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重要形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重要形式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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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从分析股分合作制的概念入手,阐明了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的“合理内核”和合作制的“基本内核”有机结合的观点。他认为,股份合作制具有许多优越性,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形式。其运行机制确立了企业法人的主体地位,保证了自主经营机制的实现、完善和强化了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确立了自负盈亏的风险机制;确立了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最后,作者还将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作了深入的比较分析。

(一)

什么是公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公有制的核心是企业财产关系的社会化。在社会主义不同阶段,公有制有着不同的内涵和要求。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公有制,是指全民所有制(实际上是国家所有制)和事实上的准全民的集体所有制(人们亦称“二国营”)。现在如果再用传统公有制的观点,就无法理解当前企业波澜壮阔的改革。不改变人们对传统公有制的认识,现代企业制度就很难建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确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概念,已成为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迫在眉睫。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取代传统公有制,是深化企业改革必须解决的深层次问题,也是企业改革最终无法回避的问题。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将来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公有制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财产的社会公有化程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特征有:1.企业财产的公有化程度较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劳动仍然是人们谋生的主要手段,让劳动者直接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参予企业的管理和分配,是劳动者物质利益的需要,是与劳动者的觉悟程度相适应的。归根到底,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财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需要。因此,除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部门和重要的基础产业必须由国家控制外,众多的企业通过改制和改组,其财产主要由劳动者和劳动者集团共同所有。形成国家、各种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个人共同投资的多元化的混合型产权结构,这是与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的。这样企业财产既非国有,亦非私有,而是基于投资各方共有制基础上的法人财产,这就把出资者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分离开来。现阶段,只能坚持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既承认劳动创造价值,同时也承认资本创造价值。因此,出资者和劳动者要分享劳动成果,企业只有实行以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实行民主管理,既承认出资者是企业的主人,也承认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有权参予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因此,企业实行股东大会和职工大会双重体制,分别选举董事会和工会,并协商推选监事会成员,实现民主管理。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资金由各方共筹,企业完全自主经营,投资各方共担风险,出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不再承担无限责任。

(二)

股份合作制是企业财产关系的一种组织形式。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十分丰富多彩,其基本含义是:三个以上的投资主体,按照协议,自愿以自己的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力等各种生产要素作为股份,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的股金分红,留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的“合理内核”和合作制的“基本内核”的有机结合。股份合作制不是对股份制的全盘继承,而是积极的扬弃。它只继承产权明晰和资产股份化,对合作企业有用的股份制,确立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产权制度及管理体制;股份合作制也不是对合作制原封不动的移植,因为既然要入股合作,就并非一家一户,就必须谈条件,定协议,让股份名正言顺进入合作企业,由于企业引入了股份机制,合作企业也就不可能是传统意义的合作制,必须对合作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革,但基本内容仍然是劳动者的合作,是劳动以股份为基本手段的合作。这就使得资金和劳动得以有机结合。股份合作制就其性质来说,是劳动者或劳动者集团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共有制经济,它继承和保持了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属性。这正是股份合作制能够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越性于一身的根本原因。

股份合作制是既能迅速集中巨额资金、又能适当分散投资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实现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较好形式,是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在股份合作企业中,产权关系明确,职工一般都是以劳带资或以资带劳,人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劳动者;既是企业的主人,又是企业的职工;既是盈利的受益者,又是风险的承担者。从宏观上看,企业是集体的,又劳动者或劳动者集团之间的联合,是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从微观上看,企业又象是个人的,为各位股东所有,而且各个股东在企业所享受的权益是不相等的,由其所认购的股份份额所决定。但是,任何一位股东都不能行使企业所有权,都不能主宰企业,只有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才能行使所有权。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则交给厂长(经理)全权指挥。这正是对合作制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调整,使之更加适合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广大劳动者的觉悟程度。股份合作制显示了双重优越性,它既能象集体经济那样,充分地发挥联合的力量,体现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又象私营经济那样,产权关系明确,利益直接,充分灵活地运用经营自主权。这正是股份合作制的基本特征。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运行机制的主要特征有:

1.股份合作企业的产权明晰化和多元化,确立了企业法人的主体地位,保证了自主经营机制的实现。

股份合作企业是由多个投资者或法人在自愿基础上共同筹集资本金组建的。企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体制把单个资本联合起来,形成企业法人财产,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集中行使法人财产所有权。一切重大经营决策都充分体现对全体股东利益负责,这是立足点的根本转变!这样,企业理顺了与政府的关系,使政府部门不便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股份合作制不仅突破了单一的投资体制,形成了多元化、社会化的投资体制,加速了生产要素的聚集和优化配置,发挥了联合经营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克服了企业产权模糊不清的弊端,确立和强化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地位,保证了自主经营机制的实现。

2.完善和强化了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股份合作企业内部有比较健全的自我制衡机制,主要体现在经常性监督和定期监督两个方面:一是监事会的经常性监督和检查,远比企业主管部门单方面监督有力、及时和奏效。二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定期审查和监督,约束董事会和厂长(经理)的行为,防止企业资产的流失和少数人营私舞弊。股份合作企业改变由政府部门单一对企业管理和监督的体制,实行由企业投资各方和职工共同监督管理,这是对企业的约束机制的完善和硬化。这种自我约束机制是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产权制度相适应的。

3.股份合作制确立了自负盈亏的风险机制。

组建股份合作企业的基本原则是资金共筹、盈利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如果企业当年盈利,则实行保息分红,股东按股分得红息;如果企业亏损,不仅无红利可分,还必须用公积金,甚至股本金弥补,投资各方按股分担风险。这就彻底改变了现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那种只负盈不负亏的现象。

4.确立了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既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后劲,又促进了劳动者和所有者之间的有效合作。

股份合作制是以资金和劳动为纽带的联合。它既承认谁投资谁所有,股东享有决策、受益等权力,又注意谁创造谁得益。职工在税后利润中分享劳动积累。这就既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促进投资激励机制的形成,又兼顾了劳资双方的物质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出资者和劳动者积极性,为共同致富创造了条件。

股份合作制上述运行机制的基本走向,与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各项要求基本相吻合,因此完全可以得出结论:股份合作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实践和探索形式。

(三)

值得提请注意的是,股份合作制是对股份制的积极扬弃,而不是全盘继承。现在,人们往往把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完全混淆,基本认为是一码事,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它们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最大共同点,就是都建立在股东自愿入股这一点上,其管理体制也大体相同。这就是股份合作制引进股份制“合理内核”的精髓。但是,股份合作制的股票不上市交易,一般只在一定范围的内部发行,可以转让、继承和馈赠。股票收益方式一般采取保息分红。个别股东确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困难,在企业注册资金不减少的条件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退股。这样,既可保持股票的一定流动性,又可避免股票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欺诈行为发生。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税后利润职工分享一部分劳动积累,归劳动者所有。既照顾了投资者的物质利益,又坚持了谁创造谁受益的原则,防止股份制可能产生的寄生性。企业职工一般都是企业股东,既是企业的主人,又是企业的工人,共同劳动,民主管理,一般企业的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同时召开,小股东也有自己的代表进入决策机构董事会,股东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监事会,参与企业核心管理,避免股份制中经常出现的大股东控制和掠夺小股东现象的发生,也克服了劳资双方固有的矛盾;而西方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股票一般都上市交易,股东入股后便无权要求退股,唯一的出路只有通过股票市场出售变现。如无股票市场,股票就很难随时变现,投资者也就不会自愿认购股票,社会上暂时闲置的资金便无法集中。因此,股票市场是规范化股份制存在和发展的重要保证。西方股份公司的股份构成完全社会化,股票完全票据化,股票的收益既不保息也不保本,完全取决于经营状况,极不稳定。在股票交易中,由于股票价格与股票面值无关,而且股票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致使投机和欺诈行为就有可能发生。由于股东只以资金入股,一般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本所有权与生产经营权彻底分离。这就使大股东有可能操纵企业,控制和掠夺小股东,加剧寄生性。企业盈利分配完全执行按资分配的原则,所留的积累也是股份资产,属于股东所有,劳动者无权享有。股份制没有解决劳资双方的固有矛盾,没有为企业股东和职工共同致富创造条件。股份制本身所产生的上述可能性,碰上资本主义制度这种最合适的气候和土壤,就相互作用,可能就会变为现实,愈演愈烈,成为不可克服的消极一面。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制约下,有些消极作用也是很难完全避免的,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股份经济是一种独立的经济成分,它既不同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也不同于私营经济,有人称它为混合经济。而股份合作企业,基本上属于合作经济的范畴。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也可以归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在实践中,由于股份合作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都是负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有些人就误认为是一回事。其实,它们有以下几点重要区别:1.在退股问题上,按《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者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而股份合作企业实行有条件的允许退股。安徽省阜阳地区创造性地解决了退股问题,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即股东在入股后一定期间内(一般2至3年)不准退股,股东从企业得到的累计收益超过入股资金时也不准退股。在这两种情形之外,少数股东确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困难,在企业注册资金不减少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后,允许退股。这样既保证了企业资本金的稳定,又维护了合作经济的特点。2.有限责任公司资本不需要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而股份合作企业一般都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3.在分配上,有限责任公司是资本的联合,一律实行按资分配。股份合作企业执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4.经济性质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份经济的范畴,股份合作企业一般则属于合作经济的范畴。5.由于股份合作企业属合作经济,对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金限额一般都没有统一的规定,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严格规定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不得突破。注册资本金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因此,笔者认为,它们既不是一码事,也没有高低级之分。有些地方对改制企业一律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是欠妥的。

我国股份合作制发端于乡镇企业,是广大农民在总结长期发展合作经济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继承合作制的基本内核,吸收股份制的合理内核,通过实践创造出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企业组织形式,应当在广大农村和城镇中小企业中着力提倡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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