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合作运动第一次反侵略进程的再认识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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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春,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曾出现了急燥冒进倾向。为了纠正这种倾向,当时刚组建并由邓子恢任部长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在中央的统一布署下,开展了一次反冒进的工作(后被称为第一次反冒进)。经过努力整顿,急燥冒进倾向得到有效的纠正。这一工作于1953年9月基本结束,而同年10月却遭到毛泽东的批评。他认为:“纠正急燥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①a]。以后在1955年7月31日《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中,他指责1953年春的反冒进是第一次“大批解散合作社”。1955年9月、12月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序言中,又批评这次反冒进“不但是停止发展,而且是成批地强迫解散(一名‘砍掉’)已经建成的合作社”,是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产生“动摇”。历史已经说明,毛泽东对1953年反冒进三番五次的批评与事实不符,需要进行再认识。这对于正确总结和借鉴我国发展农业合作制经济的历史经验,无疑是有裨益的。

一、反冒进是以实际存在的问题为客观依据

土地改革完成后,我国70%以上农户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也有一部分贫雇农仍缺少牲畜、农具、资金和技术,其中有的农户由于天灾人祸或其他各种原因,生活水平下降,开始出卖土地,借高利贷或外出当雇工。为了帮助这一部分农民克服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领导农民走“组织起来”的道路。到1952年底,我国已有4542万户农民(占全国总农户的39.9%)参加了各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对这一阶段互助合作运动取得的成绩,应当给予充分肯定。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发展过程中,具体说来,即在1952年底至1953年春,在一些地方确实出现了急燥冒进倾向。这种倾向并不是某一部门或某一个人杜撰出来的,而是客观存在。

由于我国各地区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时间有早有晚,因而急燥冒进倾向在不同地区的表现,也略有所不同。

在互助合作运动起步较晚的新解放区,主要是打击单干农民,强迫编组,满足于形式主义的做法。许多农民参加互助组是随大流;有的是认为这是“响应号召”、“遵守国法”,反正“早晚都要吃大锅饭”而勉强参加的;也有的是为了能获取银行贷款而参加的(当时互助组有享受优先向银行贷款的待遇)。由于缺乏一定的思想和物质基础,因而许多互助组是“会上互助,会后垮台”。当时的新解放区,土改才结束不久,广大翻身农民希望能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区的干部不是向农民群众充分进行保护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其他私有财产的宣传,解除农民“怕归公”的思想顾虑,安定农民的生产情绪,而是盲目要求大量发展互助组,并且在互助组内片面强调满足贫雇农利益,因而也就损害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个体农民,特别是中农的生产积极性。

在互助合作运动起步较早的老解放区,急燥冒进倾向主要表现为:轻视初级互助组,盲目追求高级形式,不顾条件地多办社和办大社,认为“越大越好”,“越社会化越好”。以华北地区为例:1952年秋季以前,华北地区只有1592个社,到1953年春就发展到9283个社,竟增加了数倍,同时还办了一批50户以上的大社。这种盲目大发展的做法,显然是同当时中共中央关于稳步前进的方针相违背的。按照中共中央1951年12月制定和1953年2月正式通过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的规定,当时发展互助合作的原则是:大量发展临时互助组和季节互助组,逐步推广常年互助组,有重点和有控制地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在转发华北局报告的一个批示中,又着重指出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发展互助组是当时互助合作运动的重点。这样的要求,也是与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思想觉悟相适应的。

发展组织上的盲目性,只是急燥冒进倾向表现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在合作社内的经营管理和分配上,忽视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特点,盲目地要求增加社会主义因素。它突出表现在:过多过急地扩大公积金和公共财产,取消或不合理地减少土地、牲畜、农具的报酬,有的甚至采取共同消费的制度等等。这方面的问题,在老区表现较为突出。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造成“个别地方竟因而发生一冬无人拾粪,无人搞副业生产,出卖牲口,砍树杀猪,大吃大喝等破坏生产的严重现象。”[①b]还值得提出的,有的地方在开展互助合作的工作中,不是采取经济的和典型示范的方法,而是采取强迫命令的方法,个别地方甚至采用惩罚性和胁迫性的手段,强制农民入社入组。

上述急燥冒进倾向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对农村形势估计有偏差。当时党内有的同志忽视土改后我国农村占主导地位的是中农的增加这个事实,只根据一些地方一时出现并已受到限制的买卖土地、雇工、放债等现象,就认为“两极分化”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于是提出:“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该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主张应引导互助组“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即农业合作社[②b]。这种指望通过加快发展农业合作社来防止农村“两极分化”的主张,当时又受到毛泽东的支持和推崇。它会给刚起步的互助合作运动带来什么影响,自然可想而知。第二,舆论导向的失误。从1952年底到1953年春,在中央一级的报刊上连篇累牍地刊登了一些地区加快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报道,以及劳动模范访问苏联集体农庄的文章,过多地宣传农业社及苏联全盘农业集体化的好处,并宣传说:“苏联今天的道路,就是我们明天的道路”,“只要大家努力,那么苏联的集体化农业离我们是不远的”。这样的宣传,忽视了当时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迫切要求仍然是办好互助组这一事实,使人感到现在就要普遍办合作社、办集体农庄。这无疑会助长一些干部在互助合作运动中的急燥冒进情绪。第三,农村干部缺乏组织互助合作的工作经验。50年代初期,参加农村互助合作的干部,大都是刚刚从土改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他们工作热情,但文化水平一般较低,最多只有小学程度,加上国家还未来得及对他们进行有关管理知识和专业特长的培养训练,因此,他们在开展互助合作工作时,往往不懂得用经济的方法,而比较习惯于用行政和政治的方法,甚至把土地改革中的思想和做法搬到互助合作运动中来。运动中出现的强迫命令和违背自愿互利原则的倾向,不能说与此无关。

二、反冒进是中共中央的统一布署

大量事实说明,反冒进工作不是哪一个人或哪一部门的擅自主张,而是中共中央的统一布署。凡属重大的举措,都是中共中央做出的。根据看到的资料,仅在1953年3月的一个月里,以中共中央名义下达的一系列指示,对反冒进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其方针、任务和方法都有明确的指示和规定。具体是:

1953年3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缩减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指出:“目前无论在老区或新区,均已发生了左倾冒进的严重现象”,要求“各大区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原定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数字“加以压缩,提出新的计划数字”。

195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南局关于纠正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急燥倾向的报告》并指出:“一切才结束或结束土地改革不久的地区,都应将主要精力放在端正地贯彻各项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以解除群众对发展生产的疑虑,和组织临时性互助组以克服农民在土改后所遇到的生产困难,而不宜过早过多地举办农业合作社。”

1953年3月16、17日,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及《关于布置农村工作应照顾小农经济特点的指示》,严肃指出:“任何急燥冒进的方针都会挫折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切不可将行之于集体农庄及生产合作社的办法,机械地用之于个体农民。这一原则如不掌握好,则所有好事都会变成坏事。”

1953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解决区乡工作中“五多”问题的指示》。这个指示,是由毛泽东亲自起草和签发的。《指示》着重指出:“农业生产是农村压倒一切的工作,农村中的其他工作都是围绕着农业生产而为它服务的。凡足以妨碍农民进行生产的所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都必须避免。”这里所说的农村中的其他工作,自然包括当时正在我国农村兴起的互助合作运动。就是说,这一运动的规模和发展水平,必须同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宜。

1953年3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领导农业生产的关键所在》的社论,要求各级领导应按照中央的有关指示,改进对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方法,“使之符合于现在农村经济的现实状况,反对工作上的主观主义和命令主义”。

1953年4月,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本书名为《当前农村工作指南》的小册子。书里汇集了三个重要文件,其中除中央3月16日指示和《人民日报》3月26日社论之外,又增加了党的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毛泽东对这个小册子作了很高的评价,并专门为印发这本小册子起草了通知。他在这个通知中写道:“这三个文件,提出了党在当前阶段指导农村工作时所必须掌握的理论认识和重要政策原则,以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各级党委务必指定一定时间,组织一切从事农村工作人员来一次认真学习。中央希望通过这次学习,能将上述各种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在全体规模上提高一步,以保证党在农村战线工作中的不断胜利。”显而易见,毛泽东对当时纠正互助合作运动中急燥冒进倾向的做法,不但知道,而且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

1953年4月23日,邓子恢主持召开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他在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根据中央的指示,就今后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问题作了详细说明。他说:“关于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的发展速度,中央已有指示,要从各方面加以约束。首先在数量上,原计划五年组织起来的数目达到总农户80%,可能还多了一点,最好再约束一下,老区发展到70%至80%左右,新区发展到50%至60%左右……合作社社员户数,也要稍加约束,大概是十五户到二十五户,以不超过三十户为宜。”[①c]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各地积极布置反冒进工作。中南、华东等大区中央局分别作出了关于纠正农业合作运动中急燥冒进倾向的指示。有的大区中央局和省委还采取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和举办互助合作训练班等形式,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文件,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反冒进的指示精神。

以上事实清楚表明,1953年春的反冒进,是由中共中央一手发起,毛泽东亲自过问,而邓子恢和由他主持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主要是根据中央统一布置和指示精神了解各地执行情况,及时向中央反映。正如1981年3月9日经中央同意和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为邓子恢同志平反问题的报告》中所说:在反冒进期间,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并未单独向下发什么与中央精神不同的指示性文件”。因此,把反冒进说成是“一股风”,也是不能成立的。

三、反冒进旨在促进互助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

为了及时有效地纠正互助合作运动中的急燥冒进倾向,各地根据中央的布置和指示,主要采取了以下举措:

(一)对已建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检查整顿。一般是由各级党委抽出一批较好的干部组成专门的工作队(组),逐个社进行检查,根据一些地区材料,检查整顿的基本标准是:⒈是否群众自愿;⒉能否增加收益;⒊有无领导骨干。然后按其整顿情况,分别采取“存在”、“分开”、“减少户数”或“劝其转为互助组”等办法给以处理。鉴于急燥冒进倾向是前进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在检查整顿时,采取了积极而又极为慎重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确实不具备条件而需要转为互助组的,要求向社员,首先是向社的干部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并帮助其制定生产计划,绝不能拆台。凡条件基本具备,即充分肯定其成绩,保护群众热情,具体帮助整顿。

经过1953年上半年的检查整顿工作,到1953年9月,急燥冒进倾向已基本得到纠正。在问题比较多的华北区,1953年春该地区共有9283个农业合作社,经检查整顿,其中有2621个社因条件不具备而转为互助组。原有135个50户以上的大社,根据具体情况,已紧缩或分办。如山西长治专区原有61个50户以上的大社,经检查整顿后,也减少至30个。为了让群众能亲眼见到整顿的好处,有的地区在整顿中边整边改,例如对原来入社时没有作价的耕畜、农具大部分都作了价等。正如中共中央在一个批示中所说:“各地党委在纠正去冬今春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冒进倾向时,既注意了克服错误,又注意了保护成绩,注意鼓励群众和积极分子继续前进的情绪,一般说来是做得好的。”[②c]

(二)制定和规范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的经营管理制度。为了保证互助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各地在检查整顿的过程中,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制定了若干有益于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营管理制度。根据华北、中南、华东等地资料,主要有:

1、关于社员生产资料(包括土地、耕畜、农具等)的使用,明确规定:社员的生产资料为社员私有;对于社员土地入社,应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比例的收获量,或给以固定的报酬(即“吃死租”);对土地与劳力的分配比例也作了具体规定;对于社员的耕畜,应保护其所有权,并完全尊重社员自愿的原则处理;对于农具分别采用租用、作价入社等多种办法解决。

2、关于公积金和公益金,规定公积金、公益金和其他财产的积累,必须确实按照生产发展的条件并在保障社员实际收入逐步增加的原则下,根据社员的完全自愿,由少到多地逐渐积累。增产不多或收成不好时可少积或不积。公益金和公积金所占农业合作社岁入的比例,华北地区规定一般以1%到5%为宜;中南区规定,一般以不超过总收入的5%为限。

3、关于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设立保管、供应、会计三个小组,建立粮食、农具和其他公共财产物资的保管制度。要求建立按生产季节结帐的制度,规定每季向社务委员会和社员大会报告一次,防止贪污现象。

4、关于社员劳动的评工记分,要求在建社初期普遍实行“死分活记”,即按每个社员的劳力强弱和技术高低,评出每人的工分,经小组评议后,定期公布。评议办法务求简单易行,便于农民掌握。

此外,对于社员的生产投资、副业生产、福利事业等,也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了这些制度,办好农业合作社就有章可循,为互助合作运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为纠正急燥冒进倾向而采取的以上举措及取得的效果,可以进一步证明1953年的反冒进不是“一风吹”。至于批评这次反冒进是“大批解散合作社”和造成合作社“停止发展”之说,也是缺乏根据的,对此,我们不妨再作些分析。

首先,从数量上分析。的确,各地在检查整顿中,是将一些本来就不具备条件的合作社转成了互助组,并且在个别地区,其数量还不少。但只要是实事求是,农民满意,对生产有好处,恐怕都不应将其简单地斥之为“大批解散合作社”。事实上,从全国来看,经过检查整顿,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同1952年底的正常发展速度相比,也并非是减少,而是有所增加。据1953年11月的一份统计资料显示:经过1953年的反冒进,全国已组织起来的农户由原来的39.9%增加到43.5%,农业合作社由原来的3600多个增加14171个,增加了三倍多[①d]。

互助组经过整顿后,虽然数量减少到745万个,但参加农户略有增加,达4563.7万户。其中一个可喜变化就是:常年互助组增加到181.6万个,参加农户增加16%。从这方面来说,互助组也是有发展的。

其次,从质量上分析。通过检查整顿,把不具备条件的农业合作社转为互助组,对一些被强迫或勉强入社的农民允许其退出,规模搞得过大的社适当缩小,在一个地区来说,这样做的结果,虽然数量减少了,规模缩小了,但保留下来的合作社的质量却提高了。仅以毛泽东批评过的河北省大名县为例:这个县在1953年春共发展427个农业合作社,其中的345个社,是在短短一个多月里搞起来的,不但数量发展过快、过多,而且社都搞得很大,其中300户以上的1个,50户以上的32个(不少是超过100户)。在建社或由小社并大社时,都未严格执行请求和审查批准手续。据当时对有的社的调查,最少有半数社员不是自愿入社。由于在建社中严重脱离实际,造成群众思想混乱、生产情绪低落。经过检查整顿,不具备条件的359个社(其中包括本来就有名无实的48个假社)转为互助组,全县共留下68个社。从表面上看,留下的所占比例很小,但由于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筛选,最后留下的就更能真正显示出优越性。在受到毛泽东批评后的1954年初,中共河北省邯郸地委又专门到大名县作了调查,在其最后给上级党委的报告中,仍坚持认为1953年春的反冒进工作“确实是必要”,通过这项工作,“端正了政策,提高了农村干部和群众的生产情绪”[①e]。一个地区的情况是这样,那么,全国的情况又如何呢?1953年11月召开的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曾对反冒进后留下和发展的14000多个农业合作社作过一个评价,认为多数农业社经营不错,比互助组增了产。办得不好的社,据华北、华东两区统计,均不足10%。还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经过检查整顿,农业合作化的规模都得到有效控制,到1953年底,我国农业合作社平均每社18.1户。这样的规模,基本上与当时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宜,把它看成衡量整顿后农业合作社的质量标准,肯定是重要的。

最后,从效果上分析。在老解放区,经过对农业合作社的检查整顿,农民生产情绪已趋安定,原部分地区卖土地、卖耕畜、杀猪、宰羊、伐树等现象很快得到制止。许多农村基层干部认识了盲目冒进对互助合作工作的危害,开始转变了重社轻组的错误思想,曾消沉一时的劳动互助组又开始活跃并有所发展。在新解放区,经过广泛宣传党的互助合作政策和生产政策,打击单干农民和侵犯中农利益的倾向得到一定的纠正。许多农民在消除了怕“归公”、怕“扯平”的思想顾虑之后,增加了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在中南和西南的一些农村中,出现了农民积极添置耕畜、农具,增施肥料和兴修水利的新气象。据统计,当年全国有90%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增产。这一成绩说明,1953年的反冒进对处于试办阶段的农业合作社来说,不是停止其发展,而是促进其发展。

在肯定了1953年春反冒进的必要性之后,或许人们会问:既然这项工作是中央统一布置,也曾经得到毛泽东的支持,那么,为何事隔不久又对它提出批评呢?笔者认为,这显然与毛泽东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有关。从他在1953年10月15日和11月4日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中,可以看出他的初衷。他说:“总路线也可以说就是解决所有制的问题”。在他看来,发展农业合作社,是将个体所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最好办法。因为“互助组还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大合作社也可使农民不必出租土地了”。他批评说:“不要看见大的就不高兴。一、二百户的社算大的了,甚至也可以是三、四百户。”为了加快发展合作社的步伐,他在谈话中还提出了成立合作社可以不经过互助组的主张。如前所述,无论是在1953年2月正式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和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在转发《华北局关于纠正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急燥冒进倾向后的情况及当前工作任务向中央的报告》的批示中,都强调当前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应以发展互助组为中心。而毛泽东的上述谈话,实际上就是将以巩固和发展互助组为中心改为发展合作社为中心。毛泽东对1953年春反冒进的批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的。如果从改造小农经济的长远目标考虑,把发展农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个体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一项重要措施,当然无可厚非,是正确的。但把它作为立即就要付诸实施的具体方针和政策,势必有些操之过急。同时,因总路线的提出和发展合作社步伐的加快,就去全盘否定对互助合作运动曾经有过积极作用的反冒进工作,也是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相悖的。

四、有益的启示

1953年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中的第一次反冒进,从我国发展农业合作制经济漫长的历史来说,虽然是短暂的,但它却给人们留下了一些值得深省和借鉴的启示。

(一)发展农业合作制经济,必须同一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关于大生产优越于小生产的观点是正确的。但究竟采取何种规模和形式,就得从实际出发。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极不平衡。在50年代初,无论是互助合作运动起步较早的老解放区,还是刚结束土改的新解放区,其基本状况是农民的经营非常细小,经济力量十分薄弱,劳动生产率也很低下,尤其是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比较浓厚,再加上农村商品经济极不发达,以及缺乏西方那样的合作传统和民主管理习惯。在这样的条件下发展农业合作制经济,不能搞得过大过急,只能采取由点到面、由少到多、由低到高的渐进办法。实践证明,当时把劳动互助组作为全国发展农业合作制经济的中心(或重点),比较符合当时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1953年春部分地区出现的急燥冒进倾向,就是因为脱离了这种发展水平而使农民参加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的积极性受到伤害。我们今天在坚持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之所以能够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并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这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既有利于发挥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也有利于调动社员家庭分散经营的积极性,同今天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二)发展农业合作制经济,必须采取经济方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是一场巨大的经济变革,它直接影响到农村中各阶级的经济利益。刚获得梦寐以求的土地的我国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小私有者,他们完全依靠微薄的私有财产和辛勤的耕耘生活。这就要求在组织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时,必须照顾到农民的这一特点,要用经济的方法,合理调节农民相互间的利益,尤其是要保证中农的利益不致受到侵犯。具体说来,在处理事关农民切身的经济利益时,应始终如一地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万万不能用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更不能用政治和路线斗争的方法,否则,就会触犯农民的利益,给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带来不良影响。1953年春发生的急燥冒进倾向,就为此付出了代价。尽管反冒进受到不公正的批评,但作为不能违背农民自愿互利原则和用经济办法来解决生产关系变革中的各种经济问题的历史经验,在今天仍然是需要认真记取的。

(三)发展农业合作制经济,必须同生产紧密结合。农业合作制之所以有优越性,就在于通过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促进生产的发展,这也是发展农业合作制经济的直接目的。急燥冒进倾向的危害之一,就是对生产产生消极影响。中共中央在纠正这种倾向中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提出和实施了发展生产是农村中“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的方针。各地在纠正急燥冒进倾向时,从政策宣传、工作步骤的安排到具体问题的处理,也都是紧密围绕生产去进行的。当年有90%以上的农业合作社能获得增产,同贯彻执行这一方针有直接的关系,而且它在今天也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a 毛泽东:《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1953年10月、11月。

①b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122页。

②b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615页。

①c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第134~135页。

②c 同上。

①d 《中共中央第三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的两期简报》,《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87年第5期。

①e 《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91年第1期,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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