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一个敏感而又值得讨论的金融热点问题_银行论文

民营银行:一个敏感而又值得讨论的金融热点问题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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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金融研究所向决策层提出兴办民营银行的建议以后,在我国再一次掀起了对这一敏感问题的讨论。最近看到这一方面的文章,对以下问题,有感而发。

民营银行的含义怎么规范

按有的人的观点,民营银行应该是:“具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市场化机制来经营,并由民间资本控股的银行。”这样的定义强调公司治理结构、资产结构和产权结构的统一,以这三者是否统一作为衡量某一金融机构是否是民营银行的必备条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普遍意义。

问题是:(1)我国正处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市场经济都谈不上,何谈现代市场经济;(2)“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样的企业组织、管理模式,只适合于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商业银行,而不可能是所有的商业银行;(3)“以市场机制来经营”不仅取决于经营主体的主观意志,更取决于经济、金融市场化的程度;(4)“由民间资本控股”是否仅仅是私人资本。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是:(1)市场化的程度在逐步发展、提高,但不能说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因为连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没有达成共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如果说是前者,表明有社会主义的特征和市场经济的共性,则社会主义特征怎样认定,有待研究;如果是后者,表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则我国市场经济的特征怎样认定,更需要研究;(2)如果一定要求民营银行的组织、管理模式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则不仅曾经被人认定的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两家城市信用社转制的银行不是民营银行,就连民生银行也算不上民营银行,因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人们的共识是都还没有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3)按市场化机制来经营,核心的内容是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这自然是经营主体的必然选择,但在我国,不仅竞争有局限性而且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4)在证券业蓬勃发展的时代,民间资本不仅以私人资本形式存在,而且以证券形式的资本存在,如各种基金等。如果由某一基金控股而组建的银行,叫不叫民营银行呢?

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我认为民营银行相对于官营银行或国有银行而言,只要这个银行的产权为民间所有,由经理层独立自主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对净利润的分配权,这样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换句话民营银行就是“民有、民营、民享”的银行,或者说民营银行就是“自有资产、自主经营、自享利润”的银行。用“三民”或“三自”来定义什么是民营银行,似乎不那么严密,但它能反映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按这样的定义来考察,在我国,存在“民有民营”的银行,也存在“民有官营”的银行,对于后者,严格说来不能算作“民营银行”。有没有“官有民营”的银行呢?在国外有,如德国的州立银行,基本上是“官有民营”银行,在中国“官有民营”的银行在金融领域不典型,但仍存在“半官有,半民营”的银行。

还需要指出的是:依有的人的观点,按公司治理结构和采用市场化经营机制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这种观点的着力点淡化所有制的观念,强化市场化的观念也许是可取的,但认为产权结构在银行的管理操作和实际运行中意义不大值得研究。问题可归结到究竟银行产权明不明确,对管理和经营有意义没有?

我认为有意义,而且有决定的意义。不可否认,现代管理的核心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而现代经营理念需要落实产权的监护人,而这些都要以权责利落实为契机,以产权的边界明确为前提。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的,而委托——代理关系,不仅不否定产权明确的意义,而且以产权明确为条件。由此,我们能够说民营银行是产权明确的银行,是落实了产权监护人的银行。相对而言,国有银行在这两个方面,还有差距。

兴办民营银行的重要条件是什么

主张兴办民营银行的人,侧重从必要性去讨论兴办民营银行的条件。他们认为,中国加入WTO后,随之而来的是外资银行的进入,为了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必须打破我国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垄断金融的局面,因而必须大力兴办发展民营银行。此外,有的人从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论述了建立中小银行的必要性。对此,有的学者把它称为推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中国金融创新。这样来讨论兴办民营银行的条件,自然有它的意义,但觉得有点理想化,可以说缺乏现实性。

从现实性来观察兴办民营银行的重要条件,首先要指出的是:信用环境。信用环境包括信用理念、信用秩序、信用纪律、信用管理等,概括地说就是信用制度建设的状况。如果信用环境不佳,或者说信用制度的建设不完善,民营银行是兴办不起来的,即使办起来了也缺乏竞争力和生命力。我国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事例生动地表明了这一点。事例之一是:今年4月在我国银行界发生了南京“爱立信”所谓的“倒戈”事件,即南京爱立信公司凑足资金提前把在南京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的借款还了,转而与美国花旗银行发生借贷关系。换句话说,“倒戈”就是谢绝与中资银行发生关系,乐意与外资银行发生关系。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件?有人分析是否是“拉关系”,因为“爱立信”是一个具有外资背景的企业,外资对外资有感情的因素。其实,不是这么回事。发生这样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中资银行不能为“爱立信”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种新兴业务,简单地说,这种业务就是商业银行替顾客追索债务,说得通俗一点,就是顾客把它的应收帐款转给银行,由银行替顾客收债,银行收回的帐款,作为顾客偿还银行的借款。这种业务有两种:一种是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另一种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前一种的含义是,如果我替你收债,收不着,我还有权向你收回贷款;后一种的含义是,如果我替你收债收不着,我也没有权向你收回贷款。所谓追索权也就是指:在替顾客收欠帐时,如果收不着,有没有权收回顾客的借款。概括地说,有追索权就是不把债权债务关系买断,无追索权就是把债权债务关系买断。爱立信之所以乐意与花旗发生关系,主要原因是花旗银行能够为爱立信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也就是说花旗银行承诺替爱立信收欠款,而且收回的欠款作为还贷。而这一点,我们中资银行难以做到,难以做到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信用制度建设不完善。所以,那种认为民营银行更有竞争力,更能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只能是主观的臆断。进一步说,在信用环境不佳的情况下,金融创新也创新不了。

事例二是:浙江省内较早被外省银行收购的三家城市信用社(即浦发瑞安支行收购瑞丰城信社,中信实业银行瑞安支行收购工商城信社和福建兴业银行义乌支行收购商城城信社)转变为“准民营银行”后,市场定位发生了变化,即对小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幅度下降。这个事例说明:靠兴办民营银行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不现实的。其中的道理不难理解,因为民营银行是要赚钱的,按市场经济机制经营,就不能不讲求规模经济、成本与效益。

“以小对小,以私对私”是否是好的选择

有人主张,在我国,融资结构应当“以小对小,以私对私”,因而只有兴办民营银行才能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不是这样简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要有几种情况:有基本建设投资的融资需要,有经营管理中资金短缺的融资需要,有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融资需要。不同的融资需要应当有不同的途径。第一种融资需要应当选择自我积累和政策性金融的途径去解决,第二种融资需要应当选择商业性金融的途径去解决,第三种融资需要应当选择风险投资的途径去解决。这表明组建民营银行“以小对小,以私对私”是不能完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但这样说并不否认在市场经济中,需要小型金融机构。从哲学的角度说:事物都是由小到大,大中包含着小;从经济学的角度说,小有小的长处,也有短处。它的长处是:比较灵活;“树大招风”,树小可避风;业务的覆盖面广;运作的针对性强;可适顾客之需,解顾客之急;决策层次少,能提高效率等。而它的短处是:实力不强,承受风险的能力弱。实践证明:大不一定能防范风险,相反,小也能防范风险,关键在于体制和机制。在体制上产权明确,在机制上责权利分明,就能防范风险。这表明:防范风险与承受风险是“两码事”,即使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不等于说它承受风险的能力强。从金融机构的发生、发展趋势看,着力建设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是否符合时代潮流,是否是发展方向?有人说小的缺陷是:不能获得规模经济;不能“多种经营”以盈补亏;只能做零售业务,不能做批发业务;业务分散,涉及面广,包涵着更大的风险;机构小难以增大实力,提高信誉;机构小容易被个别人把持,为所欲为,这样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难以建立分权监管制度。我认为这的确是要注意。但必须指出,融资决定于经济的发展和客户的需要,金融机构是大好还是小好:大有大的好处,也有难处。小有小的好处,也有难处。现在的问题是:以大对大,以小对小是否符合事物发展规律,是否是好的选择。其实,大予以“分离”能够对小,小予以“合作”能够对大。现代商业银行面对的客户,不应当有大小之分,只有优劣之分。

要不要兴办民营银行取决于由谁来承担风险

要不要建立民营的商业银行,不取决于我国现阶段金融的总体现状,而是取决于改革、发展的趋势。因为现状是要变的,而具不能说“存在总是合理的”,只有从变革的角度看问题,才符合时代潮流。进一步讲,要不要建立民营的商业银行,取决于以下机制:(1)风险控制机制。金融业是个风险行业,能不能建立民营商业银行,首先要考虑风险如何控制。在市场准入中,为什么要求要有足够的资本金,为什么要求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层要有符合条件的任职资格,说白了,无非在于风险控制。如果有足够的风险控制的能力,就应当依法建立民营商业银行,建立的民营商业银行要自担风险,不能把风险转嫁给中央银行。当然,也能够把风险转嫁给社会,对此必须建立银行保险机制。有人说要兴办民营银行必须首先建立银行保险公司,这是很有道理的;(2)资金的供求机制。金融以信用为基础,信用双方产生供给与需求,反映在银行业务中也就是信贷资金的供求。中国这么大,经济发展不平衡,信贷资金的供求也不平衡,从总体上说国有银行垄断金融的局面有它存在的基础;但从局部说,国有银行垄断就不一定符合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融资结构的现状。现阶段值得注意的情况是:经济发达地区,货币资金充裕,而且货币资金主要掌握在民营企业家手中,在这样的地区,怎么投资、融资,国有银行是无法左右局面的,而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选择,企业家的选择反映为对货币资金的供求,货币资金的供求为什么一定要集中到国家银行呢?信用关系不仅是双方,而且是平等的,平等意味着自主权,所以,从维护信用的平等权和融资的自主权出发,也应允许依法建立新兴商业银行。(3)市场的退出机制。有生必有死,有进必有退出。在考虑让新兴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时,就必须设计好它的退出。总结我国过去金融机构的设立的经验教训,不仅没有严格地规范地准入,而且没有建立退出机制。比如城市信用社,想当初讨论为什么要建立城市信用社时,何等的热闹,几乎是一片“喝彩”声,后来城市信用社运转不灵了,又没有去充分讨论它们的退出,只是“关并了之”,把风险几乎全部转给了央行,由央行“填窟窿”。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归纳起来说都没有严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办事,所以,如果严格按市场机制运作办事,就没有理由不让新兴商业银行建立。

总之,银行也是一种企业。这种企业供给产品,它能不能存在决定于对它产品的需求,如果它的产品供大于求,对它的产品需求减少,它自然会退出市场;但如果它的产品求大于供,对它的产品需求不会减少而是增加,则自然有它生存和施展才干的余地。从监管者的角度说,要使这种企业真正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而不是去替它承担风险。所以,讨论要不要设立民营银行,不在于“私人资本的规模还不够”,而在于私人资本是否具有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而具不具备自我承担风险的能力,影响的因素很多,首先是广大社会公众的信用观念、信用秩序、信用纪律未严格建立和完善起来以前,会加大金融风险,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也是私人资本无法控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要不要办民营银行,的确要慎之又慎,但不能不允许试点。

不让私人办银行合不合理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即不让私人办银行合不合理。我们认为“私有自然人”不能办,是正确的,“私有法人”可不可以办,值得讨论。有人说,让老外金融机构进来,实际上是为外国私人办银行“开绿灯”,为什么把自己人“卡住”?应当说让私人法人办银行是市场融资发展的必然选择,有的私人老板有余钱,而有的私人老板缺钱,他们可以通过金融机构融通,也可以不通过金融机构融通。对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他们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关键是怎样求得“三性”最佳组合。要看到,银行是承担风险的机构,是让风险集中于银行,还是让风险分散于资金赢余者手中。现代融资机制的发展趋势是让资金赢余者自己承担风险。

再说,发展金融事业要考虑地区差异、产业差异和所有制差异。在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地区、行业企业资金的融通,靠国有银行去“包”,不是好的选择。在我国沿海一些地区,几乎没有国有经济,在那里,国有银行服务的对象是私人企业,同时存在着有少数老板参股组建的城市信用社,有的信用运作状况良好,因为它产权明确,收益或亏损当事者都非常关注,不象国有银行那样,收益或损失当事者都无所谓,所以呆帐损失信用社反而比国有银行小。如果允许“私有法人”办银行,则不仅要强化合规监管,而且要强化行业的约束。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当事者的信用和信誉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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