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体化”、“社会化”与“国家化”:论近代中国行业组织变迁之阶段性特征——以近代上海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同体论文,阶段性论文,上海论文,近代论文,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代中国行业组织暨同业公会研究自1990年代兴起以来,个案研究和综合研究不甚平衡,受史学界实证研究取向影响,个案研究论著远多于宏观研究。对于近代中国经济群体的社会属性,1990年代不少论著有过精彩的阐释及辨析①。这一时期学者们大都以宏观视角,注重定性式的静态分析,对于其嬗变及由此产生的阶段性特征演化,虽有一些涉及,较为粗疏,未充分展开。此后,有些论著论及近代行业组织变迁的阶段划分,多限于一般化的时间排序和数量概括,划时代多以政府法规为凭;对于其阶段变迁的历史内蕴缺乏深入探究,仍有进一步阐发的空间。本文试图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近代上海行业组织变迁的关系形态作一定的学术思考和历史提炼,提出一些论见,求教于方家。
关于近代同业组织的发展分类或曰形态划分,学术界较多运用“现代性”的理念进行分析界定,以政策法规进化为焦点,关注同业组织本身的兴衰变化。宋占友认为上海同业组织从传统向现代化转型近一百年,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上海开埠至1904年,是为传统商业会馆衰落前的最后阶段;第二阶段,1904年清廷颁布《商会简明章程》至1929年南京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前,这是中国近代工商同业团体组织蜕变力度最大,制度变迁内容最为丰富的年代。第三阶段,1929年8月至1948年。这一阶段,南京政府开始对资产阶级的自治运动进行整合②。魏文享综合多种因素,根据法令及时局,对同业公会数量及组织形态的变化,提出可以将近代同业公会的发展分为这样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清末民初开始发萌,到1918年《同业公会规则》颁布;第二阶段为1918年到1929年《工商同业公会法》颁布,此为发展初期;第三阶段为1929年到1938年《工业同业公会法》和《商业同业公会法》颁布,此为大发展时期;第四阶段为1938年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此为同业公会的涣散期;第五阶段为1946年到1949年,这一阶段为同业公会的战后恢复与发展时期③。应该讲这些分析,依据一定的理念和历史资料阐述,均有相当的解释力;但似均未涉及组织属性的深层变迁。本文以经济群体自身社会关系演化为视角,关注同业组织在市场发育和政府政策变革的内因外力交织下,关系属性变迁及其特征形塑,以期考察近代上海同业组织的不同发展形态。
传统社会结构具“袋装马铃薯”形态,在封建体制的“口袋”中,社会呈现着同质颗粒堆垒状态,缺乏群体组织这样的“社会纤维”交织稳定社会关系,形成社会有机互动。对于中国“一盘散沙”状态的批判性认识,伴随着民族危亡,近代经济兴起及社会分化而逐渐形成。“群”和“团体”词义,在清末社会思潮变革中构成一种新的概念。聚群力以御外侮,兴组织以行变革,在维新、革命运动新式人群中达成共识。经济实业界受社会意识侵染对“团体”有了新的诉求。“盖自立者,自强之原素,而团体者,自强之妙用也。今之公所,非团体之机关乎,然而慈善事宜者,团体之余绪,非团体之精神命脉也。精神何在,在捍御外侮,而爱护其同类……过相规,善相劝,弊相除,利相兴,相师相友,共求吾业之精进而发达,以之对外则优胜。”④规过劝善,除弊兴利成为同业结盟之要义。民国后,政治环境为之一变。在纷繁变革之际,以自强自立为志趣,各种工商组织在政府鼓励和社会推动下纷纷因缘而起。
在1870年至1949年的80年间,无论是晚清因袭而来的行业公所、会馆,还是民国新立的各种名属同业公会,其组织属性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共同体化”、“社会化”与“国家化”三个阶段。
整个近代沪地行业组织阶段变迁,笔者认为大致上,1870-1918年为“共同体化”时代(19世纪70年代前工商会所很少,光绪年间沪地行业组织逐渐兴起),1904-1938年为“社会化”时代,1929-1949年为“国家化”年代。这种划分不是时间界定上此起彼落,各类同业公会的属性演变各有差异,时间上互有交叠。其中1904-1918年为共同体化向社会化过渡时期,1929-1938年为社会化向国家化过渡时期。这是从宏观比重的考量,某些行业旧式行业组织长期存在,尽管1918年北京政府公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要求各业成立同业公会,但没有规定公所会馆必须改为同业公会。1926年《上海指南》记载,当时上海工商团体中,仍有会馆60个,公所179个,共239个,反比1922年增加了22个⑤。这中间,有些仍属传统会所,有些则虽名称未改,组织制度却已今非昔比了。有些同业组织变化很小,长期恪守“共同体”的宗义和习俗,另一些同业组织一开始就具有社会化团体的属性。
清末民初大量的沪地会馆公所,由工商业主、经营者等自发联络同业,集议组建。会所成员随志趣进出,会众多寡不一;有些行业有两个,甚至多个同业组织,其宗旨规约和组织形态,不尽相同。“上海弹棉业公所,向有本(地)帮和客帮之分。上海的水木匠业即有宁波、广东帮和本(地)帮之分”⑥。同业组织“共同体化”表现为一群同业因一定的利益、一定的规约认同、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身份特征进行组织化制约和活动。近代上海,同业组织“共同体化”的典型形态是行业组织的地域行帮化。晚清沪地行帮地域共同体范围,大多为一县一府或数县数府,最大的为一省,最小的仅为一镇一乡,如洞庭东山会馆(江苏吴县之东山)、金庭会馆(江苏吴县之西山)。行业会所的维系不仅依赖同业利益,也蕴涵着超经济的乡谊伦理。这类脱胎于泛宗族亲缘的行业集团带有“自然组织”的原素。
民国期间,上海行帮形态在商贸、金融、服务等行业长期存在,民初尤为突出。绝大多数地域商人经营着一定的专业商品。如宣州商人之茶、烟,福建商人之于花、果、糖,江西商人之于瓷、纸,湖北四川商人之于食米,山东商人之于杂粮、煤炭,江苏苏北商人之于豆麦,宁波、苏州洞庭商人之于金融业,扬州商人之于服务业,宁波人之于五金商业,广东人之于餐饮业、百货业,等等⑦。同乡共业蔚然成风,行帮各自成立会馆、公所,自成体系,聚为势力,排挤他人,形成一定的行业垄断,异地商人往往难以侧身其间。一些以地域冠名的工商会馆、公所只吸纳同籍业主,异地商人即使从事相同职业也难加入,从组织制度上拱卫了行业的乡缘共同体。
对于清末民初众多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过渡,多数学者认为是一次由传统向现代的“质”的转变或深化。其实,清末民初中国虽出现了一批新式工商业,大量其他行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依旧。这种“转变”多体现在组织形态上,其运作逻辑、组织理念的变革决非一蹴而就。民国时期仍有不少“改名换姓”的行帮式行业组织,它们的运作方式仍具很强的生命力;与其说“质”的转变,不如说是既有组织对于新市场的“适应”和调整。
近代新式商业制造业及银行业,业主同乡共业情况不太明显,但雇员、劳动者同乡共业的表征同样凸出。这源于,一近代有形劳动力市场稀缺,移民谋职就业,学徒进厂入店主要靠同乡亲友介绍,很少公开招聘录取,积年累月逐步形成了行业浓郁的地域籍贯色彩。二雇主的同乡情结,期望以乡缘来提升劳动者对企业的忠诚,有的企业,一定籍贯竟成为进入的一种必备资格。一宁波女工不无得意地说,“我们这些浙江人有时能在银行找到工作,因为有许多浙江银行家。但假如你来自苏北,你决不能在银行找到工作”⑧。年轻人进厂入店拜师学艺,由同乡亲友介绍,其中一部分人成长为新的业主,或被业主招为女婿继承产业,于是雇员的同乡共业转变成了业主经营者的同乡共业。
以同乡共业为基础的行业组织“共同体化”,在专业认同、市场网络,技术传授,交易业务等方面具有封闭性、半封闭型的特点,对于侵入其市场“地盘”的异籍商人会进行群体抵制和排斥。在组织治理上,这些同业组织一般执行司年司月轮值制度。司年由董事按年轮值,无有酬劳,被推举人每多推诿;容易产生由少数企业和家族操纵,维护既得利益,墨守成规,功能滞后的现象。司月由公所会馆聘请,为专职人员,协助司年处理会务。除了司年司月外,公所主要职员有三类:“文牍”掌管来往文书信札、“司库”掌管财政帐册、“庶务”掌管会内各项杂务。他们或由同业轮值,或由公所聘任。民国年间仍有不少公所、公会保留着这种组织设置。20世纪后,不少经济团体开始采取选举方式产生会首和领导人,而不再因袭过去之推举法。民国中期后,同业公会领导人由全体会员公选产生,并设立董事会(后改为执行委员会)、监事会等机构,行帮色彩在同业公会的组织制度层面上逐渐隐入深层(特别是1929年同业公会法颁布后),作为一种实际潜在势力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随着近代工业、商业、金融业、交运业等技术水准的提升和规模生产的发展,一地同乡之“圈子”显然难以满足其生产要素,特别缘于专业人才需求的扩张,封闭性的“地域化”不可避免地向着开放性的“社会化”变革。有些新兴行业的同业组织,从组建一开始就突破“邑庙”模式,走向“社会化”。清末民初,“上海已经跨越了它的发展阶段中‘每个人了解他的邻居’的那种小型社会阶段,进入了都市生活的阶段”⑨。城市工商业兴起,业缘关系渐弥漫及覆盖于乡缘关系,工商会所由注重同乡关系渐转向同业关系。曾把持沪地洋布业有年的洋布公所,在宣统二年(1910)续修章程,将公所改名为公会,“本会系同业组织而成,凡我同业皆可入会,故名曰洋布公会,以表公共之意”,宗旨为“联会同业,便利贸易,尤当互求实际,不悖振华公所之规则,愿毋始勤终怠,而期久远”⑩;宣告它的社会化倾向。民间“共同体化”行业组织出现了打破封闭向着“社会化”嬗变的趋势。
共同体化行业组织以商帮为主体,具有排他性、福利化和信约化等团群特征。有些工商会所(如振华堂洋布公所)虽在收取入会费后允许外来同业开业,但对未入会的外来同业仍然在市场关系等方面进行或深或浅或多或少的排斥。共同体化行业组织,不是主要指行业组织在成员团体进入方面的禁止,而是指组织内外的同业所构建的不同的交易规则及其经济关系,由此形成群体的特殊利益。
社会组织学理论告诉我们,当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而组织在许多方面难以满足环境对组织提出的要求,组织也难以从环境变化中获得生存发展的必要支持,这个组织就会降低其生存发展的能力。组织要想生存发展,其行为变化就要高于环境所要求的(11)。各类同业组织的行为模式是组织对环境适应的结果;而新型组织的有效性反过来提升了企业对组织的依赖性。这便是清末民初行业组织更新的内在动力所在。当然在当时及以后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多数行业组织业缘关系中仍保留掺杂着大量的乡缘因素。
唐宋元明清之行会,大多为适应政府管理市场及工商业之需要而设。明清以来,行会维护行业成员权益的功能逐渐形成,民间社团属性渐彰显起来。传统社会政府只有掌管财政税收的机构,没有职业化的经济管理机构,民间市场秩序由市井力量——各业行会来维持,封建政府依靠行会间接地管理城镇工商业,却缺乏相应的有关行会组织的法条规范。1904年清廷仿照欧美日本法规,颁布《商会简明章程》,是为第一个有关经济社团的法规,以后历届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经济社团法规,管理和制约日渐兴起的民间经济力量和经济社会。
马克思认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第一种形态是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第二种形态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关系(12)。共同体化行会是一种“人的依赖关系”的组织。传统会所等行业组织,某种意义上讲,是以乡谊为纽带的“个人”组织,而同业公会是以业缘为标志的“企业”组织。两者组织成员属性并不相同;可见两者的组织关系和组织资源已悄然发生了变更。民国以降,一些行业组织打破“人的依赖关系”向着“物的依赖关系”的方面——现实的社会化经济关系转变。1917-1918年间,上海华商纱厂联合会筹建成立,是为近代中国最大的民族工业——华商棉纺织业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华商纱厂联合会的成立及其建制完全是民间业主们自发的“社会化”的行为。当时正值关税会议动议召开,日本向北京政府提出棉纱进口免税等无理要求,上海等地华商纱厂群起抗争,代表各地同业向政府条陈意见,“佥语联合会临时机关莫若定为永固团体,俾收众擎之力,藉脱波涛之险”。在“积极分子”竭力推动下,以关税会议为契机,纱联会“破茧而出”。纱联会不仅面向上海同业,而且面向全国同业,将传统会所蕴藉的地域性提升为鲜明的民族性。非因袭而来的纱联会采取了近代社团建制(董事会制),使之一成立便有较高的社会化起点(13)。
棉毛纺织业、机器缫丝业、橡胶制造业、机器面粉业、化学工业、搪瓷制造业等近代制造业,由于技术、资金、规模等行业门槛高,行业企业数量有限,其行业组织大都实行自愿加入的方法,没有地域限制,其社会化不仅包括一地之全体同业,有的还跨地区,甚至面向全国同业企业。随着市场发育细化,替代行业、相近行业竞争展开,以行业利益整体性为基石的业缘关系滋长起来;同时,同业竞争深化,行业乡缘情结不断地为利益关系所替代;以乡缘为黏合剂的自然组织逐步嬗变为以业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至民国中期,上海绝大多数同业公会以除弊兴利,维护全体同业福利为宗旨,用开放姿态接纳全体同业,政府同业公会方面的法规强化了行业组织的制度进化。1918年和1929年,北京政府和南京政府分别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工商同业公会法》。1929年5月,上海市社会局根据南京政府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整理和改组工商同业组织,要求一地区同业行号在7家以上时,均要依法组建同业公会。
传统会所作为一种特殊集团,在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总有一种限制共同体扩展的倾向,有的行业约定“每一字号中只准留学生意一人,以习此业,不欲广其传也”(14);目的在于控制同业数量,减少竞争,保障赢利。沪地同业公会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依法要求同业一律加入,改变了这一特性,它的利益特殊性淡化了。
同业公会组织的社会化突破了特定共同体的封闭性,不以会员的某种非社会化身份为组织范围,其目标追求也不局限于维护行业某一群体利益。在组织结构上,实施近代化的会员制,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公会内部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监事会,会长副会长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重大决议由会员大会表决,董事会主持日常会务,接受监事会监督。公会会务、财务预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汇报,接受大会审议和批评。公会经费来自会费及社会捐助。同业公会是个依法自主自律的行业性社会组织。
同业公会的经费主要来自民间捐助、营业抽厘和常年会费。有些同业公会规定了很高入会费,如上海铁业同业公会,1914年至1949年,会员为清一色大户,新会员要缴纳50两至100两白银,许多小同业无力承担。有的同业公会还根据同业资本额和缴费多少将会员分不同的等级,或得选送不同的代表名额。后来政府的同业公会法将会费单位与代表名额多寡挂钩,将这种资本化的做法制度化了(15)。
民初至三十年代中叶,沪地社会化同业公会比较活跃,它们虽然具有一定的替代政府治理行业的功能,但其性质是政府“借用”公会的社会职能,而非是政府的下属“中介”组织,执行官方指令。这一时期,同业公会的会务活动主要是行业化、市场化行为,其活动不仅针对市场和社会,也应对政府。
这一时期,上海各业同业公会自主制订、修改的行业规约大都从行业实情出发,切合市场实际状况,便于企业遵循操作,许多业规源于经验、习俗、惯例的演化、提升和概括。不少同业公会对不公开的内部规约修正公开化,将以往不成文的习俗整理成文,把粗放的规约分解细化,“昭信于市”。不同行业业规各有特色和侧重,不尽类同,行业习惯法成为同业公会维护、整饬专业市场秩序的基本依据。这些行业规约的制订经过民主式的“共议”程序,由会众表决通过。约定的执行,不太需要国家法律强制,民间同业之默契和共识,集体谴责和业务切割有时比法条更有效,更具约束力(16)。这一时期,国货与洋货的竞争全面展开,在巨大的市场压力和经济民族主义的氛围中,华商同业公会的同业凝聚力空前强化,业规的履行得到业外民众的积极回应和支持。
一二十年代行业组织社会化发展兴盛时期,大致奠定了民国上海同业组织的规模格局。当时有学者评论道:“公所制度颇合于我国社会情形,因为我国国家向来对于工商业取不干涉主义。国家只向人民征收赋税,至于人民的职业自由,大概放任,在这种情形之下,公所制度当然可以发展。政府对于工商业有许多事物是不闻不问的,因此公所得了好几种威权,藉此可以处理工商事物,在工商业范围之内,政府和公所仿佛是并行的管理机构。”(17)同业公会等经济群体生长为“有好几种威权”的政府外有效的社会化管理系统。
沪地同业公会在经济政策、工商税收、国货标准、金融改革等诸方面,积极主动游说国民政府,竭力影响政府决策。尤其在财政规划、关税改革、法币改革等事件中,同业公会代表各业资产阶级和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反复向政府请愿陈情,争取有利的政策倾向和税收惠顾,劝说和避免不利的政策出台和施行(18)。从大量的同业公会会务记录和公会来往公文看,与政府交涉及合法博弈是民初至三十年代沪地同业公会最主要的会务活动。
尽管近代中国新式工商业十分单弱,但上海局部市场经济体系已经成形,同业公会的蓬勃发展正是沪地市场经济兴起的一大表征。
同业公会作为一个职业团体,准确地说,是个职业上层人士的团体;这一时期是其社会化功能比较彰显的时候,它们客观上构成了政府外的社会压力集团。
如果说共同体化的会所来自有限的民间自发,是特定团体内的集群合作,凭借乡土情感,形成一种自发秩序——局部垄断;那么社会化行业组织的兴起是政府和民间力量双重驱动的产物,依靠社会理性,建立一种开放而有效的市场秩序,其组织属性具有民主化、功能化及资本化的特征。这是个从民间自发走向民间自觉的历程。
民国时期,政府先后颁布了有关同业公会的法规,运用法律形式逐步展开和深化对同业公会的管理。1918年4月27日,北京政府同时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实行细则》;1923年4月14日颁布《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北京政府有关同业公会的法规比较原则,其要点为:一、同业公会之设立经该处总商会查明,行政主管官厅核准,报农商部备案。二、同一区域设立同业公会以一会为限;各种同业公会均为法人。三、同业公会如有违背法令,逾越权限,妨害公益时,行政长官得命解散;对于同业公会的设立程序、组织要件、法律边界等进行规范。南京政府成立后,1927年11月21日、1929年8月17日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工艺同业公会规则》、《工商同业公会法》,对工商社团进行整顿。与北京政府同业公会规则比较之不同点:1、同业公会设立必须经当地主管官厅查明,转报农商部,核准立案,方得设立,而非由商会查明,官厅核准。2、对于同业公会的“职务”(职能)作了规定,并特别列有“答复行政官厅之调查咨询事项”。有关同业公会的“职务”规定北京政府的规则中没有。3、规定“同业之公司、行号,皆得为本业公会会员”,原北京政府的同业公会规则没有此项规定。4、明确要求“同业公会应受省或特别市政府及工商部监督,遇必要时得解散之”;北京政府同业公会规则仅规定在“违背法令时”,得命解散。5、规定原有之工商各业同业团体,不问其公所、行会、会馆或其他名称,均应于年内依法改组;而北京政府的同业公会规则“不论用公所、行会或会馆等名称均得照旧办理,单其现行章程规例应呈地方主管官厅备案”。6、同业公会采取委员、常务委员制;而北京政府的规则并无此要求。7、同业公会经费,除了会员负担会务费外,事业费“得就同业中出品销售数内,公议附带征收,但须经该地主管官厅核准”;北京政府的规则中没有地方主管部门核准征收事业费之规定。(19)南京政府同业公会法规增加了不少国家强制性规定,替代了原先指导性较宽松的规定,政府对于同业公会的组织程序控制有所加强。1938年前,国民政府在同业团体竞争、入会要求、组织制度等方面规范了民间组织秩序,但尚未干预其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同业公会还保留着相对自主自律的运作空间。
20世纪三十年代工商团体整顿后,上海社会局不得已说道,本市各同业公会大都是由昔日公所或会馆改组而来(20)。与现代中国行业协会缘起不同,近代商会、同业公会等经济组织所占据的市场社会领域不是由国家主动地让渡而来,而是原来的传统民间领域和市场领域。会员企业的认可支持,是同业公会获得社会合法性的来源。清末民初至1938年,无论是自发成立的同业会所,还是奉令组织的同业公会,依法行使着行业组织治理行业的专业化功能,维持着市场运作和日常交易秩序,协调着企业、行业、政府等多方关系,具有很高的自主自律的社会效率。“一业一会”限制摒弃团体竞争和“凡同业皆为会员”,其既是行业组织“国家化”形态的起始,也使同业公会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得到政策法规支持广泛展开,于二三十年代进入了一个相对繁荣的阶段。
清末至1930年代,上海行业组织的社会化发展时期,虽政府法令要求一业一会,但因这个阶段正是市场规模迅速扩张,新型产业崛起,行业不断分化之时,许多行业(包括分化出来的子行业)原先并无行业组织,在有关政令的推动下纷纷建立行业组织。政府这一规定并没有限制行业组织的发展,而是促进了行业组织的增长。此可谓这一时期上海行业组织社会化发展的一个特点。
在对待1920年代中叶至1930年代初叶勃兴的商民协会问题上,国民党政府有过一次将其进行“国家化”管理的尝试,并不成功。为了扶植新兴商民协会,以取代“不革命”的商会,国民党政府力图把商民协会建成国民党在工商界的外围组织。国民党政府在会务、人事、经费等方面全面介入商民协会的运作,终因商民协会组织素质不高,群体行为散漫(21),消耗了大量的行政和党务资源使之不堪负担,且效果不佳,没有达到原先的政治意图。最后,政府只得解散商民协会,恢复原有的商会体制。
1930年代初叶,国民党政府开始加强对民众团体的整顿和监控。1932年8月11日中央政治会议修正通过国民党中执委的《民众团体组织方案》。该组织方案规定民众团体必须遵守:甲、不得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乙、接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丙、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府命令;丁、团体会员以法律所许可之人为限;戊、有反革命行为被告发有据或受剥夺公权之处分者不得为会员;己、除例会外,各项会议须得当地高级及主管官署之许可方可召集;庚、违反上列规定者应受法律所规定之处分(1934年此文件编入民间广泛使用的《日用百科全书》)(22)。同业公会作为经济团体,应受此组织方案制约,但尚未有分类细则。
20世纪30年代中国出现的统制经济思潮,对于同业公会管理体制转向“国家化”具有重大影响。
30年代上叶,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尤其是民族工业受到极大冲击,市场风雨飘摇;朝野出现了一派统制经济的言论。1932年10月10日经济学家武堉幹在《申报》发表《实施统制经济》一文,是为中国学者最早明确主张实施统制经济的文章。1933年9月时任行政院长兼财政部长的宋子文参加世界经济会议归国,极力主张中国仿行欧美实施统制经济。宋氏主张很快变为政府政策,9月底全国经济委员会改组,增加职权,成为统制全国经济的最高机关。10月初全国经济委员会下设棉业统制委员会,以陈光甫为主任,开始对全国实施棉业统制。此后,经济学权威马寅初、工商界名人穆藕初、吴鼎昌等发表言论赞成实施统制经济。他们认为列强利用关税货币政策大肆倾销,而中国受不平等条约束缚,绝无反抗之力,“中国欲以自由竞争政策发展实业势已不能,然则中国经济之出路,只有统制经济之一途,显然可见。”(23)一时统制经济成为舆论中心。
1935年5月上海市商会上书行政院及实业部,提出“为挽救工业衰颓宜从统制市场避免过剩入手”的建议,提出建立以同业公会为主体的统制机关,对生产过剩的行业实行生产限制和设厂限制。实业部在征询各省政府的意见后,否决了上海市商会的要求,认为同业公会主导统制,必将导致行业垄断。统制经济必须建立以政府为主,工商团体辅助的体制。当时经济学界对于统制经济的实施主体也有不同观点,学者陈长衡主张政府承担统制经济的责任,把工商界排除在外。学者庄智焕认为统制经济应由同业公会来领导,因为有贪官污吏,政府在社会上的信用减低,很难得到厂家的拥护。多数学者则倾向于政府与工商界合作的统制经济方式。他们认为统制之权不全在政府,应分散于各个经济团体,但政府的统制权力高于一切。1936年学者陈行对这种形式作了概括,“使政府能统制公会,公会能统制全体会员,公会领袖,须切实奉行政府规定政策,公会会员,须强制加入公会,遵守政府与公会决定之一贯方针。”(24)实业部实际上也接受了同业公会在统制经济体制中的组织地位,并准备将其纳入新修订的同业公会法中(25)。
1938年1月国民政府同时公布《工业同业公会法》、《商业同业公会法》、《输出业同业公会法》。同年10月6日同时公布《工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商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输出业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1938年11月1日施行)。三个同业公会法各有十几章节,五六十个条款,内容比之先前同业公会法大大增加,规定繁复细致。除了细化一些程序性的规则外,着力强化对工商出口等同业公会的国家控制。(一)政府指定同业公会发起人,可令公会组合联合会。强制企业全体入会和规定工业出口业有同业两家以上,商业有同业三家以上应依法组织同业公会。公会内部不得单独组织二级同业公会。工厂不能按规定发起工业公会者,实业部得令其参加“某区域工业公会”。(二)政府在必要时令公会对会员企业营业施行统制。(三)增加政治性的会员资格限制。规定会员代表如有“背叛国民政府,经判决确定或在通缉中者”、“褫夺公权者”等不得为会员代表。(四)明确同业公会的职务职能。法规对同业公会的任务和职用作了明确的匡定。(五)加强对于同业公会日常工作的监管。要求同业公会设置检查员,检查公会之规定任务执行情况。检查员之资格及其任用方法由实业部定之。(六)将同业公会的处罚权操诸官方。规定同业公会处罚违规会员,“非呈经实业部核准不得为之”。(七)政府部门有权处罚同业公会。规定同业公会如有违法越权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实业部施以处分。(八)规定实业部得派员检查同业公会之财产及簿册。(九)剥夺同业公会处理会员间争执之职能。规定“公会会员间或公会间发生争执时,由实业部处理之”。(26)(十)规定同业公会的一级法人地位,其会内不得单独组织次级同业公会,由实业部核准立案。改变了过去商会为法人团体,同业公会为非法人团体,其设立经地方最高长官批准,农商部备案即可的松散状况。借着抗战爆发,政府全面强化了对于同业公会的控制,与1927-1929年的有关同业公会法规比较,政府对于同业公会的日常职能、行业业务、公会财产、违规处罚、会员争执等方面皆有督察和处置权,将政府干预深入至公会内部事务和具体活动,对公会的活动方向和活动方式作了许多限制性规定。
1938年国民政府三个同业公会法及其细则的颁布,客观上形成了民间自发自主行业组织之大限,标志着近代同业公会“国家化”的正式启程。
1938年、1939年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了《战时民众团体整理办法》、《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要》,对工商团体建立和入退会做出强制性规定。1940年8月国民党第五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一五五次会议通过了《非常时期党政机关督导人民团体办法》,要求对包括同业公会在内的人们团体进行有效督导。1941年6月又颁布实施《非常时期工商业团体集团体管制办法》,对工商业团体实现空前的严厉监管(27)。借着统制经济的需要,政府对同业公会等民间工商组织展开了全方位的监控。1941年以后在国民政府控制的重庆等大后方,政府还颁布不少有关工商团体及统制经济的政策法规。
同业公会组织有三要素:会员、制度、运作经费(资源)。民国后期,同业公会的基本制度由同业公会法等国家法规框定;一业一会,同业企业依法必须加入同业公会,一些公会领导人由政府推荐,甚至直接任命;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等,但政府规定可按销售额向会员企业征收公会事业费。此外,政府时常调拨一些统制物资与公会,并授予其同业分配权。这样同业公会要素中的前两者实际上由政府供给,公会经费方面有些许间接资助。政府在结构要素上对于同业公会有了空前的控制力。
行业组织被纳入了国家体系,由政府授权,依据国家法律威权运作,旨在经济领域构建统一秩序;国家化行业组织具有正规化、权威化和政治化的特征。
战后,国民政府虽有不少新的同业公会法规出台,1938年同业公会法的国家化“实质精神”延续下来了,政府始终处于一种指导者和训诫者的地位。民国后期,尤其是抗战后,上海同业公会大都奉令改选、整顿、重组,政府对他们各方面“督导”和“政治影响”空前加强。政府规制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临世,同业公会的制度安排出现了均质化倾向,在主旨叙述上,文字也千篇一律。大量公会业规被整合于政府的管理法规,公会领导人的选举任用被政府干预,公会活动大都向社会局呈报,获准后方可举行,会员必须强制入会,并依法登记,等等;“统治”和“纪律”的效应体现出来。公会的“社会化”、“共同体化”渐为“国家化”,甚至“政府化”所取代,由一个自治“制度团体”变为一个政府“他治”的“经济调节团体”。政府政策已非一般的外生变量,它在国家法团体制下(28),实际上内化为组织运作的直接因素和必然选择。
共同体化与社会化的不同在于行业组织权力基础由部分群体的民间合约,走向普遍的同业合约,而国家化的行业组织权力不仅来自民间合约,更缘自政府授权,政府主导将责、权、利重新配置而对同业组织的权力主体进行整合塑造。由共同体化之团群、社会化之社群转向国家化之集群,行业组织经历了一场大规模的制度变迁。
北京政府时期,中国社会团体与国家的关系属性可谓之“社会法团主义”模式。这种关系秩序中,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关系,运作机制的动力初始源于下层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发动和主导着关系秩序。社会法团主义模式在国民政府时期嬗变为“国家法团主义”体制。利益团体与国家的关系是自上而下的组织关系,动力源来自政府,社团成为政府治理社会的工具和媒介。两者的基本不同在于,主导权在国家和社会组织间的分布不同。(29)
同业公会处于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重叠之界域,是市场主体的一种社会化组织。从市场角度言,行业组织是市场主体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作出的行业合约安排。从社会角度言,行业组织是企业便于开展各方社会关系,维护利益,提升行动有效性的业缘群体。行业组织是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这两点是行业组织的生命体征。
不同的组织形态和管理体制蕴含着不同的组织机制和绩效。
“共同体化”的行业组织,组织认同是“人”,由民间选择结合;价值追求的是“共同体”的均衡;治理方式注重“人伦情理”,凡事并无法律规范,任凭民间自为。其组织运作特征为:其自治权来自某一群体的身份资历及人伦契约,内聚力强有一定的封闭性,结构制度不甚规范而机制功能甚有效率,是一种自给自足的民间秩序。“社会化”行业组织,其组织认同是“企业”;自治权源自同业合约,价值追求为同业利益和行业公共服务(产品);在有关法规基础上形成科层式结构,组织运作以同业合约的市场化方式在法律界定范围整合治理同业,自主自律展开同业活动,促进行业发展,增进同业利益;政府一般不介入组织内部事务。“国家化”行业组织,其组织认同也是企业,不仅在有关法律范围内活动,而且组织存废会务运作皆要接受政府督导支配;组织价值追求不仅是同业利益,还有政治协调和社会控制;其治理方式更注重法规政策和行政规制,组织运作因国家和政府授权而更加正规化、威权化,在政府高压下存在着组织自治本性异化的可能。如果说,社会化组织树立的是一种以法律为凭的自下而上的社会秩序,那么国家化组织铸造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规制”秩序。
泛血缘的乡缘关系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正式组织关系上有所淡化,在人际关系、社会交往中没有淡化,某些方面还有所强化和深化。“社会化”理性机制难以削弱和抵消长期积累的“共同体化”的影响。行业组织的开放,昭示了社会平等和公正,推进了经济活动的文明程度。但社会化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主要是行业规约约束力的松弛。弥补传统神缘乡缘关系因素退位后的新机制缺失。这种新机制不仅来自正式的法规,更源自民俗制度。神缘乡缘等因素不仅是组织因素,更蕴涵着文化基因;仅是新的条规尚不足以填补旧制深厚蕴义的空缺。需要一种新的社会伦理、价值规范填补,超越。另一个问题是由于缺乏传统道义,完全凭实力行事,形成新的行业豪强及行业垄断,甚至演化成帮会式暴力秩序。这个问题由前一问题派生而来。社会化组织有效运作需要法律理性、道德习俗、公民意识等相适应的人文生态和文化环境的培育和发展,而这些在时势局促的中国近代是很难完成的历史使命。
民国年间,上海商业竞争中几乎“无业无有弊,无货不作伪”,假冒市招,偷工减料,削价竞卖,噱头广告,互诋商誉等违规违法现象充斥市场,初来沪地者极易受欺。一方面同业公会业规约束乏力,另一方面,出于行业自利的立场,有的同业公会默许某些不正当的市场行为存在。有不少行业,由于各种原因,很难达成合约共识,构建内生的行业组织,这需要政府加以推动引导和干预。而这种政府主导型的行业组织和“制度供给”,往往不如内生组织及其内生秩序那么有效,具有凝聚力,需要有个磨合实践的过程,也可能失败,同业公会形同虚设。
相对共同体时代,社会化和国家化时期同业公会的“制内”绩效有所衰退,而“御外”的功能则凸现出来。民间企业主很重视作为社会集合主体“公会”的概念认知。这一概念指向对社会政治、市场关系及压力集团的效能极为重要。在御外方面,企业对于同业公会有很高的依赖度,公会成为企业群体进行“社会资本”积累及其运作的平台。近代中国民族工商业经济在荆棘遍地的环境中生存发展,一要承受外国资本主义的激烈竞争,又要与专制政府不懈抗争;其能在夹缝中艰难地生长,民间行业组织的兴起和运作是一极重要的支撑因素。业主们走出企业“个体”,手拉手,形成一种局部联合,与“外在环境”中种种不利状态抗争,竭力守护着行业及企业的利益。
南京政府上台后,推动社会功能团体的组建,表达了将各种社会竞争导入组织化的意向。至1938年,出于统制经济的需要,国民政府伺机将各种经济群体加以整合,经济社团成为授权组建秉命于政府的“半行政化”团体,国家成为同业公会的监护人。同业公会一只脚踏入国家体系,一只手被拽出来为政府服务。
1929年后,国民政府开始对社会群体、同业公会、商会等进行整合,并强化控制。过去学界对此大多持否定意见,认为此是国民党政治集权,一党专政之产物,扼杀了经济社会的生气活力,结束了民间经济群体自主自立生动活泼的局面,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在利益集团发展中,是自发无序好呢,还是制度规范好?对这一问题,恐应该重新认识。一、在之前有无行业组织“管理无力”的状况出现;二、行业规范,国家干预有无必要;三、国家介入的制度结构是否合理适度;四、国家介入的实际效果如何,对经济发展、社会冲突协调有无积极意义。从这些考量出发,似乎对于同业公会等经济组织的国家化不能一概否定。
“国家化”、“社会化”(包括“共同体化”)是两种社会团体管理体制,孰优孰劣难以绝对论之,主要看在不同的社会集体意识和市场发展形态中的一般运作效应及其适当性。
笔者认为近代中国国家介入和协调社会利益,是群体利益分殊,社会团体群起,社会冲突频发后的一种积极的制度选择,将群体的自由竞争转变为利益集团的有序互动,由国家权威发挥组织作用,这种取向应予肯定。民国期间,政府同业公会法规逐步细化,规范了同业公会的行为。其一,规定了同业公会的民主选举程序和职员设置,有利于同业公会的民主化和科层化建设。其二,有关公会职能的规定改变了同业公会无所作为的状况。其三,规定所有同业一律入会的规定,避免了会外同业与会员企业遵循不同规范的状况,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游戏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当然这一点侵犯了企业自由出入同业组织的权力,不甚合现代理性原则)。其四,明确同业公会的法律边界,有利于遏制同业公会的过渡行业自利行为和潜规则弊端。其五,将行业业规融入一定的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体系,强化了业规的约束力。从近代上海实际效果看,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政府的同业公会法规很有些积极意义:1、确立了同业公会“公共化”的属性,扭转了传统会所行业群体特殊化的倾向。2、促进了各行各业同业组织的建立,有利于行业治理。3、一定程度明确了行业自利的合法边界,规范了同业组织的职务行为。4、规定同业组织民主化制度及选举程序,引导同业公会由传统会所向现代社团体制进化。二三十年代上海社会经济之繁荣,离不开同业公会等经济群体有关市场协调、行业治理等方面积极功用的发挥,也得益于国民政府有关同业公会法规之规范和推动。
在缺乏制度文化和规则意识的近代中国社会,“国家化”的管理规范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国家化”管理体制的滥用主要在于民国后期。
从组织立场出发,组织一方面代表企业个体利益,将其意志集中表达,即将个体利益组织化。另一方面,组织应妥善地把握、控制这些利益,限制和规范其成员,及时消除破坏组织利益者的影响。利益组织接受自我限制的目的是换取更需要的东西。资产阶级以某种独立性换取经济社会的有序性和经济组织的正规化。
从政府的角度看,当群体利益进行组织化竞争时,极可能导致需求性冲突的膨胀,不公平地对待其他群体和个人,引发民间势力结构性争斗,乃至抗拒政府,形成社会排斥和社会对抗加剧;保持社会均衡和有序,利益组织的竞争必须受到控制。
任何制度在施行者自利动机下的不当乃至恶意操作都会产生负面效应。
到了民国后期,政府对同业公会控制趋于严密,形成了“国家”统摄经济群体的格局。当组织被国家化时,它对成员的强制也增强了。国家背景下,利益团体要整合成员利益,而非单纯代表成员利益。代表功能仅是组织化的一半,另一半是协调和管制的功能(30)。在国民经济日益为政府统治的情况下,同业公会渐演变为政府控制经济社会的“中介”工具,强化了其在政策执行中的作用,甚至成为实现政府利益的某种途径渠道(如1946-1947沪地黄金风潮时期,上海金业公会、银楼业公会成为政府实施暗箱操作的工具)。公会的“民间协商”性质向着“强制机构”属性转化,公会的运作由“自治”潜变为“控制”。甚至由于政府非民主性质及自利动机,政府成为最强悍的利益集团,贪婪不法滥用权能,使包括政府在内的利益群体间的不均衡权利分配更为不公。
行业组织“共同体化”到“社会化”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运动,从“社会化”到“国家化”则是由“民间契约”形态演化为“规制契约”形态。国家法团主义式管理取代社会多元化体制,就制度而言,也许是一种进化式选择,因为它更具秩序性和协调性。我们认为应将某一制度的优劣评判,与制度具体操作及不良后果区分开来。这不是一回事。就制度层面而言,应该反对的是过度干预和经济控制,而不是不要管理规范和宏观协调。
市场调节需要组织化手段,这种手段的高级形式是经济群体与政府公权结合起来协调;一方面使市场组织更加规范,另一方面进一步拓展市场协调的力度和广度,弥补单纯条块形市场组织的局限性。政府干预作为市场协调的最后手段,其运作需十分谨慎和节制,应尽量地将其力量融合于市场组织化的运作中。而民国后期,政府并未很好地把握尺度,而是直接地干预,切入市场,进行强力拨弄,扭曲市场关系。以“国家利益”为基点的有关法规,不断调整着经济群体与政府当局的利益关系。国家化体制下,行业组织作为利益主体受到限制,由此利益规模被抑制,但政府在约束行业组织集体利益的同时,却肆意地放纵其自身利益“追求”。
民国末年,源于对资源的搜刮,国民党当局强化对上海各业的钳制,政府替代加深,使同业公会陷入治理困境。当同业公会制度由企业合约异化为与政府合约时,即意味着同业公会“合法性”的蜕变。同业公会社会化的自主活动空间逐渐被压缩,组织活力趋于凋萎。面对国民政府连篇累牍颁布的财政法规、市场禁令,官僚资本肆虐侵害行业利益、业主权利时,上海不少同业公会展开了激烈的博弈和抗争,但多以失败告终。同业公会与政府当局虽频繁地发生着相互关系,最终占有和决定这种关系的不是同业公会,也不是法理公道,而是手握权柄之当局政府。
注释:
①这一时期虞和平、徐鼎新、胡光明、朱英、马敏、邱澎生、王日根等论著对近代中国商会、工商会馆、公所等经济群体的社会属性都有过深入的阐述和辨析。
②宋占友:《从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3期。
③参见朱英主编《中国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魏文享《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1918-1949》,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的有关章节。
④参见宣统三年《(上海)水木工业公所记》碑文,江苏省博物馆编《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505—506页。
⑤朱英主编《中国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35页。
⑥参见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18页。
⑦参见张海鹏、张海瀛《中国十大商帮》,黄山书社1993年,第361页,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⑧(美)韩起澜:《论对上海的苏北人的偏见》,《上海,通向世界之桥》(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第252页。
⑨徐雪筠等译《上海近代社会经济发展概况——海关十年报告》,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5年,第73页。
⑩《洋布公所缘起》,参见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805页。
(11)刘洪:《论组织外部复杂性的变化特点与管理挑战》,《管理学报》2009年第5期。
(12)参考刘同舫《人类解放的进程与社会心态的嬗变》,《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13)参见拙作《民初关税会议与华商纱厂联合会成立》,《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
(14)参见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685页。
(15)参见拙作《略论近代上海同业业规之变革》,《史林》2009年第4期。
(16)参见拙作《民国上海同业公会处罚制度及其施行机制》,《社会科学院》2008年第10期。
(17)陈达:《中国劳工问题》,上海书店出版社《民国丛书》(第2编第17辑)影印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89页。
(18)有关同业公会与政府利益博弈情形可参见魏文享《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1918-1949》及其有关论文。
(19)有关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同业公会规则,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彭泽益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中华书局1995年等。
(20)参加严谔声《商人团体组织规程》,上海市商会1936年印行,第6页。
(21)参见张志东《商会的组织结构及其与政府的关系》,朱英、郑成林主编《商会与近代中国》,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4—201页。
(22)参见黄绍绪、江铁主编《重编日用百科全书》上册,第4编政治及行政·党务类,1934年初版,1935年第8版,第329页。
(23)参见孙大全《中国经济学的成长——中国经济学社研究(1923-953)》,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248—249页。
(24)参见孙大全《中国经济学的成长——中国经济学社研究(1923-1953)》,第256—257页。
(25)魏文享:《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1918-1949》,第280页。
(26)中国金融年鉴社丛书《中国战时经济志》(八)工矿业、(九)商业,世界书局1941年。
(27)魏文享:《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1918-1949》,第282、287、283页。
(28)据不完全统计,南京国民政府有关工商团体的法规法令不少于40项。
(29)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8页。
(30)张静:《法团主义》,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