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京国民政府早期的外交政策_南京国民政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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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必然面临着其对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许多文章在论述这一问题时,认为它的外交政策一贯投靠帝国主义,任人主宰,而没有有利于国家、民族的一面。这一观点从本质上而言是无可厚非的。但作为历史研究,我们也应该看到南京国民政府在外交方面所作的种种努力,本文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南京国民政府是以蒋介石为首的集团依靠帝国主义的帮助,对内屠杀人民群众,而于1927年4月18日在南京建立起来的,因而它的对外政策必然在某种程度上是投靠帝国主义的。但是作为一个国家政府,也必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其维护国家形式上的完整、独立以及国家尊严形象的一面。

1927年5月10日,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第一任外交部长任朝枢发表其外交政策:一、不采取暴动政策;二、于相当时期提议废止不平等条约;三、打倒帝国主义非排外性质(注:洪钧培:《国民政府外交史》第一卷、第二卷。)。南京国民政府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之下,进行了一系列活动,对帝国主义列强进行了妥协、投降。

1927年8月,蒋介石因国民党派系矛盾,曾一度下野。10月出访日本,寻求日本帝国主义的支持。蒋介石在东京发表谈话,说中日两国要“实现同文同种共存共荣。”11月5日和日本首相田中义一会谈,说:“中日必须精诚合作,中国国民革命军以后必将继续北伐,完成其革命统一之使命。希望日本政府不加干涉,而有以助之。”田中表示支持蒋介石反共和统一南方,但不允许他立即北伐,蒋介石则强调:“中国军队的革命运动,包含着中国及列强的利益目的”,只要日本援助他“早日完成革命”则“满蒙问题也容易解决,排日运动也绝迹”(注:《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一分册。)。蒋介石的目的是通过对日本在满蒙特权的承认,换取日本对他的支持。

1928年5月3日,日本帝国主义为了阻止国民党军队的北伐,截断国民党军队北上的去路,出兵侵占济南,随即展开了血腥的大屠杀,中国军民死伤万余人,制造了震惊中外的“济南惨案”,之后日军一直盘踞在济南。1929年3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正廷和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谦吉签订了《济南协定》,规定:一、自签字之日起,“二个月间,将在山东之日本军全部撤去”;二、“因济案发生,两国所受损失问题,双方各任命同数委员,设中日共同调查委员会,实地调查决定之。”实际上,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中国城市,杀害中国军民的罪行,被一笔勾销。双方还在同日发表的《声明书》中指出:“视此不快之感情,悉成过去,以期两国交益臻敦厚。”在5月的换文中,南京国民政府向日本政府“深表遗憾”,而且保证“负责对于日本人之生命财产及其正当事业,再不发生同样之暴行及煽动”,对于“当时受共产党煽动参加此次不幸事件之军队,业已解散。”日本公使对此“甚为同意”(注:《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一分册。)。

南京国民政府在最后的协定中,向日本表示了投降、妥协。但是在5月3日济南惨案发生前,日本悍然出兵山东,对于日本侵犯我领土主权完整,曾两次表示了抗议,表明了其进步的一面,认为日本侵占山东,“实属侵害我国领土主权,不恃违背公约,抑且破坏公约。”日本“毫无必需之出兵”,对此“本国政府及国民实万难容忍”(注:洪钧培:《国民政府外交史》第一卷、第二卷。)。

5月3日,当济南惨案发生时,国民军极为愤怒,进行了自卫还击。蒋介石与黄乳外长在报告中指出:“日军竟施此种凶顽至极之暴行。我国军民为正当防卫计,当然不得不开枪抵御”,在双方的军事冲突中,我军民死亡达一千多名(注:洪钧培:《国民政府外交史》第一卷、第二卷。),表示了对日本帝国主义罪行的愤慨。黄乳外长同时两次与日军进行交涉,毫无结果。于是在5月4日致电田中,提出了严厉抗议。日本出兵山东,侵我主权领土,所造成损失,“贵国当负其责”,“迄今交通阻隔,全城辍业,不特蹂躏中国主权,并为人道所不容”,表示“严厉抗议”。此后,王正廷、熊式辉、罗家伦、何成濬都与日本领事和福田进行交涉谈判,但都没有结果。

南京国民政府一方面向日本政府表示抗议,另一方面又致电美国总统及国际联盟会,让他们设法阻止日兵暴行,“深信国际和平与正义之维护,为文明诸国之共同责任”,同时又宣告日本民众,希望督促日本政府改变其对华政策,认为日本人民能主持正义,也能遏止田中的一意孤行,希望日本人民,协力同心,共筹远东新命运之建设。

黄乳外长向田中发出抗议之后,日本政府默然置之不理,接着外交部在6月10日向日本提出第二次抗议,不料日本声称,为保护山东日本侨民及确保胶济铁路,决定第三次出兵,南京国民政府驳斥了此声明书,认为是“干涉中国之内政,且与国际公约上,列强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之原则,显相违背,国民政府万难承认”(注:洪钧培:《国民政府外交史》第一卷、第二卷。)。

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南京国民政府在处理这一事件时,对日本的侵略,几次表示了抗议,而且又想方设法,致电于美国总统、国际联盟会及日本人民,虽然没有什么效果,但其主观愿望还是积极的,当然在最后签订的协定中,表现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妥协性和软弱性,其两面性是由于其阶级属性这一本质所决定的。

北伐战争时,英、美、法、日、意等五国帝国主义为了阻挠中国革命,炮轰南京,犯下了滔天罪行,制造了南京惨案,对此案的处理,也充分表现了南京国民政府的两面性。1928年初,蒋介石复职后,就与五国政府讨论解决此案。南京国民政府在3月16日下了一道命令,追述南京事件时,表示已枪决士兵19人及当地居民33人,追辑了此案“要犯”林祖涵,以此一方面表示反共反人民,另一方面又向帝国主义表示忠诚。3月30日,外交部长黄郛与美国驻华公使马克谟达成的换文中,竟向美国政府“深表歉意”,“赔偿损失”和“惩办凶首”,承认美国军队炮轰南京是“保护美侨生命”(注:《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下卷第一分册。)。美国公使答复南京政府照会代表美国政府:“承受贵部长来文内开各条件,认为因南京事件而发生各问题,确切解决”(注:《东方杂志》第25卷第7号。)。接着,南京国民政府又先后与制造南京惨案的其他四国达成了同样的协议。

历史往往是在“二律背反”、充满着矛盾中前进的。此案发生后,英、美、法等五国列强最后联合通牒中国,要求与此案中有关的“军人指挥官及关系者,全部适当处罚”及“书面道歉”和“杀伤及损害之完全赔偿”(注:洪钧培:《国民政府外交史》第一卷、第二卷。)。

南京国民政府接到通知后,认为这是我国外交失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帝国主义联合起来对付中国。要打破这一格局,只有逐一对五国的通牒作出答复,但其内容基本上一样。

陈铭枢外长在对日本的复牒中指出:“今日左右中国时局之努力,为历史所仅见。过去五十年间,左右日本之势力使之脱离不平等条约之束缚者,绝无二致。”表明了南京国民政府也同日本五十年前一样,希望摆脱不平等条约,但是其方法相当幼稚,“望日本政府权衡其自己之利益”,“拒绝参加任何之行动或办法”妨碍国民政府权力之扩张及早日完成统一。

在赔偿中,也作了一些限制,认为“由英美炮击南京或为北方逆军及挑拨者流所致成者,概不在赔款之列。”关于道歉一事,认为“亦当俟国民革命军有否过失之问题决定后,再行解决。”解决方法有调查委员会或者国际委员会来解决,在对英通牒中,内容有:驳覆道歉,中英间关于所订立之不平等条约概当取消。

南京国民政府在换文之后,希望在“外交上开创新纪元”,而且“以平等及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为原则,修订现行条约,并解决其他悬案。”同时对于帝国主义军舰向南京萨家湾开火事件,南京国民政府要求各帝国主义表示道歉。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强烈要求下,帝国主义国家对此不得不作出答复,表示歉意。

众所周知,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外交,一方面是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外交手段侵略和宰割中国,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反动政府向帝国主义列强屈膝投降,出卖民族权益,毫无抗争,全盘接受。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平息全国人民的反帝情绪,剥夺各派反对势力的攻击,其外交政策较之过去发生了变化,同帝国主义列强进行了微妙的抗争,也多少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对此,我们也应该予以肯定。

对于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南京国民政府则是深恶痛绝,万般仇视。1927年11月13日即蒋介石从日本回国后不久,就发表谈话,声称“要联合各国共同对付共产国际。”表明了南京国民政府一开始便施行反苏、反共的政策。

1927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以广州起义为借口,造谣说这次起义是苏联的煽动,并以此撤销驻在关内各省的苏联领事馆,关闭各省的苏联银行、轮船公司和商业机构,诬称这些机构都是苏联指使下的共产党指挥机关。南京国民政府不仅搜查与占领这些房屋,而且还监视、逮捕并杀害苏联的外交人员和侨民。秘密跟踪、逮捕审讯原国民革命军第20军苏联顾问库马宁及其他四名苏联人(注:《中国现代政治史资料汇编》第二辑第27册,《关于审讯贺龙部苏籍军事顾问库马宁等五人经过情形有关资料》,1928年2-3月。)。南京国民政府还规定,凡是苏联侨民一律登记注册,严密监督管理,或者限期遣送回国,撤销俄国领事馆(注:国民党三大1929年通过的《外交政策》。)。

1929年7月7日,蒋介石在南京会见张学良,面授机宜。10月,张学良指使中东路铁路中方负责人以武力接收中东路,逮捕和遣送苏方高级职员59人,制造了中东路事件,不久中苏邦交完全破裂。10月东北军队进攻苏联失败,南京国民政府派交涉员与苏联谈判,签订了草约10条,其要点是:第一,按照以往协定,恢复中东路的任务,苏联理事长等复职,恢复中苏人员使用比率,双方恢复和平。第二,决定在1930年1月于莫斯科召开中苏会议,以解决协定履行等问题。不久,南京国民政府派莫德惠为全权代表,赴苏谈判。但由于蒋介石毫无诚意,使谈判毫无成果。蒋介石挑动的这场战争,表示了其政府反苏、反共的理论立场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

综上所述,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对于各帝国主义列强的外交政策,具有复杂的两重性。主要是妥协、投降;但另一方面为了平息全国人民日益高涨的反帝情绪,在某些方面作了一些抗争,争取到了一些权益。

自从1840年英国用大炮敲开清政府的“大门”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用武力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军事、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侵略中国,并以条约的“合法”形式确定下来。作为一个国家政府,首先要面临的是如何对待帝国主义列强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是投降、献媚的外交政策。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主张废除不平等条约。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也想继承临时政府的外交策略,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并幻想通过“协商”、“谈判”来达到“开创外交新纪元”的目的。南京国民政府刚成立不久,任朝枢外长发表的对外三项政策中就有这一条。在7月20日发表的宣言中,也提出了“不平等条约中的协定关税,与我国主权的行使大有妨碍”,宣布“自本年9月1日起实行关税自主”(注:武育斡:《中国关税问题》,商务印刷馆。)。1928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要求与各国厘正不平等条约,并提出“对于重要悬案,国民政府准备适当时期,以公平及互谅之精神,设法解决”(注:洪钧培:《国民政府外交史》第一卷、第二卷。)。1928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宣告北伐将告完成,政权日趋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表了对外宣言,要求同各国“应进一步而遂正当之手续,实行重订新约,……以副完成平等及相互尊重主权之宗旨”(注:魏宠远主编《中国现代史资料选编》第三册第551页。)。7月7日发表了《关于重订新条约之宣言》,将各种不平等条约分为三种:一是中华民国与各国间条约之已届满期者,当然废除,另订新约。二是尚未满期者,国民政府应即以相当手续解除而重订之。三是其旧约业已期满,而新约尚未订定者,应由国民政府另订适当临时办法,处理一切。7月16日南京国民政府照会美、英、法等国驻南京各国领事并转各国公使,以求支持。对此,日本首先表示反对,其他各国则抱迟疑态度。

南京国民政府修改新约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关税自主和废除领事裁判权两项。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与各帝国主义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从此中国丧失了关税自主权。关税自主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制定本国关税制度,管理海关行政和处理关税收支的权力。这个权力是一个独立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争取关税自主一直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反帝斗争的重要内容之一。旧中国历届政府都幻想在帝国主义允许的范围内,在一定限度内提高关锐收入并自主运用这批税款以缓和其日益深刻的财政危机,但均未实现。南京国民政府在这方面作了尝试。在发表《关于重订新约之宣言》后,美国则想乘机树立对华外交优势,便抢先由驻华公使马克谟和财政部长宋子文在北京谈判。7月24日,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发出照会,承认修改的原则为:“对于美国人民生命财产及合法之权利应予适当并合宜的保护”,“美国人所享之待遇,较之对于任何其他国人民利益的待遇应无差别”(注:国民政府外交部:《中国恢复关税自主这经过》第94页。)。7月25日,中美双方签订了《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新约》,率先承认“南京国民政府关税完全自主之原则”,但是隐蔽而狡猾地加了一条尾巴,要求与其他国享受的待遇毫无区别,实际上美国并没有放弃其“利益均沾”的政策。

随后南京国民政府又同德国、挪威、荷兰、瑞士、英国和法国签订了关税条约,与比利时、意大利、丹麦、葡萄牙、西班牙、日本、希腊、捷克等国签订了友好通商条约,这些国家都在条约中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这为统一税则和陆海空关税创造了条件,同时各国都享有“最惠国待遇”的条款。如中英条约规定:对英国货物所课税率,应与1926年关税会议所设之税率相同,即只能依照货物的品类性质,除原定的值百抽五外,再征收不得超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附加税,根据最惠国待遇,也适用于其他国家,而且所付的关税至少将在一年内按照1926年税率表草案征收。

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自主虽然受到各国的种种限制,尽管如此,在客观上也收到了一些明显的效果。

第一,关税收入增加迅速,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1924年至1928年,平均每年的关税收入是一亿二千一百万元,1928年上升到二亿四千四百万元,1930年为二亿九千万元,1931年为三亿八千五百万元。从另一个数据中我们也能得到佐证,1927年至1931年海关税收的进口税(单位为百万中国银元),1927年为五十四,1928年为七十二,1929年为一百六十七,1930年为二百十二,1931年为三百十五。

第二,基本上恢复了国家税则、税率的权利。1928年12月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海关进口税则》,宣布自1929年2月1日起按七级差等税则(即7.5%、10%、12.5%、15%、17.5%、22.5%、27.5%)征收海关进口税。该税率虽有妥协之处,但毕竟比协定关税时的值百抽五是大大地提高了。

在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基本上都有领事裁判权一项。这样,中国的司法主权,便遭到了外国侵略者的严重破坏。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使中国丧失了依靠司法主权对外侨实行管理和借以自卫的权利。从此之后,外国人就可以在中国的土地上任意胡作非为,肆行作奸犯科,进行各种侵略活动,而决不受中国法律约束了。刚刚建立起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对此也作了一些努力,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到1928年期满者有日、意、比、葡、丹、西班牙六国,除日本外,其他五国都在新约中承认取消领事裁判权,但又有所保留,中国对此五国行使司法式的方式,须经双方同意,并须多数国家同意废除时始行废除,这个保留实际上是对“承认”的否定。

1929年4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向英、美、法、荷兰等国分别发出照会,要求接受废除各国在华的领事裁判权的提议,各国则空言同意,实际上是共同反对,借口是:“一、中国司法制度未臻完善。二、通商口岸侨居制度的存在。三、必须履行法权调查会之建议(即1926年的法权会议报告书)。四、采取逐渐递减主义”(注:《东方杂志》,第26卷第17号。)。实际上并非得到废除,而南京国民政府在12月28日发表一项空洞的声明,宣称:自民国19年1月1日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公民,现时享受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法规。这声明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愿望,但美、英、法等国立即声明,该日期只可以认为是逐渐取消治外法权开始的日期。不久,“九·一八”事变爆发,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不了了之。

废除领事裁判权虽没有取得多大效果,但却收回了上海临时法院,这不能不算是一项不小的成绩。经过多次照会、交涉之后,终于在1930年4月1日,实行改组上海临时法院。

“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512页。)。评价南京国民政府的修改新约运动,也宜如此。其主观上是想制造有利于政府的形象,在客观上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数量上减少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些特权,恢复了中国一些长期失去的关税自主权,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否认了领事裁判的合法地位。“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需要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什么新东西”(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150页。)。南京国民政府提供了一些清政府、北洋军阀政府没有提供过的新东西,具有一定的进步作用,当然我们也看到,这些内容是很不彻底的,具有明显的软弱性、妥协性和局限性。

综上所述,在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外交政策时,我们应该看到其政策的两面性。主要是妥协、投降的一面,但又有保护其政府形象的一面。前者是主要的、根本的,后者是次要的、从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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