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与转型中的几个问题分析_慈善论文

当代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与转型中的几个问题分析_慈善论文

当代中国慈善发展转型中若干问题辩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慈善论文,当代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22X(2013)01-0060-04

一、当代中国慈善处于发展转型期

中国慈善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1949年建国后一度中断长达30年之久。是上个世纪末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和改革开放以来人们观念上的拨乱反正,以及逐渐出现的贫富差距及其不断拉大,使得衰熄与停滞了的我国慈善事业重新萌芽和复苏。

从1981年(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至1994年(中华慈善总会创立),是中国慈善事业全面复兴的14年。此后,中国慈善事业已经有了将近20年的发展历程。尽管在这将近20年的发展格局中,始终还是官办慈善(公募基金会)占主导地位,但民办慈善(私募基金会)悄然兴起,并已经有了不可估量的发展势头。据中国基金会中心网统计,到2011年6月20日,中国的非公募基金会数量已经达到1143家,超过了公募基金会的数量。特别是2011年5月,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德旺抽出价值35.49亿元的3亿股(约占集团总股本的14.98%),以其父亲的名字命名的河仁慈善基金会的成立及其此后的运营,标志着“中国慈善模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1]。

以2008年汶川大地震的发生作为当代中国慈善发展转型期的起点,正逐渐为学者们所认同。这一年先后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灾害事故,使得中国出现了划时代的前所未有的“全民慈善”现象。在慈善组织机构和捐赠资金的数量上,2008年前后有着巨大差别。经查,2004年中国慈善公益机构只有395个,且多数为官办;捐赠资金数量只有人民币16.89亿元(比2003年增长了42.54%,2003年的捐赠只占当年GDP0.1%)[2]。而到2005年,中国慈善基金会达到1026个,其中中华慈善总会与各级总协会占731个(系官办)。到2007年,全国已有基金会1340个,其中非公幕基金会达436个。其捐赠总量,2005年还只有几十个亿,2006年达到100个亿,2007年达到300个亿。而到了2008年,全国共有各类基金会1597个,捐赠总量已达1070亿元,是2007年的3.5倍,占GDP总量的0.356%①。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国内个人捐赠的数量首次超过了企业,占捐款总额的54%②。故云2008年开启了中国的“全民慈善”,洵非虚言。

全民慈善开启之后,人们对慈善发展的关注亦前所未有。由于正处在转型发展的探索中,各种问题和现象也一齐呈献到国人的视野中来。一方面是政府仍在极力地倡导和采取各种措施大力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甚至有的地区如宁夏海原打造“黄河善谷”,提出了“招商引善”的口号;另一方面是公募的和非公募的各种基金会均按照各自的运营模式,开拓各自的创新发展的空间,其间难免会有一些基金会运营不当,某些慈善实务者处事不周,甚至遇到一些外来因素的闯入,一时应对不及,于是陡然间又接二连三地生出一些现象,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如陈光标高调行善、“巴比”慈善晚宴、壹基金公益基金会落户深圳、郭美美事件、中华慈善总会发票门、卢美美事件、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事件以及各地的“慈善风暴”等等。这些现象的发生,使慈善一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亦备受人们的拷问。当代中国慈善究竟应当如何转型发展,引发起人们不尽的思考。

二、当代中国慈善的基本定位

当代中国慈善的基本定位是要说明慈善是什么和不是什么。笔者曾经提出慈善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动机上的“为人”与“无我”,二是行为上的民间性而非政府性,三是功能上的社会利益调节器和再分配形式[3]。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当代慈善的基本定位即“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4](P6)。

笔者主张中国当代慈善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主要是针对“慈善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5]这一观点提出的。笔者发现多少年以后的今天,仍然还有人在坚持“有机组成部分”的说法,不仅学界有,而且官方也有。还有将“有机组成部分”说成是“重要组成部分”的[6]。笔者认为这几种提法是不准确不科学的,它混淆了政府社会保障和民间慈善之间的界限。

政府社会保障是政府对民众在年老、疾病、失业、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实施最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行为,其体系内容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四个组成部分;而慈善系民间社会行为,是民间爱心人士和公益慈善机构,在政府社会保障之外或力有未逮的状况下,自愿救助社会困难或弱势人群,而客观上达到帮助政府解决困难的一种行为。笔者主张慈善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补充”,这对政府社会保障和民间社会慈善之间的界限及其关系是划分得十分清楚的。但如果慈善被看作政府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原有四个组成部分之外的第五部分,那么政府社会保障和民间社会慈善之间的界限也就没有了,这无形中只能是为政府垄断和取代民间社会而包办慈善提供了理论依据,是极其不合适不恰当的。

三、当代中国慈善动机的不变与可变

转型期慈善发展的趋向是求变的,笔者在这里要提出一个可变与不变的看法。即是说有些东西可变,而有些东西特别是其基本的价值观念则不可轻易言变。例如关于慈善动机的定义,笔者曾提出“应当是‘为人’与‘无我’,即必须是无私的奉献。如果含有任何功利的目的,便算不得真正的慈善。也就是说,慈善只讲付出,不求回报。”[4](P3)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无论是慈善家、慈善组织、宗教慈善事业,还是古代、近代、国外传入的慈善思想,都是含有一定功利的,或求社会认可,或求政治价值,或为宣传教义,或为广告效应,最最无私的,也包含了为自己忏悔心安,为子孙后代积德或为下世求得好报的想法,见不到完全无欲无求的无私奉献。我们所知道的当代的慈善事业(无论中西)也是同样,而且社会不应该也没有必要要求慈善事业完全不求任行形式的回报”③。上述这段话,应当说不无道理,而且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现象。与这段话相类似的,在当前一些谈论慈善的文章中,亦不乏“要将慈善事业中的道德追求和利益追求统一起来”的主张。但是笔者不能认同这些看法和主张,也不认同对于慈善最核心最本质的价值观的质疑。

笔者认为慈善最核心最本质的价值观就是“利他”而不是“利己”,在“利他”这一点上是绝对不能变的。为了“利己”才去“利他”,笔者不认为这是真正的慈善。这里所讲的真正的慈善,强调的是一种进入理想化境界、纯粹只讲付出、不求回报的慈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也许很少能见到这种慈善,但很少见到并不等于就没有。例如中国近代史上谢家福、经元善、施善昌、沈敦和、张謇、熊希龄等人所做的慈善;西方近代和当代拉塞尔·塞奇、卡耐基、洛克菲勒、巴菲特、比尔·盖茨等人所做的慈善。笔者认为他们所做的都是真正的慈善,不认为他们是出于功利目的和追求回报的。其实人人都会有为己和有所追求的一面,但不能把所有为己而产生的追求都说成是出于功利目的。

对于那些客观上有慈善行为,而主现上又有功利目的的人应当如何看待?严格地说,这种人与前面那种只讲付出不求回报的行善者是有区别的。但是这里我们不妨用一种可变的动机多元化的眼光来看待,即把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加以区分。因为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有时候统一,有时候又不统一。二者统一了,就可以达到前面所讲的那种“为人”与“无我”的理想化境界;二者不统一的时候,即主观上有功利目的,而客观上是善行,那么我们就不能仅仅只看其主观动机,更要看其客观效果。就是说只要是尽其所能,客观上确实帮助了社会中的弱势人群,使其脱离困境或改善了其生存环境,仍可以视作慈善行为而予以充分肯定。

四、当代中国企业慈善发展的理念与战略

企业慈善在当代中国慈善发展中的角色地位不容忽视。但是长期以来,社会上曾经用对待个人慈善的目光对待企业慈善,这是不对的。个人慈善属于道德行为范畴,受个人的道德意识所支配,以利他为目的,而企业慈善恰恰相反。企业慈善是与企业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因为企业参与慈善的资金主要靠企业利润,如果企业没有利润或经营亏本,它就无法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慈善有功利动机是合理的和应该的。人们应当改变观念,善待企业。一旦发生灾害,就唯恐企业不捐,或者捐少了就说三道四,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不妥当的。只有让企业有了利润和利益,才能指望它参与慈善。其实换一个角度思考,企业能够创造更多的财富和解决更多的人员就业,也就是对社会最大的善举。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应当确立企业慈善发展的理念与战略。但遗憾的是,目前仅有少数企业有这种眼光,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这种自觉。总体而言,大多数的企业慈善行为还停留在单纯的“做好事”层面,而没有形成成熟的慈善项目运作方式和社会投资理念,即使最想做慈善的企业家也不知道该怎么做企业慈善。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丝毫不理解世界首富来华劝捐的行为,对西方基金会也了解甚少,认为西方基金会的主要目的仅仅在于合理避税。多次获得“中国首善”称号的陈光标,也只懂得“把企业净利润一定的比例,没有目的性,拿出来捐助给穷人,那就叫慈善。”这恰恰说明了其企业慈善观的缺失与失误,他没有将慈善行为与企业的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力以及核心赢利点有机结合起来。这种企业慈善捐赠理念的失误,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全社会慈善事业的运行[7]。

“企业公民”理念认为,企业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环境、社区的责任,在尽责任和义务的同时,企业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宣传形象,提高其美誉度等。因此,企业捐赠慈善行为是企业的社会投资,是企业与社会积极互动、互利的一种行为。企业慈善战略理念,就是将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排他性商品,和以慈善为目的的生产公共品这两类基本行为统筹起来,做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完美统一。企业只有在这样的理念支配下,把企业捐赠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开发策略相结合,才能形成可持续的制度化运作机制[7]。

五、当代中国慈善发展的战略目标与路径

笔者不大赞同时下“大力发展慈善”或“促进慈善事业大发展”这样的口号,特别不赞成政府也这样说和这样去做。因为严格地说,慈善是民间资源,其本质上只能是民间行为,理应由民间自觉自愿地去做、去发展,而不宜由政府去运作和实施。政府提“大力发展慈善”,无非是以政府的“强力机器”作用,要民间捐款献物,这无形中就有了强取民间资源之嫌。而如果再将这些善源由政府或官办慈善机构掌控支配,则民间捐资人就会产生意见:政府已经使用了纳税人的钱一次了,政府的职责是如何将这些钱的一部分用在纳税人身上,搞好社会保障,救助贫困,为民众谋福利,提高公民的幸福生活指数。而如今政府不去尽力把社会保障做好,却又来第二次收取和支配我们所捐的钱和物,这怎么行呢?所以官民矛盾或许就因此而发生了。

其实政府能力有限,由民间的慈善资源作为补充,这很正常。问题是政府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什么都去做。既然慈善是民间的事,那就由民间去做,政府只对其实施监管就够了,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我国目前虽然还是官办慈善的格局,但是非公募基金会已经起来了,并且有了很好的发展势头,官办慈善让位于民办慈善是迟早的事。

笔者曾经提出,“民办”与“官助”才是当代中国慈善发展的合理定位。民办慈善的发展路径应当是民营化(非政府化)、法制化、系统化、专业化、普及化[4](P403)。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慈善必须是在法制化的轨道中运营,而且必须坚持做到两条:一是实行董事会管理制度。推举公而忘私、一心向善的社会名流和精英充任董事会成员。其成员应是兼职不兼薪。慈善组织应广泛使用义工和志工,如确因工作需要而聘请的专职人员则可以支取薪酬。二是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凡是善款善物的募集发放,以及慈善机构运营中的各相关重要事项,都要定期和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做到详细和透明,诚恳接受政府监管以及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从而确保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生命力,俾能持续健康发展。政府实施“官助”,主要是做到如下几点:一是培养国民的慈善意识,营造社会慈善氛围;二是加快慈善事业的立法进程;三是对慈善事业实施合理有效的监管。

合理有效的监管需要首先构建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其内容包括机构运作、自律与他律制度;从业人员的组织、人事、社会保障、福利等相关制度;慈善机构资格认证制度等。其次是制度化的管理。这不是要政府直接承担慈善事业,也不是将慈善组织作为政府下属的部门直接管理,而是指要对慈善事业进行法制化管理。政府为此应该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在财务制度方面,应当确立捐赠财务的追踪、反馈、公示制度,提高慈善捐助的透明度;其次在行业自律方面,确立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快行业自律制度的建设,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再次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定期审核评定慈善组织的资质并确立起慈善组织内外部的监督机制[8][9]。

除此之外,政府在“官助”慈善的立场上,可以确立这样一个长远发展的战略目标,就是慈善与公益同步发展。现在,人们提到慈善和公益时,一般将二者连在一起,叫做慈善公益。这是因为二者都有着利他主义的共同特质。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慈善所关注的是弱势群体,而公益则是让弱势与不弱势的人都受益。

慈善与公益应当携手共进,这也是人类历史发展到近代社会的必然结果。但是不幸的是,在近代中国的百年历程中,社会百孔千疮,公益虽然有了,但全社会花全力对付的却只是慈善救助,公益被迫放到了次要位置。历史从近代走到了现当代,发展公益的客观环境和物质条件已经具备了。我们不能像近代那样只顾慈善救助而忽视了公益事业,而应该努力做到使慈善和公益共同发展,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宏伟目标是共同富裕、全面小康,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幸福指数,让社会发展的成果为全体公民所共享[10]。

收稿日期:2012-10-29

注释:

①参见民政部:《200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刊《中国民政》2009年第4期;又见杨团、葛道顺:《2009慈善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9月版。

②参见民政部:《200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刊《中国民政》2009年第4期。

③参见笔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研究》结项评审鉴定意见中,鉴定专家修改建议之三第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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