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与清债博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权论文,国有银行论文,不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有银行体制面临的诸多困境中,日益积累的不良债权最为引人注目。在本文中,不良债权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经济学含义,它将超越价值判断,而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与内在逻辑,它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数量概念而是由有关利益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所导致的一种行为均衡。
一、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性质
1.1 呆帐比率、呆帐界限以及可分性问题
据估计,中国国有银行的呆帐比率大约在20~30%之间。人们有充分的理由为国有银行的经营前景担忧,西方商业银行的临界呆帐率通常为1%左右(两种银行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另当别论)。 这里我们则更为关注:在呆帐比率如此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国有银行凭什么还能继续经营而不致倒闭?呆帐比率的临界点究竟在哪里?
对于上述问题,直观的解释是,政府对国有银行存有一贯的风险救助承诺,因而呆帐比率的临界点决定于政府履行救助承诺的最大能力。事实上,这进一步牵扯到银行的呆帐界限问题。西方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临界呆帐率是一种技术界限,它取决于某家银行自身经营收益与经营成本以及经营风险的比较,在中国,国有银行总体上存在一种呆帐的制度界限,这种界限无法用哪一家银行的成本收益核算来衡量。
在技术界限内,银行的呆帐及风险损失是可分的,也就是说,某家银行的呆帐在超过临界点后一般只会导致局部的金融震荡。但在存在制度界限的场合,银行的呆帐则不具有可分性,即任何一家国有银行的呆帐都与总体经济运行的风险状况相关联;一旦某一家国有银行的呆帐超过其临界点,就意味着要发生全局的金融震荡。正因如此,每一家国有银行都不存在独立降低呆帐比率的可能与动机。
1.2 商业性不良债权与政策性不良债权
一般来说,银行自身的金融信息局限、信贷决策失误以及监督管理不力等因素都能导致大量的所谓商业性不良债权。不过,这种不良债权可通过银行内部的技术性改进加以消减和抑制。
可是,在中国国有银行帐面上,普遍积存着巨额的主要由政府行为过度介人引致的不良债权,本文称之为政策性不良债权。与商业性不良债权相比,这种不良债权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刚性、故意性和事先可知性,因此国有银行难通过自身的努力加以控制。有趣的是,对国有银行来说,或许拥有这种不良债权不但不是负担,反而会有利可图。因为相关联的金融风险从来都是由政府承担,国有银行自己则坐享其成。既然如此,国有银行在清理不良债权方面也就没有多少积极性;每一次清理行动注定不是首先自债关系内部开始,而往往要借助于政府的三令五申。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以上两种不良债权,国有银行总是兼而有之,并且很难分辨其界限。尤其是,由于国有银行普遍存在把经营风险(包括商业性风险)通过政策性业务外部化的倾向,因此两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这种状况无疑加重了金融资源的低效配置程度,因为国有银行在政策性业务之外轻率贷放资金的可能性大大增强了。作为逐步从政府部门游离出来但职能并未完全净化的一种利益主体,它理所当然地要捕捉一切机会从政府的利益旁边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两种不良债权并存正好提供了这种机会。实际上,要让国有银行成功地进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并不取决于政府的改革决心和市场化意愿,而在客观上要受资本结构或产权结构的严格约束。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政策性不良债权原本属于国有银行产权结构所允许的合理损失,而商业性不良债权反而成为对国有银行进行市场化改革所付出的不必要代价。如果剔除那一部分合理损失,国有银行的呆帐比率要比我们业已测算到的低得多。
1.3 双重债务融资与外部性
令人不解的是,尽管存在巨额的不良债权,国有银行却保持着继续提供信贷的热情与能力。这或许可以归因于政府作出的最后救助承诺。但是,救助承诺只会削弱资金贷放过程的责任心,而一般不对资金来源产生多少直接影响,除非政府实施实实在在的财政支持。那么,国有银行在其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很差的情况下,究竟是靠什么来保持其信贷能力的呢?这一问题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国民储蓄结构的转变层面。改革以来,中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国民储蓄结构发生了以个人部门份额持续上升为特征的显著变化。在个人部门拥有大部分国民储蓄份额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却依然是国有资本独立支撑的局面。这样,在国民储蓄结构与企业资本结构之间便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现象,由此决定了个人部门储蓄进入资本形成过程的方式与绩效。
从理论上讲,企业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一种是所有者权益融资,另一种是债务融资。一般而言,一个企业往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两种融资方式进行组合,而不是依赖于某一种方式。在中国,由于个人部门的储蓄很少直接以所有者权益的方式进入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而随着国民储蓄结构中政府份额的急剧下降,国有资本的注入越来越少,内部积累能力又十分脆弱,所以国有企业就只能依赖于债务融资。在既有的金融体制框架内,能够提供债务融资者则只有国有银行。1993年国有企业流动资产的95%以上来自于银行贷款。国有银行则主要依赖于向个人部门进行债务融资(第一重债务融资)来保持给国有企业继续提供债务融资(第二重债务融资)的能力,而使国有银行倍感鼓舞的是,个人部门的储蓄存款一直在稳步增加,到1996年已逼近4万亿元。
然而,双重债务融资链条本身并不必然包含导致债务困境的逻辑。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外部性。中国的情形是,个人部门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债务融资具有市场交易的性质,个人部门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因而不存在外部性。但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债务融资中的交易契约实际上蜕变成特殊的保险契约(张军,1994),国有银行承担了由国有企业转嫁而来的大量社会成本,很难行使退出权,从而存在严重的外部性。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上述外部性的存在,个人部门的储蓄一旦经过国有银行注入国有企业,即可视同为一种国有资本。这也就意味着第二重债务融资事实上己成为国有经济内部的所有者权益融资,而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便相应地具有了“不良股权”的性质。
1.4 退出问题、僵持与行为均衡
上面的讨论已经揭示出,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实质上是金融资源配置过程的一种制度性低效率现象,它直接导因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特有的所有权结构或资本结构。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基本上发生在国有经济内部而未能外化到市场上来,由此将带来一系列特殊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市场范围内,不良债权与债关系中每一个当事人的效率损失直接相关。人们都存在尽早从这种债关系中退出的愿望。可是在国有经济内部,银行的不良债权本身却包含着各方的既得利益,人们不但不把它作为一种负担,反而将其视作占有和继续争夺金融资源及其相关利益的工具,因此从中退出的积极性不高。
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国家为什么一方面积极准备清理旧的不良债权,而另一方面又要不断地制造新的不良债权呢? 按照诺斯(North , 1981)的分析框架,其要害在于国家也具有自利倾向,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反映了国家及其所属经济部门和相应的利益集团追求租金最大化的“个体行动”与提高金融资源总体配置效率这个社会目标之间的持久冲突。国有银行帐面上的不良债权虽然意味着低效率和经济损失,但只要符合国家租金最大化(比如税收增加与社会稳定)的要求,就会被认为是经济的。然而作为国家代理人阶层一部分的国有经济部门本身并非铁板一块。改革以来,不论是国有企业、国有银行还是政府的经济决策与管理部门都拥有自己可分的私人利益,但与此相对应的却是不可分的所有权结构和僵化的资本结构。这样,当它们各自合乎理性地追求其自身利益时,相互间争切蛋糕式的摩擦与冲突将不可避免,结果,利益各方陷入既不愿退出又难以真诚合作的僵持状态。
二、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形成中的利益关系
2.1 国有企业的借贷倾向与资本结构
有了中央银行的救助,专业银行给国有企业提供信贷的过程固然会粗放许多,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贷款一经投放就必然会大量被困于国有企业。平新乔和蒋国荣(1994)曾经证明,国有企业比西方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具有更高的借贷倾向,这些企业总是尽可能降低自有资金在资金总额中的比重,而把越来越大的资金缺口留给银行贷款去填补。他们认为这是产生债务困境的根源。诚然,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难免造成债务规模过大并导致大量拖欠,但在借贷倾向与债务困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国有企业凭什么具有那么高的借贷倾向而不考虑自身的偿还能力呢?
事实上,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起着关键性作用。作为国有企业它无疑是以国有的资本结构来定义的,显然,国家有给国有企业注资的义务,资金来源是政府所得到的国民收入份额。可是,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改革以来,政府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急剧下降,给国有企业的注资能力也大为削弱。这样,就使资本结构依然如故的国有企业一时陷入注资不足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只能依靠举债来维持生存,而能够给国有企业提供如此巨大规模信贷支持的又非国有银行莫属。显而易见,国有银行实际上代替国家充当了国有企业注资人的角色。既然如此,注入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原本就属于国有资本的性质,从而注定要成为国有银行帐面上的不良债权。
2.2 担保替代注资
与国有企业一样,由于资本结构的局限,国有银行也不注重自有资金的积累。统计资料显示,1979年国有银行自有资金与各类存款余额的比例为31.9%,到1995年下降至7.02%,存款实际上起了替补国家注资的作用。可是,不管存款具有多高的稳定性,它毕竟是一种负债,最终总得偿还,而且还要支付相应的成本。饶有意味的是,国家虽然无力直接注资,却有能力提供担保。与注资相比,担保毕竟不可能完全被要求兑现,因而还是划算的。
这种以担保替代注资的方式在短期内的确有助于缓解国家财力不足的矛盾,但从长期看,却一步一步地将国有银行体制引入死角。注资虽然具有无偿性,但毕竟存在一个量的界限,即便用完了再要,要与给的过程也包含着约束因素,而担保则是一个“无底洞”。正是因为有了中央银行的担保,各家国有银行才不借一切代价且毫无顾忌地相互争夺个人部门的储蓄。实际上,在担保条件下,国有银行可把储蓄的相当一部分视同为自有(国有)资本。就国有银行获取可用资金而言,由国家直接注资与在国家担保之下吸收存款,其效用是等价的,反正风险最终都是由国家兜着。可是,从金融体制结构的变革过程观察,国家担保却使居民存款过多过快的通过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低效生产过程相结合,从而在银企两个环节上大量民有资本以国有资本的形式迅速传递。
2.3 信贷资金蜕变为租金
以上讨论说明了,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与其特殊的资本结构密切相关。值得进一步关注的是,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在有国家担保的场合便具有了租金的性质,从而理所当然地成为有关各方追逐的对象。可以想象在国有经济各部门看来,取得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并不是借债,而是从国有经济的大锅中舀羹吃。
争取信贷资金支配权的寻租活动在国家给国有银行分配信贷规模的层面就已开始。一般而言,信贷规模的分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个国有银行在控制领域影响决策部门的程度。这样,在每一个计划年度,各个国有银行之间都要展开无休止的寻租竟争。国有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报表中的数据往往随着寻租的需要而进行调整。最后的信贷规模分布结构已不再体现经济的实际需要,而实际上反映了决策部门对国有银行各自讨价还价努力的权衡。即便决策部门有兼顾经济实际需要的倾向,但经过寻租的干扰,也很难得到真实的信息。除了直接向决策部门争取信贷规模之外,国有银行还通过存款竞争间接地扩大其实际信贷规模。我们已知,国有银行的吸收存款行为是经国家担保的,而且它们总能寻找到与贷款挂钩的途径,因此,吸收的居民存款越多,就等于拥有越大的信贷支配权,从国有经济的既得利益中分得的好处也就越多。
在国有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的层面上,由于地方政府行为的介入,争夺信贷资金支配权的寻租活动表现的更为复杂。我们注意到,改革以来国有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渐次获得了双重职能。起初,它们只是国有银行驻地方的代表,主要负责执行上面的金融指令,行使监督权力,并反馈下面的金融信息,以便于制定和修正金融政策。后来,随着分权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加强了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控制,从而使其逐步成为向中央讨价还价和进行寻租的工具,事实上,当地方政府对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之后,信贷资金的宏观流向与配置结构出现了明显变化。与信贷规模在各个国有银行之间分配的过程一样,信贷资金的空间分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地方政府的讨价还价能力,而且地方政府把争取到的规模主要用于弥补缺口与企业亏损以及改善本地区福利状况,因此信贷资金转变为不良债权的概率很高。
有意思的是,地方分支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向国有银行总行的寻租活动有时恰好会成为各个国有银行的总行向信贷规模分配部门讨价还价的重要筹码。也就是说,国有银行需要地方政府寻租行为的适度存在。但国有银行对这种筹码的利用显然是有条件的,即不能损害国有银行自身从信贷规模扩张中所得到的好处。在这里,有一块信贷支配权实际上是由国有银行与地方政府合力争取的,对这一块支配权所包含的租金需要有一个对双方都有利可图的分割边界。从理论上讲,存在一个租金分割的均衡点,但这个均衡点并不是唯一的和固定的,它会随着宏观金融政策环境的改变而移动。由此可以对轮番进行的治理整顿给出新的解释。人们一般认为,每一次治理整顿都是针对国有银行的信贷扩张的,而实际上,国有银行却往往是这一过程的受益者,因为治理整顿的要害在于削减地方政府对信贷资金(租金)的支配能力。仅从这种意义上讲,或许每一次治理都是首先从国有银行不满于地方政府的寻租行动而发出的“喊叫”中开始的。通过治理行动,国有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的第一重职能得到加强,而第二重职能受到抑制。难怪不少地方政府在治理期间要对“有问题”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袒护,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捍卫其第二重职能。
现在我们从企业的角度来观察。改革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信贷资金支配权的主要争夺者。一般来说,在中央层次,国有企业对信贷资金的争夺在很大程度上符合国家租金最大化的目标;在地方层次,又与地方政府的局部利益相一致,从而构成地方寻租的基本内容。无疑地,这些都为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它们动辄以中央或地方利益为理由从国有银行套取大量资金。值得注意的是,借贷市场结构的变化进一步刺激了国有企业争夺信贷资金的积极性,因为,当国有信贷资金(平价)面对民间借贷市场(高利率)时就成为一种特权。这样,好与坏的企业都挤到国有信贷市场上争资金(特权)。结果,大量国有信贷资金游离于两个市场之间。奇怪的是,不少信贷资金在国有企业的使用效率很高,为企业挣得大量收益,因而并不成为不良债务,但在国有银行的帐面上却成为不良债权。显然,这种不良债务与不良债权的不对称现象是由国有经济的特殊融资结构决定的。反映了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在分割信贷资金所包含的租金问题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最后我们再转向国有银行角度。以上讨论所涉及到的国有银行都贴有“中央利益”或“地方利益”的标签,而在这里,它们则仅仅是私人利益的追求者。作为私人利益的追求者,国有银行一般具有如前所述的追逐“第一种情形”(即在中央救助下走入市场)的倾向。有关调查分析也表明,国有银行经常尽可能地扩大其非计划贷款范围(尤其是拆借),以获取较高的市场收益率;有时甚至把部分原应为低息的贷款转化为高息贷款来获利(张荣刚、刘小玄,1996);与国有企业合谋将资金绕过信贷规模并共同瓜分租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国有银行不良债权清理中的社会博奕
3.1 清债的性质与清理困境
从前面的讨论可知,在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形成的背后是经济外化给国家的风险的积累,因此,清理不良债权的行动本身可以视作国家试图削减其风险压力的一种具体努力。从表面上看,在围绕不良债权而形成的债关系中,债权人是国有银行,债务人基本上是国有企业,但其最终债权人与最终债务人都能追溯到国家及其代理人中央政府那里。这样,当不良债权积累到一定规模时,首先认识到问题严重性并感到责任重大的是中央政府。
一般地说,清债是为了矫正债务人的犯规行为,从而维护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是在中国,它却意味着对既得利益的再分配。我们已经指出,在国家提供救助的情况下,国有银行的信贷资金实际上蜕变为租金,这就表明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关系,而是租金占有关系。既然赋予债以租的内涵,那么欠债的好处就一定大于坏处。而中央的清债行动从本质上讲,无非是要收回一部分企业的租金占用权,然后再把它们配置给其他企业。这样便没有一个企业真正主动地归还债务,除非中央政府能够减少单位债务中租的含量,或采取惩罚措施使企业欠债不还的成本大于收益。大部分国有企业之所以不怕欠债且赖债不还,那是因为欠债和赖债的同类企业太多,多到足以形成一种利益集团。结果,当每一次清债行动合乎逻辑地变成谈判行动时,面对欠债利益集团的强大讨价还价能力,清债者总是不得不作出妥协与让步。
3.2 国家的清债界限与策略选择
尽管从理论上讲,国家可以通过清债过程削减其风险压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见债就清,因为在清债数量与风险压力的削减两者之间不存在严格的正相关关系。实际上,债务清理作为一个社会博弈过程,国家不可能超越其特定的支付函数而行动。和其他参与人一样,在清债博弈中,具有自利倾向的国家为了追求租金最大化,它必然要考虑清债成本与清债收益。由于国家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所以清债时要讲求分寸,债不能不清,也不能清得太过。显然,在国家的清债路径上,存在一条清债界限,在这条界限上,清债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可以设想,经济中的实际不良债务总是分布在清债界限的两侧,但就国家来说它只对清债界限内侧的债务清理感兴趣。
由于清债成本(或收益)因企业的不同类型而异,因此,国家对不同类型的欠债企业要采取不同的清债策略。这里,姑且假定欠债企业有两种类型,即:亏损企业和盈利企业。我们首先考察对亏损企业清债的情形。根据前面的讨论,就国有企业而言,国有银行实际上长期代替国家(财政)充当着注资人的角色。不难理解,如果国家对亏损的国有企业清债,就等于把原来转嫁给国有银行的注资压力又更新转移到财政身上,也就是说,国家要支付与所清债务额相当的一笔清债成本,这显然不符合其租金最大化的偏好。不过,经过国家的清债努力,如能让亏损企业归还一部分不良债务,那无疑会改善金融资源的总体配置状况,从长期看,财政将最终获益。但问题是,国家似乎更关注短期的和直接的(而不是迂回的)清债收益。这也就意味着国家对亏损企业清债的(短期)收益趋于零。
然而,国家对盈利企业的清债则呈现另一番景象。显而易见的是,让盈利企业归还故意拖欠的银行贷款既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又不增加财政负担;在国有银行收回所欠贷款的同时,企业的计划外投资和信贷规模的扩张都会受到相应抑制,货币投放量随之减少,通货膨胀压力也将得到缓解。如此看来,国家对盈利企业债务的清理是划算的。
基于以上讨论,国家要选择的清债策略将是:对亏损企业,“不清理”,对盈利企业,“清理”。如果假定信息是完全的,即清债者能够分辨出谁是有意不还的盈利企业和的确无力偿还的亏损企业,而且清债者的清债威胁也是可置信的,那么,国家的清债博弈将存在以下两个纳什均衡:(1)对亏损企业:(不清理,不还);(2)对盈利企业:(清理,还)。
3.3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企业还债策略
如果考虑到实际的清债行动总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的,上述纳什均衡就难以实现。既然国家只对盈利企业清债,盈利企业就会想办法隐藏有关盈利的信息,把自己假装成亏损企业。这样,面对成千上万个欠债的国有企业,国家实际上不可能逐一辨别其真实类型;原本很大的清债决心难以变成相应的清债行动。当问题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最终也只能采取一刀切的清理方式。当然,国家在采取行动时,也要进行一番经济权衡。它作出清债选择的理由自然是:各项清债成本尤其是对亏损企业(原本不打算清理)的财政救助成本一定小于由紧缩银根从而减轻通货膨胀压力所带来的收益。或者说,当通货膨胀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比如10%以上)时,国家的清债威胁就会成为可置信的。这样,在国家采取一刀切清债行动的情况下,清债博弈存在两个贝叶斯均衡:(1)对亏损企业:(清理,不还);(2)对盈利企业:(清理,还)。
以上均衡包含着单阶段博弈假定,而清债博弈事实上却是多阶段且重复进行的。作为理性的盈利企业,它将意识到此次还债行动能传递有关自己真实类型的信息,从而在下一阶段的博弈中会招致国家的针对性清理。因此,不管通货膨胀率达到什么水平,盈利企业都将选择“不还”。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对亏损企业还是对盈利企业,清债博弈存在一个唯一的精炼贝叶斯均衡:(清理,不还)。并且,综合以上讨论可知,对亏损企业而言,“不还”是它的占优策略。
既然无法通过清理不良债务来调节融资结构和缓解风险压力,国家最后只有进行直接的信贷控制,但这也是权宜之策。观察表明,国家一旦感到经济下滑和失业带来的成本大于抑制通货膨胀的收益,它就会选择“松手”。当以上过程不得不重复进行时、国有银行帐面上的不良债权就会越积越多。很显然,国家除了尚有能力运用信贷控制手段外,对故意欠债不还的国有企业很难进行可置信的威胁。在清债博弈中,欠债企业之所以表现得十分强硬,那是由于它们能够轻易地掌握有关欠债者真实类型(即软弱的)的信息,而清债者又很难隐藏其真实类型。事实上,为了追求短期租金最大化,国家没有支付更大成本以便使自己变得强硬起来的积极性。
3.4 国有银行的清债策略与合作均衡
毋须强调,国有银行的清债策略也取决于欠债企业的类型,但有意思的是,与国家相比,国有银行作出的却是迥然不同的策略选择。通常而言,给亏损企业提供的贷款大都具有救助性质,它意味着一部分金融资源的占用权从国有银行转移到了国有企业。通过这种转移,国家的短期租金最大化要求得到满足,企业也坐享其成,但银行却获益甚少。因此,在清债博弈中,对亏损企业所欠债务,国有银行一般持尽量多清理的态度。此种债务清理得越多,银行自己掌握的平价资金会越多;同时,根据已有的讨论,也就意味着拥有了更多的金融特权。与亏损企业不同,银行给盈利企业的一部分信贷则往往是主动提供的。由于这部分资金大都按议价贷出,银行与企业双方都能从中获得好处。因此,国有银行对盈利企业的这部分欠债总要想办法加以袒护,能不清就不清,能少清则少清。不过,国有银行的袒护仅限于债务的议价部分,对平价部分则选择清理策略。其实,从理论上讲,国有银行具有把平价资金全部转化为议价资金的偏好,或者说,它希望把企业的平价债务全部收回,再按议价悉数贷出,可见,国有银行与盈利企业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合作与冲突并存。
在清理过程中、国有银行所能采取的承诺行动是“你若不还,我就不贷”。但对此,不同类型的企业却有着不同的反映,因为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在获得银行信贷方面的耐心程度是各异的。而根据罗宾斯特因(Robinstein,1982)的轮流出价模型,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是参与人耐心程度的函数。就亏损企业而言,除了银行的平价信贷,没有更好的外部机会,所以它具有足够的耐心。你(国有银行)不贷,我就一直等待。而结果往往是,在国家的干预下,国有银行最终还得选择贷。这样,便存在一个唯一的子博弈精炼均衡:(不还,贷)。显然,越是亏损的企业得到的平价信贷就越多。就盈利企业而言,却没有足够的耐心,因为它拥有较好的外部机会,等待会使自己的机会成本上升。面对银行的威胁,它一般会选择“还”,而银行也将选择“贷”。
直观地讲,盈利企业之所以选择还,那显然是因为它确认银行的上述承诺行动是可信的。但这是不是与前面论及的袒护行动相矛盾呢?问题的要害在于,国有银行对盈利企业的的袒护仅在应付国家的清债行动时有意义,因为国家的清债行动可能使它们双方的共同利益受损。除此之外、双方的利益边界(议价部分)却十分清晰。当然,正是由于国有银行与盈利企业之间的议价信贷及其利益边界从一开始就没有第三者(如国家)加以保护,所以更需要双方的信任与合作。有趣的是,国家越是清债,盈利企业就越是依赖议价信贷,银企之间的合谋也就越是广泛与紧密。更为关键的是,在合谋格局之外,银企双方都难以寻找到更好的外部机会,这就意味着双方的机会成本很低,因此也就具有足够的耐心。根据弗里德曼(Friedman,1971)的无名氏定理(Folk Theorem),当银企双方都具有足够的耐心时,清债博弈将会出现帕累托合作均衡:(还,贷)或(贷,还)。
四、结论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本文把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形成与清理当作一个有关利益各方围绕金融资源支配权而展开的利益冲突过程加以讨论。结果表明,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有其特殊的形成机理,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一个银企同构的国有资本结构。而且,国家在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它直接制造了不良债权中的相当一部分。正因如此,在清债过程中,国家总是试图在其租金最大化与债务清理水平之间进行权衡,由此也决定了由国家发起的清债行动往往无功而返。然而,随后展开的清债博弈却出现了一个合作均衡解,它预示着国有银行改革以及总体金融市场化进程可能在一个对有关各方都有利可图或者至少不给哪一方造成直接损害的交易过程中渐次完成。长期以来,针对国有银行的直接商业化改革思路一直难以付诸实施,其中的一个基本原因就是任何一方的即期利益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国家失去寻求金融支持的便利,国有银行得不到政府的救助,而若按市场交易规则,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也将难以获得平价信贷,因此哪一方都不存在推进改革的激励。可是,遵循本文的清债逻辑,我们意外地发现了一条较为隐蔽的改革通道。在这里,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在不直接触及国家租金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进行互利交易。随着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的议价信贷建立联系,金融市场化的步履也将在不知不觉中向前迈进。
应当看到,国有银行不良债权本身既包含着外部化了的一部分社会收益,也反映了国有银行作为一种政府部门在提供私人金融产品时所必然伴生的效率损失;前者原本属于国有银行的份内之事(即提供公共金融产品),而后者则需要通过体制变革加以矫正。因此不良债权给国有银行体制带来的最严峻的挑战不是人们谈论最多的改善自身经营问题,而是如何认识与其产权结构密切相关的效率界限问题。我们既不能简单判定拥有巨额不良债权的国有银行都是低效率的、也不能指望它们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削减不良债权或抑制其再生。毫无疑问,国有银行改革的要害不在于我们想让它做什么、而在于其自身的资本结构和产权结构以及外部条件规定了它能做什么。值得考察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分解长期被混合经营的两种业务。在此问题上,直接的商业化改革思路无疑是主张将政策性业务外部化,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设立可视作实施这种分解的一种努力,尽管结果并不理想。针对于此,我曾经提出对国有银行不急于触动、在市场化过程中任其自行调整的观点(张杰,1995),本文的讨论虽初步支持了这一观点,但仍需将其纳入一个系统的理论分析框架。
如果自行调整的分解思路可行,那么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如何尽快使国有银行的规模在此过程中得到缩减。在中国,国有银行体制之所以低效率,其原因并不在于政府垄断,而在于规模过大。在体制变革过程中,作为专门提供公共金融产品的部门,国有银行的政府垄断地位需要加强而不应削弱,只不过由于经济中尚未形成一个相对规模足够大的提供私人金融产品的商业金融制度,所以既有的国有银行的政府垄断格局才成了问题。当然,国有银行的既有规模凝结着不同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规模缩减本身不仅取决于经济市场化的进程,而且也是有关利益各方博弈的函数,循着本文所揭示的逻辑,我们需要进一步解释:只有在倾向于市场化的利益集团拥有足够大的谈判力量时,国有银行体制的消肿以及与此相伴随的新体制因素的成长进程才会真正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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