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审计委员会_审计委员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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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直至1977年公司法修正时,公开上市公司才设置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且呼吁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重大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及对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重大议题加以注意。但直至1987年公司法修正时,审计委员会制度尚未真正列入法案中。1986年英国会计师公会的工作小组正式建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应负责提名会计师并与会计师商讨审计契约、核准审计计划、以及复核会计师所提出对管理当局的建议书。同年,英格兰银行亦鼓吹金融机构应设置审计委员会,且伦敦交易所亦建议所有公开上市公司皆应设置审计委员会。

1992年公司的财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体系加以检讨,并发布其著名的Cadbury Report,此份报告对公司财务报告体系提出适宜的作法以供遵循。Cadbury Report肯定审计委员会于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公允表达中所扮演的关键地位,并建议所有公开发行公司皆应设置审计委员会。伦敦证券交易所接受Cadbury Report的许多建议,要求在该所上市的公司应遵照Cadbury Report对公司财务报告体系的建议执行。

兹将Cadbury Report对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建议阐述如下:

1审计委员会应由董事会中具备完成任务条件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应制定正式的章程,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权责做出明确定义,并至少每年开两次会。

2审计委员会至少由三人组成。审计委员会应由非执行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应占全体审计委员会人数的大多数。

3公司的会计师、内部稽核主管、财务董事应参加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而董事会的其他董事亦应具行参与审计委员会的资格。

4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一年应至少与会计师在无执行董事在场的情况下开一次会,以确保会计师在查核过程中及时勾通尚待解决的问题。

5审计委员会应有足够的职权及资源,并可以寻求外界专业人士的协助,以执行其任务。必要时可以邀请具有相关经验的外界人士参与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6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对聘任会计师及审计费用具有建议性。

(2)在年报及半年报提报董事会前加以复核。

(3)与会计师讨论其审计合约的性质与范围,以及会计师在查核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

(4)复核会计师所提出的致管理当局建议书。

(5)在董事会之前,复核内部稽核部门所提出的报告。

(6)复核公司所进行的重大特别调查案件的结果报告。

7审计委员会应确保公司内部稽核部门有足够的预算与人力,以及内部稽核报告上报到适当的层级。

8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揭露,且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应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接受股东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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