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贫富差距的比较与分析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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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矛盾、新问题要我们去正确认识、分析和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是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所关注的问题之一。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有利于民富国强,有利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社会稳定。

一、我国确已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贫富差距,包括“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但是我国的“收入差距”相比较而言仍然是比较小的,而且贫富差距与“两极分化”在质和量上是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说我们社会已经“两极分化”。

贫富差距与“两极分化”是质和量上都不同的概念。“两极分化”是形容贫富差距的一个概念。而贫富差距的概念较为宽泛,其中包含着“收入差距”与“财富差距”这两个不同程度的问题。“收入差距”是一种即时性的差距,是对社会成员之间年收入水平的比较。“财富差距”则是对其财富占有情况的分析。

1.对收入差距的比较。国际上常用的衡量贫富差距的一种方法是五分法。它是以20%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与20%低收入户的平均收入相比较。根据全国的抽样调查,这一比差农村居民由1978年的2.9 倍扩大到1992年的6.2倍,城市居民由1983年的2.3倍扩大到1992年的2.6倍。 由于我国的城乡差距较大,如果用城市20%高收入户的平均收入去比较,我国1992年的贫富差距达11倍,若按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计算,1993年我国居民高收入户为9.6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统计, 城镇居民的贫富收入差距1994年为3倍,农民的贫富收入差距1994年为6.6倍。即使是拿城镇中20%的高收入户与农村中20%的低收入户相比,差距也不过13倍。13倍,应该说不算小。可是,同国外的几十倍之差相比,那还是不能算大的。从收入差距的国际比较来看,低收入国家和一些中等收入的拉美国家贫富差距较大,而高收入国家和一些东亚国家的贫富差距相对较小。根据世界银行1993年公布的数据,中国的低收入者的收入占国家收入比例,比新加坡高;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占国家收入的比例,比新加坡低。这一高一低,足以说明了中国的贫富差距并不是太大的,还没有达到两极分化的程度。

贫富差距在拉大,这是事实。要看有没有“两极分化”,应该拿20%的高收入户同20%的低收入户去比较。举个别极端的例子,是无法说明问题本质的。

2.对财富差距的比较。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本积累和增益的速度大大超过收入的增长速度,贫富的差距更主要的表现在财富的占有上而不是收入水平上。高收入资本主义国家财富占有的贫富差距远远高于其收入水平的贫富差距。消耗性财产购买时需要一笔不算小的资金花费,但启用即贬值。而住房、金融资产则是增值的。这两大因素和储蓄(货币收入的积累性表现)一起,构成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财富差距”。这种积累性差距,才是真正可以导致贫富差距加大的因素。

在一定时期,这两类财富的增值是相当快的。很明显,实行房改会有部分住房私有;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就要允许积聚资产,并加以保护;实行股份制,就会出现股票,同时又总是有较多收入的人最有条件把货币转化为房产和金融资产,并随着它们在总体上的增值趋势而拉大贫富差距。

关于我国目前全社会的资产收入情况还没有详细的调查数据。由于我国现在城市居民多数还居住在公有住房,农村多数居住的固定资产也还有限。所以只有储蓄情况还大体可以反映财富的占有状况。在城镇的全部存款中,个体户户均存款是工人、干部、农民、文教卫生科技人员平均户存款的6.1倍;在农村全部存款中, 个体商户就拥有全部存款的10.5%,而种粮户的存款水平明显低于其他从业人员。

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占有差距虽然都在拉大,但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两极分化”。在判断是否出现“两极分化”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改革前的收入和财富分配状况处于普遍贫穷下的极度平均状态,改革后打破了平均主义,人民生活得到普遍提高,但在提高中也有一部分人的相对收入地位下移,我们是在这个基础上考虑改革以来收入差距扩大的。第二,中国地域广大,而且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城乡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较大的经济发展差距,从沿海到内地的对外开放格局与原有区域梯度发展格局的重合,使地区差距有所扩大,但如果用比较富裕地区的最富裕群体去和比较贫困地区的最贫困群体进行比较对比,并不能恰当地说明问题。第三,是否能出现“两极分化”很重要的是要恰当地确定“极”的人数比重以及占有财富比重。

如上所述,还不能就此说明社会已经“两极分化”了,贫富差距与“两极分化”是在质和量上都不同的概念。目前真正导致“两极分化”的因素还没有大范围导入我国社会。私营经济和“灰色经济”现象的存在等,虽然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财富差距,但不论在强度上,还是在范围上都是有限度的。

二、当前我国分配体制政策的主要导向仍然是反对平均主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已成为共识,因此不能把目前存在的贫富差距问题视为改革和社会制度的产物,更不能错误地认为是市场机制导致社会不公,从而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产生混乱。

“社会不公”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阶段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一直以来,社会不公的内涵是由一定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共同价值观来决定的,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价值观念会发生深刻变化,从而使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产生一些混乱。为了更清楚地理解社会公平,我们必须把“收入均等程度”、“市场平等”和“社会公平”区分开来。

1.“收入均等程度”指的仅仅是以人均货币收入或家庭货币收入来表示的收入状况,它既不反映财富占有状况和全部福利分配状况,也不能据此做出对社会公平的直接价值判断,收入的均等程度高并不就意味着社会公平程度高。因为:第一,家庭根据规模大小,所处地域等情况而有不同的消费需要,为达到同样的经济福利需要不同的收入水平;第二,决定家庭生活水平的不仅是收入状况,还有财富背景和预支情况;第三,一些人的较高收入是以其他方面的福利牺牲为代价的,这在收入分配上并不显示出来;第四,其他一些福利报酬并不计入货币收入,因而也不反映在分配的数量中。因而说,以收入均等程度来衡量社会公平是一个极大的错误,收入水平差距的拉大是分配的“结果”,而造成这种“结果”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素是既合理也合法的,如正常的劳动和经营收入的差距,打破“大锅饭”后在整体收入水平上升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人相对收入水平下移;有的因素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偷税漏税、公费私花、侵吞公有资产等等;也有的是合法不合理的,如股息、利息、红利、租金等资产收益或过渡期的各种收入“倒挂”现象;还有的是合理不合法的,如尚未得到法律认可的“佣金”、技术发明的转让费等等。如果没有对这些因素的具体分析,或者不清楚这些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收入分配结果,不用说无法对“收入均等程度”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做出判断,就是对“市场平等”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也无法做出判断。

2.“市场平等”是指各种劳动主体和投资主体在市场上地位平等、公平竞争,人们进入市场不受任何社会歧视或享有任何特权。用社会学的术语说,市场平等意味着在现存经济价值所有权的分配中,决定一个人获得相对份额的主要是个人的努力和机会选择等“自致”因素,而不是出身、地位、身份等“先赋”因素。“市场平等”不可能“给不同人以不同的待遇”,而由于个人在禀赋和能力上的差异,即使给予每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机会,也不能够保证他们在获胜机会上拥有平等的起点,某些“先赋”条件的差异已经决定了竞争初始位置的平等点。所以说,“市场平等”从道德伦理上说是一种“有残缺的公平”,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平等的平等”,它解决的是资源配置中的“效率”问题,保证全社会的经济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3.“社会公平”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更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收入分配学概念,也不能说“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不可兼得。第一,社会公平是以共同的价值观为基础的,它包含着一定社会对人的生存、发展等基本权利的共识,是在社会资源相对于社会需要具有稀缺性的情况下保证正常的群体生活持续下去,免受社会冲突的破坏和瓦解的生活原则,是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赖以存在的道德基础。第二,社会公平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它涉及到财富的占有、收入的分配、权力和权利的获得、声望和社会地位的状况、享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等,一句话,它涉及到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福利的配置。第三,社会公平不仅仅是指社会福利的配置结果,更重要的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的权利不应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状况的影响,发展机会的平等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证。第四,社会公平是对市场缺陷的一种补偿和对竞争过渡的一种制约。市场竞争是“优胜劣汰”,提高发展机会的平等,这也是社会公平的一种内容。当然,社会公平还要抑富济贫和“普度众生”。所以,要通过国家的税收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来调节利益差距,进行社会福利的二次分配,并使在市场上竞争无力或者竞争失败者具有起码的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第五,社会公平不是竞争和效率的对立物,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也不是基于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因为我们难以想象同一社会可以依据两种水火不容的价值观和价值机制协调地运行,社会公平的机制应当有利于提高和维护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劳动效率。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具有着相关关系,如果认为社会公平就是牺牲效率,那无异于“养懒”,又回到改革前“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大锅饭”状态,完全失去了社会公平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说,“大锅饭”也是一种“社会不公”,对于“绝对平均主义”的再分配体制来说,市场机制的导入是有利于社会公平的。

三、现有的贫富差距是多种历史和现实原因作用的结果,既有“先天不足”的因素,又有“后天失调”的因素;既有体制和改革的因素,也有自然条件的限制。中国的贫富差距从性质上看是向上的差距;是发展中的差距,不会导致“两极分化”。

1.我国近年来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现存的贫富差别现象与长期存在的“三大差别”是交织在一起的,其根本原因是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现在,我们还不可能消灭“三大差别”,也就不可能消灭贫富差距,甚至需要通过必要的社会分化来刺激经济发展。生产力水平的低下还使群众对社会分化的承受能力较低。在目前贫富差别并不很大的情况下,部分群众所以感到难以承受,除了传统影响和社会心理的因素外,最重要的一点是经济还不够发达,政府还没有力量向竞争中暂时失利的人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第二,自然资源相对不足和自然条件相差悬殊,使地域性的贫富差距很难在短时间中被克服。“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与自然条件的贫脊有着直接关系。广西800 万贫困人中有500万居住在缺水缺土的大石山区,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第三, 反对平均主义是当前我国分配体制改革的基本导向。为了尽快发展生产,改革政策一直是向效率倾斜的,并且已形成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共识,这种导向为社会的必要分化提供了社会氛围。第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造就了一批富有者。到1994年6月, 我国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已达32.8万户,平均每户注册资金31.8万元。私营企业的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一般是其它家庭的2—3倍,甚至更多。他们的收入显然要比工薪阶层高得多。企业固定资产虽然个人无法直接消费,但在统计上自然要明显加大社会的贫富差别。第五,对外开放政策也对贫富差距的形成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引进外资,就会产生资方代理人,出现供职于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而整个“三资企业”的员工收入差距拉得较大,收入水平相对较高。此外,对外开放也为公民通过到国外就业、就学获得较高收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第六,巨大的人口压力,特别是农村人口过度膨胀,是近年来城乡收入差距再度拉大的重要原因。城市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城乡家庭的生育数明显拉大。城市人口的较高生活水平,付出了一对夫妇终生只生一个孩的代价。相反,农村生育较多孩子的家庭则付出了贫穷的代价。超生确实致贫。超生户的人均收入、粮食占有量、消费水平和生产性固定资产拥有量都要比平均水平低。这种趋势如长期继续下去,仅此就足以使中国的整体贫富差距再行拉大。与人口问题相关的,职工退休年龄偏低、家庭规模缩小等也对贫富差距的扩大有一定的影响。第七,税收执法漏洞和税收手段的落后导致的国税流失,也是贫富差距加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据统计,我国每年被截留、漏失的税款至少达1000亿,相当于政府几年间欠下的全部内债。人力和设备的不足、专管员制度、“估税”做法等机制上的原因,使漏税成为普遍的事情。这笔巨额国税大部分转化为个人收入,为高收入者“锦上添花”。

总之,现存的贫富差距既有“后天的因素”,也有“先天不足”的因素”;既有体制和政策的因素,也有自然条件的限制。政策上的失误不能说完全没有,但从总体上看,十几年来党和政府在这方面如履薄冰,审慎地做了大量工作,基本上可以说没有大的失误,方向和思路是正确的。对此,大部分群众是心中有数。改革以来,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因此说人们不会轻易把对贫富差距的现象的不满发泄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制度上。社会公平始终是党和政府处理社会经济问题的重要着眼点,今后也一定会利用经济杠杆(例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必要的政治手段来缓和有关矛盾。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多数群众思考问题的角度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更加关注的是自身能力的提高,平均主义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下降。面对社会矛盾,人们变得更加理智,意见表达渠道有所增多,社会的综合程度有所提高。最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的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预期前景良好,这就为各阶层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及其社会心理活动的稳定创造出了基础的条件。有了这个条件,多数社会成员在竞争和流动中就完全可能做到“得大于失”,使贫富差距成为经济水准普遍提高基础上的差别。

2.从贫富差距的性质看,我国的贫富差距是向上的差距,是发展中的差距。

自1978年以来,无论城乡,人民生活都有很大改善,贫困人口减少了1亿多,仅1993年一年就减少了1000万贫困人口。 再从我国富者致富的原因上看,有相当多的人还是合法经营的,是劳动得来的。靠歪门邪道发家的,毕竟是少数。况且我国的富者分散在不同社会阶层,他们的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远没有配套,一时是难以形成独立阶层,难以成为“一极”。

当然,中国没有出现“两极分化”,并不等于对我国现有的贫富差距扩大的现象可以置若罔闻。现有的差距拉大,其中有市场化的作用,比如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优胜劣汰,就是优富劣贫。再比如市场化中的择业自主性。有了择业自主性,就带来收入渠道多元与收入渠道单一的差别。这些都是合理的,正常的。有市场化就有非市场化和泛市场化。作为与市场化对立的非市场化现象,比如,不正当竞争、哄抬物价,会造成暴发户。这是不正常的;作为与市场化的对立的泛市场化,比如,权钱交易,比如,各种腐败现象,会使一些权势人物发横财。这些非市场化和泛市场化所带来的贫富差距拉大,我们理应高度重视,尽快完善市场机制,把我国市场经济推向更高阶段,用完善的市场经济战胜非市场化和泛市场化,从而把中国的贫富差距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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