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_电信论文

论中国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_电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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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电信服务业发展现状

1.纵向比较,有了长足发展

电信服务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中一直被列为重点基础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五”期间得到很大发展。到1994年底,主要电信服务总量(邮电部门为社会提供的各类服务的价值总量)提前完成了“八五”计划,实现了在1980年基础上翻三番的目标。到1995年5 月,全国长途电话电路达72万路(1950年为3000路),长途自动交换设备达到268万路端,城乡电话网总容量达到6934万门(1950年为31 万门),城乡电话主干线总数达到3491 万户。 全国电话普及率达到3.7 %,城市电话普及率达到15%。全国已初步形成以光缆为主,以数字微波和卫星通信为辅,多种通信手段并用,灵活、高效、可靠的长途通信网和以程控交换为主的电话网。同时全国移动电话已达280万户, 基本实现了全国联网,自动漫游。而且无线寻呼电话也已达1000余万户。现在公用分组交换网、公用数字数据网(DDN)端口容量已达11万多个, 覆盖全国700多个城市〔1〕。

从技术角度来看,我国电信网已实现由人工向自动转变,并加快由模拟向数字技术过渡。全国长途传递数字化达80%,省际间长途直拨达98%,电话交换程控化比重达97%。同时,数字移动电话系统(GSM )已投入运行;2.4Gb/S同步数字系列(SDH)光通信也已开通〔2〕。

从应用来看,财税、银行、贸易、海关、证券、科教等部门利用公用电信网组成了各类电脑信息网络和实时交易网络,个人用户也迅速增长。

可见我国电信服务业无论在规模、技术还是应用上都得到了迅速发展,这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国际电信联盟在其1995年的电信报告中指出,中国是世界上电信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特别是电话数量〔3〕。

2.横向比较,有明显差距

尽管从纵向来看,近年来我国电信服务业发展迅速,但进行一下横向的国际比较,就可以看到明显的差距。从总量上看,1994年,世界电信服务营业总收入1.43万亿美元,约占世界国民生产总值的6%〔4〕。而我国1994年电信业收入693亿元,仅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6 %〔5〕。可见我国电信服务业总体发展水平与世界平均水平还相差甚远;按现有的3.7%的电话普及率,与世界平均15%的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 现在全球平均不到10人就有1条电话线路,按这样的比例,中国应有1.3亿条城乡电话主线,而现在仅有3491万条;尽管到1996年5月8日,北京已成为世界上继巴黎、东京、伦敦、香港、上海之后第6个拥有8位电话号码的城市,但它的电话普及率目前仅为24%,到2000 年也只将达到42.2%。而东京、伦敦、巴黎为80~90%,华盛顿则高达106%, 又是一个不小的差距;就是按现在的规划,我国到2000年电话普及率也只达到9~10%的水平,这也只相当于非洲电信业90年代初的发展水平〔6〕。

从经营内容来看,我国目前电信服务收入中,80%来自电话(长途与市话),非话服务所占比重很小。而近年来世界非话服务发展却相当迅速。1990年,世界电子信箱就达3300万个,而我国该业务“八五”期间才开始起步,估计到2000年,才有3.3万个, 只及目前世界拥有量的1‰。国外学者预测,到本世纪末,各项电信服务的比例为:电话30 %;传真30%;数据30%;图像10%。离此目标,我国尚有很大的差距〔7〕。

光缆覆盖面,即平均每千平方公里的光缆公里数,1988年,英国为100.82;德国为45.56;日本为55.89;美国为26.25,而中国到1993 年底才达到3.8〔8〕。

从需求方面而言,我国电话数量虽然每年以15%的速度增长,但待装户却以21.5%的速度上升,供求矛盾仍很突出。据专家预测,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基础电信服务在我国仍将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我国目前已有20%的家庭具有购买电脑的能力,到2000年预计约有70%的城市居民有能力购买电脑。所以,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基础及增值电信服务的需求潜力是巨大的。仅以我国现在的建设速度,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电信服务消费需求〔9〕。

二、我国电信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就经营情况而言,电信服务业在我国一直由邮电部门独家垄断经营。直到1993年,国务院下发(1993)55号文件,要求加强电信管理,放开部分垄断经营的电信服务项目,这种情况才开始转变。邮电部于1993年9月11日发文,对社会放开部分电信服务经营项目, 其中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电信业务为:无线电寻呼、800兆赫集群电话、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国内VSAT(甚小无线地面站)通信;其他经批准的项目。实行申报制度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有:电话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子信箱、电子数据交换、可视图文,还有其他经批准的项目。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及外商企业无权经营〔10〕。

到此时,我国电信服务才初步打破高度垄断经营的格局。但是从放开经营的项目来看,多数是增值电信服务或社会缺少的服务,而电话、电报、电传等基础电信业务仍然被独家垄断。尽管从1994年7 月批准成立了“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非邮电部所属),允许经营长话、市话、无线通信、增值和新兴电信服务,但这只是在中国这个庞大的需求市场上增加了有限的竞争,基础电信垄断并未真正打破,只是由过去一家垄断演变为两家垄断而已。

电信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在我国是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几十年垄断经营体制的惯性,导致电信服务对国内其它行业开放都小心翼翼,更不用说对外商开放。

邮电部在《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3 年9月11日)第6 条明文规定:“境外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境内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不得投资、 经营或者参与经营电信业务。 ”1995年6月又以电司(1995)14 号文发布通告:“国际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我国尚未放开经营,国家规定由邮电部统一经营,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国际电信业务;重申我国境内的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在我国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也被列为禁止项目〔11〕。

所以,电信服务业在我国对外商的市场准入中,完全处于被禁止状态。

然而,现在全球电信服务业普遍处于改善垄断经营和对外商开放态势之中,像欧盟、日本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最近的基础电信谈判中都作出了开放市场的承诺,美国也有意完全开放自己的电信市场。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美国等成员方也提出,要求我在电信服务业作出开放承诺〔12〕。所以,我国对外开放电信服务业也是大势所趋。

1.电信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意义

首先,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电信服务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先进的电信服务管理、经营经验;其次,可以配合我国邮电通信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改善电信服务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状况;第三,增强国内电信服务经营的竞争意识,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满足需求,至少在短期内就可缓解供求失衡的矛盾;第四,可以引进外资投资于长期经营项目;第五,可以在贸易谈判中增加承诺,便于向对方要价。对这样一个敏感性部门的开放,也可表明我国政府长期对外开放的态度和决心。

当然,由于我国电信服务业竞争力不强,目前供求矛盾又十分突出,对外开放电信服务业会带来一些经营利润的损失,但这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市场竞争不完善问题,我国完全可以在逐步开放和附加条件的承诺中加以解决。

2.具体开放措施

第一,投资的地区可以限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而电信服务供需矛盾又十分突出的城市;第二,按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参见附表),在经营内容上,先开放增值电信服务,特别是卫星通信、数据信息交换、视频通讯服务等;第三,开放形式,可以先以合资或参股形式进行;第四,在取得一定的试点经验后可以继续扩大开放的地区和经营内容。对基础电信服务,特别是电话、电报这类关系到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服务,在对外开放中,我国企业应占控股主导地位。

3.对外开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电信服务业作为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稳定紧密相关的行业,我们在采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电信服务附录及相关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电信服务与广播、影视服务是相分离的;(2)允许市场准入的只是公共电信网及其服务,而非专业网;(3 )外商所提供的电信服务对象只能是社会广大公众及用户;(4 )必须认真考虑国家安全、信息保密等例外条款;(5)本着互惠的原则, 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问题上坚持有条件的谈判承诺;(6)作为发展中国家, 在开放中要求发达国家在技术、经验及信息上给予帮助;(7 )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如ITU(国际电信联盟)、IBRD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密切合作, 以促进我国电信服务业有序发展,按国际惯例运营。

电信服务业在开放过程中是有条件的开放,如要求许可证,限制使用设备的联结方式、方法,对设备及其附件的技术认可、租用电路的联结客户也进行一定限制等。所以我们可以通过设定条件,对外商进行控制,而经营利润则可以通过税收等措施加以调节。这样,我们在开放中,就可以有效地控制电信服务市场。

三、我国应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竞争

对外开放,只是“被动”地参与,“主动”的方式是积极地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竞争。

1.改革邮电服务经营管理体制

按照国际电信联盟的建议和世界各国发展的实践,电信服务经营管理体制应从垄断向三个方面转变:第一,邮政和电信管理的独立;第二,管理职责与经营职能的分离;第三,电信服务供给的多样化,即不仅是邮电部门,其它行业及外商均可参与供给,从而形成竞争局面〔13〕。

实现这样的转变,对我国参与国际服务贸易竞争至关重要。至少可以对我们建立一些商业性的电信服务企业,培养竞争意识起到强化作用。实现这些转变也是我国对外提供电信服务,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实现这些转变可以使电信服务成为为金融、专业经济等服务的重要传递手段,强化该行业的竞争力,还可增强其它服务业的贸易竞争力。

2.制定国家《电信法》

我国虽有一些电信方面的管理条例,但电信服务的内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旦传统的垄断形式被打破,有限度允许外商准入,那么原有的一些条例、规定就不敷使用或不再适用,因此制定一部我国的《电信法》已经势在必行。像美国这样几十年前就已有电信立法的国家,面对日益变化的国际电信服务形势,最近又重新颁布了经过重要修改的《电信法案》。从我国现在已经放开经营的部分电信服务经营状况来看,完全有必要制定一部电信行业基本法来规范经营行为和市场管理秩序。

鉴于多边服务贸易谈判的要求,制定的法律还应参照一定的国际惯例。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政策顾问组1989年在综合考察了世界电信服务业发展状况后对各成员方的立法建议,这样的法律至少应考虑下面的内容:(1)市场结构(垄断服务、竞争服务);(2)经营者所有权结构(国营、集体、私营);(3 )允许设立机构及经营电信业务的条件(特许、许可证、设备许可、经营机构的义务等);(4 )成本核算与服务收费(定价原则、成本分摊、投资回报率等);(5)政府、 行业管理机构等之间的关系等〔14〕。

3.组建商业电信服务企业跨国经营

按照GATS的条款,要在完全承诺义务的基础上享受其他成员方给予的贸易利益,除了越境提供电信服务,还要在其他成员方境内有商业存在(分支机构),以提供服务。无论是越境或在一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建立商业电信企业,以商业利益为导向,取得利润,都是必要的。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一是可以组建一个跨行业、跨部门,集电信制造、服务业于一体的大型企业,联合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电信设备、技术及服务的一体化供给。目前我国已有这类企业,如1994年3 月成立的拥有78亿资产的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制造型企业)和1994年7 月成立的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服务型企业)。但这些企业目前的目标只是国内市场。应该让它们与邮电部所属企业进行适当的联合,向国际市场渗透;二是也可考虑与境外有实力的电信集团合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服务。上述第一类企业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结合工程承包、参股等形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第二类企业除了开拓发展中国家市场外,还可以向发达国家服务市场渗透。目前我国在某些电信设备技术及服务上已有一定的优势,如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卫星电信设备及技术服务、数据库处理等。1989~1993年,我国向美国出口的电信设备约增加了2倍,仅数据库处理机的出口就从1240万美元上升到4.37亿美元, 可见我们的技术实力。如果再在境外参与服务竞争,那么就可带动更多的电信设备及技术的出口。现在全球都在建设“信息高速公路”,我们应抓住机会,一方面建设我国自己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另一方面也要不失时机地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市场的竞争。

4.积极参与国际通信卫星服务市场竞争

卫星电信服务应是我国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卫星通信技术通过40余年的发展,已步入世界先进行列。运载火箭技术(发射服务)和卫星回收技术日臻成熟。我国建成了三个设备完善的卫星发射场。卫星测控技术和设施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目前我国卫星通信技术已进入国际市场,我们已与40余个国家进行了合作。

我国参与国际通信卫星市场服务竞争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提供通信卫星的制造、系统开发、技术服务及卫星发射一体化服务;二是与国外建合资卫星通信服务公司(境外),服务项目包括建地球卫星通信站及为用户提供卫星通信服务(主要是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三是提供单纯的卫星发射或卫星技术服务。其中第二类服务是电信服务贸易的主课题,我国尚未开展,应引起重视。

应该指出,如何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是一个崭新的课题,面对国际电信服务业自由化的浪潮和全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兴起,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外开放电信服务业和建立自己的商业电信服务企业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竞争,已是当务之急,有关决策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乌拉圭回合电信服务谈判初步承诺情况

国家或地区 承诺开放的服务种类

加拿大 增值电信服务

欧盟增值电信服务、一揽子和线路数据交换服务、其他

形式的卫星通信服务

香港本地的公共数据交换服务、本地的公共电信转播服

务、本地的电子数据交换服务、本地的视频通讯服

务、本地的电话、电报服务

印尼基于数据的电信服务、计算机租用服务、视频通讯

服务

日本第二类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

韩国有线数据服务和遥控电脑服务、电脑及通信服务、

数据交换服务

新西兰 增值电信服务、公共电信服务(包括线路租用)

瑞士增值电信服务

美国基于电信网的增值服务

注释:

〔1〕〔2〕的数据主要来自1995年6月29日《文汇报》和1995年9月25日《工人日报》。

〔3〕〔4〕参见1995年10月31日《解放日报》。

〔5〕根据1995年6月29日《文汇报》和1995年3月1日《人民日报》刊载的《国家统计局公报》中的数据计算而成。

〔6〕〔7〕〔8〕〔9〕中的数据主要来自1996年2月7日《法制日报》和孔晓宁:《信息高速公路》,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142 ~146页。

〔10〕参见《从事放开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4~6条(邮电部1993年9月11日)。

〔11〕参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原载1995年6月28~29 日《人民日报》。

〔12〕参见1994年12月20日《参考消息》(新华社)和1996年5月2日《国际商报》。

〔13〕参见 [ 荷 ]

G.Russell Pipe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 Considerati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Uruguay Round Negotiations" ,UNCTAD/ITP/26 p.69.

〔14〕"The Changing Telecommunications Environment- PolicyConsiderations for Member of the ITU,Report of the AdvisoryGroup on Telecommunications Policy" (Geneva, ITU, February1989),UNCTAD/ITP/26 p.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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