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的公平追求及其对自身的危害_八股文论文

科举制度的公平追求及其对自身的危害_八股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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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是我国自隋朝出现的设立科目、考试士子、用以选拔官员的制度。在此后1300年的演化过程中,科举制度表现出这样的发展趋势:各种规程日渐完备,可操作性逐步增强,也越来越客观公正。正如顾颉刚先生所说:“历代踵行,时加修正,以迄于明清,防闲之法益密,取人之道益公,所举中原与边域之人益均。……盖吾国政制中之最可称颂者也。”[1]

一、科举制度对公平的追求

在科举制度发展史上,几乎所有重要的改革,都服务于追求公平的取向。

从“兼采时望”到“糊名考校”

唐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为强盛开放的时代,大唐的敢作敢为和英武豪迈在科举制度上也表现得十分典型。唐朝人当然注意到了行政官员的选拔要公平和公正,因而有举子之间的相互结保,如果有作弊不实之处,一经查出,所有同保人三年不得赴举;也有较为严密地防止内外串通作弊的措施:“礼部阅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焉。”[2] 但他们更懂得,设立科举并不是为了标榜公平和公正,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选拔人才,充任各级行政官员,一切都应该从属于这个目的。为了避免一试定终身的机械,避免因为考试环节中的各种偶然因素而遗漏贤能,在唐代的科举考试中,允许有超出考场之外的行卷和公荐。

所谓的行卷,是应试举子将自己创作的诗文选择其佳者,加以编辑,写成卷轴,在考试之前投献给当时的名公贵卿和文坛巨子,以获得他们的赏识,在同僚间制造声誉或向主持考试的官员推荐,从而增加自己及第希望的一种手段。行卷的送呈开始完全是一种个人行为,是否送呈由举子自行决定。天宝元年(742年)以后,政府则明文规定,应试考生要将自己平日所作的诗文呈交给主考官,以供评阅试卷时核实,作为最终确定中第与否的依据之一。投献行卷不只一次,很可能是为了表明自己短时间内即可以再作几篇的才情,也可能是为了进一步提示名公巨子不要遗忘了举荐自己,在第一次投献之后的不几天,应试举子往往再一次投献,这被称之为“温卷”。

在官僚权贵中间,唐代盛行公荐和通榜,也就是一些达官贵人和文坛名宿根据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向主考官推荐那些有很高文化水平和社会知名度的考生。很多材料表明,公荐与通榜在录取考生时,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由《唐摭言》卷六《公荐》第一篇故事可知:在正式考试之前,只有判卷之后才能确定的名次早已确定了。杜牧的《阿房宫赋》写得虽好,但因为在太学博士吴武陵之前更有他人请托,他只能屈居第五名;杜牧的操行虽差,也因主考官崔郾答应了自己的同僚,录取也是不容更改的铁定事实。可见,唐代科考至少一部分决定性的因素在场外而不在场内,考试本身不过是一个形式,甚至是走一走过场而已。

不能说这样的做法没有一点合理性,有行卷和温卷在,毕竟在试卷之外多了一重考量的要素。借助这些要素,试官能更加全面地判别士子的文才,避免了仅仅依靠单一试卷所表现出的偶然性。同样,公荐和通榜也能提醒考官对某些有才能士子的注意,避免在“目眩而不欲视,心废而不欲营”的情况下判卷遗漏人才。但是,行卷和温卷有可能出自他人之手,公荐有可能假公之名而行徇私之实,通榜也有可能变成私下交易。特别是随着唐朝辉煌的逐渐逝去,唐代科举投献请托、“公荐”徇私愈演愈烈,考场外因素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贡举猥滥,势门子弟,交相酬酢,寒门俊造,十弃六七。”[3] 权贵的请托和知贡举者的徇私,不仅引起了平民士子和百姓的愤慨,也遭致了一些正直或请托未遂官员的不满,更为与主考有嫌隙官僚的攻诘提供了口实。在巨大的压力面前,有人主张“凡有亲戚在朝者,不得应举”;有的主考官为了避免嫌疑,“不听嘱论,坚收沈滞”[4],故意裁抑世家子弟;本来“朋比贵势,妨平人道路”[5] 的权贵子弟,也因为舆论的倾向和社会的压力而“不敢应举”。

不管艺实如何,一味地裁抑世家子弟,同样是一种不公平的做法,尽管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是少数人,尽管他们在这里受到的挫折能在别处得到弥补。特别是在进士出身、“迁擢荣速”的时代,在登科及第、庶士倾羡的社会气氛中,在“士舍科举之外,他无进取之门”[6] 的情势下,把他们的这条路堵死,对他们利益的影响实在太大了。这就必然会遭致他们的不满,而掌握着国家大权的他们的父兄们,也在努力寻找折中的办法,既能保证他们的利益,又不遭致物议。到北宋时期,逐渐出台了糊名、誊录、别试和双重定等第等方法。这些措施,杜绝了考场外的因素,保证了科举考试程序上的公平,既能保证平民子弟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也为一些权贵子弟光明正大地参加科举考试创造了条件。

北宋前期是科举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阶段。在废除唐朝的投献和公荐的同时,还采用了糊名、誊录、别试和双重定等第等方法。这些措施,使科举制度在制度化和严密化的同时,也更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人为的因素越来越少,考场外的作用越来越小。有了这样的制度,平民子弟不再因为贫贱而被刻意举擢,而权贵子弟也不再因为有父兄的优势而被刻意裁抑。无论是凭借父兄的权势和关系、通过作弊及第争先,还是担心物议和舆论而故意黜落权贵子弟,都是有失公允的做法。北宋前期科举制度的严密化,使得所有人的及第与否,尺度相同,标准一致,考试成绩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有这样和那样不公正的待遇,保证了“一切以程文为去留”[7]、“一切考诸试篇”[8]、“一决于文字而已”[9] 的实现。这些要素,是科举制度中客观性和公平性的核心内容。

北宋时期在科举考试中实行的保证考试公平的措施,在当时就受到了人们的称赞,如欧阳修就赞誉说:“窃以国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盖累圣留心,讲求曲尽。以为王者无外,天下一家,故不问东西南北之人,尽聚诸路进士,混合为一,而惟才是择。又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憎爱厚薄于其间。故议者谓国家科场之制,虽未复古法而便于今世。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10] 很多文献,也都清晰记录了科举制度在唐宋之际,所完成的由“兼采时望”到“糊名考校”的变化。北宋时期出现的这些被历代称为“至公亦至善”的制度,也为元明清科举所沿用。

归并考试科目,指定考试内容

唐代的科举制度,保存了许多察举制的特点,不仅有行卷和温卷、公荐和通榜这样一些以誉望取人的做法,而且取士内容广泛,科目繁多。“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11] 常科之外,又有皇帝特别发布诏令、以待非常之才的制举,制举名目之繁多及怪异,令人瞠目。如志烈秋霜科、幽素科、蓄文藻之思科、临难不顾殉节宁邦科、长才广度沉迹下僚科、龚黄科、才膺管乐科、藏名负俗科、寄以宣风则能兴化变俗科、道侔伊吕科、手笔俊拔起越辈流科、哲人奇士逸伦屠钩科、皋泽自举科、风雅古调科、高蹈丘园科、军谋越众科等等。据明朝人陈继儒的《狂夫之言》卷五和李日华的《六研斋二笔》卷四的统计,唐代制科见于正史的就有80多种。有一些科目,就是为特定的人所专设。

“人之或偏,犹器不求备。”人才各有短长,优于此可能拙于彼,而社会生活的丰富,正有赖于各有所长的人们在适合自己的位置上各尽所能。很显然,常设的科目,是难以将那些“非常之人”举擢上来的。因此,唐代制举的设置,有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然而,科目的众多,意味着录取标准的不一致,在某种意义上,设立一个考试科目,就必须另立相应的标准。标准的不统一,各科之间没有可比性,具体操作时难免高下不一,是非紊乱,难以保证公平。因而当时的人们并没有把所有的科目同等看待,而是把注意的焦点集中在了明经和进士科上。“士族所趣,向唯明、进二科而已。”[12] 特别是进士科,更是受世人重视:“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永徽之际。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以至岁贡,恒不减八九百。其推重谓之‘白衣公卿’,又曰‘一品白衫’;其艰难谓之‘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其负倜傥之才,变通之术,苏、张之辨说,荆、聂之胆气,仲由之武勇,子房之筹画,弘羊之书算,方朔之诙谐,咸以是而晦之,修身慎行,虽处子之不若,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无所恨。”[13] 可见人们之所以看重进士,是认为由此出身的人具备有多方面的才能。时俗所尚,众望所归,也使得一些饱学之士只应此科,这更使得进士科得以脱颖而出,一骑绝尘。而其他一些科目受到轻贱,应试者也越来越少,如唐代曾诏举天下秀才孝廉,“其后应此科者益少,遂罢之,复为明经进士。”[14] 科目这样逐渐简约。

到了宋代,科目经过一次又一次地归并,已颇为集中,主要科目是分为诗赋进士和经义进士的进士科。“神宗始罢诸科,而分经义、诗赋以取士,其后遵行,未之有改。”[8] 宋代依然有制举,但应举和及第的人都很少,社会影响也比唐代小得多。宋代的王应麟曾有这样的统计,唐代制举的名目多达86种,一共举行了76科,通过制科官至宰相的有72人;而北宋制科只取了40人,官至宰相的,只有富弼一人而已,南宋制科,取中的更是只有李垕一人。[15]“宋代科举在经历了多次变迁之后,奠定了诗赋、经义、策论三科目制度,成了后世的定法。这三个科目包括了所有中国古典中的教育内容,从而导致了科举为进士所包办,应试者都走向进士一途。”[16] (P643)

在科举发展的历史上,元代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前代的词赋和经义科目,到元代归并减省为经义一科。“初焉试论赋,盖又宋金余习,后则一以经学为本,非复向时比矣。”[17] 以经义取士除了能“化轻俊为敦厚”、“矫颓惰为奄迅”、有助于德行的美好之外,更便于评阅试卷时辨别是非,评定高下,有助于客观公正地取士。“天下之物,妍媸皆一定而不易,独制义不然。甲之所赏,乙之所摈,好丑纷然,终无定价。不独此也,一人之身,昨所取士,而今日糊名复试,去取必不尽同矣,甚可怪也。唐韩昌黎应试《不迁怒,不贰过》题,见黜于陆宣公。翌岁,宣公复为试官,仍命此题,昌黎复书旧作,一字不易,而宣公大加称赏,擢为第一。以昌黎之文,宣公之鉴,犹无定若此,况今日乎?”[18] 相对于经义的正误对错而言,词赋的优劣高下更难以判断。把沿用甚久的词赋文学排斥在了科考的主要内容之外,也就使科举制度在客观公正之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二是采用宋代理学家特别是朱熹所注的《四书》和《五经》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确立了朱学独尊的地位。元代的科考分为三场,“蒙古、色目人第一场经问五条,《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设问,用朱氏《章句集注》。”“汉人、南人第一场明经、经疑二问,《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内出题,并用朱氏《章句集注》,复以己意结之,限三百字以上。经义一道,各治一经,《诗》以朱氏为主,《尚书》以蔡氏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为主,已上三经,兼用古注疏。《春秋》许用《三传》及《胡氏传》,《礼记》用古注疏。”[19] 元代科场严格执行独尊朱学的规定,“非程朱学,不试于有司。”[20] 这种做法,既便于士子的记诵,便于考官的评阅,更重要的是,为科举试卷的评阅,提供了一个标准的答案。以《四书》和《五经》为考试内容并以朱注为答题标准,除了划定备考范围之外,也使得答题和评卷有标准可依;无论是考生还是考官,都以朱子的是非为是非,避免了个人的主观随意性。

以八股文取士,规范考试形式

明清科举制度沿用了元代的成法,又有所发展。“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21] 内容为经学特别是朱学,形式是八股,这是明清科举考试的重要特点。用明朝人自己的话来说,也就是“《五经》、《四书》,圣学之本,敷为时文,体制亦佳。”[22]

八股文又称制义、制艺、经义、时文、八比文、四书文等,是明清时期科举考试的专用文体。它渊远流长,学术界一般认为它正式形成于明朝成化(1465—1487)之后,至清光绪时始废,延续了500年之久。这500年中,所有以参加科举考试为目的的士人学者,无不花费极大的心力研习它,几乎没有知识人不受其熏染。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八股文象征着僵化、刻板、陈腐和误国误人,即便是在它施行的时代,就一直是争议不断。“而且是说坏的多,说好的少。大到说国家的命运,国破家亡是八股文断送的。小到个人的遭遇,考不中功名,作不了官,潦倒终生,也是八股文害的。”[23] (P21)

对八股文作全面的评价不是本文的任务,我们这里只是要说明,八股文这种文体的出现,是科举制度在追求公平和公正过程中的必然结果。当试卷之外的干扰因素已经被排除,对公平的唯一影响,仅仅可能来自于考官个人的爱憎好恶。严定程式,客观衡文,公正评卷,使评卷规范化和客观化,控制评卷过程中的误差,就是科举考试发展的内在要求。八股文的产生,便是受这一内在动力所驱使。

从考试技术和操作的层面来考察,八股文对保证科举考试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是起过一定作用的。八股文的一个最大特点,是它有一定的体式和结构。具体地说,八股文有破题、承题、起讲构成的冒子,有起股、中股、后股和末股四个段落构成的主干,正因为这四个段落各有两段相比偶的文字,合共八股,所以称之为八股文。八股文不仅有固定的结构,而且字数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清顺治二年定为450字,康熙时定为550字,后来又增至600字,乾隆四十三年则限700字一篇。在长期的实践中,人们总结出了八股文诸多的写作技巧,如在清代唐彪的《读书作文谱》中,涉及到八股文写作技巧的就有章法、股法、句法、字法、浅深、虚实、开阖、离合相生、衬贴、反正、关锁等等。这些要素既然是写作的技巧,也可以用作评判的标准。如果没有这些规定和技巧,“同一的题目,成千上万程度差不多的人,写一篇文章,写一首诗,没有一些比较机械的严格要求,都随考试者任意去写,这样必然出现大量差不多的文章,你说这篇好,我说那篇好,而说好、说坏也只凭直观,这样就很难确定取舍标准,更难排成名次。”[23] (P10)

正是有关结构、字数、技巧的种种规定,使得对一篇八股文进行客观评价成为可能。取中与否,首先得看体式怎样,结构如何,也就是要素是否完备;要看字数是否合适,要看写作技巧是否运用到家。着眼于对这些具体的要素进行考量,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这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一股一股地定出来,算是合于功令的格式,用这格式来‘衡文’,一眼就看得出多少轻重。”[24] 或者如邓云乡先生所说:“鉴赏水平高的主考,阅文如老吏断狱,一眼能看透作者。”[23] (P110)

八股文的确有无干社会现实、内容空疏、形式刻板的毛病,古人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有的甚至有很激烈的批评。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说:“八股之害,尤甚焚书。而败坏人才,又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非但四百六十余人也。”[25] 最高统治者也看到了它的种种弊端,这直接导致了它的多次被废除。但它僵而不死,死而复生,几起几落,以至于几乎与科举制度的运数相终了。读书人明知其无用,却必须全力以赴;统治者明知其弊害甚大,却又难以彻底更张。所以如此,它较容易公正客观地评判,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家用人,率重科举;而科举取士,率重文章。科举,制也,不可易也;文章,化也,不核也。”[22] 既然科举制度不可改易,文章又难以考核,那就只好从内容到形式各个方面来对它进行限定了。

当察举制演化为科举制,选拔人才的方法由以举荐为主发展到了以单一的考试为中心,选才的主要标准也就完成了由德行到文章的跨越。科举制度在此后1300年的发展过程中,体现出这样的趋势:由以行卷和温卷、公荐和通榜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兼采时望”,发展到采用糊名、誊录、别试和双重定等第等为主要内容的“糊名考校”;由科目众多、标准迥异,发展到只有一个单一尺度的进士科;由注重多方面的才能,发展到只注重单一的文才,由内容宽泛的诗赋之文,逐步发展到内容相对固定的经义之文,而且经义之文的内容,也由百家学说发展到仅用理学家特别是朱熹的学说,经义之文的形式,则由形式较灵活的散文发展到了结构颇为固定的八股文。这一发展趋势都是为了这样一个目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一切考诸试篇、一决于文字而已,特别是最大程度地避免因为试官个人的爱憎好恶而上下其手,使科举考试的各个环节具有可操作性,保证整个考试过程中程序的绝对公平。

二、对公平的过分追求戕害了科举制度

科举考试不能没有公平,公平是科举制度的第一块基石,是它历时1300年而长久保持生命力的源头活水。“科举这个教育机器几乎是从不间断地实施其功能:它是唯一没有被动摇过基础的制度,是在权威一再崩溃和颠覆中唯一能维持全面而广泛的影响的制度。当其他帝国统治的代表一次又一次被推翻并被践踏为尘土时,它在全民族的眼中却是神圣的唯一避乱所。”[26] (P119)如果没有公平的拱卫和支撑,科举制度绝对会和其他制度一样,湮没在权力人情的旋涡中,消失在全社会轻忽鄙视的氛围里。科举制度之所以能走完1300年的历程,公平及由公平所支撑起的给予所有人的希望,是它不断改换面貌、永葆活力乃至苟延残喘、僵而不死的根本原因。

从科举制度的产生来看,它无疑是各种形式的文官选拔制度中最好的一种。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科举,古代中国如何来选择自己的官员?如果没有公平,选择的官员又如何能让被治理的百姓服气,甚至政敌都无话可说?在“士舍科举之外,他无进取之门。苟有毫隙可乘,则营回以趋之,冒法以为之。明知其罪,不暇顾矣”[6] 的情势下,科举制度能坚持高举公平的旗帜,矢志不移地追求公平的理想,采用一切手段维护考试的客观性,用尽各种办法保证读书人的公平竞争,这是我们民族的贡献,也应该是我们民族的庆幸。

但是,科举考试的主要功能并不是为了维护公平,更不是为了标树公平的风声。科举考试的目的,是为了选拔传统的价值标准所认可的合格的行政官员,以治理中国广袤的国土和众多的人口。我们甚至可以说,科举考试把公平作为自己追求目标,是对自己责任的迷失。正是因为太执著于公平,或者是说在追求公平的道路上走过了头,科举制度才最终忘记了根本,戕害了自己的使命,造成了对自身的斫丧。

科举制度就其表现形式来看,它首先是一种考试制度。既然是一种考试制度,它就得体现考试的精神,遵从考试的逻辑,服从考试的原则,这就是在考生资格、考试命题、考试实施、评阅试卷、录取标准等考试的全过程中,体现出公平。但科举制度又不是单纯的考试制度,就其基本功能和最终目的来看,它是一种选拔官员的制度。公平是手段,选官是目的,公平是选拔官员过程中应有的原则,之所以要坚持公平的原则,不过是为了更好地选拔官员。显然,这里公平应该服务并服从于官员的选拔,而不是相反。

在科举制度发展史上,公平的原则曾经很好地服务了行政官员的选拔。但从宋朝开始,科举制度把公平看作构筑这一制度的最核心要素,所有的建设工作都围绕着完善这个要素而进行。如前所述,随着考试的客观性和技术性越来越强,考试的内容也越来越狭隘,考试的形式越来越僵化;考官的爱憎好恶受到了最大限度的遏制,考生的性格和气质也逐渐被驯化。结果考试过程中所坚持的公平的原则,和考试的最终目的之间出现了背离,或者说,对公平的苛刻要求和尽一切可能细密化的措施,越来越成为选拔行政官员的锢咒而不是保障。“国家设科之意,本以求才;今之立法,则专以防奸为主,如弥封、誊录一切之制是也。”[27] 科举制度因为过度“防奸”即追求公平,最终给自身造成了戕害,这对于要求科举考试绝对公平的人们来说是始料不及的。

科举制度终极目的的迷失,和它承载过多的使命有关。科举制度说到底是选官制度,而官员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所占的分量太重了。官员身份和地位的获得,意味着一个人能彻底改变个人乃至家族的命运,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和显赫的社会地位,在各种利益资源颇为稀缺的中国古代社会,有机会占有更广大的资源。而这些,仅仅在于能否科举中第这一线之间。因此,这一线为所有的人所瞩目,牵动了全社会的神经,对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科举考试演化为一种惯例式的全民动员,已接近于一种宗教行为。它将考试演化为程序、规则、禁忌,以及庆典仪式,使其彰显为民众生活的中心,也淡化了一切与其无关的活动选择。”[28] (P283)中国传统社会因此被一些学者称之为“科举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一个人如何通过公平的方式、公开而公正地穿越这一线,也就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贡举之于天下,群人士而趋之者也。其不雠者,皆能多其口说以动众者也。抑他日之可在位以持弹射之权,公卿贪势位、昵子孙、私姻亚,莫此著明,而其犯群怒也为烈。”[29] 科举制度作为选拔官员的制度,既关乎读书人的命运,也涉及到官僚们的利益,因而历来是人们议论最多的话题,成为各种是非和矛盾的焦点。在科举时代,“小人欲排异己,求可攻之瑕而不得,则必于此焉摘之,以激天下之公怒,以协人主以必不能容。”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下,在全社会的高度瞩目和期许中,在各个利益集团或个人出于不同目的的纠摘、监督和建议下,科举制度如前所述,一步步走向了公平之路,以至于越走越远,最终迷失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现代教育测量学认为,衡量考试的质量,可以从考试的有效性(效度)、可靠性(信度)、公平性、分数的可比性等等指标来进行。其中,最重要的质量标准就是考试的效度。所谓考试的效度,简单地说就是考试的有效性,即通过一次考试能确实地测量到它所欲测量的对象的真实水平。

科举制度一直主要关心的是考试的公平性,没有注意考试的有效性问题,用现代教育测量学的术语来说,就是忽视了考试的效度。一般说来,只有目的明确才能使考试有效。所以科举考试首先应该确定为什么考,考什么,考什么人。在科举时代,虽然不可能在考试之前,通过工作分析或活动分析,来确定目标岗位所需要的能力结构和知识范围,据此确定考试内容;但完全可以在考试之后,通过收集考试合格者的实际表现资料,分析考试成绩与实际表现之间的一致性,了解哪些该考的没有考,而不该考的考了,并据以不断改进科举考试的内容和形式,逐步提高科举考试的有效性。

然而,科举考试的有效性,长期不是人们关注的主要议题。人们几乎把所有的注意力,都放在了科举考试中有没有不公平的现象,而几乎没有人问这样的考试是否有效。中举的幸运儿固然不必说,就是落第的士子,也只是感叹时运不济,命途多舛,并没有对这一制度发生怀疑。即使是在经历了一次次的失败之后,一些人终于冷静地看到了其间希望的渺茫甚至绝望,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也只是叫屈喊冤,(《解人颐》:“人皆读书遂荣显,我何读书成抑郁?”)或者发过激之言,以自身为读书所误的惨痛教训,告诫世人不要读书(《解人颐》:“劝君莫读书,读书破费内囊虚,青云路杳求难稳,白镪神通气自舒。”)之外,从来没有人问这样的问题:科举考试是否可靠?这项考试吸纳和拒绝一个人的根据是什么?有什么证据能说明《四书》《五经》学得精熟、八股文写作技巧掌握得炉火纯青的人,就一定能担负起处理兵刑钱谷的事务?

只是在明王朝灭亡之后,人们在改朝换代的大变局中,才恍然以“惟材是择”、“惟能是选”相标榜的科举制度,事实上只是选拔出了一些精于八股文的文蠹,并没有选拔到多少有才能的人,更不必说经国济民、治世安邦的大贤大能。科举考试保证公平的措施近乎完美,并没有带来考生素质的提高,更没有能挽救明朝的灭亡和清朝的衰落。恰恰就是为了这一幅公平的面貌,科举制度付出了自身选人功能被戕害的惨痛代价。而且,因为科举制度公平的外貌,遮蔽了人们对其本质的认识,妨碍了人们对其进行深入的反省和置疑,阻滞了对科举制度特别是其中八股文的改革。人们在思考对科举制度进行变革时,对其中公平的原则总是投鼠忌器。这使得科举制度即使在弊病已经十分明显时,依然僵而不死,苟延残喘,乃至废而复兴,几起几落,迁延达13个世纪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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