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条款的正确适用——以“昆山反杀案”为借鉴论文_郝志恒

论正当防卫条款的正确适用——以“昆山反杀案”为借鉴论文_郝志恒

(西北政法大学,710100)

2018年8月27日,于海明在江苏省昆山市的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与刘某差点发生刮擦。刘某酒驾且驾驶机动车非正常变道,嚣张异常,不但对于海明进行打骂,还从车上抽出砍刀对刘海明进行击打。刘某的刀滑落后,于海明捡起砍刀对刘某进行了反杀。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激起的舆论热潮持续了好几个月,依旧不减,昆山反杀案还入选了江苏省的两院报告 ,这个案件也为如何适用正当防卫提供了新思路。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本人、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是一种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或者会减轻责任,因为其行为是法律赋予的自卫权利,受法律保护。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一)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二)必须有实害行为发生(三)正在进行的是不法侵害;(四)必须是在人身或财产权利危急情况下来不及求助;(五)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六)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六个条件,防卫人才能免于刑事或民事责任。

二、“昆山反杀案”的简要评价

对于昆山反杀案,舆情从案件爆出一刻便成鼎沸之势。网民们自然是同情正常走路突遭横祸的于海明,而昆山警方在案件发生5天后迅速做出的于海明无罪的决定也是顺应民意。那么该案件是否有被舆论控制的情况?对于“昆山反杀案”的争议点有什么?

(一)“昆山反杀案”中的舆情作用

广大网民关注“昆山反杀案”也并非这个案件有多复杂,相反,这个案件清晰明了。但它的特殊之处在于,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于海明。于海明只是普通人,网传刘某有黑社会背景,他的车里携带着管制刀具。倒不至于每个人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但是一旦遇到了,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否反击?

在“昆山反杀案”之前的“于欢案”中,舆论对于正当防卫的讨论也沸沸扬扬。网民们调侃道,遇到危险,法律认定的正当防卫只有跑。事实上,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旦实施侵害的人或死或伤就容易被判成防卫过当。尽管网民们觉得实施侵害的人咎由自取,但是司法机关对把握超过必要限度这一点十分严格。

舆论并非是站在法律对立面的,相反,法律是为了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存在的。真正的公平应当是侵害者为他所做的行为负责任,而非谁伤重谁有理。昆山反杀案爆出后,昆山警方调取监控资料,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把握后,于法理上断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不是任何与舆论相符合的决定都是受到了舆论的控制。相反,这说明这样的判决符合情理。

(二)“昆山反杀案”的焦点

对于昆山反杀案的焦点在于于海明追砍的两刀是否影响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有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学界有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允许在为了排除侵害而必要的限度内,但并不是必要的就全部被允许,应当与紧急情况有相当性。 但这样的度很难把握。正是因为难以把握,所以司法实践中很难断定有没有防卫过当。

在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一直处于生命危急的状态,他被刘某用砍刀击打要害部位,在刘某砍刀滑落后,于海明捡起砍刀对刘某进行反击。但是基于当时刘某人多势众,且刘某边骂边往车里走,有理由相信他是去取工具,对于海明继续实施侵害。于海明的生命危险并未脱离。与这样的情况有相当性,则于海明对刘某的反杀仍属于正当防卫范围内。有个插曲是,于海明反杀刘某后瘫坐在地,以为自己这辈子完了。这说明人们对于正当防卫不甚了解,也很难把握就正好在适当的范围内保卫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所以要讲相当性,但绝不可苛求。

三、“昆山反杀案”对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借鉴意义

(一)司法机关正确认识正当防卫

司法机关是实践正当防卫条款是否成立的主体,本次的昆山反杀案不仅为公众上了一课,也应当对司法机关起到启发的作用。一直以来,司法机关不能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总是因为一些因素十分慎用正当防卫条款,这对于设立正当防卫条款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当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既不能过分谨慎,也不能过分宽松,对于情况紧急的适当性要妥善考虑,把握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正确把握防卫手段的相当性

在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时候,最重要的一点是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总是以作为反击的最小手段进行判断。这样的判断实在强人所难。对于正当防卫有没有过限,不能依据最后的结果,侵害人死亡而被侵害人没有死亡就判断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意义在于,面对不法侵害,不回避,不退避,用反击击退侵害,给侵害人以震慑。所以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应该是侵害有没有排除。当然,如果被侵害人明知已经排除了生命侵害仍对侵害人生命进行伤害,则必然构成防卫过当。

在判断是否排除侵害的时候,也不宜对被侵害人过分严苛。当一个人在受到人身威胁的时候,不可能理智地把握最小手段。被侵害人在受到侵害时,情绪一定是有波动的,对于情绪及其紧张的情况下去苛求被侵害人保持理智是不科学的。而且如果被侵害人反击的时间短又连续反击的情况下,要求被侵害人中途停下来观察对方是否没有侵害继续的可能,这也是不科学的。防卫手段的相当性不要求防卫手段与结果相一致,而是要求防卫手段与侵害持续可能性相一致。毕竟正当防卫要保护的法益可以大于被侵害人反击毁损的法益,这是法律赋予弱势群体的权利。

参考文献

[1]论持续侵害与正当防卫的关系[J].周光权.法学.2017(04)3-11

[2]邹兵建.正当防卫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法教义学研究[J].法学,2018(11):139-153

[3]山口厚,王昭武.正当防卫论[J].法学,2015(11):80-87.

[4]王钢.法秩序维护说之思辨——兼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依据[J].比较法研究,2018(06):101-119.

[5]论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兼评山东于欢案[J].吴云强.红河学院学报. 2018(06):129-131

[6]http://news.sina.com.cn/o/2019-01-17/doc-ihqfskcn7835074.shtml:“昆山反杀案”等写进“两院”报告

作者简介:郝志恒(1999.10—),男,山东省单县人,学历:本科,学习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刑法。

论文作者:郝志恒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知识-力量》2019年5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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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条款的正确适用——以“昆山反杀案”为借鉴论文_郝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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