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共识”与现代社会命运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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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仅仅属于个人私人性的良知决断,还是具有某种公共的、普遍的性质;或者说,“道 德共识”是否可能以及何以可能,这一问题事关哲学和伦理学的一些最为基本的重大理论问 题,并与人们的现实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所以对它的思考和讨论已成为当代哲学和伦 理学领域一个引人注目的焦点。国内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大多停留于观念层面,而缺乏从现代 社会结构变迁的角度来对之加以把握。本文拟从“道德共识”在现代社会的命运入手,揭示 这一问题得以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实质,以推动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一、现代社会结构的分化与“道德分化”

我们认为,“道德共识”的难题,是社会结构从传统向现代变迁过程中的产物;所谓“道 德共识”困境,完全是一个典型的“现代现象”。这里所谓“社会结构”,特指两方面的含 义:一是从社会基本构成要素的角度,指政治、经济和文化这三个基本社会生活领域之间的 结构关系;二是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角度,指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的“公共生 活领域”这两大领域之间的结构关系。道德作为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总是存在于这两种社 会结构关系之中,并深受这种结构及其变迁的影响。

对于传统社会结构,经典社会理论家们一致认为,“同质性”或“未分化性”是其最根本 的 特征。所谓“同质性”或“未分化性”,主要指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功能和需要上缺乏 自主性和互补性,没有形成以充分分工和自主发展为基础的、开放的自愿联合,社会的整合 主要依赖于一个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政治权威来实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处于一种无差别、无 个性的机械统一状况之中。具体而言,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三大活动领域之中,政治拥有首 要的地位,经济和文化领域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均从属于政治领域,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政治 领域为中心的、经济和文化领域均被动依附于它的“机械团结”(迪尔凯姆语)状态;同样, 在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与社会的“公共生活领域”关系上,公共的政治权力对于个人“ 私人生活”拥有着绝对的统治权力,“私人生活”完全没有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而只能被动 接受“公共生活”的主宰。

受制于这种社会结构,道德必然会具有如下特点:(1)一致性。同质的、未分化的社会结构 内在地需要一种把社会成员凝聚和结合起来的“粘合剂”,需要一种统一的精神力量来协助 政治力量实现社会整合,而道德正承担着这样的使命。(2)唯一性。为了有效维持整个社会 的机械整合,传统社会只能允许一种道德是“合法”的,因此,它严禁任何别的道德存在并 向主流道德提出挑战,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政治生活还是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 ,无论是社会的公共生活还是个人的私人生活,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种唯一的道德价值和 道德规范。(3)强制性。为了实现道德的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总是利用强制性手段来保证道 德得到普遍的遵守,如果有谁违背,将作为“越轨”行为受到严厉惩罚。

上述特点表明,在传统社会结构条件下,“道德共识”的困境是根本不存在的,恰恰相反 ,强有力的“道德共识”正构成了整个传统社会共同体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构成了传统社 会共同体用以规范人们行为、调节人们关系、从而进行社会整合以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可以说,“道德共识”是整个传统社会结构的内在构成要素。

只有在现代社会结构当中,“道德共识”才真正作为一个问题而凸显出来。与传统社会结 构完全相反,现代社会结构的典型特征恰恰是“异质性”和“分化性”。这种“异质性”和 “分化性”充分表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从原 来的以政治领域为绝对核心逐渐转向各领域的相对独立和自主,从而实现了从“领域合一” 向“领域分离”的转向;二是个人的“私人生活”从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分离出来,获得 了独立自主的存在空间。

第一个分离意味着,社会生活的各个基本领域已从政治领域的强制性统合中分离出来,具 有了“自成目的”和“自成体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社会整合主要通过各领域彼此的分化 和功能上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来实现,而不再依赖对某种共同道德信仰和情感的皈依。第 二个分离则意味着,在现代社会,个人的私人生活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承认,并真正成为了一 个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思想和行为的领域。

社会结构的上述分化必然给人们的道德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道德 分化”,即统一性道德的瓦解以及道德存在样式的多元化。

“道德分化”首先表现为道德的“领域分化”,即社会生活的诸领域不再束缚于某种统一 的、强制性的道德价值,而是逐渐形成了“领域性”的道德。如前所述,现代社会主要通过 各领域功能的分殊和协作来实现社会的有机整合,各个领域都拥有自己的特殊目标和追求, 与此相适应,社会生活各领域再也毋需、亦不可能接受某种一致性、唯一性和强制性的道德 规范来外在地为自己立法,而是要求从自身中内生出与各自领域相适应的独立的道德价值和 规范。例如,政治领域所要求的道德价值是“正义”,经济领域所要求的是“公平”和“效 率”,文化领域所要求的则是“自由”和“个性”,等等。

“道德分化”的另一重要表现是“公德”与“私德”的区分以及终极价值的“私人化”。 “公私不分”的社会状况决定了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脱离“公德”的“私德”,但在现代社 会,随着“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相对分离,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自由”便作为正 式的要求被提出并获得了承认。现代人相信,个人在“公共生活”中作为“公民”必须接受 法律和公共道德的约束,不应该妨碍和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是,在“私人生活领域”,个人 坚持何种道德信念,诚信何种道德价值,执着于何种道德追求,完全属于他个人的私人事务 ;更进一步,关于人生意义、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的问题都完全属于私人的信仰,人生的终 极意义完全属于个人的良知决断,在此领域个人拥有完全的“治权”,他是自己的“立法者 ”,社会不应该用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来要求人们拥有某种人生价值。

从上面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随着现代社会结构的分化,道德的存在样式已发生了巨大 的变化,那种未分化的、同质性的、统治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统一性道德已全然失去存在的 土壤和空间,相反,道德的“领域分化”、道德的“公私分离”以及终极价值的“私人化” 构成了现代社会道德的根本特征。在以下分析中,我们将看到,正是这一点,构成了现代社 会“道德共识”困境的重大根源。

二、“道德分化”与“道德共识”的困境

首先,应该承认,“道德分化”意味着传统社会那种总揽一切、无所不在的强制性道德已 失去了对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控制力,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从此就可以摆脱其束缚,走上“自我 立法”的自主发展道路。不难看出,这对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自主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 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解放力量。

更重要的是,“道德分化”还为培养个体独立的人格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条件,使个人生活 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空间。在传统社会,整个社会的道德一致性(道德共识)是不容置疑的 ,但这种一致性的获得,是通过外在的强制性力量而不是个体的良知决断和自觉选择来予以 保证的。可以说,在传统社会,只存在共同体的强制性道德规范,而根本不存在个人的道德 选择,因此,处于这种“道德共识”的统治之下,很难谈得上独立的个体人格和自主的精神 生活。与此相对,现代社会道德的“公私分离”与终极价值的“私人化”使个人从“集体意 识”的绝对统治中摆脱出来,获得了一个自主、自律和自由的精神空间,它们表明,只要一 个人遵守公共领域的“公德”和“法律”,在私人生活的领地,他“拥有按照我们自己的道 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密尔语)。应该承认,这一点对于保障个人的自由和促进 个体人格的独立都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

然而,“道德分化”在产生上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导致了诸多负面后果,在这些负面后 果中,最重要的无疑就是使“道德共识”陷入了空前的困境。

首先,道德的“领域分化”使社会生活诸领域形成了各自独立的道德原则,从而使超越领 域界限、贯通不同领域的“道德共识”变得极为困难。正如前面已指出的,现代社会结构的 领域分化使得社会生活诸领域分别拥有各自的道德原则,而这些原则在内容和表现上是各不 相 同的,甚至有可能是互相磨擦和矛盾的。在此情势下,那种试图用某种绝对的、普遍的道德 原则来统领整个社会生活的做法,与已经“自成体系”、“自成目的”的社会生活各领域必 然是格格不入的,那种能够沟通各领域的、一致性的“道德共识”便变得不可能,整个社会 的道德统一性于是变得十分困难。

其次,道德的“公私分化”与终极价值信念的“私人化”将使“个体崇拜”达到登峰造极 的地步,同样使“道德共识”变得十分困难。按照现代社会道德的“公私分化”与终极价值 信念的“私人化”的主张,在“私人生活领域”,道德价值信念的确定完全取决于“自我” 的良知决断,在此,个人乃是一个没有任何社会规定性的、没有任何必然的社会内容和社会 身份的“自我”,从这种“自我”出发,一切道德价值判断都是“个人意志”的产物,完全 是取决于“自我”的个人主观“偏好”,一个人接受一种道德价值信念而拒斥另一种,其最 后根据和最高权威完全是他自身。而当主观的“自我”成为道德价值唯一的立法者时,其结 果是显然的,那就是任何个人之外的非个人的、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道德权威都将失去存 在的合法性,任何普遍性的道德规范都将被视为与个人自由相敌对而失去存在的空间,从而 个人之间的“道德共识”将完全成为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

道德的“领域分化”使得超越社会生活诸领域的普遍的“道德共识”变得极为困难,道德 的“公私分化”和终极价值的“私人化”又使个体之间的道德共识成为难题,这两点清楚地 表明,道德价值已失去了传统社会的统一性,或者说,一种统一的道德价值评价和意义知识 的约束已不复存在,道德价值信念的存在样式已不可能是大全式、整全式的,而只能是局部 性、游离性和原子性的,道德价值的分裂和道德意义的歧义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

对于这一事实,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有过十分精彩的论证:“当基督教思想在18 世纪被启蒙思想击败的时候,封建社会正在同当时革命的资产阶级进行殊死的斗争。信仰自 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不过表明自由竞争在信仰领域里占统治的地位罢了”(《马克思恩格 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信仰领域的自由竞争”这一论述生动 地说明了“道德分化”以及由此所导致的道德价值的冲突和矛盾状况。

以上论述告诉我们,“道德分化”所带来的后果是双重的,它一方面使人们从传统外在的 、强制性的道德权威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又使人们陷入了“道德共识”的困境。“道德分 化”的积极成果无疑应该保留,但其暴露的问题则需要解决。如何在当代社会重建“道德共 识”,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十分迫切的理论和现实课题。

三、“道德共识”的当代重建

“道德分化”所导致的“道德共识”的破碎,给现代人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后果。尤其在今 天,“一方面,对某种普遍伦理学的需要,也即对某种能约束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学的需要 ,从来没有像现在……那么迫切。另一方面,为普遍伦理学奠定合理性基础这一哲学任务, 似乎也从未像在我们这个科学时代那样困难重重”(卡尔- 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 ,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页)。

细细检点,当代思想界在“道德共识”重建这一问题上,如下三种思路最具代表性,即“ 社群主义”的思路、“理想交往共同体”的思路和宗教“普遍伦理”的思路。

所谓“社群主义”的思路,主要指西方一些思想家,企图通过恢复“社群”的权威,来克 服由于“道德分化”所造成的道德共识困境,并实现“道德共识”的当代重建。他们十分敏 锐地看到,道德不是抽象的观念存在,而是与人们的生活整体和社会背景紧密相联,“任何 一种道德哲学都以某种社会学为前提”(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 5年版,第31页),现代社会的“道德共识”危机正是现代社会结构变迁的产物。因此,要重 建“道德共识”,就不能停留在哲学观念的建构上,而必须超越现代社会“四分五裂”的社 会结构,重建道德与生活共同体之间的内在联系。

为此,他们主要采取了两方面的策略。先是从存在论上揭露现代社会的结构分化以及由此 所 导致的“道德分化”所预设的人性假定,即个体自我“人格自足”所具有的虚假性,并论 证较之孤立的个体,整体性的社群具有更大的真实性。他们指出,现代社会使整个社会共同 体 瓦解成了一个人们追求各自利益的竞技场,个人完全蜕变为一种脱离社会规定的“无标准的 自我”,而这种“自我”其实是根本不存在的,一个人只有处在其他的“自我”中才能成为 “自我”(Taylor,Sources of the Self,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p.35),离开“ 社群”,所谓“自我”只不过是一个毫无根据的幽灵。立足于这种存在论立场,他们进一步 从价值论上批判现代社会对于“道德自由”的过分夸大,论证社群对于“道德共识”的重建 所具有的根本意义。他们指出,既然个人总是生活在社群之中,那么,个人就不应该以自我 私人的价值作为唯一的价值,而应该追求社群共同的善或共同的美德。为此,社群主义者主 张在某种程度上恢复传统的社群制度和传统道德的约束力,来克服现代社会的分化以及由此 所导致的“道德分化”,并保证“道德共识”作为“社群”的内在构成要素所具有的合法性 。

“理想交往共同体”代表着第二条思路,其总的特点是试图以一种先验主义的方式,从人 们的语言和交往结构中寻求价值共识的规范性基础。

代表这条思路的思想家们同样指出,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断裂进行修补,是当代人类文 化的重大使命。为此,哈贝马斯认为,当代哲学必须实现根本的范式转换,那就是实现从“ 主体哲学”向“主体间哲学”的转换。“主体哲学”把“自我”当作整个世界的唯一实体, 没有顾及到“主体间性”的维度,因而导致了人们间交往关系的扭曲,使人们之间只有“独 白”,没有“对话”,从而堵塞了“共识”形成的可能途径。因此,要使共识成为可能,必 须摆脱独白性的“主体哲学”而建立“主体间哲学”。哈贝马斯精心设计出一种“理想的交 往情境”,认为在这种情境之中,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和交流,人们致力于达成理解,便 能够克服“道德分化”的困境,并形成非强迫性的共识。在他看来,也许“理想的交往共同 体”和“理想的对话情境”在现实中远远没有达到,但它是人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合乎理 性的理想”,值得人们为之而努力。阿佩尔更明确地提出,必须改造康德的“先验哲学”, 用主体间性的“先验的交往共同体”来取代康德独白性的“先验自我”。他指出,是“先验 的交往共同体”而不是“先验自我”构成了一切科学认识和伦理判断不言而喻的先行条件, 人们的一切认识和伦理判断,都“总是已经”存在于“先验的交往共同体”之中并以之作为 无条件的前提,离开后者,人们的任何认识和价值信念都不可能真正形成,“‘单个个体’ 不可能遵守一条规则,也不可能在‘私人语言’框架内获得其思想的有效性,不如说,他的 思想在原则上乃是公共的”(阿佩尔:《哲学的改造》,第302页),在此意义上,恰恰是“ 交往”而不是“独白”,是“共识”而不是个人主观的“自我”,构成了私人知识和信念的 前提。

宗教的“普遍伦理”设计代表第三条思路。这一思路的思想家指出,现代社会的道德分化 所带来的对“良心和宗教自由的保障是必需的,但是,那些保障不能取代一些有约束力的价 值观、信念和规范,即对于无论是什么社会出身、性别、肤色、语言或宗教的所有人类都有 效的这样一些价值、信念和规范”(孔汉思、库舍尔:《全球伦理》,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11页)。为此,他们试图充分发掘世界各大宗教传统的思想资源,从中提炼出一种 人类 普遍认同的道德价值规范,从而把现代社会由于“道德分化”所造成的价值冲突纳入这一规 范之中,并由此确立一种公共性的道德价值秩序。

孔汉思等人明确指出:“我们所说的全球伦理,指的是对一些有约束性的价值观、一些不 可取消的标准和人格态度的一种基本共识。没有这样一种在伦理上的基本共识,社会或迟或 早会受到混乱或独裁的威胁,而个人或迟或早也会感到绝望”(同上书,第12页)。他们考察 了人类各主要宗教传统,从中抽取出四种人们“共同拥有并共同肯定”的道德原则,即“不 要杀人”、“不要偷盗”、“不要撒谎”和“不要奸淫”:也许不同宗教、不同人群在其它 价值观念上有着众多的分歧,但这四项“是所有宗教都肯定的、得到信徒和非信徒支持的一 种最低限度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态度”(同上书,第171页),从此出发,人类在伦理方面 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识”即可达成。

以上三者,立足于不同立场,对“道德共识”的当代重建进行了努力探索,其工作是积极 的,但同时也包含明显缺陷。在我们看来,坚持生活实践的观点,贯彻社会的、历史的思想 方法,对于重建当代“道德共识”具有首要的重大意义。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已看到,“ 道德共识”的困境不是一种纯粹的观念现象,而是现代社会特定条件的产物;“道德分化” 与现代“社会结构的分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因此,要克服“道德共识”的困境, 就必须支建构与“道德共识”的重建相适应的社会条件。在此意义上,“道德共识”的建构 就不纯粹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同样是一个现实的实践问题。为此,人们应该积极地从 现实生活出发,培植和积累“道德共识”的资源,使“道德共识”作为一种内在的真实力量 从现实生活中生长出来。

要做到这一点,以一种辩证的方式解决好如下几种矛盾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是局部性与整体性、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关系。道德的“领域分化”、道德的“公私分 化”以及终极价值信念的“私人化”在历史上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否认的。但是,如果完全局 限于局部性、领域性的道德,局限于个体“私人性”的良知决断,又会使“道德共识”付之 阙如。因此,要解决“道德共识”的当代重建问题,必须创造一种既能保持道德价值的“领 域性”和“私人性”空间,又能使这种“领域性”和“私人性”保持开放态势、避免自我封 闭的辩证中介,片面地强调其中任何一方面,都只会使“道德共识”的重建陷入困境。

在这一点上,“社群主义”的思路既有所得,又不无偏颇。它正确地认识到道德与社会生 活整体的内在关系,为此提倡强化“社群”的地位来平衡“孤独的个体”,并以此恢复“道 德共识”的权威对个体的约束作用,这表明它的确看到了现代“道德共识”危机的重要症结 ,即现代社会的分化以及极端的“个体崇拜”所造成的价值失范。但另一方面,它在看到“ 道德分化”负面作用的同时,却对其积极意义估计不足,甚至不合时宜地求助于“前现代” 性质的“共同体”,这表明它对于现代“道德共识”危机缺乏历史的视野和辩证的思考,这 必然会严重影响其在解决“道德共识”问题时的理论说服力和实际可行性。与之相比,“理 想交往共同体”的设计则表现出了试图在局部性与整体性、私人性与公共性等矛盾关系之间 实现辩证和解的鲜明动机。在“理想交往共同体”中,每一个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同时又是 具有“交往资质”的开放性存在;既是有着自我意向性的私人性存在,又是与他人进行交往 、并试图与他人达成共识的社会性存在;既拥有私人信念的自律人格,同时又向他人敞开、 追求价值信念的“公共性”。因此,哈贝马斯等人从“理想交往共同体”出发,试图为道德 共识的形成寻求一个规范性的前提,的确深刻地抓住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维度,即公 共性的“交往”维度,这种思考对于“道德共识”的重建无疑是很富启发性的。

其次是“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矛盾关系。现代社会结构的分化所导致的 “道德分化”意味着道德价值的“多样化”和“相对化”,而“道德共识”的重建则意味着 追求道德价值的统一性和一致性。过度的多样化与相对化必然陷入“无约束的多元论”,从 而使一切“道德共识”成为不可能,但过度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又有可能使“共识”成为压制 个性和差别的绝对的、独断性的力量,从而阻抑社会生活各领域的自主发展和个体人格的独 立。因此,在这里同样必须克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并在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矛盾关系 中寻找到一种必要的张力和平衡。

在这一点上,“社群主义”与宗教“普遍伦理”的思路在实质上与近代以来的“个人崇拜 ”贯彻着同样片面的思维方式,即都割裂了一与多、相对与绝对的矛盾关系。前者把社群视 为脱离个人而存在的抽象整体,强调人们在这个“抽象整体”中的“共通感”或“我们感” ,要求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把社群的整体价值放到首要的地位并放弃自己个人的价值追求。“ 普遍伦理”的设计则从各大宗教传统抽取“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认为所有人都“理所当 然”地应无条件地接受它们。这种做法必须面对如下诘难:究竟谁能保证“普遍伦理”如其 所认定的那样具有“普遍性”,究竟谁有资格充当这种“道德共识”的最后判定者,究竟如 何确证其声称的“道德共识”的确是所有宗教传统所一致认同的。面对诘问,孔汉思等人最 终只能求助于上帝,认为只有完全的绝对者“才能为伦理要求的绝对性和普遍性提供基础, 他是人类和世界的首要基础、首要支柱和首要目标,我们称之为上帝”(Hans Kung,Global Responsibility,New York,1991)。

再次是现实性与理想性、经验性与先验性之间的矛盾关系。“道德分化”以及由此导致的 “道德共识”危机是当代人类所面临的一个“现实”,与此相比,“道德共识”的重建无疑 是一个需人们努力去实现的“理想”。但是,这一“理想”不应该脱离“现实”由外部强加 ,而应该以现实为基础并从现实中“内生”出来。如果它与现实相脱离,并成为一种居高临 下地要求现实与之相适应的外在的先验性规范,那么,这种“道德共识”就有可能成为一种 强制性的、与现实生活相敌对的“乌托邦”。因此,在现实性与理想性、经验性与先验性之 间实现一种辩证的平衡,对于“道德共识”的重建同样是十分重要的。

在这一点上,“理想交往共同体”与宗教“普遍伦理”的设计都表现出了共同的缺陷。它 们十分注重先验性、理想性一维,而对现实性、经验性一维关注不够。正像一些哲学家所敏 锐指出的:“交往共同体”的设计“低估了交往的社会构成和它所受到的社会限制。从这一 点看,……理想化的共识观念可能会使下述作法合法化:通过把共识颂扬为‘达成理解’的 理 想状态,对个人实行操纵并压制差异”(道格拉斯·凯尔纳等:《后现代理论》,中央编译 出版社1999年版,第311页);而“普遍伦理”设计仅仅为人们提供几条先验的“绝对命令” ,没有对“道德共识”在社会生活中究竟如何生成进行现实的分析,因而对于现实生活来说 显得十分空泛和苍白。

上述三方面的矛盾关系是在社会历史过程中形成并凸显出来的,因此,为了实现“道德共 识”的重建,我们不应该重复以往的知性对立,而是应该到现实社会中去探求和创造使它们 得以融合和统一的现实中介,只有这样,“道德共识”的建构才可能不成为实体化的抽象教 条,而是成为内在于今日人们的现实生活之中并推动现实生活不断跃迁的真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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