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法治国的几个理论问题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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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贯穿着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尤其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的理论突破和贡献,意义深远,令人振奋,一旦被人民群众所掌握,必将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问题。

在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时过一年半的十五大报告则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仅仅一字之差,却实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目标模式的新飞跃。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虽有静态与动态两种含义,但毕竟是侧重在静态方面。而法治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意思,则侧重在动态方面。二者的侧重点不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积极、更主动,体现了更高的目标和要求。

二、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十五大把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依法治国确定为基本方略,说明这个问题举足轻重,非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个长远的、重大的战略问题。这是把依法治国提到了从来未有的高度,充分体现了我党的睿智和远见。这里须明确一个问题,就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加强法制建设与党的领导、群众路线是什么关系?对此十五大报告给予了科学的说明:“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所以,那种把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同严格执法对立起来的观点,显然是一种极大的认识错误。

三、依法治国与加强法制建设的关系。

依法治国,势必要求加强法制建设,就是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这似乎是一个人人熟知的问题,但十五大报告将这个老问题赋予了新意,对立法、执法和守法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原则和新的要求。(1)在立法方面, 十五大报告要求:“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国除修改制定了宪法外, 已相继制定了280多部法律、700多部行政法规、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但是,也必须看到,有一些重要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现行的诸多法律、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尚需不断完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立法工作要求,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我们要以此为目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立法工作步伐。(2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十五大报告指出:“必须依法行政,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是加强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这正如古人所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如果得不到严格的执行,所谓“法治”就是一句空话。十五大报告对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提出新举措,对此切实加以贯彻和落实,对于防止司法腐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3)在守法方面, 十五大报告主要论述了深入开展普法教育问题。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的意志,民众对法治的参与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法治的成败。因此,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普法教育重在深入,切忌摆花架子,搞形式主义。

四、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法是文明社会特有的现象。人类社会有了法的规范,才告别了蒙昧和野蛮。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时也就是一种历史现象。它不是孤立存在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说中国封建社会的礼与法相辅相成,统治者能够贯彻礼法并用的治国之道,那么,社会主义社会的法与道德则更是协调一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如把社会主义的法与道德看作是人们行为的两条防线,那么,法是下线,道德则是上线。一个具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人,通常是一个遵纪守法的人。所以,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二者紧密结合的命题是科学的、可行的。

五、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

十五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法制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二者谁也离不开谁。治理国家如果没有民主会导致专制,如果没有法制同样也会导致专制。大家知道,古希腊有位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叫柏拉图,他有个哲人治国的理想。他认为哲学家当国王,国家才能有良好的秩序;哲学家并不需要很多,“这样的人有一个就够了。”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反对他的这种思想,认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因为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不凭感情用事;一个人的意志是不稳定的,没有恒定的法律,必然导致暴政的产生。无独有偶,与古希腊几乎是同一年代,在我国春秋战国时代,也出现了一些伟大的思想家,也展开了一场人治与法治之争。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中国最终还是以人治代替了法治,形成了日益巩固的封建专制统治,并沿续了两千多年。建国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政治体制,但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人治思想和习惯并没有根除,因权而生的腐败现象仍严重存在。十五大报告指出要“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我国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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