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结算纠纷审价之实务操作论文_朱晓虹1,陈建华1,袁军2

输变电工程结算纠纷审价之实务操作论文_朱晓虹1,陈建华1,袁军2

(1.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 安徽合肥 230000;2.江苏安邦南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常州 213001)

摘要: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结算纠纷是常态,如何化解才能使发、承包双方更愿意接受。答案当然是合同、合同、合同(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依据合同条款、结合国网公司规章规程、了解现场实际情况针对具体纠纷做好分析、解释,促使发、承包双方统一意见。

关键词:输变电工程;结算纠纷;审价案例;实务操作

1前言

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往往由于发、承包双方的强弱关系、专业素养、利已思想、市场、时间、环境等因素,常常会使合同愿意、不愿意存有一些缺陷,这些往往最后在结算时集中爆发,其所产生纠纷如审价过程中化解不当、至问题搁浅、矛盾激化,将大大影响到审价进度。

2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审价纠纷处理原则

对于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审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按合同条款、结合国网公司规章规程,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合理、合规、合法协商解决。

首先,对于合同结算依据出现前后矛盾的纠纷,应按合同规定的优先解释顺序处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规定的优先解释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件(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其次,合同已写明的条款,以任何形式方法做出实质性更改,都涉嫌违法,审价应严格把关。

对于合同中未定量、定性内容麻糊的条款,审价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发、承包双方意见澄清,按合同会谈之初的本意并完善补充文件结算。

对于不符合国网内部管理程序要求的结算资料,合同已载明内部管理程序要求的,坚决不予结算;合同未载明内部管理程序要求的,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在完善相关手续后结算,不能私自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难免都会出现遗漏、错误,但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自身责任来要求对方买单,审价过程中应客观分析原因,坚持“谁出差错,由谁担责”的公正立场。

总之,审价过程中应善于听取参建各方意见(疑难问题汇报相关职能部门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忌“一言堂”、“审计”定。秉持积极友好态度组织协调,过程公开,出具结果合法、合规、合理。

3 易产生结算纠纷的大致类型及审价案例实务操作

3.1合同结算依据存前后矛盾的纠纷

《案例1》问题描述:某变电站新建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按“规范(Q/GDW593.2-2011)”。而实际招标清单项目编码显示执行标准为“规范(Q/GDW11338-2014)”。由于11规范屋楼地面等工程量清单计量为“轴线中~中”,而14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为“按设计图示尺寸”,明显按11规范能多计工程量,承包人更愿意按11规范结算。

原因分析:该项目招投标时间为2015年6月,14规范执行开始时间为2015年1月,结合合同规定的优先解释顺序,“投标函及其附件(报价为14规范)”优先于“招标文件”,最终按14规范结算无异议。责任方为招标代理单位,该招标文件格式条款未及时更新,系工作误差造成。

管理建议:招标文件起草应结合现行政策及时更新,认真编制、校对,建议建设单位加强对招标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3.2补充资料与合同发生实质改变的纠纷

《案例2》问题描述:某变电站新建工程,“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拆除工程以“项”报价2万元,结算签证据实申报费用9万元,多计费用7万元引结算争议。

原因分析: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合同调整条款“以实际发生数量及中标单价调整”,合同中标单价为1“项”包干,本签证工作内容虽符合事实、结算程序也合规,但该费用内容已对合同做出实质改变,所以不能计取。责任方为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于签证把关不严,多计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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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议:施工管理过程中,按省公司关于签证的相关规定,从严把关、审批,与合同发生实质改变之签证,应予以拒签,从源头控制。

3.3合同条款麻糊笼统未能定性定量的纠纷

《案例3》问题描述:某变电站新建工程,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条款:“钢材(含预埋件)、水泥、砂石、砖及商品砼,以工程所在地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的信息价为基准价,按施工期内平均信息价与基准价之差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由于2017年建材市场钢材涨幅巨大,承包人要求调整时间段按“开工至竣工”,而以往建材呈下降通道时则极力强调要按 “主体施工段”。

原因分析:从利已立场出发,承包人在建筑市场材料跌价时主张按主体施工期为准调整,涨价时主张按整个施工期调整,可以理解,还显得理所当然。但同样的合同条款,由于时间段定量麻糊,而产生二个不同的结果,造成一方得益,一方受损,这违背风险共担的材料风险控制原则。责任方为招标代理单位、建设单位,起草的材料风控条款存在争议漏洞。

管理建议: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签订材料风控条款,应本着合理分担,定性定量,简明可操作的原则,能有效减少材料价差结算审价争议,切实保障发、承包双方权益。

3.4内控规章制度在合同中落实情况的纠纷

《案例4》问题描述:国网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前期,某变电站新建工程,“现场清表签证费用约15万元”、“道路块石基层变更水稳基层增加费用约18万元”。根据省公司“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费用超10万元为重大签证、超15万元为重大变更,必须省公司主管审批方可结算,发包人以该二项资料审批手续不完善不予结算,承包人认为该资料按合同要求已办理四方会签手续(发、承包人、监理、设计),按合同依法应予以结算而引起争议。

原因分析:由于该“内控管理办法”未在合同中约定,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又未得到落实,结算时仅粗暴地“不认帐”,不合理也不合法,该意见经与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责任方为招标代理单位,未把内控制度落实到合同条款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也有一定过错,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未得到落实。

管理建议:建设管理制度应在合同中约定,才能在工程建设中更好地得到参建各方的贯彻执行。

3.5合同遗漏错误致结算纠纷

《案例5》问题描述:某变电站新建工程,合同按14工程量清单规范计价,“给排水”、“通风及空调”“照明及接地”计量单位为“平方米”(11规范计量单位可为“平方米”,亦可为“立方米”;14规范计量单位仅为“平方米”),而投标报价按“立方米”组价,结算时发包人要求工程量按“立方米”计,争议金额约达18万元。

原因分析:由于配电装置楼层高4.8米。投标按“立方米”报价显然多计了约4倍的工程款(分析原因为按以往老规范组价出现了差错),审价按清单计价规则扣回了合同多计款项应无争议,合同价款中在其它部分多做了下浮的“差错”当然得承包人自行买单,责任方为施工单位。

管理建议:投标人应熟悉工程量清单规范,做到专业、认真报价,如自身原因致报价差错,理应自行买单。

《案例6》问题描述:某变电站新建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人机调整系数按“定额[2014]1号文”计,实际应执行“定额【2014】48号文”,合同条款约定“人工、机械单价发生变化时,以投标时电力定额总站发布的工程所在地人工、机械单价为基准价,按工程施工期电力定额总站发布的人工、机械单价补差”。按合同“定额〔2016〕50号”-“定额[2014]48号文”,比按实际情况“定额〔2016〕50号”-“定额[2014]1号文”结算少计约20万元。

原因分析: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定额【2014】48号文”下发滞后,至合同价款出现少计情况,为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经与发、承包双方协商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同意按实际调整。

管理建议: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少计,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友好协商,按合法程序办理补充文件结算。

4结论

以上输变电工程结算纠纷审价化解之实务操作观点方法,仅为个人从事输变电工程审价工作之心得,立场、角度不同及片面、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论文作者:朱晓虹1,陈建华1,袁军2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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