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值班律师制度研究论文_巩海慧

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值班律师制度研究论文_巩海慧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之深入,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也开始了探索的过程。值班律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了试点工作,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分析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全过程,首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进行一个定位,其次分析审判中心与值班律师制度之相关性,最后对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提出我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审判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值班律师制度、有效辩护

1.前言

我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引入值班律师制度属于制度创新,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如何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值班律师制度构建,无论是在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意义重大。构建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值班律师制度,重点应当放在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权,加强律师的有效辩护,以及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进程等方面。这不仅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以更好地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值班律师”的定位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以审判为中心既要求处理好审判程序与审前程序的关系,也要求协调好审判活动与庭外活动的关系,而对审判活动中出现的值班律师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位则显得尤为迫切。有的学者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帮助者”,即值班律师具有法律帮助者的公益性质,其职能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有的学者则认为值班律师应该定位为“法律援助”,该观点指出值班律师属于法律援助的一部分,是法律援助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还有的学者则将值班律师定位为“辩护人”, 其认为赋予值班律师辩护职能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行性,故而在当事人申请时可以允许值班律师升格为辩护人。

笔者认为,值班律师首先是法律帮助者,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次,值班律师具有法律援助的公益性质,但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以及适用均有区别,两者具有独立性而又可以相互转化,可以说值班律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援助制度的空白,比如在速裁程序中,值班律师的作用就得到了充分的发挥。最后,值班律师是具有辩护人职能,但又不等同于辩护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以辩护人身份参与到庭审活动中行使辩护权利。

3.“审判中心”与“值班律师制度”之相关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以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各地都开始了试点工作。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审判活动的重要性,而在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值班律师作用的发挥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审判活动是一个多方参与的有机整体,即在法官的主持下,在控辩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见下,通过庭审的举证、质证,认定案件事实、判定被告人实体权利及重大程序争议的过程。而在审判活动中,值班律师往往扮演着辩护人、法律援助律师、法律帮助者等多重身份,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比如:值班律师在审判活动中可能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也可能承担一定的辩护职能。因此不但要受到审判中心主义的约束,也要遵守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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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值班律师制度构建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而并非以法官为中心,而审判活动则要以庭审为中心,只有在庭审中切断侦查机关对案件的控制,才能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目的在于发挥值班律师的功能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进程,进一步贯彻有效辩护原则,更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而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重点要在构建值班律师制度的过程中实现庭审实质化,落实被告人的有效辩护权,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

4.1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以审判活动为中心,而审判则以庭审为中心,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护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庭审质量、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可以助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开展,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应当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完成:(1)扩大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即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不得为公检法等权力机关服务;(2)明确值班律师的职业定位,即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刑事辩护;(3)明确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前提,即值班律师的参与以“认罪认罚”为前提;(4)明确值班律师的职业性质,即值班律师属于公益性质,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取费用。(5)赋予值班律师辩护权,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值班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加庭审活动;(6)赋予值班律师调查取证权,即允许值班律师在特定条件下以辩护人身份调查取证;(7)建立长效的值班律师机制,即建立常态化值班律师机构,国家或者社会组织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选任长期、全职的值班律师。

4.2庭审实质化与有效辩护

庭审是审判活动的关键环节,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庭审实质化,而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过程中,首先要植入“有效辩护”的理念,而值班律师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辩护律师的职能。而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以及法官的居中裁判,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基础。庭审实质化改革包括完善庭前会议程序、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完善法庭辩论程序等内容,这些措施可以加强值班律师在庭审中的实质性作用。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参与庭审活动,被告人往往因为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诉讼条件的限制而难以与检察官平等对抗,庭审从而成为公诉机关一方面的独角戏。故而赋予值班律师充分的法庭辩论权不但可以保证被告人合法权益,还可以形成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局面。值班律师法庭辩论权的充分行使,不仅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体现,也是有效辩护理念的贯彻实施。

5.结语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明确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中要以审判程序为中心,在审判阶段则要以庭审为中心,值班律师制度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值班律师的作用有效发挥可以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全面推进庭审实质化的进程,从而有力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好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谭世贵,赖建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中国司法,2017(6):25.

[2]谭世贵,赖建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中国司法,2017(6):24.

[3]谭世贵,赖建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研讨会综述.中国司法,2017(6):24.

[4]闵春雷.“以审判为中心;内涵解读及实现路径”.法律科学,2015(3):36.

作者简介:巩海慧(1994年5月—),女,甘肃省文县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巩海慧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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