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治建设的国外经验借鉴论文_窦艳辉

论中国法治建设的国外经验借鉴论文_窦艳辉

(聊城大学)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还需要有鉴别地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何鉴别、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成为我们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外法治经验;借鉴;法治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的法治建设应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同时借鉴国外法治的有益经验。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立足我国的实际,同时借鉴国外法治建设的经验,而又不为其他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所惑,进而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对待的问题。

一、借鉴国外法治经验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

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部分。首先,我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必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人民选择的正确道路。其次,我国法治的发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指导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理论体系,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出来的理论,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最后,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法治建设,是保持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指导原则。

(二)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

我国当前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具有较为特殊的实际情况。第一,改革开放仍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第二,我国的发展仍然处于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 第三,我国仍然处于城乡发展差别较大的阶段,许多不平等问题需要通过法治的发展来解决; 第四,建设法治政府、约束政府权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仍然是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我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并致力于解决我国当前存在的实际问题。

(三)必须在我国现有法治建设的基础上继续发展

法治建设不能另起炉灶,凭空产生。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是在不断积累的过程中逐渐得到完善的,如英国的法治建设几百年来一脉相承,未有间断或者改弦易张。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必须在当前现有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继续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基础,今后的法治建设应当在这一基础上增强法治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逐步实现完善的法治。

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

(一)思想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二)观念上,坚持法律至上

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非常尖锐地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法律至上的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的准则。在建立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牢牢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使社会主体都认同法律是一国的最高权威,不允许任何个人和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坚持法律至上,就必须做到:(1)对权力进行制约。这里所谓的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因为行政权力的滥用,被公认为是对法治状态最致命的威胁。(2)反对个人崇拜。因为任何形式的个人迷信和个人崇拜,都是对法律至上原则的威胁和破坏,我国历史上也曾有过非常深刻的教训。

(三)实体上,坚持立良法、促善治

亚里士多德说过一句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国家的治理必须根据法律,奉行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应该得到普遍的尊重,人们的活动要服从法律才能实现法治。同时,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是良法而非恶法。良法是法治的基础,恶法的统治不是法治。

(四)程序上,坚持合理、合法、公开

第一,法律制定的合理性。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要合乎理性,即在内容上要体现自由和平等,在程序上要科学。第二,法律解释的合法性。由于法律在制定时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而且法律规定的内容有些是原则性的,因此,在适用法律时就涉及到对法律作必要的解释问题,这里的解释是指一种正式解释或称法定解释,不同于一般人和社会组织的任意解释。对法律进行解释不能含有个人的主观偏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第三,法律实施的公开性。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这三种模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人们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这三种行为模式中选择和安排自己的行为。法律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人们只有直接了解了法的内容,才能够去遵守。因此,法律的公开公布就成了法治的首要要素。

结语

不可否认的是,西方的法治在诸多方面具有较为优秀的文明成果,比如其全民崇尚法治文明的习惯、科学的立法程序等。历史表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仅仅依赖于中国社会内部力量的长成,还需要向西方国家借鉴学习。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立足中国实际这个根本,同时也应当吸收国外法治的的有益经验。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82).

[2]亚里士多德,吴寿澎译.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

作者简介:窦艳辉(1990-),女,聊城大学法学院17级研究生,专业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论文作者:窦艳辉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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