承认,需要的确是一种价值标准或者说是一种重要的价值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而且自发地首先以自身的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或尺度进行评价。自发地认为,凡是符合自己需要,就是有价值的;凡是不符合自己需要,就是无价值的;凡是阻碍满足自己需要的,就是有负价值的。主体需要是一种价值标准,这是客观现实,不能否认。人们自发地用以作为价值标准的还有兴趣、爱好、理想、愿望等。

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是不是一种合理的科学的价值标准呢?

以主体需要作为一般的基本的价值标准,其前提是主体需要必须都是合理的。因为只有主体需要都是合理的,才能作出“能满足主体需要就有价值”的结论。

怎样判断主体需要是否合理?主要看主体需要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性,是否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否有利于主体健康发展。

主体需要是否天然合理?主体需要是否都是合理的?这个问题,许多学者发表过自己的看法。

例如,张岱年先生认为,需要也有高低之分,对于需要也有一个评价问题。人们都承认,有些需要是比较高级的,有些需要是比较低级的。饮食的需要,择偶的需要,互助的需要,在民族危急时期救国的需要,在阶级斗争激烈时期革命的需要,在有人陷入危难之时加以拯救的需要,还有追求声色货利、贪财好色的需要。前几种需要是合理的,而后一种需要,即“追求声色货利、贪财好色的需要”,则是有害的,不合理的需要。

李连科同志认为,个体有着复杂的、各式各样的需要。按社会价值区分,有合理的、有益的、健康的需要和不合理的、有害的、病态的(如吸毒、卖淫、同性恋等)需要。

袁贵仁同志认为,人的需要并非都是天然合理的,都是必须满足的。有些属于正当需要,也就是有利于人和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能够满足主体的正当需要的客体是对主体有价值的,不能满足或有碍于正当需要满足的客体就是没有价值的。人还有不正当的需要,这类需要一旦得到满足,客观上就有害于人和人类生存、享受和发展,特别是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整体发展。所以,对于不正当需要,不仅不应当满足,而且要加以限制。满足不正当需要是没有价值的,相反,不满足这种需要或限制这种需要得到满足的则是有价值的。他认为,虚假的需要、过量的需要、冲突的需要,即干扰正当需要的满足的需要,都是不正当的需要。

陈新权同志认为,主体的基本的需要都是合理的。具体的需要就有合理、不合理或正当、非正当之分,如扭曲的需要(吸毒上瘾)、过量的需要、冲突的需要等,都是不合理、不正当的需要。

有的同志认为,人的一般需要或人类整体意义上的需要,并无不合理的问题。但是具体到现实生活中,人的某种需要,就不可避免地遇到它们的合理性问题。因为主体不同,具体的需要也不同,彼此排斥、冲突的需要不可能都是合理的。总之,从现实生活来看,需要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需要并非天然合理,这是客观事实,也是许多学者的共识。人的一切行动都是在需要的推动下进行的。如果人的一切需要都是合理的,那么,人的一切行动都是合理的,有价值的了。果真如此,社会生活也就不会错综复杂了。然而,现实生活并非如此。例如,一些人吸毒贩毒、嫖娼卖淫、搞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等行径,都是从主体需要出发的,都是符合行为主体需要的。这些行为都是对自身、对社会有害的,产生这些行为的内在需要难道是正当的、合理的吗?所以,主体需要的确有正当的与不正当的、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之分,无可否认。

当我们把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时,从逻辑上说,客体满足主体一切需要,即使是满足主体不正当的需要都是有价值的;而实际上,满足主体不正当需要,是无价值或有负价值的。不难看出,把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作出的价值判断并非都是正确的。由此可见,用“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不具有普遍意义。用“主体需要”作为一般的普遍的价值必然导致谬误。因为,把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这就是说,凡是满足主体需要,就是有价值的。这就势必把满足不正当的需要也认为是有价值的,这就必然导致混乱。

所以,主体需要不是一种科学的价值标准,不能作为价值评价中最一般、最基本、普遍的价值标准。

有的学者看到这种情况,主张在评价时,对评价标准要进行选择,要选择反映合理需要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即用合理的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用正当的、合理的需要作为价值标准,这样是可以的。但这已经把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排除在价值标准之外。实际上已经否定了以任何“主体需要”都可作价值标准的命题,否定了“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的普遍性。

有的学者说,以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是以社会主体的需要、以人类整体的需要、以有利于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需要作为价值标准。满足一些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的确无价值或有负价值;但用社会主体的需要来衡量,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不利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是负价值。所以,用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并没有错。科学的、先进的价值观的使命在于肯定和引导合理的需要,维护正当的需要。这种观点用人类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需要作为价值标准,实际上还是用主体正当的、合理的需要作为价值标准,同样是把主体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排除在外,也是从根本上否定了“主体需要”是普遍的价值标准。实质上是承认了以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存在的内在逻辑矛盾。

还应看到,用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不仅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价值哲学的科学性,而且在伦理学上会造成混乱。伦理学是最典型的价值学科,最典型的价值是伦理价值。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是善恶,善是最古老最典型的价值范畴。西方许多学者至今仍把哲学价值称之为善。价值哲学原理是否正确,首先要经受伦理学的检验。用主体需要作为普遍的根本的价值标准,把它运用于伦理学中,那么,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黄贩黄、搞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这些都是从主体的需要出发的,都能满足主体的需要,按照这种观点,这些现象都是有价值的。如果这样来看,还有什么道德可言,岂不是为这些丑恶现象辩护吗?

人们会说,这些现象对社会主体是有害的,是有负价值的,不道德的。所以,用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在伦理学上没有错。这种说法是有某些道理的,但是我们要问,产生上述现象的需要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如果这些需要不合理,满足主体的这些需要,按上述观点又是有价值的,这是不是为这些丑恶现象辩护、张目,是不是会助长这些丑恶现象泛滥。伦理学要是接受这样的观点,还有什么道德伦理可言。

我们常说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仅要正确地解释世界,更重要的是要运用哲学原理去改造世界。如果把这种观点运用于伦理学、运用于精神文明建设中去,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是可想而知的。所以,以主体需要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这个观点,对伦理学、对精神文明建设,是很有害的。何况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不科学的,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以主体需要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及价值哲学的科学性,我们没有必要再坚持以主体需要作为根本价值标准的观点。

人们为什么要以主体需要作为价值标准呢?最主要的是因为他们都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价值界定决定价值标准。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就决定了以主体需要作为根本的或基本的价值标准。

为什么人们要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呢?原因很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有的学者主张以主体需要界定价值,是以马克思在《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的一句话,即“‘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为根据。他们从马克思的这句话出发,便认为凡能满足主体需要就是有价值的。马克思的这句话早已有人指出所表达的并不是马克思关于哲学价值或经济学价值的观点,而是转述的瓦格纳的观点。因为在当时,价值范畴还是经济学范畴,这里的价值不可能是指哲学价值。在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价值是指商品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一般劳动。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同,使用价值是指物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对人有用等属性。马克思说得很清楚,瓦格纳“把政治经济学中俗语叫做‘使用价值’的东西,‘按照德语的用法’改称为‘价值’”;瓦格纳“把使用价值同价值混淆在一起”[1](P406-407、414)了。这句话,正好体现了瓦格纳的这个思想。这个思想是马克思坚决反对并加以批驳的,因此,我们不能把这句话作为马克思本人的观点,并以此作为给价值下定义的根据。所以,用这句话作为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哲学价值的根据是不能成立的。

还有的学者以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句话,即“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作为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的根据。《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这句话本来说的是人的需要是人的本性,并未论及人性与价值问题;而符合人的需要是否具有价值,则是另一个问题。由于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显然不能说凡是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就是价值。所以不能用马克思恩格斯这句话作为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的根据,否则就会产生内在的逻辑矛盾。

有的学者不是以上述马克思恩格斯的话作为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的根据,而是认为哲学价值在内涵上接近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就是由于它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对人具有某种效用。经济学中商品的使用价值,在哲学中就是价值。但哲学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同。使用价值是就商品的效用来说的,主要指物的功利价值;哲学的价值则泛指一切客体对主体的效用或意义,包括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在内。此外,还有学者承认哲学价值不同于使用价值,但认为不应割断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一般与特殊的辩证关系;认为哲学上的价值概念,是概括了使用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特殊价值而抽象出来的理论上的一般。它不应仅仅依据某一特殊。但是也不可否认,在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论研究中,以使用价值为一种具体的特殊,从中进行上升和抽象,是得到价值一般的一个重要基础。如果超过使用价值中的限定的主客体界限,进一步看到一切主客体关系中都存在着的需要与满足关系的内容,那么马克思规定使用价值时所表达的观点和方法,就具有了普遍的、一般的意义。这也说明,现在人们规定哲学价值或一般价值时的依据就是马克思规定使用价值时表达的观点和方法。实际上,现在一些学者用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就是把经济学中的使用价值加以扩展而成的,实质上是把使用价值作为哲学价值。这一点,有的学者说得很清楚,有些学者说得含糊一些、隐晦一些,但实质都是一样。这正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用使用价值界定哲学价值,因而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的标准必然是主体需要。

那么,到底能否用使用价值来界定哲学价值呢?使用价值不限于物质价值,包括精神上的使用价值在内。使用价值的本质特点是有用,是能满足主体需要,是一种功利价值。如前所述,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主体需要有健康的、正当的、合理的需要与不健康、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之分。不论主体需要是否健康、正当、合理,只要符合主体需要,就有使用价值。但对哲学价值则不然,哲学价值的本质在于使主体更加完善,更加美好,使人类社会向前发展,使人类社会更加美好。不难看出,使用价值与哲学价值是根本不同的。因为使用价值是以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而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凡是符合主体需要的都具有使用价值;但并非能满足主体需要的都具有价值,即并非满足主体需要的都具有哲学价值。显然,哲学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同:第一,哲学价值是一般价值;使用价值是特殊价值。第二,哲学价值是使用价值(功利价值)、知识(真理)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各种特殊价值中抽象出来的一般价值,它涵盖各类价值;使用价值仅仅是功利价值。第三,哲学价值是使主体健康向上、更加完善,使社会更美好;使用价值是满足主体需要,而需要有健康与不健康之分。不难看出,用满足主体需要界定哲学价值,必然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用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这种价值实质上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哲学价值。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过论述:“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又说:“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他在说明物的这种“使用价值”时,还引用洛克的话作了如下说明:“任何物的自然worth(价值)都在于它能满足必要的需要,或者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2](P48)能满足主体需要是使用价值的本质特点。用使用价值界定哲学价值,把价值界定为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不是一种科学的界定。由此决定了用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也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既然主体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那么什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

科学的价值标准,至少需要以下条件:第一,客观性。即科学的价值标准必须是客观的价值标准,兴趣、爱好等主观的东西,就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第二,不矛盾性,即逻辑一贯性。用它作标准不会产生违背不矛盾律、违背逻辑一贯性的情况。第三,准确性。这一标准必须真实可靠,具有充分的说服力。符合第一、二个条件的有主体利益标准,特别是人民利益标准,社会发展进步标准(含生产力标准、人民利益标准)。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是实效标准,确切地说是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为什么说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价值是相对于一定的主体而言的,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其价值不同,要评价事物的价值,首先要确定主体,运用主体尺度。主体需要是主体尺度,但由于需要并非天然合理,所以,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能作为主体尺度的价值标准的是主体利益。主体利益是一般的价值标准。利益是社会关系范畴。任何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主体是客观存在的,主体利益也是客观的。符合主体利益的客体就有价值,以主体利益为标准具有逻辑一贯性。

有人说利益是人们通过社会关系表现出来的需要,把利益与需要等同起来。这种说法欠妥。利益与需要有联系,也有区别。利益是主体正当的、合理的需要的表现,主体不正当、不合理的需要是违反主体利益的。所以,主体利益是一般的价值标准,而需要却不能作为一般的、普遍的价值标准。

主体有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不同的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其利益不同;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个体主体、群体主体,其价值不同,存在着价值多元化现象。当我们谈到客体对某一个体主体或群体主体的价值时,运用主体利益标准就行了。如果要比较同一客体对不同主体的价值,仅仅用主体利益标准就无法进行比较了。为了准确地把握事物对不同主体的价值,必须以人民利益为价值标准。人民利益标准是一条基本的价值标准。毛泽东就提出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高标准。

人民利益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利益是一致的,以人民利益为价值标准,最根本的就是要以有利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为价值标准。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这是最根本的价值标准。

社会发展进步标准有着丰富的内涵,最主要的是两条:一是生产力标准,即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二是人民利益标准,即是否符合人民利益,是否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发展进步标准是客观的、普遍的价值标准,运用这一标准进行价值评价,能确保逻辑一贯性。就此而言,这一标准(含生产力标准、人民利益标准)本身也是科学的价值标准。但这一标准毕竟是抽象的价值标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仅仅运用它来作为价值标准,由于人们对社会发展进步标准(含生产力标准、人民利益标准)的理解不同,作出的评价有时也不尽相同,而且,作出的价值判断,说服力不强,容易产生争议,因而不能确保评价的科学性。

为了解决这个困难,必须借助于实践,借助于事实,把价值标准建立在实践结果的 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这种事实,就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效应,即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影响、效果的事实。以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作为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效应标准或实效标准。这种标准是一种客观的标准。因为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主体是客观存在的,主客体相互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即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或效果也必然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效应标准或实效标准,实质上就是实践标准,它不仅具有客观性,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它直接表现为主客体相互作用的客观效果的事实。事实是不因人而异的客观存在,事实胜于雄辩,以效应或实效作为价值标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有利于确保评价判断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所以效应标准或实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以效应或实效作为价值标准,还有一个对什么主体的效应或实效问题。所以效应标准或实效标准必须与主体尺度相结合,最根本的主体尺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标准。实效标准与社会发展进步标准的统一,就是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社会进步标准与实效标准是不可分割的。社会进步标准是最根本的价值标准,而实效标准是解决如何确定是否真正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问题,是价值标准的标准,是最终的价值标准。把实践或实效引入价值标准,是使价值标准实现科学性的标准之关键。

关于价值评价中的社会进步标准,包括生产力标准、人民利益标准及实践标准或实效标准,人们早已有过不少论述,前面我们介绍的我国学者关于价值标准的研究中,已经有人提了出来。特别是邓小平同志对此早已作过许多精辟的论述,并广泛地运用它来指导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提出以“三个有利于”即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指导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的价值标准。“三个有利于”标准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赞同和拥护,并且已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价值标准。“三个有利于”是以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人民为价值主体,它包括生产力标准、综合国力标准和人民利益标准。实践包括生产实践、社会政治实践如阶级斗争实践、科学实践、文化艺术实践等。生产实践是最基本的实践活动。生产力标准,是衡量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生产力标准是实践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生产力标准也包含着实践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意思,即内含着用实践结果来衡量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的意思,所以,生产力标准是实践标准的重要体现。邓小平说:“发展生产力要讲究经济效果。”发展生产力要讲求效益、效果,不能只看速度、产值。增强综合国力,主要看我国在经济、科技、教育、国防等各方面综合实力增强的实际效果,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更要看人民实际收入是否增加,实际生活水平是否提高,也是以实际效果为标准。总之,“三个有利于”都是以社会进步的实际效益、效果作为价值标准。

“三个有利于”标准,内在地要求坚持实践标准。我们在坚持生产力标准、人民利益标准时,还必须同时坚持实践标准。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不能只看计划、看报表、看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必须看实践效果,以实际效益、效果为最终标准。坚持人民利益标准,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如果不看实践效果,就会被一些说假话、大话、空话的人所骗。所以真正坚持人民利益标准,真正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以实践效果、实际效益、效果为最终价值标准。也就是说,主体利益是价值标准,人民利益标准是基本的价值标准;而要真正坚持人民利益标准,必须坚持实践标准,必须通过实践来检验,而社会进步的实践标准或实效标准是最根本的价值标准。

邓小平特别重视评价问题。在《邓小平文选》中使用“评价”一词的地方很多,对价值标准或评价标准的论述更多。邓小平提出了判断我们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根本的价值标准,如“三个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实现四个现代化”、“是否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等,又提出了各行各业各方面的具体的价值标准,提出了一个价值标准的体系。在邓小平的评价理论中,他是把上述标准与实践标准(实践结果、实践效果、实际效益、效果)结合起来直接作为价值标准或评价标准的。这两方面的结合,就是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所以社会进步的实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

收稿日期:200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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