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的丧事三年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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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2)05-0063-07

一、引论

三年丧有两种:一是斩衰三年,如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等皆当服此;一是齐衰三年,是父卒为母所服(如果父在,则当为母服齐衰期)(注:详见《仪礼·丧服》之斩衰、齐表二章。)。从文献记载看,三年丧制由来已久。如殷高宗武丁就曾为其父小乙“谅闇三年”(注:《礼记·丧服四制》引《书》曰:“高宗谅闇,三年不言。”案关于三年丧起源于何时,是个复杂而有争议的问题,迄无定论,兹姑依文献所见而言。)。周初伯禽也曾为其父周公旦服三年丧(注:《史记·鲁周公世家》曰:“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此后,先秦文献中也每见服三年丧的记载,而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盖即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整套丧服制度来,且谓“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1]。后来孟子也说,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2]。然而先秦时期当服三年丧而不服的记载也很多,特别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此种记载尤多。如《左传》昭公十五年记周景王在这年有三年之丧二(注:指太子寿丧与穆后丧。案王为太子服三年,《仪礼·丧服》有明文,然夫为妻(即周景王为穆后),据《丧服》则当服齐衰期,而无服三年之文。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曰:“唯《墨子·节葬下》、《非儒下》、《公孙孟篇》俱有夫为妻服三年之文,与《仪礼》异,与《左氏》合。……顾颉刚《史林杂识》则谓‘《丧服》一经当有二本,甲本如《墨子》及《左传》作者之所见,乙本则汉以来诵习者也。’”),而景王却“以丧宾宴,又求彝器,乐忧甚矣”,严重违背了丧礼。就连孔子的学生宰予也觉得三年丧时间太长,他认为服一年就够了。当孔子问他这样做是否心安时,他竟毫不迟疑地回答说“安”[1]。又如滕定公死,世子(即后来的滕文公)派人去向孟子请教丧事该怎么办,孟子说当行三年丧礼,于是决定服三年丧。但父兄百官都表示反对,说:“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2]可见三年丧礼废之已久,而能行之者寡矣。秦统一后是否有服三年丧的,因资料缺载,已不可考。到了汉代,情况却逐渐有了变化。下面我们就着重对汉代三年丧的实行情况略作探讨。

二、从文帝的短丧诏谈起

文帝临终时曾特制短丧诏,《史记·孝文本纪》曰:

七年(前157年)六月己亥,帝崩于未夬宫。遗诏曰:“朕闻盖天下万物之萌生,靡不有死,死者天地之理,物之自然者,奚可甚哀。当今之时,世咸嘉生而恶死,厚葬以破业,重服以伤生,吾甚不取。且朕既不德,无以佐百姓;今崩,又使重服久临,以离(《汉书》作罹)寒暑之数,哀人之父子,伤长幼之志,损其饮食,绝鬼神之祭祀,以重吾不德也,谓天下何!朕获保宗庙,以眇眇之身托于天下君王之上,二十有馀年矣。赖天地之灵,社稷之福,方内安宁,靡有兵革。朕既不敏,常畏过行,以羞先帝之遗德;维年之久长,惧于不终。今乃幸以天年,得复供养于高庙。朕之不明与嘉之,其奚哀悲之有。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哭吊)三日,皆释服。毋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者。自当给丧事服临者,皆无践(赤脚)。绖带无过三寸,毋布车及兵器,毋发民男女哭临宫殿。宫殿中当临者,皆以旦夕各十 五举声,礼毕罢。非旦夕临时,禁毋得擅哭。已下(谓下葬),服大红十五日(红通功),小红十四日,纤七日(纤谓服缌麻),释服。佗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率从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文帝这一诏令,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说明短丧的原因,二是对短丧作出具体规定。关于短丧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生死是天地自然之理,不必悲哀;第二,厚葬破业,重服伤生,甚不可取;第三,不欲因己丧给臣民的生活带来不便;第四,自己已有幸获天年而终,无可悲哀。对于短丧的具体规定,有以下几点:第一,吏民哭吊三日即释服;第二,丧期内民众的生活一切照常;第三,丧事、丧仪一切从简;第四,葬后不再服斩衰,而先后服大功、小功、缌麻,以体现“渐即吉”之意(注:(日)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引刘攽曰:“考之文帝之意,既葬除重服(案指斩衰),制大功、小功,所以渐即吉耳。”),服丧期也由三年改为三十六日。又考文帝死于六月己亥日,而葬于六月乙巳日,是死后第七天就下葬了(注:《汉书·文帝纪》:“乙巳葬霸陵。”师古曰:“自崩至葬凡七日也。”),比起儒家所制定的天子殡七月而葬的丧礼来,则大大缩短了,还比不上士、庶人葬前的殡期长(注:《礼记·王制》:“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文帝之所以制此短丧诏,实由汉初的国家形势所然。《风俗通义》卷二《孝文帝》节中所载刘向的一段话,对此有很好的说明,兹以文繁不录,撮其要点,大约有四:一,汉家基业初定,百姓新免于战乱,故当轻刑少事,俭约节欲,与民休息,以恢复国力;二,文帝本修黄老之言,不好儒术,因此儒家所提倡的礼乐制度(自然也包括丧礼)皆未修;三,匈奴数犯,兵连不解,“转输络绎,费损虚耗”;四,水、旱、蝗、风等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造成年谷不登,百姓饥馑,粮食贵到石五百钱。在这样的情势下,文帝临终诏令短丧,也就很自然了。

从文献记载看,文帝的短丧诏对后世的影响可谓深远,兹略举数例:

《汉书·翟方进传》载成帝时,丞相翟方进对其后母“供养甚笃。及后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视事,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之制”。师古曰:“汉制自文帝遗诏之后,国家遵以为常。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缌麻七日。方进自以大臣,故云不敢逾制。”是至成帝时,公卿大臣仍遵文帝遗制。

《后汉书·光武纪下》记刘秀临终遗诏曰:“朕无益百姓,皆如孝文皇帝制度,务从约省。”是东汉光武帝犹遵文帝制度。

《后汉书·礼仪下》载:“故事:百官五日一会临,故吏二千石、刺史、在京都郡国上计掾史皆五日一会。天下吏民发丧临三日。先葬二日,皆旦晡临。既葬,释服,无禁嫁娶、祠祀。佐史以下,布衣冠帻,绖带无过三寸,临庭中。武吏布帻大冠。大司农出见钱谷,给六丈布直。以葬,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释服。部刺史、二千石、列侯在国者及关内侯、宗室长吏及因邮奉奏,诸侯王遣大夫一人奉奏,吊臣请驿马露布,奏可。”此所谓故事,据刘昭注,即指文帝的短丧诏所定丧制,到了后汉,又据以定为常制。

《后汉书·蔡邕列传》载灵帝熹平六年蔡邕上封事,所言凡七事,其第七事有曰:“臣闻孝文皇帝制丧服三十六日,虽继体之君,父子至亲,公卿列臣,受恩之重,皆屈情从制,不敢逾越。”可见后世君臣确乎皆遵文帝之制。

《晋书·羊祜传》载,文帝崩,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自天子达,汉文除之。今主上天纵至孝,虽夺服,实行丧礼。若因此革汉魏之薄,而兴先王之法,不善乎?”玄曰:“汉文以末世浅薄,不能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之。除之数百年,一旦复古,难行也。”可见汉文之制,至魏、晋犹行之。

又《旧唐书·崔祐甫传》载宰相常衮之言曰:“案《礼》,为君斩衰三年。汉文权制,犹三十六日。国家太宗崩,遗诏亦三十六日。……高宗崩,服绝轻重,如汉故事。武太后崩亦然。及孝宗、肃宗崩,始变天子丧为二十七日。”是文帝之制,至唐犹相沿而未改,且变而愈短矣。

由上可见,汉文帝的短丧诏,其影响可谓深远。既如此,则汉代当无服三年丧者。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

三、汉代服三年丧之例

其实,汉代不乏服三年丧之例。如武帝时的公孙弘,《汉书》本传说他“养后母孝谨,后母卒,服三年丧”。其事盖在元光年间,这是文献所见汉代最早服三年丧的记载。此后见于文献的还有:

昭帝时,韩延寿“好古教化”,他做颍川太守时,“略依古礼”而为民制定“丧嫁娶礼,百姓遵用其教”[3](《韩延寿传》)。其中的丧礼,盖当包括三年丧礼。颍川之民既“遵用其教”,则自当不乏服三年丧者。

成帝时丞相薛宣之弟、临菑令薛修为后母服三年丧[3](《薛宣传》)。

成帝时于永为其父于定国服三年丧[3](《于定国传》)。

成帝末年河间惠王刘良为母太后服三年丧[3](《河间献王传》、《哀帝纪》)。

哀帝时刘茂为母服三年丧[4](《独行传》)。

哀帝时原涉为父服三年丧[3](《游侠传》)。

平帝崩,王莽令“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3](《王莽传上》)。

据摄三年九月,王莽母功显君死,王莽令其长孙新都侯王宗为之主丧,“服丧三年”[3](《王莽传上》)。

始建国五年,文母皇太后崩,“莽为太后服丧三年”[3](《王莽传中》)。

西汉末年,郅恽年十二失母,为之服三年丧,且“居丧过礼”[4](《郅恽传》)。

西汉末年,铫期为父服三年丧[4](《郅恽传》)。

由上可见,西汉自武帝以后,渐有行三年丧者,这显然与汉武帝“稽古礼文”、“罢黜百家,表彰《六经》”[3](《武帝纪·赞》)和提倡儒家经学有关。而到成帝以后,特别是王莽时期,服三年丧者渐多,且王莽躬行三年丧礼以为天下倡,则当与西汉后期经学盛行,而王莽又处处“以周公为比”[3](《王莽传上》),借经学以为其篡汉改制服务有关(注:参见拙作《论王莽与今古文经学》,中华书局《文史》第53辑。)。

到了东汉,服三年丧者更多,且每多服丧“过礼”者。兹仅从《后汉书》中举例如下。《樊传》载,为后母服三年,“哀思过礼”。

《鲁恭传》载,恭年十二为父服三年,“礼过成人”。

《韦彪传》载,彪为父母丧“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瘠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

《鲍昂传》载,昂为其父丧“毁瘠三年”,至除丧犹“潜于墓次,不关时务”。

以上皆东汉初建武年间事。

《逸民传》载,明帝时,戴良与其兄为母服三年,伯鸾“居庐啜粥,非礼不行”,以至“毁容”。

《黄香传》载,章帝初年,香九岁丧母,为母服三年,“思慕憔悴,殆不免丧”(意谓其身体几乎不能坚持到终丧)。

《何敞传》载,和帝时,何敞为汝南太守,“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李注:“其亲先亡者自恨丧礼不足,追行丧制也。”

《东平宪王苍传》载,安帝时东平孝王刘敞为母服三年,“丧母至孝”。

《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载,安帝时薛苞为其父母“行六年服,丧过乎礼”。

《济北惠王寿传》载,济北孝王刘次九岁丧父(盖在冲帝元年),次为父服三年,“焦毁过礼,草庐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谅闇已来二十八月”。

《申屠蟠传》载,蟠年九岁丧父(盖当安帝末、顺帝初),为父服三年,“哀毁过礼。服除,不进酒肉十馀年。每忌日,辄三日不食”。

《东海恭王彊传》载,顺帝时东海孝王刘臻及其弟刘俭,为母服三年丧,“皆吐血毁胔”。又想到父丧时,他们兄弟年尚幼小,“哀礼有阙”,因此又为父追服三年。

《崔寔传》载,顺帝末年崔寔为其父服三年,到桓帝初年,又为其母服三年。

《桓彬传》载,桓帝初年,桓彬为其父桓麟服三年,“麟不胜丧,未祥而卒”。

《任城孝王尚传》载,桓帝时任城孝王刘尚为母服三年,“丧母服如礼”。

《彭城靖王恭传》载,桓帝时,彭城孝王刘和为母服三年,“行丧陵次,毁胔过礼”。

《孔融传》载,桓帝延熹六年,融父孔宙卒,时融年十三,为父服三年,“哀悴过毁,扶而后起”。

《胡广传》载,灵帝时,太尉胡广年八十,为其继母服三年,“居丧尽哀,率礼无愆”。

《陈纪传》载,灵帝时,陈纪为父服三年,“每哀至,辄欧血绝气,虽衰服已除,而积毁消瘠,殆将灭性”。

《袁绍传》载,灵帝时,绍为母服三年,“追感幼孤”,又为父服三年。

又《后汉书》中每有言某人“服阕”者,皆谓服三年丧毕。如上引《鲍昂传》载,昂为其父服三年,“服阕,遂潜于墓次,不关时务”。又如《陈宠传》载,“元初三年有诏,大臣得行三年丧,服阕还职”。是皆“服阕”为行三年丧毕之证。而《后汉书》中言“服阕”者多矣。如《杨厚传》载厚为父“服阕,辞家”;《虞诩传》载诩为祖母“服阕,辟太尉李修府”;《邓骘传》载骘为母“服阕,诏喻骘还辅朝政”;《杨伦传》载伦为安帝“服阕,征拜侍中”;《黄琼传》载琼为母“服阕,五府俱辟,连年不应”;《来历传》载历为母“服阕,复为大鸿胪”;《陈蕃传》载蕃为母“服阕,刺史周景辟别驾从事”;《袁闳传》载闳兄弟为父“服阙,累征聘举召,皆不应”;《霍胥传》载胥为母“服阕,公车征,再迁北海相”;《徐稺传》载稺为父母“服阕,隐居林薮,躬耕稼穑”,等等。

此外,《后汉书》中还每有“行服”,或“去官行服”,以及“服竟”、“服除”等记载,亦皆谓服三年丧者,其例甚多,兹不悉举。

东汉的三年丧,除为君(如上举杨伦为安帝)、为父母服外,还有以下情况。有为太守服三年者,如《桓鸾传》载胶东令桓鸾为太守向苗服丧三年,《李恂传》载颍川郡功曹李恂为太守李鸿服丧三年。有故吏为其主官服三年者,如《杜乔传》载太尉杜乔死狱中,其故掾杨匡为之服三年。有为曾辟举己之官服者,如《荀爽传》载司空袁逢曾因爽“有道”而荐举他,爽“不应。及逢卒,爽制服三年”。有为师服三年丧者,这在西汉末年已有其例,如侯芭曾从扬雄“受其《太玄》、《法言》”,扬雄死,“侯芭为起坟,丧之三年”[3](《扬雄传下》)。东汉亦有其例,如《窦武传》载,窦武因得罪宦官而被害,曾“少师事武”的胡腾,即为之“独殡敛行丧”。亦有为师心丧三年者,如《李郃传》载,李郃死,门人冯胄“独制服,心丧三年,时人异之”。还有属民为其长官服三年者,如《桓典传》载沛相王吉被诛,沛人桓典即为之服丧三年。

总之,东汉服三年丧盖已成风气,这当与东汉时期“经学极盛”(注:皮锡瑞《经学历史》称东汉为“经学极盛时代”,见该书目录。),统治者大力提倡名教、奖励名节有关。

四、统治者及社会一般人对服三年丧的态度

汉代统治者,除文帝遗命为己短丧外,一般对服三年丧者,都是持肯定态度,予以表彰、奖励,甚至加以提拔、重用。兹举例如下:

西汉成帝时,于定国死,其子永为之“居丧如礼,孝行闻,由是以列侯为散骑光禄勋,至御史大夫”。成帝还把馆陶公主嫁给了他,后来还想用他为相,“会永薨”而罢[3](《于定国传》)。

哀帝时河间惠王刘良为母太后“服丧如礼”,于是哀帝特下诏褒扬曰:“河间王良,丧太后三年,为宗室仪表,其益封万户。”[3](《河间献王传》、《哀帝纪》)

东汉的帝王,更注意鼓励行三年丧者。如:

早在更始元年,刘秀经略颍川时,听说有个叫铫期的人为父服三年丧,“乡里称之”,刘秀“闻其志义,召署贼曹掾”[4](《铫期传》)。刘秀即帝位后,铫期又以战功封侯,后官至卫尉。

安帝时,东平孝王刘敞“丧母至孝,国相陈珍上其行状。永宁元年,邓太后增邑五千户,又封苍孙二人为亭侯”[4](《东平宪王苍传》)。

顺帝时,东海孝王刘臻及其弟刘俭为母服三年,又“追念初丧父,幼小,哀礼有阙,因复重行丧制”,“顺帝美之”,特制诏褒奖曰:“东海王臻以近蕃之尊,少袭王爵,膺受多福,未知艰难,而能克己率礼,孝敬自然,事亲尽爱,送终竭哀,降仪从士,寝苫三年。和睦兄弟,恤养孤弱,至孝纯备,仁义兼弘,朕甚嘉焉。夫劝善厉俗,为国所先。曩者东平孝王敞兄弟行孝,丧母如礼,有增户之封。诗云:‘永世克孝,念兹皇祖。’今增臻封五千户,俭五百户,光启土宇,以酬厥德。”[4](《东海恭王彊传》)

济北王刘次九岁丧父,服丧过礼,建和元年梁太后下诏褒奖曰:“济北王次以幼年守藩,躬履孝道,父没哀恸,焦毁过礼,草庐土席,衰杖在身,头不枇沐,体生疮肿。谅闇已来二十八月,自诸国有忧,未之闻也,朝廷甚嘉焉。……今增次封五千户,广其土宇,以慰孝子恻隐之劳。”[4](《济北惠王寿传》)

桓帝时,彭城孝王刘和“性至孝,太夫人薨,行丧陵次,毁胔过礼。傅相以闻。桓帝诏使奉牛酒迎王还宫”[4](《彭城靖王恭传》)。

延熹四年,任城王刘博“丧母服制如礼”,桓帝为之“增封三千户”[4](《任城孝王尚传》)。

灵帝末,陈纪服丧过礼,“虽衰服已除,而积毁消瘠,殆将灭性。豫州刺史嘉其至行,表上尚书,图象百城,以厉风俗”[4](《陈纪传》)。

不仅如此,东汉帝王还有带头服三年丧的。如:

明帝刘庄就曾为其父刘秀服丧三年。《后汉书·礼仪志上》刘注引《谢承书》载蔡邕之言曰:“以孝明圣孝之心,亲服三年。”

安帝刘祜亦曾为其祖父章帝刘炟服丧三年。《后汉书·鲁恭传》载安帝初立,鲁恭上疏有曰:“会新遭大丧(李注曰:“章帝崩也。”),人怀恐惧。陛下躬大圣之德,履至孝之行,尽谅阴三年,听于冢宰。”

献帝刘协曾为其皇母服三年丧。《灵思何皇后传》载,兴平元年献帝诏曰:“皇母前薨,……中心如结,三岁之慼,盖不言吉。”杨树达说:“据此,献帝主行三年丧也。”[5](P161)

皇后亦有为父服三年丧者。如《和熹邓皇后传》载,和帝永元四年,邓后入选,会父卒,邓后为之服三年,“憔悴毁容,亲人不识之”。

由于统治阶级的提倡,服三年丧遂成风气,有能服三年丧或“服丧尽礼”、“服丧过礼”者,就会受到人们的赞扬。如:

哀帝时原涉为父服丧三年,“繇是显名京师,衣冠慕之辐辏”[4](《原涉传》)。

章帝初年,黄香为母丧“思慕憔悴,殆不免丧,乡人称其至孝”。

顺帝初,申屠蟠为父服丧三年,“哀毁过礼”,时贤郭林宗“见而奇之”。同郡蔡邕亦“深重蟠”,并赞之曰:“申屠蟠禀气玄妙,性敏心通,丧亲尽礼,几于毁灭。至行美义,人所鲜能”[4](《申屠蟠传》)。

桓帝延嘉年间,孔融为父丧“哀悴过毁,扶而后起,州里归其孝”[4](《孔融传》)。

相反,该服三年丧而不服者,便会受到惩罪或讥弹。如:

西汉元帝初元二年,富平侯张勃荐举陈汤为茂材,陈汤后来却“父死不奔丧,司隶奏汤无循行,勃选举故不以实,坐削[户二百],会薨,因赐谥曰缪侯。汤下狱论”[3](《陈汤传》)。

成帝时丞相薛宣后母死,其弟修为后母服丧三年,薛宣却不为后母服。到哀帝即位时,博士申咸即“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于骨肉,前以不忠不孝免,不宜复列封侯在朝省”。后又牵于他过,薛宣终被“免为庶人,归故郡”[3](《薛宣传》)。

东汉明帝时,有个名叫邓衍的外戚小侯,“每豫朝会,而姿容趋步有出于众”,于是明帝很欣赏他,“特赐车马舆服”,“拜郎中,迁玄武司马”。后来邓衍父死,他却“不服父丧”。明帝知道后,十分感叹地说:“知人则哲,惟帝难之,信哉斯言!”邓衍也因此“惭而退”[4](《虞延传》)。

正因为服三年丧者,能受到人们的称誉,能得到统治者的褒奖和擢用,风气之所趋,“至于饰伪以邀誉,钓奇以惊俗”[6](P1650),故而有伪为久丧以邀誉者。最典型的例子要数乐安郡的赵宣了。桓帝时,赵宣丧亲,葬后即居于墓道中,行服长达二十余年,于是“乡邑称孝,州郡数礼请之。郡内以荐(陈)蕃(时蕃为郡太守),蕃与相见,问及妻子,而宣五子皆服中所生。蕃大怒曰:‘圣人制礼,贤者俯就,不肖企及。且祭不欲数,以其易黩故也。况乃寝宿冢藏,而孕育其中,诳时惑众,诬污鬼神乎?’遂致其罪”[4](《陈蕃传》)。事虽伪,却很能说明当时统治者的态度和社会风气。

当然,凡事皆不可一概而论。在汉代社会,该服三年丧而不服者,亦不乏其例。如西汉时梁平王的任王后因与李太后有矛盾,故李太后“病时,任后未尝请病;薨,又不持丧”[7](《梁孝王世家》)。又前举西汉成帝时的薛宣,东汉明帝时的邓衍,皆其例。这说明汉统治者只是提倡和鼓励三年丧,并没有作强制性的规定,所以任王后不为李太后服丧也照样做她的王后,而明帝对于邓衍的不服父丧,也只是感叹知人之难而已。然而汉代社会尽管有不服三年丧者,也并不能改变当时风气之主流。

五、汉代统治者有关三年丧的制度诏令

除本文第一部分所举文帝的短丧诏外,汉代有关三年丧方面的制度、诏令,文献所见,虽较零星,却可以看出其中一贯的精神。

《后汉书·陈忠传》载陈忠之言曰:“高祖受命,萧何创制,大臣有宁告之科,合于致忧之义。”据李注引《前书音义》曰:“告宁,休谒之名。吉曰告,凶曰宁。”这证明自汉初朝廷即有允许大臣告假回家服丧的制度。

《汉书·扬雄传》注引应劭曰:“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不得选举。”案应劭是东汉末年人,曾“删定律令为《汉仪》”,“凡二百五十篇”[4](《应劭传》),十分熟悉汉代的法律和典章制度,其所言当是可信的。然此条“汉律”制定于西汉还是东汉,出于何帝之时,则不可考。

宣帝地节元年诏曰:“导民以孝,则天下顺。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繇事,使不得葬,伤孝子之心,朕甚怜之。自今诸有大父母(即祖父母)、父母丧者勿繇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3](《宣帝纪》)这是对庶民服斩衰及齐衰丧者的一种优惠政策(据《仪礼·丧服》,为父服斩衰,为母及祖父母皆齐衰)。此种政策,礼书中早有记载。如《礼记·杂记下》曰:“三年之丧,祥而从政。”从政就是服徭役。《礼记·王制》又说:“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这里所说不从政的时间虽与《杂记》不一样,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宣帝之诏,盖本于此。但宣帝所允许的“勿繇事”的时间有多长,则不可详。据《后汉书·陈忠传》说:“孝宣皇帝旧令,人从军屯及给事县官者,大父母死未满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然而这里只提到大父母之丧,而未言及父母。

《汉书·哀帝纪》载绥和二年六月诏曰:“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师古曰:“宁谓处家持丧服。”这是规定博士弟子可以准假回家为父母服三年丧。

由上引资料可见,西汉时期是允许朝臣告假回家服三年丧的。但这一制度到东汉初年发生了变化。《后汉书·陈忠传》载安帝元初三年,尚书令祝讽、尚书孟布等所上奏书有曰:“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是西汉的因丧告假制度,到光武帝时则取消了。盖因东汉政权初建,万事待举,故凡事皆从简易,正如陈忠所说,“建武之初,新承大乱,凡诸国政,多趣简易”故也[4](《陈忠传》)。

东汉自安帝时起,则每有关于官吏是否应去职为亲服丧的争议。《后汉书·安帝纪》元初三年(116年)曰:“初听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丧。”又《后汉书·刘恺传》载:“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时有上言:‘牧守宜用此制。’诏下公卿,议者以为不便。恺独议曰:‘诏书所以为制服之科者,盖崇化厉俗以弘孝道也。今刺史,一州之表率;二千石,千里之师。职在辨章百姓,宣美风俗,尤宜尊重典礼,以身先之。而议者不寻其端,至于牧守,则云不宜,是犹浊其源而望流清,曲其形而欲景直,不可得也。’太后从之。”案此《传》所载,盖与《安帝纪》元初三年所记为同一事。

但到建光元年(121年),尚书令祝讽和尚书孟布等则上书说:“孝文皇帝定约礼之制,光武皇帝绝告宁之典,贻则万世,诚不可改。宜复建武故事。”而太尉陈忠则引经据典,竭力论证当准许大臣去职服三年丧。结果,因“宦竖不便之,竟寝忠奏而从讽、布议,遂著于令”[4](《陈忠传》)。故建光元年十一月,“复断大臣二千石以上服三年丧”[4](《安帝纪》)。是元初三年之制,时过五年,又废止了。

到桓帝永兴二年(154年)二月,又“听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寿二年(156年)春正月,又“听中官得行三年服”。李注曰:“中官,常侍以下。”然而到了延熹二年(159年),“复断刺史、二千石行三年丧”[4](《桓帝纪》)。是亦时隔五年而复断之。延熹九年(166年),郎中荀爽又上书批评说:

臣闻之于师曰:“汉为火德,火生于木,木盛于火,故其德为孝,其象在周易之离。”……故汉制使天下诵《孝经》,选吏举孝廉。夫丧亲自尽,孝之终也。今之公卿及二千石,三年之丧,不得即去,殆非所以增崇孝道而克称火德者也。往者孝文劳谦,行过乎俭,故有遗诏以日易月。此当时之宜,不可贯之万世。古今之制虽有损益,而谅闇之礼未尝改移,以示天下莫遗其亲。今公卿群僚皆政教所瞻,而父母之丧不得奔赴。夫仁义之行,自上而始;敦厚之俗,以应乎下。传曰:“丧祭之礼阙,则人臣之恩薄,背死忘生者众矣。”曾子曰:“人未有自致者,必也亲丧乎!”《春秋传》曰:“上之所为,民之归也。”夫上所不为而民或为之,故加刑罚;若上之所为,民亦为之,又何诛焉?昔丞相翟方进,以自备宰相,而不敢逾制。至遭母忧,三十六日而除。夫失礼之源,自上而始。古者大丧三年不呼其门,所以崇国厚俗笃化之道也。事失宜正,过勿惮改。天下通丧,可如旧礼。[4](《荀爽传》)。

荀爽上书后,即弃官而去,其所上书也不见下文。

不过朝廷的诏令或规定是一回事,实际执行情况又是一回事。故自东汉初世建武以降,大臣、官吏及诸侯王等服三年丧者,史不绝书(参见本文第三节)。且惟见统治者褒奖服三年丧者,而未见相反的例子。然而却有皇帝强释大臣之服的例子。如明帝时,太尉赵憙遭后母丧,憙“上疏乞身行丧礼。显宗不许,遣使者为释服,赏赐恩宠甚渥”[4](《赵憙传》)。

盖因赵憙当时“内典宿卫,外干宰职”,朝廷对他须臾不可离故也。从明帝“遣使为释服”看,尽管赵憙因丧告假而不许,他还是回家服丧去了。从明帝对他“赏赐恩宠甚渥”看,不仅没有加罪于他,还通过重奖来安抚他。又如安帝永宁元年,桓焉因母丧“自乞,听以大夫行丧”,但仅服丧一年,安帝就“诏使者赐牛酒,夺服,即拜光禄大夫,迁太常”[4](《桓焉传》)。盖因光禄大夫、太常之职亟须其就任故也。由上可见,不管朝廷的制度、诏命如何,实际都不曾强行制止大臣、官吏服三年丧。

这里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汉文帝的短丧诏。文帝之诏是为己丧所制,推而广之,不过是为君丧所制,正如顾炎武所说:“若夫君丧之礼,自战国以来,固已久废。文帝乃特著之为令”[8](《君丧》)。而其用心,则在倡导节俭,然而却每蒙后世之讥。如东汉荀爽谓其“行过乎俭”,“不可贯之万世”[4](《荀爽传》)。顾炎武谓其“干百姓之誉,而反以蒙往代无穷之讥”[8](《君丧》)。就汉代而言,景帝时似曾据文帝之诏而定为律今,故景帝后元二年武原侯不害“坐葬过律,免”[3](《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此所谓律,盖即据文帝诏所制。然而两汉历史上亦仅见此一例。且到武帝时就有公孙弘为后母服丧三年,而未遭任何非议。可见景帝时所定之律,武帝时即已废而不行了。此后的君臣,虽有遵文帝之诏以为典制者,如西汉成帝时翟方进为后母短丧,自称“不敢逾制”;光武帝临终遗诏“如孝文皇帝制度,务从约省”;安帝、桓帝时不同意大臣告假行三年丧者,亦每引文帝之诏以为据,等等(皆见上文所述),然而从未废除过三年丧,且对臣民之行三年丧者,皆采取支持、鼓励的态度。

综上述可见,三年丧虽春秋、战国时期已很少有人实行,而到了汉代,却渐渐盛行起来,特别到了东汉,竟成风气。统治者对于三年丧的政策诏令虽出现前后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但总的说来却是持支持、鼓励的态度,甚至带头服三年丧。儒家所提倡的丧服制度,到盛行经学的汉代,才真正被人们所重视。

收稿日期:200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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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的丧事三年_汉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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