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际法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国际法论文

2001年国际法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国际法论文

2001年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研究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概述

2001年是新世纪开始的第一年,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在基础研究、运用研究和交叉研究方面都有进步,反映出如下特点:

(1)学术活动活跃。中国国际法学会4月16-18日在武汉大学举行了题为“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研讨会,12月14日在北京举行了国际法教学研讨会。5月15日和8月14日,中国海洋法学会和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北京分别联合举行了纪念我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五周年座谈会和“钓鱼岛问题的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学术座谈会。10月13日,北京市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在北京大学举行了研讨会,出版了《国际法学论丛》第二卷(民族出版社)。这些学术会议提供了我国国际法学者交流、讨论的机会,引导了对当前突出国际法问题的关注和研究。

(2)基础研究进一步深化。有些学者对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家主权的相关问题等继续作了专题研究。有些学者还对战争罪的概念及其刑事责任主体问题作了讨论,认为个人、组织或团体应承担战争罪的国际刑事责任,国家亦应承担其不可推卸的国际责任。(注:参见赵秉志、王秀梅:《论战争罪之内涵及其刑事责任主体》,载《河北法学》,2001(2)。)

(3)重点、热点问题研究突出。人权保护、国际组织以及中美撞机事件在研究中占有相当地位,出版了《国际海域划界的理论与实践》(袁古洁,法律出版社)、《海洋石油勘探与开发的法律问题》(余民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国际法述评》(周忠海主编,法律出版社)。

(4)反映最新时代要求。有学者研究了APEC的国际法问题,出版了《APEC的国际经济组织模式研究》(张献,法律出版社)。有学者讨论了恐怖活动的定义、反恐怖犯罪的国际合作和各国关于惩治恐怖犯罪的刑事立法,提出我国新刑法进一步完善惩治恐怖组织犯罪的如下建议:增设相关罪名;明确恐怖活动的范围;发挥刑罚功能;规定加重、减轻或免刑事由。(注:参见刘凌梅:《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载《法学评论》,2001(2)。)

二、主要研究的问题

(一)国际法基本问题

国际法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仍然是我国国际法学界研究的一个传统领域。有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对国际法的历史作了专门研究,出版了专著《宏观国际法史》(杨泽伟,武汉大学出版社)。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国际法发展史的论著。有学者则从微观的角度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国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注:参见何勤华:《略论民国时期中国移植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商研究》,2001(4)。)

现代国际法的显著特征是它的法典化和动态性。有些作者对此作了分析,认为国际法向成文法发展是20世纪以来国际法发展的一种趋势;国际法已逐步成为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的法律,但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仍然是国家主权。(注:参加姜文忠:《论国际法向成文法发展之趋势》,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4);刘健:《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法地位之变化》,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1)。)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些学者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法律规范的和谐统一是科学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逻辑起点,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和谐共生、协调一致,他们进而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法律规范协调说”,以别于一元论、二元论和自然协调论。他们还认为,法理价值的善恶与否是理性地判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基本标准。国际法与国内法互为依据的理性前提是这种法律规范内涵着的增进秩序与正义的法律精神。只有当以正义与秩序为标准去调整个体利益、尊重他人尊严并据以去设计调整各种层次包括国际社会层次的群体生活的共存与合作的适当规则时,国际(或国内)法律规范才是良法,才可以为国内(或国际)法律规范所内化或认同。(注:参见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载《现代法学》,2001(1)。)

有些学者还讨论了有关国家权利的一些问题。关于两岸关系中的主权问题,有学者指出,台湾不享有任何作为一个国家的主权,台湾当局也不合法享有任何对台湾的主权。但祖国统一后,台湾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在中央授权的原则下,行使一定的主权权力。(注:参见江国清:《略谈主权与两岸关系》,载《法学评论》,2001(3)。)对于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它们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一致的一面。国家主权必须维护,但又不能一味地排斥所有的国际干涉,重要的是国际干涉行动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注:参见杨泽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载《法学研究》,2001(4)。)有些学者分析了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涉及的几个问题,表述了如下观点:我国应接受限制豁免论;不能丢弃目的标准,而应力图做到目的标准与性质标准的均衡使用;判断国家行为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性质标准使用在前,目的标准使用在后;在我国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上,应修订相关立法,从法律上真正确认国有企业的独立法律人格,解除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注:参见黄进、曾淘等:《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载《中国法学》,2001(4)。)有些学者还讨论了管辖权、特别是普遍管辖原则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我国应在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注:参见黄京平、石磊、蒋熙辉:《论普遍管辖原则及其实践》,载《政法论坛》,2001(2);姜琪:《简论国际法上的管辖权制度》,载《当代法学》,2001(5)。)

 (二)人权保护

围绕人权保护的研究是多角度的。有的一般性地分析了国家保护人权的义务及其与主权的关系。(注:参见周忠海、谢海霞:《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载《中国法学》,2001(1)。)有的专门讨论了国家在国际人权法上的义务,把国际人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分为国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一国与“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学者认为,国家在这一关系中负有首要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概括为承认、尊重、保障和保护人权四个方面。这些方面共同构成了对人权的国家保证。(注:参见孙世彦:《论国际人权法下国家的义务》,载《法学评论》,2001(2)。)有学者进一步以有独立实施机构的人权条约为出发点,研究了人权条约下的缔约国义务及其实施机制。在该学者看来,人权条约中缔约国义务与实施机制是密切联系的,实施机制中包含了缔约国义务。两人权公约给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可分为四类:首要义务、一般义务、核心义务和依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制承担的义务。监督缔约国履行义务的主要措施是报告制度,指控和申诉是任择性的辅助措施。而实施机制与监督机制是不同的。人权条约的实施是缔约国采取立法、经济和行政的措施以及国际合作。(注:参见程晓霞:《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义务与实施机制》,载《法学家》,2001(3)。)有的则具体讨论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注:参见陈寒枫、周卫国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实施》,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3)。)还有学者注意到了《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的发展,即撤销欧洲人权委员会,建立新的单一的欧洲人权法院;个人、非政府组织或个别团体可以直接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并指出这一根本性变化对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提出了挑战,动摇了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观念。(注:参见吴慧:《〈欧洲人权公约〉实施机制的发展》,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1(1)。)

有些学者的研究则侧重于完善国内人权法律制度。有的从协调我国人权宪政体制与“两个人权公约”的关系角度提出了如下看法:在人权宪政理念上,需要对关于人权的传统主流观念重新审视;在人权宪政规范上,以加入“两个人权公约”为契机,修正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条款,重构我国的人权宪政体制;在人权宪政的运作上,对两个人权公约采取保留、克减措施,发挥我国宪法解释机制的功能,同时,以宪法的司法化为前提,以“两个人权公约”作为我国司法审判的直接依据并建立宪法判例制度。(注:参见韩大元、王世涛:《“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宪政体制的整合》,载《法律科学》,2001(2)。)有的考察了国际人权法对死刑的态度演变历程,认为中国现行死刑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尚存在较大距离,应该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尽快缩短这一距离。最现实而理想的选择当然是严格遵循限制死刑的国际标准的要求。该学者因此提出,中国应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2)扩大免除死刑的对象范围;(3)完善死刑复核程序;(4)增设死刑减刑与赦免制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程序规定。(注:参见丘兴隆:《国际人权与死刑》,载《现代法学》,2001(2)。)

(三)中美撞机事件

这一事件涉及的国际法问题有: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行权、沿海国跟踪监视权、外国遇难飞机的紧急降落权、军用飞机的管辖豁免权以及责任等。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一致承认,专属经济区上空不是为所欲为的“国际空域”,其理由在于“上空与地面法律地位一致”是确立的国际法原则,专属经济区并不是公海的一部分。按照专属经济区制度,外国飞机在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飞越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受限制的。有学者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这些限制概括为:(1)专用于和平目的;(2)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其他国际法规则;(3)不得进行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到损害的活动;(4)不得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注:参见余民才:《论中美撞机事件的法律责任》,载《法学家》,2001(3)。)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的外国军用飞机进行跟踪监视是国际间通行的惯例。

美国军用飞机在我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针对我国的侦察活动,是滥用飞越自由,我国军用飞机进行监视飞行是合法正当的。美国飞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我国领空并降落我国军用机场,侵犯了中国领土主权。美国飞机不享有紧急降落权,因为其一,外国军用飞机进入地面国领空需得到许可的规则没有例外;其二,紧急降落只适用于民用飞机,不适用于军用飞机;其三,危难是美国飞机自行造成的。因此,非法进入我国领土的美机不享有主权豁免,我国有权对该飞机行使管辖权,进行调查,美方必须承担撞机事件的国家责任。(注:参见李秦:《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载《人民日报》,2001年4月16日;刘文宗:《欲盖弥彰,难辞其咎——评美国政府对海南撞机事件的遁词》,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2);秦晓程:《中美撞机事件中的若干国际法问题》,载《外交学院学报》,2001(2);周忠海、范晓莉:《美军用侦察机在中国近海空域撞毁我军机严重违反国际法》,载《政法论坛》,2001(3)。)有学者还建议,我国应加强对专属经济区上空的管理,可设立防空识别区或其他类似区域。

(四)条约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它与习惯是密切联系的,条约规则能够发展成为习惯法。有学者分析认为,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不仅需要条约当事国、而且更需要非条约当事国按照条约规则的旨趣形成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条约成为一般习惯法较习惯法的其他形成方式有显著的优点,但它对当事国和非当事国的影响不同。(注:参见王军敏:《条约规则成为一般习惯法》,载《法学研究》,2001(3)。)有学者继续研究了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注:参见王庆海、刘爽:《条约对第三国(方)的法律效力》,载《法学研究》,2001(4)。)有的则从条约法角度分析了美国建立反导系统的国际法问题,认为美国建立反导系统不仅违反了《反导条约》对其国防建设权的限制规定和对条约继承的规定,而且违反了外空非军事化原则。(注:参见简基松:《美国建立反导系统的若干国际法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1(4)。)

(五)国际组织

这个问题涉及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联合国及其与区域组织的关系。有学者讨论了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及其根据,认为外部决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注:参见黄瑶:《国际组织决议的法律效力探源》,载《政治与法律》,2001(5)。)有的分析了国际组织的法律责任,认为国家责任的法律规则经过某些变通后可以类推适用于国际组织。在国际组织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起重要作用的是控制因素、组织因素和领域因素,其中控制因素是根本因素。(注:参见宋德社:《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责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4)。)有些学者探讨了联合国发展观念和联合国改革,提出联合国《发展纲领》使联合国发展观念不断完善;联合国改革方案须处理好十大关系。(注:参见孙洁琬:《论联合国发展观念的更新与丰富》,载《政法论坛》,2001(4);钱文荣:《联合国必须处理好的十大关系》,载《国际展望》,2001年8月。)有的则评价了区域组织对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影响,认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在这方面应该是一种分工合作、相辅相成的关系。但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最高权威不能削弱,它对防止和监督权利的滥用仍然是至关重要的。完善和加强联合国与区域组织的合作是“创造一个能确保联合国战略作用的世界新秩序”所应该努力的目标。(注:参见孙焕为:《区域组织对联合国安理会的挑战》,载《法学评论》,2001(1)。)还有学者讨论了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注:参见鄂晓梅:《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载《政法论坛》,2001(3)。)

(六)国际司法机构的职能及其作用

国际司法机构在维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探讨了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途径,认为应有侧重地利用其诉讼管辖权,充分利用特别法庭和咨询管辖权。该作者还进一步提出了充分利用咨询管辖权的方法,即促请有请求权的机构重视法院的咨询管辖职能,允许联合国秘书长、普遍性和区域性国际组织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以及国际法院制定出一整套快速有效的法律运作程序。(注:参见陈滨生:《国际法院作用探讨》,载《现代法学》,2001(3);陈滨生:《谈充分利用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载《当代法学》,2001年8月。)有的学者则研究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对罗马规约赋予它广泛和普遍的管辖权在国际现实中的可行性提出了质疑。(注:参见杨力军:《评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载《法学评论》,2001(4)。)

三、结论与展望

总的说来,2001年国际法学研究反映了时代要求,注重国际法的发展方向,重视利用国际法来完善国内法律制度和运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现行研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研究课题及其内容陈旧,缺乏新意;交叉研究中有的概念不清,其内容跟不上形势发展;有的对国际条约的性质认识不够,其部分论点缺乏法律支持;有的适用法律欠妥当。展望新的一年,可以预见,有关人权保护、国际条约、联合国的法律问题将继续成为研究的重点,交叉研究也将进一步拓展。另外,自美国遭受"9.11"恐怖主义袭击后,国际社会一致认识到,国际恐怖主义这一非传统安全因素已成为当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又一重大现实威胁。因此,有关打击、防止和遏制恐怖主义的国际法问题必将成为研究的一个新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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