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金融资产核算研究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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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金融资产统计的意义和现状

居民金融资产是指城乡常住居民持有的具有金融债权和权益凭证形式的资产。它是居民可支配收入在用于消费和固定资产投资后的余额,居民既可以用于持有,又可以用于金融投资。居民持有的全部资产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两部分,由于过去我国没有建立居民部门资产负债帐户,而历史年久致使居民实物资产核算甚为困难,即使是居民金融资产的核算也是九十年代以后才陆续有人开展研究。准确反映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现状,包括总量和结构,对于制定收入分配、利率、税收等政策,对于推进国企改革、经济结构调整、防止金融风险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否引导居民合理投资,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增长目标能否达到和改革能否深入的大事,只有摸清居民的投资意愿和改革的经济承受能力,才能积极稳妥地将各项改革进行下去。

虽然近几年居民金融资产状况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部分学者也曾列出他们计算的居民金融资产总量表(见表1、表2和表3),但作为权威部门的中国国家统计局迄今为止并未公开有关居民金融资产的历年资料,也未见有规范居民部门金融资产表的编制意见文件,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1)历史的原因。过去居民部门基本上只有提供劳动力的功能,其金融投资功能是随着改革开放后人们收入快速增加后逐渐显现的,这个变化过程也是人们逐渐重视研究居民金融资产总量及其结构的过程。(2)体制上的原因。统计部门作为国家统计信息发布的权威部门,居民金融资产总量及结构信息理应由它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中国信息来源渠道多样化和涉及各部门利益又缺乏协调机制的现实,导致有关信息不能及时共享,统计部门无法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在新时期政府交给统计部门工作任务日益增多的情况下,统计部门既无财力也无人力专门从事居民金融资产的所有项目抽样调查,即使在将来有条件进行有关的住户调查,由于涉及居民隐私,调查资料的缩水程度也无从判断。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由于各自主要职能所限,注重的是债券和股票能否顺利发行出去,至于由谁购买对他们并不重要,加上从发行期到核算期末有的要经过金融市场上的多次转让,要想从政府和企业部门得到居民期末持有的债券和股票量的完全信息是困难的。金融部门虽然有储蓄存款、保险金和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等多项资料,但它们关注的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全社会资金运动的总量,也无暇编制居民部门的金融资产表。如果不建立一种利益协调和信息共享的机制,包括居民金融资产在内的许多信息资源将白白浪费,这对依靠准确而全面的信息来制定政策的现代中国是十分不利的。

①彭志龙:《居民金融资产与国民经济发展》,《统计研究》1998年第二期。

②陈玉光:《我国居民高储蓄及其向投资转换机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五期。

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宏观学科课题组:《总量态势、金融风险和外部冲击》,《经济研究》1998年第三期。

从以上三表可以看出它们在资产项目、指标口径、指标数值和资料来源等方面各有差异,给阅读和使用者造成不小的困难,因而全面分析居民金融资产的统计范围和各指标的统计口径是非常必要的。

二、居民金融资产核算的统计范围和核算原则

根据居民金融资产的概念,凡属居民期末持有的非实物资产,都应属于居民金融资产的统计范围,包括手持现金、储藏存款、各种债卷和股票、各种保险准备金、其它应收和预付款等。以上三表统计项目有的分为三类,有的分为五类,有的分为六类,(注:在表3的基础上加上保险共六类,加上1996年人身险收入600亿元后计算的1996年中国居民金融资产总量为45590亿元。)繁简程度不一,内容基本上涉及到了手持现金、存款、证券和保险准备金等项。从全面清晰反映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的目的出发,笔者建议居民金融资产分为六大类:手持现金、储蓄存款、债券、股票、保险准备金、其它应收和预付款等。

居民金融资产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因为资产是以所有权为条件,(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1993》,中国统计出版社,1995年6月,第22页。)只有按权责发生制才能结清已属和应属居民所有的金融资产,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只能反映已归居民使用的金融资产,不能从所有权意义上核算出居民的金融资产总量。

三、各类指标统计口径和资料来源

(一)手持现金。这是居民期末持有的流通中货币,包括本币(人民币)和外币。对于居民手持的本币现金量可用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的货币流通量调查资料推算。外币应按期末汇率换算成人民币核算,从可操作性出发,外币仅限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货币、周边国家和地区货币,特别是港币、美元、日元和卢布等,我国居民手持量较大,需分别调查推算。

(二)储蓄存款。它包括居民期末持有的各种期限的本币和外币存款。它们可从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取得资料。值得注意的是,过去一般只将本币存款作为全部存款,忽视了居民存有的大量外币显然是不全面的,居民拥有的外币就是对发行外币国中央银行的债权。居民住房贷款和个体户贷款是居民的债务,储蓄存款项是居民存款总额扣除居民贷款总额后的净储蓄额,因而这里的居民金融资产总量表实际上是居民金融资产净值表。

(三)债券。它分为国债和非国债两类。其价值应以债券市场价值计算,无市场价值时以票面本利之和计算。无论是债券发行量,还是票面利率或市场价值,均可从人民银行和证券管理部门取得资料。至于居民期末持有的债券总值的多少,则需通过抽样调查推算。如果债券以发行价格计算,则忽视了居民对债券利息的债权,从而不能全面反映居民部门对其他部门的金融债权关系。

(四)股票。这里主要指居民持有的A股,特别是流通的A股,至于少量的转配股、B股和H股可暂时不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股票应以其期末市场价格值作为核算价格,这里既不能按面值,也不能按发行价格核算。如果仅以面值和发行价格核算,会造成居民在购买股票一瞬间金融资产遭到极大贬值的状况,这不符合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也是当前居民金融资产统计中应注意改进的问题。我们从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和清算机构容易取得居民持有的流通A股总值,这一总值可能会因企业资金使用个人帐户而有所扩大。居民持有的公开发行非流通股由于无市场价格,故以发行价格核算为宜,其数量可从人民银行取得资料。此外,居民持有的计划外发行股票也为数不小,但这部分股票需从多部门调查摸底才能取得发行数量资料,其价格以发行价格计算。

(五)保险准备金。根据1993年版SNA的界定,保险准备金包括:1.居民对人寿保险准备金和养恤基金的净权益;2.保险费预付款和未决索赔准备金。实际上居民对家庭财产保险准备金和各种社会保险基金的净权益也应包括在内。这四类共同构成居民金融资产中保险准备金的全部内容。保险准备金以实际投保金额计算,其投保总额和属于居民资产的未决索赔准备金总额资料可从各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保险局取得。本类指标口径比现有资料介绍的指标口径大得多,但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才可全面反映居民对保险机构资产拥有的权益。

(六)其他应收和预付款。本类主要指金融资产所有权为居民,但在核算期末仅以债权形式存在的其他金融资产,包括各部门拖欠的工资、补助和各种报销费,以及居民预付的电费、水费、电话费、房租费。相比之下,本类资料取得最为困难,这可能也是以上三表舍弃此项的原因。尽管它涉及面广,但如果组织专门调查,从有关部门的应付和预收帐款项目中是可以推算出居民应收和预付款总额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初步构造出中国居民金融资产构成表表式(见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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