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_保险监管论文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_保险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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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经济自由主义思潮的重新崛起,国际上出现了放松保险管制的趋势,面对这一趋势和中国加入WTO在即, 我国保险监管应何去何从呢?是采取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还是追随自由化的潮流,采取宽松的监管模式呢?

一、我国目前保险监管模式及其理论依据的归纳

(一)我国长期以来保险监管采取严格监管的模式

1.保险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

在开业资本方面,《保险法》要求申请开业的保险公司必需有足够的资本金,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且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该项规定远远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相关要求,例如,英国法律规定,股份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必需达到或超过10万英镑,相互保险社至少需有2万英镑;日本规定国内保险公司必需具备3000 万日元的最低实缴股份资本;美国纽约州法律规定,寿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已缴资本不得低于300万美元。 该项规定也远远超出了我国对一般公司开业的资本金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

在保险人以何种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的问题上,我国有较严格的规定。只能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纵观各国的法律,保险组织的形式较为灵活,主要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个人保险。

在保险市场的开放问题上,采取了较严格的限制市场准入的原则。外国保险公司要进入中国市场首先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1 )最少具有30年以上的连续经营史;(2)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3 )在递交申请的前一年该公司的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对组织形式和业务经营范围也有严格限制。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除了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条件外,还要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经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开业。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开业批准往往是非常不易的。

2.对保险经营严格监管

在经营范围方面,保险人不能兼业经营,即不能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也不能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而目前国际上金融一体化趋势与日俱增,银行、保险、证券已不再有严格的区分,混业经营成为趋势。如日本同意寿险可设子公司不经营寿险,反之亦然。

在保险条款的拟定上,按《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它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监管机构备案。而国际上早已开始放宽保单和费率管制。如欧共体委员会1994年7 月实施的第三号寿险和非寿险法令,明确提出了母国控制的“保险单一护照”概念,废除了对所有保险费及保险单事先批准的要求。日本在1995年3 月对新保险产品及费率实施放宽管制计划。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我国有着严格的限制,保险法只允许保险资金运用于国债、金融债券。虽然目前有所放松,允许保险资金进入拆借市场,以购买投资基金的方式进入股票市场。但相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仍然限制较多。

(二)我国采取严格监管保险模式的主要依据

1.我国保险市场中,投保方的保险知识局限、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突出

由于我国保险发展的历史较短,保险中介人制度尚未完善,投保方缺乏保险知识,也无从得到中介人的帮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特别明显。一方面,投保人难以充分了解保单价值,对保单所反映的信息也难以充分利用;另一方面,由于投保人保险知识的局限和“逆选择”的心理,投保人往往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保险标的风险情况。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使交易双方在缺乏相互信任情况下进行交易,增加了市场的摩擦,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

2.保险市场发育不健全,无序竞争、不正当竞争现象突出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增加,完全垄断市场的解体,保险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在一定范围内,竞争已到了无序化的程度,主要表现为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所谓价格竞争,就是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在同业中争揽业务的不正当做法;而非价格竞争则在保险经营中渗透包括行政干预在内的外来力量,并力图通过行使行政权力等来促使客户投保。显然,这些不正当竞争都是对市场竞争的扭曲,使保险公司成本大幅度提高,经营效益普遍下降,甚至亏损,最终会影响保险业的正常发展,保险业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也难以实现。

二、我国保险监管的效果分析

经济学界已经注意到,如同市场不是万能的一样,政府干预也会产生政府失灵,如果政府干预不能补救市场失灵反而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益,就发生了政府失灵。在保险领域,政府失灵表现在,随着监管程度的上升,机构的增设,人员的增加,设备的添置,管理费用必然增加;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的效率并非随着监管程度的提高而相应增加,当监管过分严厉时,反而会使效率下降。德国的Jorg Finsinger 教授和美国的Mark Panly教授曾对西方七国的保险运行机制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反映的结果是在比较宽松的监管和自由竞争程度较高的保险市场环境下产生比较细微的风险识别、比较灵活的承保保单和较高的回报率。

就我国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来看,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表现出以下一些特征:

(一)市场要素不能通畅流动

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保险供给受资本约束不能随需求的调整而很快调整,在保险需求增长较快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供给往往小于社会有效率的产量。由于价格和产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所以无效率的低产量就对应于无效率的高价格。导致部分潜在消费者由于对保险产品的评价低于高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而最终选择不购买保险,由此造成的福利减少,即消费者剩余减少。这种福利损失和由于实际价格高于效率价格所产生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就是无谓损失,即社会净损失。

事实上,由于政府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出局部垄断竞争、大部分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的市场特征。在一些沿海大城市,如上海、深圳等地已由完全垄断发展成垄断竞争;而在内地许多小城市,还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各自领域独领风骚;在中等城市市场呈现寡头垄断的特征。较高程度的垄断造成竞争的不充分,使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社会效率受到损失。

另一方面,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基金仅能投资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虽然目前在保险投资方面有所放松,允许保险资金进入拆借市场,以购买投资基金的方式进入股市,但投资渠道仍相对狭小,保险资金流出保险业、追逐利润受到严格的限制,生产者剩余缩小;同时企业不能通过投资增加利润,就难以使消费者剩余扩大。保险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两方面: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依靠降低保费来提高竞争优势,使得承保业务出现微利甚至亏损,很大程度依靠投资业务来获取利润。我国的保险利润主要依靠承保业务,保险投资的薄弱,使得保险公司的保费不敢过于下调,消费者也就无法从中得到更大的剩余。

(二)保险定价缺乏灵活机动性

目前,保险监管机构的费率管制不但规定保险费率和条款必须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而且个别险种还严令执行全国统一颁布的条款和费率,不许浮动。在实践中,不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也不论风险因素的构成和水平高低统统一刀切,使费率传导机制失灵。保险费率的实际预测是基于赔付资金的供求。作为保险产品价格的保险费率,应像其他商品价格一样,随供求变化而上升或下降。费率管制破坏了费率的传导机制,使费率不能正确反应供需情况,抑制了保险经营的灵活性。

有人说,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调整价格,使价格适应市场的变化,但毕竟价格是反映供给和需求均衡的最灵敏的信号,也是自动调节供给和需求的杠杆。政府作为管理者,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和信息收集量要求巨大的情况下,信息的积累不可能满足清楚了解市场供求的准确变化的要求,也就不能保证管制价格就是市场均衡价格。管制价格高于或低于均衡价格都会带来市场效率的损失。

可见,我国过分严厉的保险监管是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试图达到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和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目的。但是,这种监管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并未实现其试图达到的目的。目前保险公司的潜在经营风险已不容忽视,由于预定利率过高,佣金、变相回扣提高,工资盲目攀比等原因造成保险成本上升,资产运用手段单一,资产收益得不到保证,经济效益严重下降,费率已经到了危险临界点。长此以往,势必迫使保险公司破产。可见,过分强调经营安全性忽视效率,反而不能实现安全的目的,投保人的利益也无从保护。

三、我国保险严格监管模式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前面已经归纳了我国保险据以采取严格监管模式的一些流行观点。这些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流于现象,只看到市场不合理的表现,而没注意分析不合理现象形成的原因,导致所开出的药方治标而不治本,照此思路分析,保险监管应加大力度,于是就会形成我国保险市场的怪圈——“一乱就抓,一抓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打破这种怪圈的关键是找出造成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笔者认为,正是保险市场发育的缺陷导致了目前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和信息强烈不对称,产生了在政府保护下的保险业会出现经营风险的累积。

(一)市场主体的不完全

1.保险人

(1)保险人产权不明晰, 保险市场垄断程度和政府参与度较强。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有较长时间实行政府完全垄断的经营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对外开放,这一经营模式被打破。但在保险市场中,政府的市场参与程度仍很强,虽然原先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逐步缩小其占有率,但其在保险业所占比重不可忽视,仍占有市场份额的70%左右。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除外资企业外,几乎全是国有控股股份公司,通过其与各级政府的特殊关系,依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垄断性。

(2)保险企业的多经营目标。我国保险企业本身产权不明晰, 造成在经营上不但要追求微观盈利的目标,还要满足政府的偏好。如除经营商业保险外,还要经营一些政策性保险;除考虑效益最大化以外,还要考虑达到当地政府解决就业的要求。同时由于产权的不清晰,经营目标的模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保险经营者追求企业短期指标,如保费收入,而不考虑企业经营风险,盲目杀价,采用高手续费、低费率和提前支付高额无赔款退费等手段进行竞争,不顾企业长期发展。

(3)存在政府直接干预保险经营的情况。产权不明晰, 导致政府对保险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政府作为保险业监管者的同时也是保险企业的最大股东,有权过问保险企业经营的具体情况。目前对保险经营的直接干预突出表现在保险经营中展业和理赔两环节上。例如,在保险展业中,有些保险公司拉拢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强制有关客户必须到该公司投保;在保险理赔中,某些地方政府擅自下发地方性规定,要求出险车辆必须到政府办的定损中心去定损,才能确定保险事故的责任及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样,不但扰乱了市场次序,而且保险公司也因此无法控制费率、手续费等,甚至连出险后的理赔权也被他人控制。

2.投保人

在我国,投保人的质量也存在问题。如果说投保人用自己的钱投保,自己承担风险(保险公司可能将来服务质量低或破产等损害投保人利益的风险),也享有风险保障的话,就会有着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冲动,他就是高质量的投保人。相反,如果一个人完全用别人的钱来投保,风险和权利主要由别人来承担和享受,他就可能没有实现消费者剩余最大化的愿望,就可能在投保行为中为自己谋利,那他就是低质量的投保人。在我们国家的保险市场上除个人保险市场外大量充斥着低质量的投保人。

我国很大一部分保费收入来自企业,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国有单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这些国有单位的决策者选择保险公司,不是主要看该保险公司是否经营比较稳健、信誉较好、服务质量高或者价格低,而把保险公司的高回扣作为一个衡量标准。投保人的质量问题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为不正当竞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投保人的行为也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保险公司花更多的精力去培植这种土壤,而不是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二)保险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尚未健全

任何市场,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信息不对称在其它产品市场存在,在国外的保险市场也存在。那么为什么我国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现象特别突出呢?为什么我国保险市场投保人特别缺乏对保险认识呢?有人说,是因为我国保险发展历史短、我国的文化背景不同等等。但笔者认为更为主要的原因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不健全。

我国保险发展的历史不算短, 如今距第一家保险公司的设立已有194年,新中国现代保险已有50年历史, 改革开放后恢复保险业已有20年。我国人民对保险知识的缺乏关键在于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发布和信息收集机制。

长久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政府实行垄断经营,信息发布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广大民众没有渠道了解到较为详细的保险信息,即使有部分人知道保险,由于非自觉投保,反而形成对保险的抵触心理。另一方面,在当时体制改革尚未大规模展开,职工生老病死由国家全部包干,企业无独立的财产权,财产属于国家,市场微观主体保险的需求积极性不高,信息吸收机制也存在问题。随着完全垄断的结束,市场主体的增加,保险信息的发布方式有所改变,逐步走向市场化,尤其是个人代理制被广泛用于寿险营销,扩大了保险的影响,为保险知识的传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与此同时,体制改革的结果使民众对保险的需求增加,保险信息的吸收机制也逐步改变。但是,保险信息的传播机制仍存在问题。

一是保险中介制度不够完善。首先是在保险中介人中,仅保险代理人有了长足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数量还极为有限,仅在沿海一些城市有为数不多的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缺位,使投保人企图减少其事前非对称信息的愿望难以实现。其次,在保险中介人中,保险公估机构只在某些城市和地区零星存在。保险公估人是以独立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第三者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保险标的进行承保风险的评估并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专业性的分析核算。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有利于加强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有利于增强保险双方的信任度。而我国保险公估人的缺位,不能不说是保险信息传导机制的缺陷。再次,就目前广泛采用的保险代理人制度而言,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目前近50万个代理人中,真正持有证书的大约只有30万人;保险代理人素质低下,故意告知不实,蒙蔽客户。此等现象,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不但不利于保险双方的信息沟通,反而造成投保人对保险人的不信任,使双方沟通更为困难。

二是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够。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其实质是购买保险公司的现在和未来,也就是保险公司现在和未来能提供风险保障的能力,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保持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性,但一旦暴露,则可能难以收拾。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可能作全面了解,即使具有专门知识,也存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他人可能搭便车而放弃。因此应形成一种市场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对市场披露其经营信息,由专业人士对其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发展前途等作出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公之于众,让公众了解其真实情况,并对是否投保作出正确选择。

目前保险市场缺乏这种市场机制,公众无从了解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买保险如同盲人摸象,无怪乎一些理智的消费者要产生“万一保险公司破了产”的疑问,也无怪乎一些消费者会由于对保险的不了解而拒绝购买保险。

三是反应供求信息的价格机制的失灵。首先,抑制了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使保险公司不能根据风险单位的划分来针对不同风险单位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不同程度的风险保障,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违规经营方式来变相适应供求的变化,如长期以来有关部门规定的5 %手续费和一些过高过低的保险费率,已经被大多数公司的实践证明不能为市场接受。近年来在航意险上,各保险公司激烈竞争,变相提高手续费,减低费率,实际上反映了市场规律。其次,费率管制使保险公司不关注自己产品的价格,承保质量,也不关注培养自己的承保人队伍。因为经营亏损是政府定价的结果,保险公司很难对最终效益负责。从而造成微观主体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失去经营的活力。再次,费率管制扼杀了保险经纪人的中介作用。保险经纪人能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他能为客户设计保险条款和费率,而在费率管制情况下,保险经纪人难以发挥自身特有的作用。

四、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目前的保险监管模式并非是一个最佳的模式,这种模式未给保险市场带来所期望的稳定和效率。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市场竞争的无序使保险监管更为严厉,但更严厉的保险监管造成保险人以违规操作应付竞争,又造成了保险市场的新的无序化。事实上导致无序竞争的根本原因不是我国保险监管乏力,而是在保险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没有建立应有的市场机制。从世界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保险市场的更加开放和竞争的更加激烈将是不可遏止的,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在即之时。所以, 目前的保险监管模式可以说是一个过渡模式,我国的保险市场必然会更加开放、自由。但这个过渡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从严格监管走向松散监管,最重要的是理顺保险市场微观基础。

首先,理顺保险市场微观基础的关键是明晰保险公司的产权。正是因为我国保险企业未能按照《公司法》和国际惯例建立产权明晰、法人制度健全、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才导致了我国保险企业利益机制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在竞争中不考虑风险和盈利,以“自杀”式的价格竞争方式占有市场,这给保险市场长远的发展带来严重的隐患。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所驱动,任何保险公司都不会采取不负责任的经营政策,他们会建立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收益的机制,建立稳妥配置及处置资产的准则,采取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失的管理办法,保持公司长时间正常运营。正是由于保险市场微观主体企业制度健全,才使其保险市场得以实现有序发展,才使保险监管从严格走向宽松有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应尽快完善信息传导机制,增加保险市场的透明度。透明度是保险消费者的最佳途径。消费者只有通过高透明度的保险业运作,清晰了解到有关情况及其权利责任,才可作出明智的决定。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制度,整顿中介市场,提高中介人素质,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再次,应逐步放开保险费率的管制,在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基础上,赋予保险公司定的费率厘定和修正及调整权力,作出合理的费率水平,反映市场需求状况,参与市场竞争,使保险公司的费率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下市场化,促进保险各方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迫在眉睫,中美世贸协议已经签署。该协议规定,中国在五年内对外国保险公司在未来的营业牌照上,取消所有的地域限制,并逐步扩大其业务范围;同意允许外商拥有百分之五十的所有权,取消对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合资企业的繁琐要求,并逐步取消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加入世贸后立即全面开放再保险市场。面对市场的全面开放,保险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尽快改变监管模式已刻不容缓,否则,国内的保险公司将不能承受竞争的冲击。只有尽快培育保险市场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以保险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模式,才能顺应保险市场开放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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